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完美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docx
- 文档编号:24870106
- 上传时间:2023-06-02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7.43KB
最新完美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docx
《最新完美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完美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新完美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第十五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一、协定的基本知识
考点解读:
TRIPS协定只是规定了最低限度的保护标准,如果成员国愿意承担承担更多的义务,那自然可以提高保护标准。
TRIPS协定第一条规定,各成员可以,但不应有义务在其法律中实施比本协定要求更广泛的保护,只要这种保护不违反本协定的规定。
各成员有权在它们自己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中制定实施本协定规定的适当方法。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考点解读:
TRIPS协定在其“前言”部分要求全体成员“认识到知识产权为私有权”,这一规定为整个协定的保护确定了基调。
(二)协定的基本原则
考点解读:
TRIPS协定确定的基本原则有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
1、国民待遇原则
考点解读:
TRIPS协定第3条专门针对国民待遇的规定,每一成员在知识产权方面对其他成员的国民所提供的待遇不得劣于对其本国国民所提供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原则
考点解读:
TRIPS协定第4条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成员向任何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好处、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
TRIPS协定也做了明确规定,成员在下列四种情形下授予的任何好处、优惠、特权或豁免,不受最惠国待遇的限制:
(1)根据一般性的司法协助或法律实施方面的国际协定产生的优惠,并且不是特别限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可以不适用于其他成员;
(2)依《伯尔尼公约》或《罗马公约》规定允许成员国作出选择只给予某些成员国的待遇,其不属于国民待遇,而是对应另一国给予的待遇的一种互惠性质的保护;(3)本协定下未作规定的有关表演者、唱片制作者以及广播组织的权利;(4)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以前,根据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而得到的优惠或者特权。
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考点解读:
TRIPS协定第8条核心含义是要防止由于国内立法和实施的保护措施而导致知识产权被滥用。
TRIPS协定指出,各成员在制订或修改其法律和规章时,可采取必要措施来保护公共健康和营养,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的部分的公共利益;为了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不利于国际技术转让的做法,也可以采取适当措施,但是这些措施都必须符合TRIPS协定的规定。
也就是说,允许成员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权利滥用,可以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进行一定的限制。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范围
考点解读:
TRIPS协定规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
1)著作权和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8)在契约性许可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
(一)版权和有关权利
1、协定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考点解读:
TRIPS协定要求各成员应按照《伯尔尼公约》的有关规定对著作权提供保护。
但TRIPS协定第9条特别指出,其不适用《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规定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精神权利”,也就是说,TRIPS协定将《伯尔尼公约》中有关作者精神权利的规定排除在外。
另外,版权的保护应该延及表述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2、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
考点解读:
计算机程序,无论是源代码还是目标代码,应作为《伯尔尼公约》下的文字作品来保护。
数据汇编或其他资料汇编,无论呈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通过对其内容的选取或安排而构成了智力创造,就应作为智力创造加以保护;该保护不应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并不应损害数据或资料本身拥有的版权。
3、出租权
考点解读:
TRIPS协定并没有要求成员对所有的作品给予出租权的保护,而是至少对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成员应当向作者及其权利继受人,提供许可或者禁止将其享有版权的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向公众商业性出租的权利。
就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这两种作品的出租权,TRIPS协定还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保护条件,对于计算机程序,如果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客体,那么这项义务就不适用于程序的出租,例如出租的标的物是预装了享有著作权的程序的计算机,程序的作者就不能主张出租权。
对于电影作品来说,如果向公众商业性出租已经导致该作品的广泛复制,大大损害了该成员授予作者及其权利继受人的复制排他权,成员才需要在版权法中规定出租权,如果成员给予电影作品的保护足够完善,现实中并没有出现上述情况,那么就可以免除该项义务。
4、保护期
