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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开放教育学籍管理细则
(试行)
为落实教育部批准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保证开放教育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依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结合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的学习特点,对我省电大开放教育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参加试点的各级办学点(以下简称为试点单位)负责组织学生的报名工作;参加试点的市级电大(以下简称“试点电大”)负责组织本地学生的注册工作。
第二条招生工作在每年春、秋两季进行,报名者按规定时间到当地试点电大报名,报名时须携带四张同版近期免冠黑白相片(小二寸四张)、身份证、工作证、毕业证原件等,并填写“开放教育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由试点单位初审后办理报名手续。
第三条试点单位按以下要求做好入学资格审查。
专科的注册对象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者;专科起点本科的注册对象为具有国民教育系列高等专科以上学历者(相同或相近专业)。
各专业对招生对象的具体要求详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四条报名者办理报名手续后,须参加试点电大统一组织的入学水平测试,专科测试相当于高中毕业水平,本科测试相当于成人专科毕业水平,测试内容侧重于基础知识;测试方式以综合测试为主,单科为辅,可采取闭卷、开卷、口试等形式。
各专业的测试科目详见当年的测试说明,测试结果由试点电大及时上报省电大。
试点电大按省电大下达的招生规模择优录取,并按规定时间将“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报名资格审核登记表”一式三份,连同其毕业证原件等报省电大,经省电大汇总后,报省教育厅进行资格审核。
第五条试点电大对审核合格者,进行计算机注册后,报省电大复核并办理正式注册手续;省电大将正式注册学员名单上报中央电大,并核发中央电大统一印制的“学生证”。
第六条试点电大按省电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建立完整的学生学籍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开放教育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开放教育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开放教育毕业生情况登记表》、“课程成绩合格证”、奖惩材料、操行鉴定等。
学籍档案采用计算机和文字管理方式,分别存于省、市和中央电大学籍管理部门,在8年内实施有效学籍管理,作为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查询、检查、审核学生毕业资格的依据。
二、成绩考核和毕业
第七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方面。
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和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在学习和劳动中的表现进行考查评定。
第八条开放教育执行全国统一的教学计划。
各专业教学计划统一设置必修课,限选课、选修课和集中实践环节。
统设必修课是试点电大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时必须设置的课程,严格执行中央电大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全国考试、统一评分标准。
限选课是供试点电大为保证专业培养目标而为学生确定的必选课程,执行中央电大统一的教学大纲或要求,中央电大推荐教材,提供命题考试等教学服务。
按教务管理细则的规定,自开课原则上不超过一门。
选修课的教材、教学大纲、考试方式等由省电大负责,试点电大负责组织教学和考试工作的实施。
集中实践环节由中央电大统一制定教学大纲或要求,试点电大必须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或要求组织实施和考核。
涉及教学计划变更,由省电大另行通知。
第九条学生凭学生证每学期按规定时间向试点电大申报学期修课计划,申请参加中央电大和省电大负责组织的必修课、限选课、选修课及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和考核,同时办理学期课程注册手续。
试点电大于每学期初将课程注册结果报省电大,经省电大汇总后报中央电大。
第十条参加开放教育学习的学生在当地试点电大进行下学期课程注册的同时,应填报当学期参加期末考试的科目。
试点电大按省电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省电大办理学生课程注册及报考手续。
第十一条省电大负责期末考试的组织及评卷、登统工作,组织人员进行试卷分析、成绩分析。
市电大负责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巡考制度。
各级电大应派巡视人员进行巡考或蹲点监考,以保证各项考试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实行全年滚动开设的必修课及选修课,只安排结业考试,不安排补考,考试不及格者可参加同一课程下期的考试。
非全年滚动开设的选修课可于下一学期初安排重考。
第十四条学生因故不能在当地电大参加考试时,可以进行异地借考。
如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可实行留考。
第十五条考试及格试卷保留三年,不及格试卷保留半年。
第十六条开放教育实行完全学分制,学分计算方法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凡课程总成绩及格者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含有实践性教学环节(作业、实验、实习等)的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的课程总成绩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按比例折算后相加而成,采用百分制记载,100分为满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
