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南京市第二医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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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南京市第二医院
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
(江苏省抗癌协会2015年4月15日第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一、总则
二、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三、评审组织
四、推荐与形式审查
五、评审
六、监督及异议处理
七、授奖
八、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江苏省抗癌协会科技奖励工作,保证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抗癌协会科技奖励工作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江苏省抗癌协会科技奖励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法治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能量,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肿瘤医学领域科学技术高峰,促进肿瘤医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肿瘤医学科学的发展,为肿瘤医学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江苏省抗癌协会依法享有开展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宣传报道及编辑、整理、印制汇编、光盘的权利。
未经江苏省抗癌协会授权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任何涉及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的宣传活动,包括获奖项目在内,也不得以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的名义作广告宣传。
第六条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授予江苏域内肿瘤医学领域科技工作者和单位。
在肿瘤医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从事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或单位不得作为获奖者。
第七条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和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以及软科学优秀成果项目,不得推荐参加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八条江苏省抗癌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科技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被推荐的优秀科技成果项目的二、三级评审工作。
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为江苏省抗癌协会科技奖励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每届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3项。
二、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十条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奖励在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与卫生学、药学等领域,获得重要发现、重要医学技术发明,完成医学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医药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中,为肿瘤防治、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
第十一条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依据参评项目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科学价值、技术价值四个方面的优秀程度进行综合评定,决定授奖等级。
第十二条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如下:
(一)在肿瘤医学科学和技术方面有重大创新,难度很大,技术先进,居国际先进水平,社会或经济效益突出,对肿瘤医学领域有重大的推动作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获一等奖:
(1)在学术或技术上居国际先进水平;
(2)达到同类科学技术国内领先水平,有重大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
(3)综合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取得非常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4)创造出的新材料、新物质、新产品、新工艺已被政府主管部门确认,并产生了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在肿瘤医学科学和技术方面有较大创新,难度大,技术先进,居国内领先水平,社会或经济效益显著,对肿瘤医学领域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获二等奖:
(1)在学术或技术上达国际水平;
(2)达到同类科学技术国内先进水平,有重大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
(3)属国内先进技术,应用范围广,且有明显效益;
(4)技术难度大,采用的方法或材料符合国情,有推广价值或明显效益;
(5)国外保密技术的替代技术,证明有显著效益。
(三)在肿瘤医学科学和技术方面有所创新,难度较大,技术先进,居国内先进水平,社会或经济效益明显,对肿瘤医学领域有推动作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获三等奖:
(1)在学术上或技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属国内先进技术,有较大的应用范围;
(3)对已有方法、制品或工艺的重大改进,效益显著;
(4)有一定的技术难度,且效益显著;
(5)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在疾病防治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
三、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江苏省抗癌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科技奖的审定工作。
协会理事长主管科技奖励工作。
第十四条江苏省抗癌协会设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2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由江苏省抗癌协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可由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担任,秘书由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担任。
评委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
第十五条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江苏省抗癌协会常务理事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对科技奖励工作提出指导和决策性意见。
第十六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委员若干人,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确认。
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科技奖初评工作,初评结果将由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提交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推荐与形式审查
第十七条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推荐单位:
(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医疗、科研、预防等机构;
(二)江苏省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医疗、科研、预防等机构;
(三)江苏域内高、中等医药院校;
(四)驻苏部队医疗卫生单位;
(五)江苏域内医药企业;
(六)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二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医药专家,江苏省抗癌协会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十八条推荐与受理途径:
(一)各市抗癌协会负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医疗、科研、预防等机构,域内高、中等医药院校,医药企业,以及所在地部队卫生单位的汇总推荐工作;
(二)厅(局)直各单位、驻宁的部队卫生单位及高等医学院校直接向我会推荐。
(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二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医药专家,可推荐一项本专业或所熟悉专业的项目;江苏省抗癌协会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3人以上(含3人),可共同推荐一项本专业的项目;所有推荐项目按属地隶属管理上报。
推荐时,每名院士、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须独立写出对所推荐项目科学技术水平的评价意见。
