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营改增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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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营改增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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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营改增政策
河南营改增政策解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行业范围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2、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3、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4、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代理记账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7、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服务。
试点行业具体范围,请查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税率和征收率
1、增值税税率: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税率为零。
2、增值税征收率为3%。
3、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4、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上述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8月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性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以2013年8月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2、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上述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3、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
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4、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混业经营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四)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税收减免
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主要包括: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6)没有取得《国际船舶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7)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除外)、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除外)、鉴证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鉴证服务除外)、咨询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咨询服务除外)、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和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为:
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六)征收管理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过渡衔接政策规定
(一)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1)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8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2013年8月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3年8月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4)试点纳税人2013年8月1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有关政策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所列项目的,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②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③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④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6)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7)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8)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13年8月1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
(三)税收优惠政策过渡
1、免征增值税项目。
主要包括: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
(7)随军家属就业。
①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②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8)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①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②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9)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①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②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10)失业人员就业。
①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②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当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项目。
主要包括:
(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限额标准为每位残疾人每年35000元。
该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收费基金政策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
原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上述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接收方支付的含税价款×费率
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其他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3%、2%和适用税率征收。
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计征依据由营业税相应调整为增值税,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五、营改增具体征税范围
具体征税范围
陆路运输服务
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水路运输服务
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服务
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管道运输服务
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研发和技术服务
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鉴证咨询服务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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