课程总成绩不及格者,如果形成性考核成绩满60分,可以重新参加下一轮的课程期末考试,形成性考核成绩继续有效;反之,如果形成性考核成绩不满60分,则应重新参加该门课程的形成性考核和期末考试。
第十八条试点电大应及时将考生成绩存入其学籍档案,并将试点电大阅卷登分的课程成绩及时报省电大,由省电大报中央电大备案。
课程考试结束后由试点电大向学生发出成绩通知单。
第十九条学生所学课程的最终成绩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
中央电大负责必修课程的学分审核,成绩合格者发给中央电大统一印制的“课程成绩合格证”。
省电大和试点电大负责必修课的学分初审、并负责限选课程和选修课程的学分审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省电大统一印制的“课程成绩合格证”。
第二十条学生的考试成绩记录及获得的相应学分在注册入学后8年有效。
学生修满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最低毕业总学分,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合格,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即准予毕业。
第二十一条毕业时间以取得最后一门课程学分之日算起。
第二十二条达毕业要求的学生由试点电大于每年3月、9月到省电大进行毕业预审后,统一上报中央电大。
专科专业和本科金融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两个专业由中央电大审核,经省教委验印后,由中央电大颁发国家承认的专科或本科学历毕业证书;本科英语、法学、会计学等专业由中央电大和合作高校共同审核,经省教育厅验印后,由中央电大和合作高校共同颁发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毕业证书,符合条件者还可获得相应的学士学位。
毕业审核和证书发放每年安排两次(4月和10月)。
三、课程免修免考和学分替代
第二十三条课程免修免考和学分替代的原则:
作为替代学分的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不低于现修专业被替代课程的要求,学分按现修专业中被替代课程规定的学分计。
统设必修课程免修免考、学分替代的安排见下表:
课程类型
替代必修总
学分比例
替代方式
电大课程(含视听生)
100%
免修免考
国家自学考试课程
40%
免修免考
合作高等学校课程
100%
免修免考
其他高等学校课程
50%
免修不免考
第二十四条因教学计划调整或专业撤消而停开的课程,省电大将另行下发有关课程替代的规定,进行课程学分替代。
第二十五条试点电大应按规定对免修免考课程进行认真审核,填报《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生课程免修免考成绩表》一式四份,和成绩单原件、证明原件等材料,于每学期进行课程注册时一同报省电大审批。
由省电大报中央电大备案。
免修免考课程成绩只记“60”或“合格”。
四、学籍异动
第二十六条开放教育学生实行每学期注册制度。
在籍学生均应履行学期课程注册手续,未办理学期注册者,转为“学期未注册生”进行管理,不允许参加该学期的课程学习和考试。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特殊原因需要转学时,应由本人写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的试点电大同意后,报省电大审批,并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试点电大要将学生学籍档案交给转入试点电大。
第二十八条专科层次的学生转专业可不受专业科类的限制,本科层次的学生转专业应在同科类相近专业间转换。
转专业时,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试点电大同意报省电大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某种原因申请退学,应向试点电大提出退学申请,经试点电大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并将退学学生的情况报省电大,由省电大统一报中央电大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学生在发生转学、转学业、学年未注册等学籍异动时,其原学号不变;因转学、退学等原因出现的空缺学号不得由其他学生顶替。
各试点电大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要将以上学籍异动情况表一式三份报省电大审批,由省电大汇总后报省教育厅、中央电大备案。
五、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考试纪律。
在考试中凡有违纪、舞弊等行为者,按《河北广播电视大学考试管理规则》有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试点电大应注意树立良好的校风,宣传并奖励遵纪守法模范,批评制止各种歪风邪气。
第三十四条对学业和操行等方面表现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试点电大可制定标准,授予优秀学生或给予单项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破坏纪律、损坏公物、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违法乱纪的学生,试点电大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六项。
第三十六条凡试点电大对学生进行奖励、处分及撤消处分时,由试点单位将其奖励、处分及撤消处分的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及学生所在工作单位,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对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由试点电大写出书面报告连同有关材料一同报省电大,省电大研究决定后正式行文通知试点电大,由试点电大通知学生本人及学生所在工作单位,并记入学生档案。
对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试点电大报省电大审批后,由省电大报中央电大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六、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河北电大负责解释。
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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