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政治《宪法》论述题 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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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政治《宪法》论述题最新
宪法常识论述题
论述题
1、为什么说宪法是根本法?
2、为什么说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3、为什么说宪法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4、简述宪政与宪法的关系
5、试述宪法规定的主要特点
6论宪法解释的主要形式
7、宪法修改的主要形式
8、宪法的主要社会功能
9、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10、违宪审查机关的种类
11、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主要内容
12、我国现行宪法的主要特点?
14、为什么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1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职能
16、如何理解中共对民主党派的基本方针?
17、试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
18、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19、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20、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简)
21、单一制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22、联邦制的主要特征
23、我国为什么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2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
25、民族自治机关的法律地位
26、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内容
27、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特点
2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29、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基本原则
30、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
31、受教育权的基本特征
32、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35、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制监督体系极其特点
36、国家象征的主要表现
37、简述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
38、简述国家机构与社会组织的区别
论述题
1、为什么说宪法是根本法?
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基本的问题,调整范围非常广泛。
宪法规定国家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职权等重要问题。
效力上,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他在国家法律体制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
法律效力的最高性是宪法发挥根本功能的重要保障。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宪法是立法的基础和依据,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违宪的法律、法规是无效的。
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特定程序,由于宪法具有内容的根本法和效力的最高性,在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在制定程序方面,一般设立专门机关按照特定程序制定宪法。
在修改程序方面,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和宪法的稳定,一般规定较之普通的法律更为严格的修改程序。
6、为什么说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答:
宪法与民主是密不可分的。
宪法产生与存在的前提是民主事实和民主制度的产生。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的胜利,有了民主事实后出现的、不同性质的宪法确认、不同形式的民主。
我国宪法对民主制度的规定上主要表现在:
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公民的宪法地位;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通过规定选举制度,基层政权组织形式等,以扩大民主的基础等。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发展,宪法内容和形式上将得到不断的完善。
7、为什么说宪法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答:
宪法作为法,在本质上同一般法一样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依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但作为国家根本法,在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和形式方面具有自身特点:
主要有:
1)反映统治阶级意志更为全面和集中。
2)以根本法的形式协调各种主体的利益关系,确立利益协调的共同规则。
3)宪法随着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它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8、简述宪政与宪法的关系
答:
宪政是指依照宪法规定所产生的政治制度,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关系:
1)宪政以宪法规定为基础,它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是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为目的。
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确定性、功能性和调控性的宪法,宪政的实践活动可以通过反作用的机制来使纸上的宪法符合宪政实践的要求。
仅有宪法,并不意味着仅就纸上的宪法规定而产生具有现实意义的宪政实践。
没有宪法的存在就谈不上宪政。
2)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
在一个国家中,不存在宪法,或者宪法存在的权威被严重忽视,宪政便无从谈起。
9、试述宪法规定的主要特点
答: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主要特点有:
1)政治性,宪法是调整国家权利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所以制宪过程是一种政治性的选择,他与一定的政治力量与具体利益联系在一起,反映特定的政治利益,宪法规范,主要规定政治权利运行规律,权利主体的地位与职权,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等内容,其具体内容的确定反映一种政治选择,宪法规范的调整方式与调整过程受一定政治利益约束。
2)组织性与限制性。
宪法规范是一种组织国家权利的规范。
国家权利通过宪法规范的适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
现代各国宪法对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机构组织与运行方式作了具体的规定。
为了保证权利运行的合宪性,宪法规范不仅要发挥组织的功能,同时要发挥其限制的功能。
3)最高性,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位于最高地位,制约和控制其他规范的存在。
宪法规范的最高性首先表现在它是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价值的准则,是构成一切政治社会的基础。
其次,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与宪法规范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字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会失去效力。
第三,它的最高性意味着宪法是调整社会生活的最高依据,是判断政治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标准。
4)稳定性和适应性,5)宪法规范作为构成宪法的基本要素,6)需要在社会生活中长期稳定,7)不8)得轻易变动。
为了保障其稳定性,9)宪法规范本身的内容要合理,10)要符合客观实际的要求。
5)制裁性,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特殊的制裁措施,他与刑事、民事行政制裁一样,其效力应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
宪法制裁即包括积极的制裁,又包括消极的制裁,有着不同于其他制裁方式的社会影响力,在现代实践运行中,宪法发挥其制裁功能的主要形式是具体司法实践活动,司法审查制的建立和发展只是宪法制裁功能的基本表现形式,但他并不是唯一的形式。
维护宪法的形式包括公民对政治规程的监督与对宪法的法的性质与功能的确信。
6论宪法解释的主要形式
答:
指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
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中心环节,在不同社会生活中宪法解释表现为不同的形式。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以下4种类型:
