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强县标准6.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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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强县标准6.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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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强县标准
(试行)
国家旅游局
二○○七年六月
《中国旅游强县评定标准》说明
1、中国旅游强县的申创范围为我国境内的行政县,含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团场,不包括县级市、市辖区。
2、中国旅游强县的考核范围以县行政区划为地理空间,重点为中心城区,以及分布在农村区域的旅游景区、自然生态区、特色旅游乡镇村等。
3、本标准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主题,在国家旅游局2003年发布的《创建旅游强县工作指导意见》和《创建旅游强县工作导则》基础上,根据近年来旅游业新的政策、规定,结合县域旅游发展的实际制定。
在标准的内容、项目设定上力求体现县域旅游的特定要求,并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有机衔接。
为更好地突出各参创县的特点和优势,增设了附加项目。
在表述上尽可能使用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概念、释义。
4、考核时限以近两年为主。
评定资料的来源主要为县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的相关文件及数据。
有关旅游统计,依据国家旅游局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2003年10月)、《中国旅游统计年鉴》的“旅游统计基础概念和主要指标解释”。
目次
序号
项目分类
最高得分
1
旅游经济发展水平
150
2
旅游产业定位与政府主导机制
130
3
旅游产业综合功能和效益
160
4
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
180
5
旅游设施与服务功能
160
6
旅游市场监管与游客满意度
100
7
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教育培训
70
8
旅游安全
50
9
附加项目
200
合计
1200
最高得分
分档得分
检查得分
1
旅游经济发展水平(150)
1.1
旅游业总收入相当于本县GDP的比重
40
>40%
40
1.1.1
30%—40%
35
1.1.2
25%—30%
25
1.1.3
20%—25%
20
1.1.4
15%—20%
15
1.1.5
10%—15%
10
1.1.6
5%-10%
6
1.2
旅游业总收入与全省县相比居领先水平
15
1.2.1
在全省(区)排名居第一位
15
1.2.2
在全省(区)排名居第二、三位
10
1.2.3
在全省(区)排名居第四至第十位
5
1.3
旅游税收占县财政收入的比重
20
1.3.1
>20%
20
1.3.2
15%—20%
15
1.3.3
10%—15%
10
1.3.4
5%—10%
8
1.3.5
3%—5%
6
1.4
年接待游客人次
20
1.4.1
超过200万人次
20
1.4.2
150-200万人次
15
1.4.3
100-150万人次
10
1.4.4
50-100万人次
8
1.5
年接待过夜旅游者人次
15
1.5.1
100万人次以上
15
1.5.2
80-100万人次
10
1.5.3
60-80万人次
8
1.5.4
40-60万人次
5
1.6
拥有年接待游客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旅游景区
20
1.6.1
有超过100万人次的
20
1.6.2
有60-100万人次的
15
1.6.3
有30-60万人次的
10
1.7
全县旅游景区门票总收入
20
1.7.1
超过4000万元
20
1.7.2
3000-4000万元
15
1.7.3
2000-3000万元
10
1.7.4
1000-2000万元
8
2
旅游产业定位与政府主导机制(130)
2.1
县政府对旅游业作出明确且重要定位
10
2.1.1
支柱产业、主导产业
10
2.1.2
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第三产业的龙头产业
8
2.1.3
对旅游业发展有部署但定位不够明确突出
5
2.2
本县旅游业被纳入国家或省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旅游总体规划范畴
5
2.3
旅游业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
2.4
制定本县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且有效实施
5
2.5
本县被国家或省市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示范性区域并予以推广
5
2.6
实施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战略
2.6.1
县委、县政府每年就旅游业发展有专题部署
5
2.6.2
建立县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县直各相关部门一把手参加的旅游协调议事机制
5
2.6.2.1
建立机构或制度且经常性地协调议事
5
2.6.2.2
建立机构或制度且协调议事(每年两次以下)
3
2.6.3
县政府每年召开旅游工作会议或旅游发展大会
5
2.6.4
县政府发布旅游业管理文件
5
2.7
建立旅游管理机构,办公条件具备
20
2.7.1
有编委批准的单列的行政编制,职能明确,人员落实
20
2.7.2
有行政编制,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15
