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招标代理框架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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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招标代理框架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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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招标代理框架协议
联通招标代理框架协议
委托方:
住所:
电话:
受托方:
住所: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委托方与受托方就 的招标代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由委托方、受托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代理服务委托范围
1.受托方同意按照本框架协议及具体委托协议的规定,承担本框架中议定范围内的招标及谈判项目代理业务。
本协议项下的“代理业务”是指:
业务区域招标及谈判项目代理服务。
(按中标区域)
2.具体项目委托:
(1)受托方应依据本协议的原则及附件一《招标代理委托书》,与委托方及其所属分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签订具体服务委托协议,以明确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等。
(2)具体服务委托协议的条款约定与本协议有冲突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3.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招标代理年度供应商谈判文件;
(2)招标代理委托协议标准文本;
(3)在实施过程中委托方与受托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第二条委托方的权利
1.委托方作为招标人是采购的主体,有权参加并监督招标采购的全过程。
2.对委托项目的招标程序有知情权;
3.对拟发出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等有审阅权;
4.按协议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5.有权要求受托方更换不按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本协议的规定履行本协议职责的代理工作人员。
6.向受托方询问本协议项目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7.审查受托方为履行本协议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意见。
8.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依法确定中标人。
9.要求受托方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10.要求受托方提供一套完整的招标资料档案,其中在代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为原始资料;委托方拥有招标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档资料(包括电子文档)的所有权和版权。
11.本协议履行期间,由于受托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给委托方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依法向受托方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2.委托方拥有的其他权利:
[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委托方的义务
1.遵守招标代理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向受托方提供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资料及完成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相关资料,如立项批复、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技术或功能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分标准、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实质性商务和技术要求。
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方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应按协议规定配合受托方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对受托方编制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招标答疑、有关技术资料等招标资料按要求审查确认并签字盖章,审定招标程序及对有关招标过程中的一切合法行为和活动予以认可。
4.委托方负责确定具体项目招标采用的合法招标方式,在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时负责确认邀请对象。
5.委托方负责或委托受托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确认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6.参与招标代理业务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协调、审查、监督工作。
7.委托方的其他义务:
[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受托方的权利
1.按本协议约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方做出的决定,受托方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委托方有权要求委托方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说明、答复。
4.受托方有权拒绝委托方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方作出解释。
5.有权要求委托方对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6.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本协议约定开展代理服务工作。
7.受托方拥有的其他权利:
[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受托方的义务
1.在本协议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持续拥有开展本协议项下招标代理工作所需要的全部主体资格、业务资质。
否则,委托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受托方责任。
2.遵守招标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代理及招标全过程的真实、合法、规范、有效,并在其资格规定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3.受托方在其资格许可和委托方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代理业务,并如期完成招标代理工作。
在开展代理业务过程中遇到问题应主动与委托方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解决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受托方应以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方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受托方在编制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过程中充分理解委托方所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融合专业知识,向委托方提出合理化、明确化的建议。