1)根据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分为有效和学理解释。
2)--------的目的不同,分为违宪和补充解释3)--------的方法不同,分为语法、逻辑、系统、历史解释。
4)--------的尺度不同,分为字面、限制、扩充解释。
采用何种方法解释宪法取决于宪法解释的内容,每一种解释方法只具有相对的意义。
根据解释的不同对象,有时可并用不同的解释方法。
7、宪法修改的主要形式
答:
指宪法正式实施后,随着会生活的发展与变化,出现宪法与社会生活冲突时,由有效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对宪法予以补充、调整的活动。
8、宪法的主要社会功能
答:
宪法功能是宪法内容和原则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社会效果,主要有:
1)确认功能:
确认宪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决定其性质、内容,2)确认国家权利的归属,3)确认法制统一的原则。
4)保障功能:
宪法对民主制度和人权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宪法是民主事实,5)民主制度的法律化,6)对宪法上规定的各种民主原则、民主程序与民主生活规则,7)宪法提供了各种有效的保障。
没有宪法的确认和保障民主制度不8)能转化为具有国家意志的国家制度。
在宪法的保障功能中,9)人权保障是个核心的问题。
各国宪法以不10)同11)的形式规定了人权的内容,12)人权保障体制,13)限制人权的标14)准等,15)从宏观上确定了公民与国家的相互关系,16)明确了公民的宪法地位。
17)限制功能:
宪法一方面确立合理地授予国家权利的原则与程序,18)另一方面有规定限制国家权利形式的原则与程序。
宪法的限制功能与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功能有着密切19)的联系,20)如果不21)对国家权利的行使进行有效的限制,22)人权保障就会失去基础。
宪法以其特殊功能规定了国家机构的产生程序、职权、职权的具体行使等。
4)协调功能:
为了实现确认、保障与限制功能,宪法在运作过程中需要处理大量的利益冲突与矛盾,合理地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
在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过程中,由于利益分配不平衡和主体价值观的不同,可能产生不同需求。
宪法的特殊功能在于,能够以合理的机制平衡利益,寻求多数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规则,以此作为社会成员遵循的原则,对少数人利益的保护,宪法也规定了相应制度。
该功能在人大制度的运作中得到充分体现。
9、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
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违宪,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制度。
主要内容:
1)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是宪法监督的重要内容。
由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违宪的法律、法规是无效的,宪法监督这样做可以保证法律的统一性。
2)行为合宪性的审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和公务员的行为必须符合宪法,全体公民要遵守宪法,宪法监督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为的合宪性。
10、违宪审查机关的种类
答:
1)立法机关即由立法机关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
2)司法机关即司法审查制,3)指4)普通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各类案件涉及的作为该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是否合宪进行审查。
3)专门机关即由特设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审查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并有权撤消违宪的规范性文件。
特设机关如:
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
11、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主要特点内容
答:
我国实行最高权利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
内容包括:
1)监督主体: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2)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为宪法监督体制的运作提供了统一的基础。
3)宪法监督的基本原则:
A、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B、依法治国,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C、一切5)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6)得同7)宪法相抵触;D、一切8)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9)必须予以追究。
10)规范文件的监督体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11)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12)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13)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14)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15)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权力机关做好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16)审查各种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17)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5)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范围内活动。
这是宪法实施的政治保障。
中共作为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同时也有法律义务模范地遵守宪法。
12、我国现行宪法的主要特点?
答:
我国现行是1982年第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特点:
1)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宪法的指导思想;2)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3)扩大公民权利的范围;4)强化对公民权力和自由的保障;5)重视宪法保障制度。
13、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共六条:
1)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写进宪法。
2)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规定“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18)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的个体经济、合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9)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14、为什么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答:
1)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由中国工人阶级并经过他的先锋队组织中国共产党来领导的,而工人阶级领导国家政权正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标志2)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而工农联盟则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原则。
3)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就是要镇压国内极少数敌对分子的反抗,而且一开始就具有防御国家外部敌人的颠覆活动和可能的侵略等职能。
4)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担负者消灭一切剥削制度,消灭一切剥削阶级,在高度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逐步消灭一切阶级的差别的任务。
这一历史使命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使命是相一致的。
1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职能
答: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成形式,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它不属于国家机关体系。
职能:
1)政治协商:
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决策执行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2)民主监督:
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的形式进行监督。
3)参政议政:
广泛参加经济、政治、文化及国际间交流活动,对具有突出影响的重要事项和社会关心热点问题,进行讨论评议,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16、如何理解中共对民主党派的基本方针?