2.7.3
有编委批准的事业编制
10
2.7.4
有事业编制,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
6
2.8
旅游业发展有专项经费保障
2.8.1
县政府对旅游发展有专项资金投入
10
2.8.2
旅游市场促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20
2.8.2.1
旅游市场促销经费占财政收入比重≥2%
20
2.8.2.2
旅游市场促销经费占财政收入比重<2%≥1.5%
10
2.9
旅游相关部门推出支持旅游业发展的配套政策(财政、建设、土地、交通、文化、林业、物价等部门)
5
2.10
旅游部门参与评审旅游投资项目的立项、规划等,确保旅游发展规划实施
5
2.11
有旅游功能的重点项目开发符合旅游发展规划要求
5
2.12
旅游统计
2.12.1
本县已建立旅游统计制度并实施
5
2.12.2
旅游和统计部门联合发布旅游统计数据
5
2.12.3
旅游和统计部门联合对海内外旅游者抽样调查,每年进行2次以上
5
3
旅游产业综合功能(160)
3.1
城镇就业人口中,旅游从业人数所占比重
20
3.1.1
>30%
20
3.1.2
20%—30%
15
3.1.3
10%—20%
10
3.1.4
3%—10%
6
3.2
经旅游及有关部门认可并纳入管理的家庭旅馆、乡村酒店或农家乐旅游经营户数量
30
3.2.1
100家以上
30
3.2.2
85-100家
25
3.2.3
70-85家
20
3.2.4
50-70家
10
3.3
以自然村为单位的乡村旅游点(每个得4分,5个以上按20分计)
20
3.4
通过旅游活动推动经贸发展并取得成效
5
3.5
近三年每年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节庆、文化交流、体育赛事和会议等活动
10
3.5.1
举办国际旅游节庆、文化交流、体育赛事和会议等活动
10
3.5.2
举办全国旅游节庆、文化交流、体育赛事和会议等活动
8
3.5.3
举办本省或本市县的的旅游节庆、文化交流、体育赛事和会议等活动
6
3.6
挖掘地域民间文化,开发民俗旅游项目并列入本县旅游宣传促销内容(每项得4分,5项以上)
20
3.7
县城、乡镇有地方特色或民族特色,并吸引旅游者购物的小商品市场,已具一定规模,整洁有序
5
3.8
本县有旅游纪念品生产厂家(每家得3分)或家庭作坊(每户得1分)
20
3.9
发展旅游促进本县乡、镇、村面貌改变的范例(对乡镇村环境、卫生、文明、生产、基础设施、农民收入和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影响)(每例得5分)
15
3.10
有发展旅游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的乡镇村(每例得5分)
10
3.11
旅游企业与当地居民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如提供就业岗位、门票收入分配等)
5
4
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180)
4.1
县境内拥有国家A级旅游景区(按最高等级计分)
15
4.1.1
拥有5A级旅游景区
15
4.1.2
拥有4A级旅游景区
10
4.1.3
拥有3A级旅游景区
8
4.1.4
拥有2A级旅游景区
6
4.2
旅游景区质量管理
4.2.1
管理制度落实,游览秩序井然,对游客疏导有序
4
4.2.2
清洁卫生保持良好,无乱堆乱放现象
4
4.2.3
安全设施齐备且维护良好,无不安全隐患
4
4.3
资源开发规划和保护
4.3.1
县境内拥有保存完好、具有游览价值的古镇、古村落、古民居群或民族村寨(每项得10分)
20
4.3.2
本县拥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国的、省级、市级、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得分依次为10、8、6、4分)
10
4.3.3
县政府对旅游景区的文物、古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措施得力
5
4.3.4
主要旅游景区周边无污染源或污染企业
5
4.3.5
主要旅游景区及度假区环境达到国家标准(重点为污水排放、地表水质量、垃圾处理等,一项不达标不得分)
10
4.3.6
旅游景区均有经县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无违反规划建设项目
5
4.3.7
县城或旅游中心镇规划确定风格独特、反映当地文化、具有游览价值的建筑和街区,并制定保护措施
5
4.3.8
县旅游部门会同建设、农业部门对乡村旅游作出规划;农业旅游、乡村旅游点的主体建筑和配套设施建设具有地方或民族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
4.3.9
动员全民搞好城镇旅游环境整治,无垃圾积存
5
4.4
特色旅游产品与旅游宣传促销配套
4.4.1
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10
4.4.1.1
有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10
4.4.1.2
有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其他特色旅游示范村或示范基地
6
4.4.2
与城市及区域合作,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线路(生态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农业观光、工业旅游、民俗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并取得良好效益
25
4.4.2.1
有8条以上
25
4.4.2.2
有6条以上
20
4.4.2.3
有4条以上
15
4.4.2.4
有2条以上
10
4.4.3
根据地方特色、资源产品优势及客源市场需求,明确本县旅游形象主题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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