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4福建省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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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4福建省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薄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全省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规划顺利实施,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薄改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薄改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教育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发改部门编制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规划,指导和推动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的实施工作,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使用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薄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奖补结合、地方统筹,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总体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财政应根据所制定薄改目标和任务,加大对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经费投入。
地方各级政府应比照校安工程有关优惠政策,加大对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规划项目实施的政策扶持力度。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原中央苏区县等经济欠发达县薄弱学校改造。
省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除厦门市外的市、县(区)薄弱学校改造,重点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薄弱校改造,对其他地区学校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支持,进一步提升义务教育中小学标准化水平。
第七条薄改专项资金支持的薄弱学校必须是已列入当地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附设的学前班或者幼儿园、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民办学校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纳入中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第八条薄改专项资金用于“校舍及设施建设类”和“设备及图书购置类”两类项目。
“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包括:
(一)新建、改建和修缮必要的教室、实验室、图书室,以及农村小学必要的运动场等教学设施;
(二)新建、改建和修缮农村中小学必要的学生宿舍、食堂(伙房)、开水房、厕所、澡堂等生活设施,以及必要的校园安全等附属设施,农村初中学生生活设施不纳入中央薄改资金补助范围;
(三)现有县镇“大班额”义务教育学校(小学班额超过56人、初中班额超过66人的义务教育学校)必要的扩容改造;
(四)宽带网络接入及校园内信息化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宽带网络接入不得纳入中央薄改资金补助范围。
“设备及图书购置类”项目包括:
(一)购置必要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音体美器材等教学仪器设备;
(二)为宿舍、食堂(伙房)、水房等公共生活设施配置必要的家具、设备,以及必要的校园安保设备等;
(三)购置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图书;
(四)购置计算机、投影仪等必要的多媒体教学设备和信息化网络设备等。
第九条以下内容不得列入薄改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独立建筑的办公楼、礼堂、体育馆、游泳馆(池)等;
(二)塑胶跑道、一次性投入低于5万元的校舍维修和零星设备购置项目不得列入中央薄改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三)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及直属非教学机构的建设和设备购置等;
(四)其他超越基本办学条件范畴的事项。
第十条薄改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发放人员津补贴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公用经费等支出。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一条省级及以上补助资金按照因素分配法进行测算分配,由各市、县(区)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省级及以上薄改专项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和管理因素四类。
其中:
(一)基础因素,考虑义务教育学生数、义务教育寄宿生数、小规模学校数、基本办学条件经费理论缺口数及财力等因素。
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和各市、县(区)申报的材料获得。
(二)投入因素,下设生均财政义务教育支出水平及增长率、上一年度地方财政安排用于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方面的专项资金等子因素。
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和各县(区)申报并经核实的资金材料获得。
(三)绩效因素,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县(市、区)制定的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年度完成情况及相关标准,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
(四)管理因素,主要包括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和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的规划编制质量、各类数据录入审核、报送及时性等业务工作管理,以及资金监督管理等情况。
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
上述四类因素及其权重,可以根据国家、省出台的重大财税改革政策和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基本办学条件工作的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市、县(区)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及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项目建设规划,将上级及本级财政安排的年度薄改专项资金科学地分配到学校,落实到项目。
同时,填报本年度《市、县(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项目资金安排情况表》加盖县教育局、财政局公章后上报设区市,设区市审核汇总后,加盖教育局、财政局公章,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复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市、县(区)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并及时将资金分配结果、项目执行情况录入全国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在分配使用薄改专项资金时,应科学统筹各级渠道资金,并坚持“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原则,把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优先建设、购置教学和学生生活最急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
应注重投入效益,做到改一所,成一所,防止项目过于分散。
杜绝超标准建设和打造豪华学校。
不得将资金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拉大教育差距。
严禁举债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第十六条各市、县(区)在分配使用薄改专项资金时,应当与中小学校舍安全长效机制、城区中小学扩容工程、革命老区县初中工程和同级财政安排的其他义务教育项目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支持。
第四章资金申报
第十七条各市(县、区)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当年薄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市(县、区)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上年度薄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落实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薄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市、县(区)级财政安排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
(四)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表,即对照上年度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分别列示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薄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
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在分配当年资金时,“绩效”和“管理”两个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省级及以上薄改专项资金将直接拨入各县(市、区)财政特设专户和设区市金库,各市、县(区)财政应在收入专项资金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年度省级及以上薄改专项资金,连同本级财政安排的年度薄改专项资金一并拨入本级校安工程专户,但用于薄弱校设备购置的薄改资金按政府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省级将采用薄弱学校改造管理信息系统,对薄改资金安排使用实行项目管理,确保薄改专项资金使用可检查、可监控和可考核。
第二十二条薄改专项资金支持的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原则上应当在资金下达后两年内完成。
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年度项目预算批复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各县(市、区)应于每年7月底前,由教育、财政部门联合将项目调整申请和调整原因一次性上报设区市核批,设区市财政、教育部门经核实后,于20个工作日内批复相关县(市、区),并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备。
调整后年度项目及资金安排情况应更新录入薄弱学校改造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完成后,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继续用于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项目规划内的其他项目建设;规划建设项目资金不足的,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弥补。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全省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改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市、县(区)制定的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绩效目标将作为各市、县(区)进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级及以上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在申请使用薄改专项资金时,应当根据各市、县(区)所编制2014-2018年“全面改薄”规划,阐述年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应当加强对薄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执行的绩效监控,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按计划改善基本办学条件的绩效目标。
有条件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进行绩效监控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实施薄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政策要求,规范采购行为。
实施薄改专项资金支持的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新建项目要符合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章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各地应进一步明确资金监管职责,并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作,统筹各种渠道资金推进“全面改薄”计划的实施。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筹措及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项目规划的编报和年度项目遴选申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地方城镇化规划目标,会同教育部门科学编制义务教育薄弱校建设改造项目规划,筹措预算内基建投资资金用于支持薄改项目实施。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工作进展等情况。
其中,年度资金安排应包括项目学校名单、项目内容和资金额度,在县级教育部门的门户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年。
对薄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学校应当全程公开从立项、实施情况到验收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改薄专项资金实行国家重点检查、省市绩效检查及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薄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对薄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效果进行定期检查。
各项目学校应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主动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将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每年重点审计内容,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省级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监督检查。
有条件的市、县(区)也可以参照省里做法,强化对本地区薄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对于报送虚假信息、骗取薄改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省级财政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市、县(区)分配薄改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市级及以下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地方薄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或者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类型:
依申请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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