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律04章行政诉讼法.docx
- 文档编号:24885073
- 上传时间:2023-06-02
- 格式:DOCX
- 页数:21
- 大小:26.85KB
综合法律04章行政诉讼法.docx
《综合法律04章行政诉讼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综合法律04章行政诉讼法.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综合法律04章行政诉讼法
第四章行政诉讼法
【本章概述】
本章是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内容,是三大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之一。
这部分内容目的在于考查考生对行政诉讼法的程序性内容的理解和记忆。
本章涉及的考题类型为:
单选题、多选题、案例分析题。
【备考策略】
程序法的复习(包括后面的第六章刑事诉讼法)最重要的是把知识点记忆准确,最忌讳囫囵吞枣。
另外,这一章的案例分析题往往会结合第三章行政法的实体法内容设置考题,所以考生要在此予以重视。
准确背记知识点的方法之一就是归纳总结,取舍得当。
【重点、难点讲解】
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一)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行政主体
(二)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
(2010单选题第19题)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们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们法院已经受理的,则原告( )。
a.可以申请复议
b.不得申请复议
c. 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再申请复议
d.可以撤诉后再申请复议
答案:
b
(三)行政诉讼的内容是解决行政争议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一)两者联系
(二)两者区别
1、在民事诉讼中,调解是一项基本的原则;而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2、审理对象不同;民事诉讼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行政诉讼主要是法律审。
(2010多选题53题)
关于行政诉讼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在于其内容时解决行政争议
b.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只能当被告,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
c.行政诉讼既可以由合议庭审判,也可以由法官独任审判
d.行政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
abd
第二节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一)行政处罚案件
(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三)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
(四)行政许可案件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六)抚恤金案件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八)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1、侵犯相邻权、公平竞争权的案件。
2、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要注意的是:
①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②适用中国法律。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③国际条约优先。
3、反倾销行政案件。
4、反补贴行政案件。
5、少年收容教养决定。
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
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征收。
7、教育行政决定。
例如,教育行政部门对于适龄儿童入学争议的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
8、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
属于行政征收,如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9、计划生育案件。
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采取的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是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事实行为。
10、乡政府收费案件。
乡政府向农民征收村提留款、乡统筹款,属于行政征收。
11、交通部门做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
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2008单选题17题)
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依照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 ),对被反倾销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
a.国务院部门规章
b.反倾销国际公约
c.被告所在地政府反倾销法规
d.国务院部委反倾销的工作规定
答案:
a
二、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案件
(一)国家行为
(二) 抽象行政行为
(三)内部行为
内部行为,又称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主要指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培训、考核、离退休、工资、休假等方面的决定。
法定行政终裁行为
(四)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如行政复议一章中所述,行政终裁只有四种:
1、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两种:
①国务院对省部级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
②省级政府对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行政复议决定。
2、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两种:
①中国公民不服出入境管理机关做出拘留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②外国人不服出入境管理机关做出的罚款或拘留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五)刑事司法行为
(六)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没有强制性,不是行政行为
(七)行政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只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八) 行政指导
(九) 重复处理行为
(十)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不同级别、不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解决的是法院之间的职能划分。
注意:
海事法院、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不受理和执行行政案件。
二、管辖的种类
(一)级别管辖---不同审级的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1、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是指由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根据规定,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复杂案件:
a.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c.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d.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案件
全国范围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是: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可以选择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原告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受诉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后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主动将案件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其要件是:
(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决定受理,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未审结。
(2)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必须移送。
(3)受到移送的法院如果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的,不能再次移送。
(4)必须做出移送案件的裁定。
(5)法院在裁定移送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009多选题51题)
属于行政诉讼移送管辖条件的有( )。
a、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决定受理
b、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c、必须做出移送案件的裁定
d、法院在裁定移送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答案:
acd
1、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特殊原因,如,法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可抗力。
(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争议而又协商不成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移转管辖
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或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
3、管辖权异议
(1)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2)法院应当做出书面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送达后5日内上诉。
第四节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是指起诉、应诉,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是:
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四种。
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的参与人是不同的,后者比前者的范围要宽。
参与人包括参加人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
他在第一审程序中的称谓是:
原告、被告、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则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名为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基本特征
1、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这是当事人的另一特征
3、当事人是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
二、原告和被告
(一)原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几种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或诉讼权的行使:
(1)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2)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的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提起诉讼。
(5)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二)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原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实践中确定行政机关作被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010单选题18题)
某公司被甲市乙区地税局处以4599元罚款。
该公司不服,于2009年8月4日依法向甲市地税局(位于该市丙区)申请复议。
甲市地税局与9月18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
该公司仍不服,分别向丙区人民法院和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丙区人民法院于9月23日收到起诉状,乙区人民法院于9月26日收到起诉状。
关于适格被告和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区地税局是被告,由丙区人民法院管辖
b.甲市地税局是被告,由丙区人民法院管辖
c.乙区地税局是被告,由乙区人民法院管辖
d.甲市地税局是被告,由乙区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
a
(3)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解释:
凡属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处理结果的,均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4)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做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提示:
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诉讼,非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共同被告。
(5)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6)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7)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8)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如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由做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指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三)原告、被告资格的转移
三、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应具备的条件
1、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3、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二)第三人的分类
1、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
2、其权益被被处罚人侵犯的受害人
3、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
4、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或影响其权益的人
5、行政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6、与行政机关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组织
(2010多选题55题)
行政诉讼中,被告和第三人均享有( )的权利。
a.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b.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c.查阅补正庭审笔录
d.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上述
答案:
bcd
(2009多选题53题)
下列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是( )。
a、权益受到被处罚人侵犯的受害人
b、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
c、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国家机关
d、行政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答案:
abd
四、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代理人
只适用于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不适用于法人、组织,更不适用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
(二)指定代理人
一般发生在作为原告的公民无诉讼行为能力,且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的情况下。
(三)委托代理人
1、可以接受委托成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有以下几类:
律师、社会团体、公民的近亲属;公民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2、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代为诉讼,应该具有授权委托书。
特殊情况下公民可以口头委托。
第五节行政诉讼的证据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证据是指一切用来证明案情事实情况的材料,行政诉讼证据就是在行政案件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材料。
从形式上讲,行政诉讼证据也区别于其他诉讼证据:
1、行政诉讼证据主要由被告提供。
2、证据种类的广泛性。
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包括其他诉讼共有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还有其他诉讼证据中所不具备的现场笔录,另外,尽管《行政诉讼法》并未将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作为法定证据,但在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同样起着一定的证明作用。
3、行政诉讼证据主要来源于行政程序案卷。
行政案件进入法院前通常都经过行政程序和行政复议程序。
我国法律限制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证据,反对先裁决后取证。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相比,有以下区别:
(1)制作主体不同,勘验笔录的制作主体广泛,既可以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而现场笔录只能由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制作;
(2)制作程序不同,现场笔录是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的自身感受,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勘验笔录的制作程序较为复杂;(3)制作内容不同;(4)证据效力不同,勘验笔录都是间接证据,即与待定事实之间只有间接关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现场笔录是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二、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规定由被告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特征:
1、对具体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具有单一性(强调是行政机关)。
2、举证范围的特定性。
3、时间和阶段上的限制性。
(1)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期限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原告应在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原告在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采纳。
(2010单选题20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 )。
a.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b.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c.提出管辖权异议
d.经人民法院准许补充证据
答案:
b
三、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保全
一、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保全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主动收集证据的情形
(1)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2)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3)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可以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提示:
保全措施包括:
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2009多选题52题)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主动收集证据的情况包括( )。
a、证人申请法院调取的
b、第三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申请法院调取的
c、涉及国家利益的事实认定的
d、涉及依职权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程序性事项的
答案:
bcd
第六节起诉和审判
一、起诉
(一)起诉的概念和内容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司法救济的诉讼行为。
(二)起诉的条件
(1)必须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起诉;
(2)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有明确的被告;
(2008单选题16题)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必须事先征得原告同意的是( )。
a.追加被告
b.决定合并审理
c.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d.允许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
a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5)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6)依据规定程序起诉;
(7)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三)起诉的期限
(1)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后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经复议的一般起诉期限是15日,即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期限是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起诉期限的起算:
(1)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2)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08单选题18题)
2007年8月l3日,甲市防汛指挥部紧急征用了乙公司的库房并告知乙公司,但未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乙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在( )届满。
a、2009年8月13日 b、2008年8月13日
c、2011年8月13日 d、2027年8月l3日
答案:
a
二、行政诉讼的判决
(一)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和种类
(二)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
1、 维持判决: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三项条件同时具备,人民法院才能判决维持。
2、 撤销判决:
这是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决。
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1)、主要证据不足,即被告向人民法院所提交证据不能证实其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了不该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没有适用应该适用的法律、法规;(3)、违反了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
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例外。
3、 履行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行政机关附有职责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4、 变更判决:
当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但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5、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由于以下任一原因,人民法院可做出驳回判决:
(1)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或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
(4)其它。
确认判决: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其履行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三)二审判决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4、如果原审存在遗漏问题,二审应做出如下处理:
(1)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2)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3)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4)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四)再审判决
再审裁判是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所做出的裁判。
再审裁判既可以采用判决形式,也可以采用裁定形式。
1、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
2、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做出相应的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做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即作出判决的;(3)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5)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6)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4、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具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驳回起诉;
(2)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3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综合 法律 04 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