5.受托方应认真仔细编制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确保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完整、结构严谨、前后一致无误,并且使申请人或投标人能完全理解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
6.委托方必须配备相应的法律事务方面的专业人员,协助解决在投标或者日常工作中相关法律法规方面问题的咨询以及投诉处理等。
向委托方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方的支持和配合。
7.受托方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方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8.受托方不得在本协议委托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9.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代理事项保密。
10.妥善保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按时归还。
11.向委托方提供全套正本招标采购过程文件资料,由委托方存档。
妥善保管招标活动过程中的所有文档资料副本一套,保存期不少于年。
12.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将本协议项目部分或全部服务工作转让第三方承担。
13.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转让本协议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14.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15.受托方应尽的其他义务:
[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受托方招标代理服务内容
1.受托方在组织招标项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投标法定流程进行操作。
开、评标过程中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规定。
受托方在整个招标组织过程中,对于各个环节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提醒、记录、上报委托方相关主管部门的义务。
受托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招标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权限范围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并与委托方共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为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利益回避”原则,受托方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将保证不参与本协议项下“招标代理业务”项目的投标。
3.受托方(即招标代理机构)应指定一名具有“招标师”资格的人员作为项目总负责人,负责人应具有年以上通信行业招标代理经验,负责招标项目总体协调和配合工作。
4.受托方应组建专职服务团队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驻点负责人应具备年或以上的通信行业招标代理经验,团队成员应具有年以上的通信行业招标代理经验,总数不少于人,其中具有招标师资格的不少于团队人员总数的%,并根据承接代理项目数量匹配相应团队成员,原则上保证每个开展的项目配备一名项目团队人员。
5.负责省公司本部的招标代理机构:
应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团队成员,其中一名应具有招标师资格,提供驻点服务,负责联系招标项目实施、指导各业务部门招标工作等事宜,驻点服务团队成员数量应根据代理项目承接数量灵活调整,原则上每个开展的项目要配置名驻点专职人员。
6.负责地市分公司的招标代理机构:
(1)负责分公司的代理机构应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团队成员,其中名应具有招标师资格,提供驻点服务,负责联系招标项目实施、指导各业务部门招标工作等事宜。
(2)负责分公司的代理机构应配备名专职团队成员,提供驻点服务,负责联系招标项目实施、指导各业务部门招标工作等事宜。
(3)负责其他地市分公司的代理机构应配备足够团队成员,及时响应委托方需求,完成联系招标项目实施、指导各业务部门招标工作等事宜。
原则上当月该区域委托项目数量超过个要配置名专职团队成员提供驻点服务。
7.代理服务团队成员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项目组成员的,应提前天书面说明原因,并经招标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更换项目组成员的执业资格、技术职称、从业经验、技术水平不得低于被更换项目组成员。
8.代理机构驻点人员原则上按招标人方的作息时间出勤,确需缺勤的应提前天向招标人代表申请,经同意招标人代表同意后方可缺勤。
9.受托方应具备符合以下要求的开评标会议室
(1)具备个或以上,面积不少于平米的会议室,会议室资源应能满足甲方项目需求,保证项目顺利开展;
(2)开标、评标会议室应相对独立,并设置评委等候区,保证评委等候评标期间不受任何投标人的干扰;
(3)代理机构应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证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影响;
(4)开评标会议室必须配备专业视频监控设备,每个会议室配备不少于个监控摄像头,且保证能够覆盖会议室所有角度;视频监控设备应具备通过互联网远程观看监控视频的功能;
(5)录像数据信息应该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至少保存个月。
10.受托方应按委托方招标项目进度要求组织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保证招投标实施中的各环节合规、合法、规范。
受托方项目联系人在接到委托方招标项目需求后应在个小时内做出响应,主动联系委托方具体项目负责人,耐心给各项目负责人讲解具体实施流程,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安排项目公告发布、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等招标事宜,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紧急项目应在接到委托方招标项目需求后立即(分钟内)做出响应。
11.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参考委托方专家的意见,受托方负责编写和完善切实可行及满足采购需求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公告范本进行编制。
如项目是采取清单报价的,委托方可委托受托方根据招标项目的内容、要求、图纸等资料,参考委托方的意见,编写标底(即投标控制价)和清单,费用按国家相关文件另计。
受托方应主动及时归还编写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期间委托方所提供的资料,并对资料内容保密。
12.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受托方必须在收到委托方审批通过的《采购方案审批表》后才能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
13.采用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项目,受托方负责编制资格预审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在法定的媒体上发布资格资审公告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收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成本费用。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日。
14.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抽取资格预审专家,组织资格预审会议。
