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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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
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农业部颁布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江苏省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西瓜、大麦。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设立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 省品种审定委员会由全省农业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分委员和专家,委员和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省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2-5名。
第六条 省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江苏省种子管理站,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七条 省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稻、(大)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西瓜7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委员7-9人、专家若干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八条 省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组成。
第九条 省品种审定委员会所需的日常经费,列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经费预算。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品种,实行国家审定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申请国家审定或省级审定;西瓜、大麦品种实行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申请省级审定。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江苏省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十一条 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和除棉花以外的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改良的;
(二)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其它品种)有明显区别的;
(三)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六)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年以上(含2年)、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
稻、小麦、玉米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点,棉花、大豆、油菜、西瓜、大麦每年不少于5个点。
第十三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
(二)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要求品种名称与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使用的名称一致);
(三)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种亲本)特征描述以及标准图片;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四)品种比较试验结果;
(五)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六)转基因检测报告;
(七)转基因棉花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四条 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2个月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夏熟作物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5月15日至7月15日;秋熟作物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至12月15日。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申请者在1个月内提供试验种子。
对于按时提供试验种子的,由办公室安排区域试验;逾期不交纳试验种子的,视同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受理。
申请者在接到通知2个月内陈述意见或予以修正,逾期未回复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第十五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申请者提供的生产试验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交农业部和省种子管理站指定机构保存。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六条 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丰产示范。
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由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示范种植由申请者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并进行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
水稻、小麦、玉米品种的区域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10个试验点,棉花、大豆、油菜、西瓜、大麦品种的区域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重复不少于3次,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
第十八条 生产试验应当在区域试验完成后,在同一生态类型区,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点数量不少于区域试验点,每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不大于667平方米(西瓜生产试验,采用保护地栽培时,面积可根据情况而定),试验时间不少于1个生产周期。
第十九条 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承试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试验用地、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
每组试验由科研育种单位、种业企业和种子管理等部门承担的试验点应各占1/3左右。
第二十条品种进行生产试验的同时还应进行示范种植,示范种植由申请者自行组织,申请者根据品种特性,在适宜生态区,进行高产栽培示范种植,在成熟期省品审办组织专家对品种的产量潜力、适应性、抗逆性进行生产验证。
验证结果将作为审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水稻、小麦、玉米品种的示范种植点不少于2个,棉花、大豆、油菜、西瓜、大麦品种的示范种植点不少于1个,每个示范点的面积不小于667平方米,(西瓜丰产示范,采用保护地栽培时,面积可根据情况而定),试验时间不少于1个生产周期。
第二十一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应当是已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在生产上大面积推广应用,具备良好的代表性。
第二十二条 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等由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测试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 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品种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品种表现,并形成考察报告;申请者自行组织的丰产示范,在作物生长的关键时期,由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品种生产表现进行鉴定,形成鉴定意见。
第二十四条 每一个试验周期结束后,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该在60天内汇总试验数据,召开品种试验总结会议。
根据试验汇总结果、考察情况和鉴定意见,确定品种是否终止试验、继续试验、提交审定,并在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将品种处理结果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企业商业化育种,实行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制度,省级或省级以上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具备相应的育种能力,由企业自行选育的品种可直接进入区域试验,具体办法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第五章 审定与公布
第二十六条 品种审定实行专业委员会初审和主任委员会审核制度。
水稻、(大)小麦初审由15名委员(专家)参加,棉花、油菜、玉米、大豆、西瓜初审由13名委员(专家)参加,专家由专家库中随机产生。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试验总结会议结束后30天内提交省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初审。
第二十八条 建立初审工作的回避制度。
各专业委员会所在单位如有品种参加审定,则应回避专业委员会初审会议。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
专业委员会委员回避后,由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邀请相关专业的审定专家参加审定会议,参加审定会议的专家与审定委员享受同等权力,履行同等义务。
如专业委员会主任回避,则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初审品种,到会委员和专家达到会议规定委员(专家)总数的2/3以上,会议有效。
根据审定规范,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会议规定委员(专家)总数1/2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
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申请者到会解释品种的相关问题。
第三十条初审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各试点试验数据、汇总结果在江苏农业网、江苏种业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三十一条 公示期满后,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
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
主任委员会审核通过的,通过审定。
第三十二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品种名称等信息报农业部公示,公示结束后,由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编号、颁发证书,由省农业委员会公告,并在公告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编号为审定委员会简称、专业委员会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二位数。
第三十三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通知申请者。
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省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
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下一次审定会议期间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复审前再安排一个生产周期的品种试验。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复审后30日内将复审结果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四条 江苏省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西瓜、大麦的品种审定标准,由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品种退出
第三十五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品种退出的范畴:
(一)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因不可克服的种性缺陷导致生产事故的;
(二)审定时间超过10年的;
(三)特征特性与品种审定公告、标准样品明显不符的;
(四)未按要求提交标准样品的;
(五)品种权人主动申请退出的;
(六)其它原因需要退出的。
第三十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站、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品种育成人、品种权人、个人等均可以向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品种退出建议,提交《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退出建议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品种退出建议,对建议退出品种在生产上的实际使用年限、种性鉴定报告、推广面积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提交省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八条省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退出品种,到会委员数应达到初审会议规定委员(专家)总数2/3以上,会议有效。
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退出的有效表决票数达到会议规定委员(专家)总数1/2以上的品种,审核通过。
经审核同意退出的品种,通过江苏农业网、江苏种业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九条公示期满后,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专业委员会审核意见、公示结果,提交省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批准,经批准同意的,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发布公告退出。
并在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条公告退出的品种,自退出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自退出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经营、推广。
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自退出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经营、推广。
第四十一条审定时间超过10年,仍有推广价值需要保留的品种,由品种育成人、品种权人或推广部门等提出申请,经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省品种审定委员会批准同意,可以延期退出。
具体办法由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并发布。
第四十二条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退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申请审定品种,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品种试验的单位或个人及其他人员未经申请者同意,不得将试验种子用于非品种试验目的扩散。
第四十五条 承担品种试验的单位或个人在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要通报批评,取消承担品种试验的资格。
如造成生产损失,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品种试验和品种审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农业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原申请者对其个别性状进行改良的,品种名称不得使用原名称,但应明确表明与原品种有关。
经营、推广前应当报请省审定委员会审定。
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可不另行安排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仅就改良性状作1至2个生产周期的试验进行验证。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江苏省农林厅2002年7月修订的《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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