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变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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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变更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变更
事项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变更
事项内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变更
数量和方式
1、数量:
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直营门店有数量限制。
总量和规划由广东省文化厅规定。
本行政许可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如果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少于广东省文化厅规定的总量,由新区主管部门按照先来后到的方式给予行政许可;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多于广东省文化厅规定的总量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方式:
直接申请。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
条 件
(一)设立条件:
1.符合文化部和广东省文化厅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总量和布局要求;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能满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和经营的需要;
4.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是设置在地上1至3楼合法的、非住宅用途的场所);
5.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计算机终端总数不得少于100台,实际经营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平均每台计算机占地实际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
7.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8.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有通过公安部门培训的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信息审查员以及已通过消防安全培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9.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变更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应当符合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
(一)立项应提交的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已存在的合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的,可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章程(原件1份);
4.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
(1)自有房产的:
《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2)租赁他人场所的:
房屋租赁意向书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7.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周围200米范围内方位图、场所内计算机结构拓扑图(原件1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立项申请应提供: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场所内计算机结构拓扑图(原件1份);
5.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原址扩大经营面积的,还应提供:
(1)自有房产的:
《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2)租赁他人场所的:
房屋租赁意向书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二)发证应提交的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立项批复》(原件1份);
2.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
租赁他人场所,立项时只提供了租赁意向书的,提供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区公安消防大队以上的消防部门对该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市公安机关对经营场所出具的《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由市公安网监部门核发的该场所的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信息审查员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企业股东或发起人签名(盖章)的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的任命书以及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信息审查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单位内部信息网络安全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文本(原件1份);
7.守法经营承诺书(原件1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发证申请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立项批复》(原件1份);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4.区公安消防大队以上的消防部门对该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市公安网监部门对该场所出具的《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变更营业场所地址的或原址扩大经营面积的,租赁他人场所,立项时只提供了租赁意向书的,提供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表格
(要求附表格电子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申请审批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审批表》
程 序
(一)公布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总量规划;
(二)在公布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接受申请;
(三)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立项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实地检查——社会公示——同意的,予以立项,发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立项批复》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立项批复》;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四)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发证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同意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申请受理机关
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文体科
决定机关
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
办理时限
立项: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核查书面承诺书、公示听证和实地检查所用时间);
发证: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证件: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
无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申请人获得立项批复后方可进行筹建,筹建完成后,持立项批复向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
00-12:
00,下午2:
00-6:
00
受理地点
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文体科
是否有内部审批系统
否
能否进行网上申报
否
能否进行网上查询结果
否
编号:
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单位的设立、变更
企业名称:
网吧名称:
敬 告
1.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相关文化市场管理法规和本申请审批表,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对其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并附属复印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件、证件复印件。
4.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5.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申请表或签字。
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整、洁净,不得涂改。
本人在申请表格中所填事项及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证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含任何虚假成份,谨此确认,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办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印制
一、变更申请立项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有关说明
页数
备注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
场所内计算机结构拓扑图
4
《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5
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
6
房屋租赁意向书或租赁合同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提交材料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本栏由登记机关填写)
以上共收到____份文件,其中原件____份受理人签字:
年月日
注:
1、“说明”栏应注明提交的资料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其它问题在“备注”栏填写。
2、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原址扩大经营面积的,还应提供第四、第五、第六项材料(自有房产的,无需提供第六项材料)。
3、本表没有标明的文件,可在后面空格栏填写,不够填时,可另备纸张续填附后。
二、变更申请发证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有关说明
页数
备注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立项批复
2
租赁合同
3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4
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
5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提交材料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本栏由登记机关填写)
以上共收到____份文件,其中原件____份受理人签字:
年月日
注:
1、“说明”栏应注明提交的资料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其它问题在“备注”栏填写。
2、租赁他人场所立项时没有提供租赁合同的,需提供第二项材料。
3、本表没有标明的文件,可在后面空格栏填写,不够填时,可另备纸张续填附后。
三、申请书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
(填写申请单位名称)在(填写已开办网吧的详细地址)设立(填写网吧名称),拟变更。
(填写变更的具体项目名称)
现向贵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四、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项目
原核准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企业名称
网吧名称
经营面积
计算机数量
经营地址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网络地址
资金数额
(万元)
投资
总额
注册
资本
流动
资本
投资
总额
注册
资本
流动
资本
经营范围
隶属关系
填报说明:
没有变更的项目不要填写。
五、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照片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住址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传真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是否在党政机关任职
个人简历
身份证
复印件
张贴处
填报说明:
1.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写内容包括:
起止时间,工作单位和具体部门,职务。
2.本页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附后。
六、经营场所变更情况登记
网吧名称
经营地址
实际经营面积
平方米
拟设计算机台数
台
与中小学的
最近距离
米
所在楼层
层
经营场地方位图:
填报说明:
该表要求填写变更后的场所情况。
七、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审查意见
(贴复印件)
八、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
(贴复印件)
九、变更申请立项审批部门意见
(本页内容由文化行政部门填写)
初审意见
(含资料审查、实地检
查、社会公示、等内容)
经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科长意见
签名:
年 月日
办领导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备注
十、变更申请发证审批部门意见
(本页内容由文化行政部门填写)
初审意见
(含资料审查、实地检
查等内容)
经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科长意见
签名:
年 月日
办领导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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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 上网 服务 营业 场所 设立 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