相关法条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十二条保护期限
除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外,如果一作品的保护期限不以自然人的寿命为基础计算,则该期限自作品准予出版的那一公历年年底起不得少于50年,或者,如果作品在创作后50年内未得授权出版,则自创作的那一公历年年底起不得少于50年。
5、对权利的限制和例外
考点解读:
TRIPS协定要求各成员应当对各种排他权的限制或例外,局限于某些特殊情形,而且这些情形没有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不会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得合法利益。
我国《著作权法》就有权利限制的规定,例如第22条列举了各种属于合理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的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
6、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保护
考点解读:
TRIPS协定在版权的相关权利(邻接权)方面规定的保护要求并不高。
TRIPS协定第14条规定成员应当给予保护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
(1)表演者应能阻止下列未经其许可的行为:
录制和翻录其尚未录制的表演;将现场表演作无线电广播和向公众传播;
(2)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许可或禁止直接或间接翻制其录音制品的权利;(3)广播组织有权禁止下列未经其许可的行为:
录制其广播、复制其录制品及通过无线广播方式转播其广播,以及将同样的电视广播向公众再转播。
(4)给予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期限,应自该录制或表演发生的那一公历年年底起,至少持续到第50年年末。
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期间,应自广播播出之年年底起,至少持续20年。
(二)商标
1、可保护的客体
考点解读:
TRIPS协定要求成员对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提供注册保护。
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区分一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就应可构成一个商标。
TRIPS协定列举了构成商标的要素,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任何这些标记的组合,均适合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可成员可以将“是否使用”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但不应将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提交申请注册的条件,即是否受理注册申请不以该商标的实际使用为判断依据。
准备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成为妨碍商标获得注册的理由。
申请注册商标之后应当在商业活动使用,自申请日起3年期间届满而没有使用商标,可以拒绝注册申请。
2、权利的范围
考点解读:
TRIPS协定划定商标权范围,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享有排他权,以制止第三方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而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记使用在与该商标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而这种使用有可能造成公众的混淆。
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在确定一商标是否驰名时,各成员应考虑到该商标在相关部门为公众所了解的程度,包括该商标因宣传而在该有关成员获得的知名度。
TRIPS协定中“驰名商标”中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禁止将“相同和类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和“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3、权利的例外
考点解读:
TRIPS协定也规定了专门条款,各成员可以对商标的权利,规定有限的例外,例如对说明性词语的合理使用,在某种产品的通用名称就不能阻止第三方将该注册商标作为产品的通用名称使用。
4、保护期限
相关法条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十八条保护期限
商标首次注册及其每次续展的期限不得少于7年。
商标的注册应可无限期地续展。
5、使用的要求
考点解读:
TRIPS协定第19条规定,如果成员商标制度中将使用作为维持注册商标的必要条件,只有在至少连续3年不使用,商标所有人又没有说明存在妨碍使用的正当理由,才可以取消其注册;某些并非出于商标所有人的意愿而构成商标使用障碍的情况,例如受商标保护的货物或服务实施进口限制或其他政府要求;他人在商标所有人的控制下使用商标,也应当视为,为保留商标注册而使用商标。
6、许可和转让
考点解读:
TRIPS协定允许各成员自行规定商标许可和转让的条件,但是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有权把商标与该商标从属的生意一起或不一起转让。
(三)地理标志
1、地理标志的保护
考点解读:
地理标志是识别一种原产于一成员境内或境内某一区域或某一地区的商品标志,而该商品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是由于其地理来源所致。
TRIPS协定第22条规定了几种应当予以制止的侵害地理标志权的行为:
(1)使用任何手段,在商品的设计和外观上,明示或暗示该商品原产于并非其真正原产地,在某种意义上对商品的地理来源误导公众;
(2)涉及地理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TRIPS协定第22条规定,若某种商品不产自于某个地理标志所指的地域,而其商标又包含了该地理标志,如果该商标商标中的该标志具有在商品原产地方面误导公众的性质,则成员在其法律许可条件或应利益方的请求,应拒绝或注销该商标的注册。
另外,地理标志的保护应可适用于虽在字面上表明了货物来源的真实领土、地区或地方,但却虚假地向公众表明该货物源于另一领土的地理标记,例如意大利的地理标志产品“帕尔玛火腿”,但另一个国家也有一个叫帕尔玛的地区,该地区企业在其生产的火腿上标注“帕尔玛火腿”就涉嫌侵犯地理标志权。
2、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的补充保护
考点解读:
TRIPS协定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的强化保护要求规定得非常具体。