(四)各推荐单位根据江苏省抗癌协会当年的通知要求进行择优、限额推荐,并按要求提供材料。
(五)推荐申报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除符合上述部分条款所列的条件之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完成科研合同、计划任务书的各项要求,技术资料完整准确;
2、科学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要经过鉴定或验收;
3、优秀科技成果项目完成单位的名称须与提交的完成单位法人组织代码证书名称一致,且不存在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以及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排序等方面的争议问题;
4、反映所推荐优秀科技成果项目的主要科学技术成果内容论文,必须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且公开发表一年以上的科技论文不少于3篇,须附相应的科技咨询机构出俱的科技期刊影响因子、科技期刊分区、论文他引佐证;
5、推荐申报书应附有具有科技咨询服务机构法人资质和专业资质的科技情报检索部门出具的科技成果查新报告书;
6、涉及实验动物的,应提供医学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设施合格证明以及课题实验人员动物实验上岗合格证书;
7、应提供应用单位证明材料,且应用一年以上,并附伦理审查批件、临床应用方案和应用技术总结报告摘要;
8、新药研究项目,需提供临床研发批准文件或新药证书;
(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的成果项目,不得推荐参评本科技奖励:
1、未阐明医学意义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品种及变种株;
2、违反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的;
3、提供材料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4、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已获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中国抗癌协会科技奖、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十九条项目受理与形式审查:
(一)作为第一级评审形式,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优秀科技成果项目的受理与形式审查。
(二)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依据《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实施细则》和《年度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手册》,以及《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推荐申报书》填写要求,对推荐申报的优秀科技成果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须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正。
(三)通过形式审查的推荐申报项目,按照年度科技奖励工作进度要求,由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送达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各专业评审组,进行第二级评审;未通过形式审查的被推荐申报项目,待年度拟获奖项目公示时,向申报者反馈说明未通过形式审查理由。
五、评审
第二十条第二、三级评审程序
(一)同行专家初评:
对通过形式审查合格的优秀科技成果项目,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将按科技奖励学科类别,分别提交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由专业评审组按照限额规定和评审标准,负责遴选拟获得三等奖奖项的第二级评审。
(二)公布:
初评结果由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在江苏省抗癌协会网站公布,向社会征求异议,时间期限为一个月。
(三)评审委员会第三级评审:
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初评通过拟获得三等奖项目予以复核终审;对专业评审组建议授予一、二等奖的项目,采取会议答辩的方法进行评审,评审出拟获一、二等奖项目。
(四)审定:
江苏省抗癌协会常务理事会对科技奖的第一、二、三级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审议,确定授奖项目等级数额。
第二十一条评审原则
(一)遵循依法运行、规范管理的科学评审原则,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二)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被推荐申报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的优秀科技成果项目主要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同一推荐单位的评审委员,不参加本单位推荐申报项目的评审。
(三)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推荐申报项目的评审情况应保守秘密。
(四)未能通过评审的某年度优秀科技成果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工作中如获得新的、证明更优秀的实质性进展,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五)对于不接受终评结果的优秀科技成果项目,4年内不得重新推荐申报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
提前退出评审程序的推荐申报项目,申报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获得批准后方认定退出。
第二十二条评审会议
(一)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采取会议评审的方法,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二)评审会议应当有2/3多数(含2/3)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三)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应由参加会议委员的2/3多数(含2/3)通过;二、三等奖应由参加会议委员的1/2以上多数通过。
六、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完成人或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初评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以真实署名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推荐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在初评结果公告公布后,在本单位范围内张贴初评结果公告。
第二十五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凡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六条实质性异议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处理。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
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如期做出书面答复。
必要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异议项目未提交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视为异议未处理完毕项目,不提交下一级评审或撤销奖励备选项目资格。
第二十九条对违背科技伦理原则,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谋取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的,尚未授奖的,由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取消其当年评审资格;已经授奖的,由江苏省抗癌协会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条对违背科技伦理原则,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的,由江苏省抗癌协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三十一条参加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专家及有关人员,违反评审规定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处分。
七、授奖
第三十二条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年度获奖项目,经江苏省抗癌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生效。
第三十三条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奖金由江苏省抗癌协会列支。
第三十四条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授奖。
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授奖人数:
一等奖9人(完成人);
二等奖7人(完成人);
三等奖5人(完成人);
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实行限额,一般不超过5个。
第三十五条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奖金额度:
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额度:
一等奖5万元
二等奖3万元
三等奖1万元
第三十六条江苏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将在江苏省抗癌协会网站上进行公布,并由江苏省抗癌协会适时召开颁奖大会进行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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