协助资格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15.委托方确定资格预审结果后,受托方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
16.招标文件通过委托方审核后,受托方负责招标文件的印制、发售,并收取招标文件的成本费用。
17.受托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收取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并确保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出现投标人从非基本账户中转出的投标保证金的,受托方应当要求投标人重新处理,并在开标会议中详细说明投标保证金收取情况。
18.受托方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19.经委托方确认后,受托方负责向投标人解释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
招标文件、答疑文件等所有文件均应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印章,向所有投标人发放并确认其签收。
若在规定时间内投标人没有予以确认并无法联系,该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告知委托方采购经理。
20.受托方应及时有效的发布招标公告(资格后审)、发出投标邀请书、必要时组织答疑会、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落实开标和评标地点等有关的招标事务。
21.牵头组织处理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异议/投诉等事宜;出现异议/投诉时,受托方应及时向委托方沟通有关异议/投诉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妥善处理,及时向有关异议/投诉方解释相关情况,避免异议/投诉的进一步恶化。
22.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理招投标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23.受托方应与委托方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共同协商开标程序,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并负责组织开标会议。
24.受托方应协助委托方组建评标委员会,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抽取评标专家,组织评标会议。
25.评标过程中,受托方应协助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
受托方评标工作人员应主动协助评标专家做好摘录工作,将摘录内容书面打印请评标专家签字确认。
26.评标结束后,受托方应在评标结束当天或次日上午向委托方提供评标报告的电子版资料:
评标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表,包括招标过程中可能使用的评委邀请函、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等内容;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纪律守则(附评委签名);
(4)开标记录表;
(5)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
(6)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7)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评标因素一览表;
(8)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9)各评委独立打分表及评委综合打分表;
(10)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
(11)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约合同前需处理事宜;
(12)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3)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27.根据委托方的书面定标意见,受托方在法定的媒体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日。
如公示期内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受托方应协助委托方作出答复。
中标人确定后,受托方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28.在委托方与中标人书面签定合同后的日内,受托方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9.代理机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及等相关要求对采购过程文档进行归档,归档文档的制作必须满足联通档案室有关归档整理的标准和要求。
代理机构应具备符合以下要求的招标档案存放场所及能力:
(1)具备不少于平米场所专门用于存放联通的招标过程档案;
(2)代理机构为招标人免费保存招标过程全部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一套,含过程文档、中标人投标文件、非中标人投标文件)年。
30.受托方在采购合同/协议签署后的一个月内完成采购过程文档收集、整理,并按照《联通采购过程文件归档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向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归档。
(1)纸质资料的装订及包装应符合委托方招标档案资料管理部门的要求。
(2)归档文件包括:
启动采购的依据、采购方案及采购方案批复文件、招标文件、评标专家抽取过程记录、商务/技术评标细则、配置清单或配置确认函、资格预审文件、供应商含报价文件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中标及未中标)、评标报告、评分结果原始记录、开标记录、采购决策建议及采购决策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中标结果通知、合同审签单、合同/协议/订单、其他重要文件。
31.受托方应按照省通信管理局或工信部等相关行政机构的要求,及时办理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备案手续。
32.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在制定及规范联通及其下属分公司招标投标规章制度、采购流程、合同归档以及评标专家(库)等过程提供免费协助。
省公司本部中选单位要求安排至少人助理团队提供长期免费驻点配套服务,助理团队应保持长期稳定(至少年),助理团队的更换必须经得委托方许可。
协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内外部专项检查文件、数据准备工作;
(2)协助采购经理日常事务处理;
(3)协助采购过程文档整理及归档。
33.在委托方的组织下,免费为委托方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定期举行招投标法律以及甲方指定的有关采购培训(如招标师等),每年不少于次。
第七条受托方非招标项目代理服务内容
1.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承担“预算金额大于万元,且评价方式为非最低价中选法的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工作。
2.受托方在组织谈判项目过程中,必须严格《联通非招标类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流程进行操作。
3.受托方应按委托方非招标项目进度要求组织开展项目谈判工作,保证谈判实施中的各环节合规、合法、规范。
4.根据谈判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参考委托方专家的意见,受托方负责编写和完善切实可行及满足采购需求的谈判文件。
5.受托方必须在收到委托方审批通过的《采购方案审批表》后才能向邀请单位发出谈判文件。
6.牵头组织处理谈判过程中出现的异议/投诉等事宜;出现异议/投诉时,受托方应及时向委托方沟通有关异议/投诉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妥善处理,及时向有关异议/投诉方解释相关情况,避免异议/投诉的进一步恶化。