答:
现阶段中共对民主党派的基本方针是:
“长期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这是中共同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的需要。
长期共存:
指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再宪法和法律面前平等地进行活动。
相互监督:
指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肝胆相照:
指两者之间相互信任,开诚布公。
荣辱与共:
指两者同呼吸,共命运。
前八个字是前提,后八个字是保障,十六字方针的基本精神是不断巩固和发展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长期合作、充分保证民主党派在新时期的历史作用。
17、试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
答:
人民代表大会制:
是指拥有国家权利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特点:
1)人民代表大会制以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主要表现为四大方面:
A、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B、对人民负责,C、受人民监督;D、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E、对人民负责,F、受人民监督;G、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H、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D、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开展活动过程中,实行合议制的集体领导制度,人大在讨论和决定问题过程中,充分发挥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体-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利机关,各级人大代表大多是兼职代表。
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而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国家权利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处于主导支配地位,同时,各级人大代表多来自生产工作第一线,有自己的本职工作,代表大多是兼职代表。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组织结构上采取一院制主要原因有三:
一、我国的民族状况决定的;二、我国的历史传统决定的;三、精简机构和提高效率的要求决定的。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没有人民代表大会的长设机构。
我国人大会每年一次,会期很短,代表又多为兼职。
如没有长设机关,我国的国家权利机关就会空置。
设立常委会,可在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经常性地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利。
18、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答:
1)社会主义民主就其本质来说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这种民主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方能实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实现这种民主的形式A.从人大的组成看,B.各级人大都由人民代表组成,C.而D.人民代表又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产生的。
E.从人大的职权看,F.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利。
C、从人大的责任看,它要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由此可见,人大代表来自人民,人大的权利来自人民,人大需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在各种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中,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在所有形式中,除人大制度外,其他一切形式都存在一定的限制。
这种限制表现在实现民主的主体方面,或者在实现民主的范围和效能方面。
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无限制地、全面地、全权地保障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
因此,与其他民主形式相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19、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
选举制度:
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是统治阶级挑选本阶级代表人物和优秀人物进入国家机关、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手段和步骤。
原则一: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广泛程度,是指除国籍、年龄、无精神病以及未经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外,不另设其他资格限制而普遍享有。
选举权的原则:
宪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中国选举权主体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占适龄人口的97%以上,居于多数。
有三个问题要掌握:
1)精神病人选举权的规定;
2)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3)正受侦察、起诉审判的人,4)经检察院或法院决定,5)在羁押期间停止行政选举权;
6)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检察院或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教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原则二: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一切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投票一次,而且一切选民所投的选票效力相等。
即机会和结果平等。
我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绝对意义的平等,他着眼于实际民主,从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与可能性出发不断提高选举权的平等程度。
如城市与农村之间,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不同比例。
原则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不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原则四、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无记名投票是指秘密投票,不属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投票方法。
这样做可以保守秘密,保证选举人能消除顾虑,打破情面,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可以保持选举公正,以选出适当人才。
原则五、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经费,有国库开支,这从物质条件上保障了每一位选民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投票,保障了每一位候选人不因经济条件的差别而在选举中受到限制。
同时,《选举法》还专章规定了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其他法律、法规也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对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予以保障。
20、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简)
答:
1)全面地反映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2)选举制度是建立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与出发点。
3)选举制度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
4)选举制度是合理地调整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的基本形式。
21、单一制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答:
单一制是指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内部由若干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这些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国家结构形式。
主要特征:
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不能脱离中央而独立;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所拥有的权利都是中央通常以法律形式授予的,并不是自身所固有;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主体,各组成单位长期以来即属于国家整体的自然组成部分,其与国家整体之间的关系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22、联邦制的主要特征
答:
联邦制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组成的联盟国家,联邦组成单位原本是独立的主权国家,为了某个共同的目的,而与其它国家组成联盟国家或加入到联盟国家之中。
主要特征:
1)联邦和其他组成单位分别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制度、国家机关、军队,2)而3)且互不4)隶属,5)在各自的权利范围内活动。
6)公民具有双重国籍,7)既是组成单位的公民,8)又是联邦的公民。
9)联邦的最高立法机关通常采用两院制,10)其中一院有组成单位派代表组成。
11)通过宪法划分联邦与其组成单位之间的权利,12)联邦的权利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来自各组成单位的授予,13)凡未授予联邦的权利通常由各组成单位保留,14)即权利的固有者为联邦成员国。
5)在对外关系方面,联邦是对外交往的国际法主体,而组成单位一般没有对外交往的主体资格。
23、我国为什么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答:
主要理由是:
1)历史传统和政治心理,2)从秦汉以来的历史发展进程中,3)除较短时间出于分裂状态外,4)我国一直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制,5)长期的历史传统奠定了建立统一的主权国家的基础。
同6)时,7)长期“大一统”的国家结构,8)又在广大人民公众的观念中形成了“大中华”的政治心理。
因此,9)建立统一的国家符合我国两千多年来国家结构形式方面的历史传统和民众的政治心理。
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状况。
我国是一个有着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但个民族的人口数量差异较大,其中汉族占绝大多数,有的少数民族只有数万人,甚至于数千人。
这样的人口结构,只能实行单一制。
从民族分布来看,绝大多数少数民族与汉族相互交错地居住在某一地区,形成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这就决定了不可能建立以聚居的少数民族为基础的国家,并以这种国家为基础实行联邦制。
10)民族关系。
长期以来,11)各民族相互合作、交流、学习,12)形成了统一的中华民族。
虽然历史上有过民族间的冲突和战争,13)但友好合作是民族关系的主流,14)这为采取单一制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
2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
答: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并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
内容:
1)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相结合;2)核心是聚居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3)行使自治权的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4)前提是国家的统一性和中央的统一领导。
25、民族自治机关的法律地位
答: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一级一般行政区域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机关具有双重性质:
一方面,它们在法律地位上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因而,在生产方式、任期、机构设置和组织活动原则等方面,与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完全相同,并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相应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它们又是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一般国家机关所不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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