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出借人未交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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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出借人未交付
借款合同出借人未交付
篇一:
没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协议,出借人如何应对?
借款协议没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如何应对?
在借款中,常出现没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协议,给出借人的生活、工作带来较多的困扰。
那么,如出现上述情形时,出借人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予以解决:
1、就还款期限与借款人签订《补充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可知,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未约定还款期限且不能通过交易习惯确定还款期限时,双方可以协议补充,即可就还款期限签订《补充协议》。
2、在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根据《合同法》第206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因此,出借人在和借款人协商签订《借款协议》补充协议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对借款人进行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返还。
为了便利出借人及时向借款人主张还款,出借人应当在出借款项时及时与借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并明确约定借款人的有关信息、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
篇二:
借款合同(我方为出借人)
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
甲方(出借人):
【】
乙方(借款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借款金额:
【】元【大写元】,币种:
人民币。
第2条借款用途:
【】。
第3条借款期限:
【】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借款实际交付时间提前或延后,借款起始及终止时间相应提前或顺延。
如乙方提前还款,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提前还款时,借款期限自乙方实际收到款项的当日计算至甲方收到还款的当日。
如借款到期乙方不能如期归还,需要展期时,乙方须在借款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同意的,双方另行签订借款展期合同。
第4条借款利率及利息
双方商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自乙方收到借款的当日起计息;如乙方提前归还借款,利息按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算;
如乙方未能如期还款,逾期期间利息按年利率【】%计算;
结息方式:
□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最后一日;
□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最后一日;
□按年结息,结息日为每年12月31日;
□借款期满一并还本付息。
第5条借款支付
乙方提供如下帐户为借款支付帐户并保证真实有效,甲方于合同签订后【】日内将借款支付到乙方提供帐户,款项转入如下账户后的资金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帐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
如乙方提供的担保为抵押或质押,须按甲方要求办理完抵押、质押登记,质物的背书记载、核押等质押手续,甲方在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抵押、质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质押物权属证明正本、保单(如甲方要求对抵押物、质押物办理保险)后支付借款。
第6条担保条款
本合同项下,乙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编号:
【】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
【】,担保人:
【】;
(二)编号:
【】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担保人:
【】;
(三)编号:
【】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担保人:
【】;
第7条甲方义务
对于在签订、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知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乙方提前还款的,在接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同意。
第8条乙方义务
借款期间,乙方经营决策发生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乙方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甲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或者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
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监督。
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当提供真实反映借款使用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乙方转让、处分其重大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甲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借款,或者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
借款还清前,如发生影响乙方合同履行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乙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乙方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担保人出现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影响或可能影响担保能力的重大事件,或者作为本合同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乙方应提供甲方认可的新担保。
乙方对在签订、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借款期间,乙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9条违约责任
出现下列情形的,构成乙方违约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
息及其他费用,甲方要求乙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乙方没有按期偿还任一期借款本金及利息;
乙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私自处分名下的固定资产、有价证券,或涉嫌转移资产的;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
违反本合同约定且不按甲方要求纠正的;
担保人出现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影响或可能影响担保能力的重大事件,或者出现作为本合同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或出现权利瑕疵,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无效等情形时,乙方未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甲方未要求乙方提供新担保的;
甲方认为的乙方出现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其他情形。
乙方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按合同条约定支付利息,乙方未按期偿还借款利息,未偿还部分利息自应还之日起纳入本金计算复利。
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使用期间利率按逾期还款利率执行。
第10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1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自各方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且借款交付给乙方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以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12条其他
任何一方变更地址、电话号码,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如发生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另一方按本合同载明的地址向对方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并自发出之日起三日视为已送达对方。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络地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络地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篇三:
借款合同(公司作为出借人)
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第号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丙方(保证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第二条借款用途:
乙方借款用于。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用途合法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借款期限为【】月:
自甲方将上述数额的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之日起起算。
借款利率为月利率‰,从甲方实际向乙方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止(资金到达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利息)。
借款到期日为法定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第四条还款方式:
乙方按月付息,于借款到期日归还本金。
出借人将出借资金以现金或转账形式打入借款人指定帐户;借款人归还本息时,将资金以现金或转账形式交付于出借人指定账户。
借款人指定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和银行账户:
第五条乙、丙双方同意接受甲方对上述借款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后期跟踪服务。
二、担保条款
第六条丙方为乙方的上述借款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
本合同项下乙方应向甲方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的款项偿还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七条在借款期间,乙方承诺以为该笔借款向甲方提供抵押或者质押担保并办理登记,且向甲方提供有关财产或权利的所有权证书原件作为担保组成手续,由甲方保管。
三、权利义务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向乙方交付合同约定的出借款项。
2、甲方有权对乙方、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有权对乙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1)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2)乙方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发生重大风险或纠纷、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3)乙方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时或未足额偿还到期利息或本金的,或者有证据表明乙方存在无法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可能的;
(4)甲方认为乙方发生足以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4、甲方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在乙方足额还本付息前,丙方作为保证人的担保义务不得免除,丙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甲方在通知乙方后三日内,乙方仍不偿还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并且无任何违约行为的,甲方应当在借款结清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丙方办理结清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2、乙方自愿以其名下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经销代理权或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等)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就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与义务向甲方提供担保。
3、乙方应根据甲、丙双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或做相关陈述,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所做相关陈述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乙方保证提供的抵押物合法、有效、无产权纠纷;乙方或乙方投资经营的企业发生住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项目负责人等事项变更情形,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借款期间,如果乙方投资经营的公司欲发生任何的经营决策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甲方、丙方权益的情形,应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丙方并取得甲、丙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否则视为无效。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丙方对其经营状况及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如乙方或乙方投资经营的企业发生对本合同的债务履行有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诉讼、仲裁、刑事追究、行政处罚、停业、歇业、解散、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财务状况恶化等,乙方应在上述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丙方。
4、乙方在借款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如实向甲方告知以往向第三人担保的情况;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担保。
5、甲、乙、丙三方应就本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乙方支付有关费用;甲方向乙方交付借款之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与履约保证金。
6、乙方须接受甲方、丙方的借后管理与风险监控,如违反本合同及其签订的其他相关文本的约定,应向甲方、丙方支付相关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第十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对甲、乙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并对乙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对乙方的资信、资产状况、偿债能力进行调查,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或利息的,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自愿向甲方支付乙方应付款项。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甲、乙、丙三方同意由公证处就本合同签订及履行事宜进行公证。
乙方未能按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费用、或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义务情形、或丙方不履行担保义务的,甲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乙方、丙方均应无条件地接受法院裁决和执行。
第十二条因甲方原因未及时向乙方支付借款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协商赔偿相应损失。
甲方因自身原因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的,须经乙方同意。
第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最终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或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的,乙方除结清全部借款本息(计算至结清日当天)外,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借款总额按照合同约定利息标准六个月的利息作为违约金。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提前偿还借款的,除按实际用款期间支付利息外,还应另向甲方支付十五天的利息作为违约金。
第十四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或利息的,自逾期之日起,乙方应每日向甲方另行支付本合同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一违约金。
甲方催收后,乙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而导致甲方采取相关措施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差旅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拍卖费、变卖费等)。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前,如果乙方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资产、负债等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甲方,否则,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元/项(次)的违约金。