7.协助采购经理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抽取谈判小组成员,组织谈判会议。
8.谈判过程中,受托方应协助谈判小组依据采购方案组织完成谈判工作,最总形成谈判报告。
9.谈判结束后,受托方应在谈判结束当天或次日上午向委托方提供谈判报告的复印件或电子版资料。
10.受托方在采购合同/协议签署后的个月内完成采购过程文档收集、整理,并按照《联通采购过程文件归档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向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归档。
(1)纸质资料的装订及包装应符合委托方非招标档案资料管理部门的要求。
(2)归档文件包括:
采购需求、采购方案及采购结果审批表及相关附件(含谈判文件等),供应商应答文件(含报价文件等)、合同审签单、合同/协议/订单、其他重要文件等。
第八条委托代理费用
1.受托方承担招标活动过程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
(1)编写招标文件过程,包括收集相关资料、咨询相关技术专家等方面所需的费用。
(2)组织潜在投标人对施工现场勘察所需的费用。
(3)资格预审所需费用,包括支付资格预审委员会的专家津贴费用(税后,下同)、资格审查的会务费用、资格预审专家的交通、住宿及餐饮等费用。
资格预审专家津贴费用应不低于元/人/天。
(4)评标活动所需的费用,包括支付评委的评标专家津贴费用(税后)、评标的会务费用、评标专家的住宿及餐饮等费用。
评标专家费应不低于元/人/天,评标时间超过小时的项目,评标专家费应不低于元/人/天。
对于参与开评标工作的委托方工作人员等应给予不低于元/人/天的劳务费。
(5)邀请系统外评标专家参与项目评标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含专家津贴、住宿、交通等费用)。
(6)处理投诉问题时,发生的调查取证、鉴定等费用。
(7)对于因报名或符合条件的单位不足三家而转为谈判的公开招标项目,受托方不向中选单位或甲方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8)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9)受托方收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制作成本费用,招标文件售价不得高于元,资格预审文件售价不得高于元。
(10)招标过程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2.受托方依法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不向委托方收取任何费用;中标服务费按以下方法计取: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取费标准,结合受托方中选折扣率计算计取。
(见附件)
3.谈判项目代理费用
受托方承担谈判活动过程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
1.编写谈判文件过程,包括收集相关资料、咨询相关技术专家等方面所需的费用。
2.组织潜在谈判单位对施工现场勘察所需的费用。
3.谈判活动所需的费用,-万元项目,建议谈判小组由人组成;万元(含万元)以上项目,建议谈判小组由人或人以上单数组成。
时间
谈判专家费用标准
-万元以内
项目谈判
万元以上
项目谈判
小时以内
元/人
元/人
小时以内
元/人
元/人
注:
1.如超过小时,谈判专家劳务报酬按每小时增加元计算。
2.如评审时间超过一天,代理机构负责谈判小组工作餐。
3.如有关主管部门对相关专业有谈判劳务报酬标准的,从其标准。
4.处理投诉问题时,发生的调查取证、鉴定等费用。
5.对于谈判失败的项目,受托方不向谈判单位或委托方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6.谈判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受托方收取谈判文件制作成本费用,谈判文件售价不得高于元。
7.谈判过程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8.受托方依法向中选单位收取中选服务费,不向委托方收取任何费用;中选服务费按以下方法计取:
参考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取费标准,具体计取方式如下:
(1)-万元的项目,代理取费按标准计取;
(2)万元以上的项目,万元以下的部分按折计取,万元以上的部分代理取费按标准计取。
第九条保密义务
1.受托方对本协议内容、委托方各类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资料均负有保密义务。
除本协议授权实施的行为外,受托方应将保密资料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且不得将该保密资料部分地或全部地对外披露。
受托方可仅为本协议的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委托方信息或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2.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
当保密资料:
(1)并非接受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接受方独立开发的。
(3)由接受方从没有违反对披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
(4)法律要求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3.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年内有效。
第十条不侵权保证
受托方应当保证,在其依本协议为委托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或其为委托方提供的服务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有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受托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有关成果或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受托方同意赔偿委托方就此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一切行政罚金、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终审判决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第十一条项目成果的权利归属
因有关成果基于委托方信息、资料及需求而产生,本协议项下所形成的有关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归委托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
第十二条协议变更与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与对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2.受托方未能按中选承诺履行本协议任一项代理内容的,均构成违约,受托方应将受到影响的相应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全额退还给委托方,并向委托方支付受到影响的相应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作为违约金;因受托方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受托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约,招标人有权要求更换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并由代理机构承担本协议第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违约责任。
(1)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的;
(2)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行贿行为或受贿行为的;
(3)非法转让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
(4)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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