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前一天需要记住的数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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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前一天需要记住的数字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在公布后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
●法的制定机关应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反馈
●农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经营期30年。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建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部门批准
●
发明
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提出的新技术方案
20年
实用新型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提出的新技术方案;
10年
外观设计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形状、图案的结合做出的新设计
10年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可无数次地提出续申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应在到期前6个月内申请,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专利是从申请日起算,商标是从核准注册日起算。
●公民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保护期,终生+死后50年
●单位作品或单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保护期,为50年,截至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一般应该包含一个试车考核期,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安装工程一切险对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保险责任。
第二章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有: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领取后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以两次为限);故理论上最长不能超过9个月
●因故施工中止,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施工许可证。
符合条件,允许继续施工,施工许可证有效;如不符合条件,收回施工许可证,不允许恢复施工。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重新办理。
●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可届满延期,应在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手续;可延续5年。
●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以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后延续原有效期。
●不予注册: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不予注册
●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建议转交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能力的特定法人发出邀请
●【注意3】招标人需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注意4】依法必须要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少于20日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自收到书面撤回通知的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撤销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
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的时限:
不良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可申请缩短的,但不得少于3个月;整改不利可延长);良好行为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公布自招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从其决定。
●招标投标当事人对公告认为不符的,可提出面更正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对,作出处理,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暂停施工:
1.工程师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2.承包人实施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书面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未48小时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可以顺延的情形: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
(1)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2)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代理人追认否
相对人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被代理人追认否
表见代理除外
相对人可以催告其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经被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是否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如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则合同有效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行使撤销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
●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最长为3个月。
●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特殊情况(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4.单位自用工之日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合同期
试用期
不满3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
3个月以上不满1年
不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
不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
不得超过6个月
●集体合同生效: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预告解除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3.工资高于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支付,补偿的最高不超过12年
4.月工资指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低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算。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项目
内容
加班时间
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
特殊原因,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特殊情况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加班待遇
一般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制度)
●
(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禁止从事矿山井下、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
(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目前执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98天);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注意】对于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是:
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内。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的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意2】领取失业金的期限与规定
(1)累计缴费1~5年的,领取最长12个月
(2)累计缴费5~10年的,领取最长18个月
(3)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最长24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与前次应领而未领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一年
●对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未签订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满1年,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不签订
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起,支付双倍工资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率的,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
(1)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没有采取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为70dB(A),夜间为55dB(A)。
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幅度不得高于15dB(A)。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项目情况。
参见教材P168。
●建设项目的噪声、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米,不扩散到场区外;
(3)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
在场界四周隔挡高度位置测得大气总悬浮颗粒物月平均浓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大于0.08毫克/立方米。
●当基坑开挖抽水量大于50万立方米时,应进行地下水回灌。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三)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
1.每万平方米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吨;
2.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
3.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
4.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
●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
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三)节能与能源利用
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四)节能与施工用地保护
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
划定保护范围的规定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级政府划定保护范围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的政府划定保护范围
● 工程建设、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文物:
保护现场,报告当地文物部门;文物部门24小时赶到现场,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总承包资质序列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
劳务分包资质序列
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
特级
不少于6人
不少于2人
不少于2人
一级
不少于4人
不少于3人
二级及以下
不少于3人
不少于2人
具体人数可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总承包资质序列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
劳务分包资质序列
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
特级
不少于6人
不少于2人
不少于2人
一级
不少于4人
不少于3人
二级及以下
不少于3人
不少于2人
●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三类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保险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作出结论之日起1年后,伤残情况有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事故分类
人员伤亡
直接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事故
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
1亿元以上
重大事故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较大事故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
一般事故
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
1000万以下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可补报
●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准可延长,延长不得超过60日。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政府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2)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
(3)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规划认可文件与其他文件一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资料报送:
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验收。
●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建设项目的竣工总结算:
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工程价值
发包人的审查时限
500万以下
20天
500万-2000万
30天
2000万-5000万
45天
5000万以上
60天
●发包人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其余的支付给承包人
●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1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要求发包人签证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供,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提出意见,视同认可,发包人应在确认竣工结算报告的15天内支付结算款
●时间: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签收和处理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备案机关发现问题,应该在收讫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保修范围和内容
保修期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
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
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2年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逾期支付的,承担违约责任;3.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八章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法律制度
●管辖权异议:
法院应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证据的保全:
诉前申请保全,需提供担保,在24小时做出裁定,裁定保全的,立即执行;
(2)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解除保全;
●举证期限:
举证期可由当事人协商,法院规定的一般不少于30日;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
●特殊诉讼时效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
(2)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1年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普通程序应在6个月内结案;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再延长,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诉讼的受理
(1)法院在收到起诉状7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
(2)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4)法院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5)法院应在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6)审判组织应当采用合议制,在组成人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
●起诉状的送达方式:
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适用于建议程序审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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