五、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若有需要通知乙方的事项,甲方无法通知到乙方,丙方有义务代为通知甲方。
甲、丙方就本合同向乙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信件,包括但不限于快递、传真、电传、电邮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完成送达行为送达乙方,邮政信件于挂号邮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被视为已送达给乙方。
第十七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均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的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第十八条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丙三方已注意本合同项下各方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以及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各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补充说明。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抵触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叁份,自甲方、乙方、丙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地点:
篇四:
以借款实际交付生效
这个借条上面实际签名的“借款人”为什么不要还钱
发表时间:
XX-1-1118:
41:
00阅读次数:
515所属分类:
代理案件经典回味民间借贷应当以借款实际交付生效
XX-1-10作者:
姜燕来源:
东方法眼
重点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民间借贷系实践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外,尚需要实践的交付借款行为,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借贷关系才成立生效,形成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债务人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情]
XX年9月5日,顾某以保证人身份从许某处取得15万元出借款,当日中午,李某在事先打印好的“今有借款人李某因事向许某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约定于XX年10月5日日终前归还,如若逾期进行相应罚息处理”借据上的“借款人”后签名并捺印,顾某在“保证人”后签名并捺印。
签完字,顾某扣除一个月利息后,当即将余款交付,并在借据上注明“息已付一个月”。
另查明:
许某于XX年3月20日出具证明一份,写明其于当日“收到保证人顾某为借款人李某担保的借款资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该笔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及产生的利息人民币捌仟贰佰伍拾元正,均由保证人顾某归还本人”。
XX年3月20日,顾某向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已代李某偿还借许某款,要求判令李某归还顾某代垫款本金150000元以及利息8250元。
李某辩称,对借据本身无异议,但借据上的钱并非其所借,而是原告自己向许某借的钱,其仅是在借款人处签名而已,现原告已将钱款归还许某,故该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不能再以担保人的身份向其主张权利,该款其也并未拿到,而是实际由他人所借,且原告在给付借款时,已将其中7500元作为利息扣下。
南京市某法院审理后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被告李某与许某的借款关系,以及原告顾某作为保证人的身份,有借据证实。
许某出具的证明证实顾某作为保证人已将借款及利息代垫给付了许某。
顾某作为李某对许某债务的保证人,在李某未能按约定归还欠款后,为李某偿还了欠款,李某应该向顾某偿还代垫款。
现顾某、李某的争议在于,该款是否是由李某所借以及借款的数额。
李某对借据、证明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辩称该款实际是顾某向许某所借,而后再由顾某实际借与了邹松林。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李某虽提供了与许某、顾某的电话录音,但根据电话录音的内容,顾某认可许某将15000元给了顾某;许某陈述借款先交给了顾某,后顾某直接拿给了李某,并觉得该款被邹某拿走,以上两录音证据均不能证实李某关于“该借款是顾某自己向许某所借”,以及“该借款实际由邹某使用”的辩称意见。
而证人邹某、庞某的书面证词,未经两证人出庭作证,且顾某对两证人的证词也未予认可,故法院对证人邹某、庞某证词不予采信。
李某的上述辩解意见,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顾某、李某双方均认可,在给付借款时,“息已付壹个月”。
但利息给付的过程及数额,双方陈述不一:
顾某陈述,在借款给付李某当时,李某同意利息按每月1500元计算,并主动扣除了1500元,当场退还了顾某;李某陈述,在顾某给付借款时,顾某自己扣除了7500元,称算作第一个月的利息。
法院认为,顾某、李某双方虽对利息给付过程及数额陈述不一,但可以确认在给付借款当时,其中部分款项作为利息给付了顾某。
对该利息的给付过程是扣除还是主动给付,双方均无证据予以证实,但李某实际并未收到15000元的借款,故法院认定,利息已在给付借款时从借款中扣除,故借款的实际数额应将利息的数额予以扣除。
关于利息的数额,李某虽辩称为每月7500元,但并无证据予以证实,现顾某自认为每月1500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确认为每月1500元,借款本金为148500元。
现顾某主张自XX年10月5日起至XX年3月20日止的利息合计8250元,
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XX年8月20日,该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顾某本金148500元及利息8250元,合计156750元。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称,理由是:
上诉人虽然向案外人许某出具了借款为150000元的借据从而在表面上存在借贷关系,但事实上上诉入并未实际得到150000元借款,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上诉人不负有向许某还款的义务。
对于借据上只注明己扣除一个月利息,并未明确利息的数额,被上诉人陈述利息为每月1500元,而证人证实是每月7500元,一审法院判决有失公正。
被上诉人答辩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是否是直接受益人或直接使用人,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无关。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一审判决客观公正,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级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主张本案所讼争的150000元借款,是顾某从许某处借来扣除一个月利息7500元后,又直接转借邹某,故申请邹某出庭作证。
证人邹某出庭作证陈述,我跟顾某周转150000元,他说利息要高一点,后他打电话给我,说利息5分(即每月7500元),中午的时间我跟李某、庞某到他办公室,顾某说我是外地户口,他自己来做保证人,李某和顾某在借条上签了字,当时就扣了7500元的利息,顾某将142500元直接给我了。
然后我就装进包里带走了,我自己用了。
10月13日我将50000元还给了顾某,我跟李某一起去的,余下的钱还未还。
对于邹某的证言,顾某质证意见认为李某跟邹某有直接利害关系,邹某的好多贷款是通过李某办理的,故对邹某的证言不予认可。
李某则当庭陈述:
“他(指邹某)跟顾某要借15万元周转,第二天他(指顾某)说准备好了,让我签个字,就可以给他了。
邹某想让朋友的房产证做担保,顾某说太麻烦,他(指顾某)来做担保,然后说许某不相信邹某,所以让我写借条”。
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李某主张本案讼争的150000元借款,是顾某从许某处借来扣除一个月利息7500元后,又直接转借邹某,为此申请证人邹某出庭作证,被上诉人顾某对邹某的证言不予认可。
因邹某与李某有直接利害关系,邹某的证言又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推翻李某出具的借条的效力,故对邹某的其向顾某借款150000元以及顾某预扣利息7500元的证言,本院不予采纳。
贷款人许某出于对借款人李某和保证人顾某的信任才实际交付借款,至于该借款最终实际由谁使用并不影响贷款人许某和借款李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李某应承担其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顾某作为李某对许某债务的保证人,在李某未能按约定归还欠款后,为李某偿还了欠款,李某应该向顾某偿还代垫款并无不当。
关于利息,因双方意见不一,一审法院根据顾某的自认认定为每月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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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 合同 出借 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