第一,每个成员应为有利害关系的各方提供法律手段,防止把识别葡萄酒的地理标记用于不是产于该地理标记所表明的地方葡萄酒,或把识别烈酒的地理标记用于不是产于该地理标记所表明地方的烈酒,即使对货物的真实原产地已有说明,或该地理标记是经翻译后使用的,或伴有“种类”、“类型”、“特色”、“仿制”或类似表述方式;第二,如果葡萄酒或者烈酒商标中包含有识别葡萄酒或烈酒的地理标志,而该葡萄酒或烈酒并非来源于该地,只要法律允许,成员应当依职权,或者依利害关系方的请求,拒绝该商标的注册或撤销该注册商标;第三,如果不同的葡萄酒使用了同名地理标志,每一种标志均受到保护。
每个成员方应确定使用同名地理标志能够相互区别开来的现实条件,同时应考虑到确保有关的生产者受到公正待遇并不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混淆;第四,为了便于对葡萄酒地理标志进行保护,TRIPS协定还授权TRIPS理事会就建立葡萄酒地理标志多边体系举行谈判,保护加入该体系的成员在地理标志方面的利益。
3、保护的例外
考点解读:
TRIPS协定规定了一些不构成侵权行为的例外。
主要有:
(1)善意使用或在先使用;
(2)善意注册使用;(3)名称权例外;(4)来源国不保护或者已停用的例外;(5)葡萄品种的特例协议对葡萄品种的惯用名称的例外。
(四)工业品外观设计
1、保护的条件
考点解读:
按照TRIPS协定的规定,工业品外观设计要获得保护必须满足,该设计必须是独立创作完成,且必须是新颖或原创的。
TRIPS协定还特别指出,外观是由其技术特征或者实现产品功能决定的,那么这项外观设计是不能获得保护的。
每个成员应确保为获得纺织品外观设计而规定的要求,尤其是关于费用、审查或公布的要求,不应不合理地损害寻求和获得外观设计保护的机会。
各成员可自行通过工业设计法或版权法来履行该项义务。
2、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期限、保护的例外
相关法条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二十六条保护
1.受保护的工业设计的所有人应有权阻止第三方为商业目的未经其同意而生产、销售或进口其载有或含有的设计是一受保护设计的复制或实质上是复制的货物。
2.各成员可以对工业设计的保护规定有限的例外,只要这种例外不会不合理地妨害受保护工业设计的正常利用,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受保护工业设计的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同时考虑到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有效保护期限应至少达到10年。
(五)专利
1、可获得专利的客体和条件
考点解读:
TRIPS协定中涉及的专利,与《巴黎公约》一致,仅指发明专利。
专利应可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它们具有新颖性、涉及发明性的步骤,并可进行工业应用。
为了在国际消除歧视现象,TRIPS协定还规定,对明的专利的授予和专利权的享受不应因发明地点、技术领域、产品是进口的还是当地生产的而有差别。
2、可以不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考点解读:
各成员为了保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严重损害环境,可不授予下述发明专利权。
各成员也可不对以下发明授予专利权:
(1)人体或动物体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
(2)植物和动物(微生物除外),以及生产植物或动物的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非生物学方法和微生物学方法除外)。
对于植物品种,根据TRIPS协定,各成员应当依专利或者依其他有效的特别制度,或者两者的结合给予保护。
3、权利人的权利
考点解读:
(1)当专利的主题是产品时,专利权人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其同意而实施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该产品的行为;
(2)当专利的主题是方法时,专利权人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其同意而使用该方法,或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另外,专利权人还应有权转让或以继承方式转移该专利并签订许可合同。
4、专利权的例外
考点解读:
各成员可以对专利赋予的专有权规定有限的例外,条件是,只要这种例外不会不合理地与对专利的正常利用发生冲突,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同时考虑到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专利权的例外有,先使用人的利用、为科学实验目的的利用、交通工具临时进入的利用、权利用尽后的利用等等。
5、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条件
考点解读:
TRIPS协定规定,成员在作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许可使用其专利的决定时需要遵守的条件包括:
(1)这种使用的许可应当根据个案情况予以考虑,不能将某个强制许可决定作为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2)只有当拟使用者在使用前曾按合理的商业条款和条件请求权利人允许其使用,并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得到这种允许时,才可允许这种使用。
在全国处于紧急状态或其他极端紧迫状态时,或为了公共的非商业性目的而使用时,可以不受这一要求约束。
在全国处于紧急状态或其他极端紧迫状态时,只要合理可行,仍应尽快通知专利权人。
在为了公共的非商业性目的而使用时,如果政府或合约方不需要经过专利检索就知悉或有明显的理由应当知悉,政府将要适用或者将为政府使用某项有效专利,则应当迅速通知专利权人;(3)这种使用的范围和期间应受许可使用目的的限制,并不是无期限永久许可,并且在被许可的专利涉及半导体技术,则只能应用于公共的非商业性目的,或用于经司法或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的补救;(4)这种使用应是非独占性的;(5)这种使用应是不可转让的,除非连同那部分享有这种使用的企业或信誉一起转让;(6)任何这种使用的认可应主要为了供应该许可成员的国内市场;(7)在充分保护被许可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如果当导致许可这种使用的情形已不复存在且不可能再出现时,有关这种使用的许可应终止。
主管机关接到终止许可的请求后,有权给予该项许可的理由是否继续存在进行审查;(8)考虑到有关许可的经济价值,在每一种情形下应支付权利持有人足够的报酬;(9)这种使用的许可决定的法律有效性,应当受到司法审查,或者受到成员内明显更高一级机关的独立审查,即行政决定不是终局决定,要为专利权人提供救济途径;(10)对这种使用支付报酬的决定也应当受到司法审查或受到该成员内明显更高一级机关的其他独立审查;(11)……;(12)如许可这种使用是为了允许利用一项专利(“第二专利”),而该项专利的利用不得不侵犯另一项专利(“第一专利”),则下列额外条件应适用:
(a)与第一专利中的发明相比,第二专利所具有的发明应含有重要的,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技术进步。
(b)第一专利的所有人应有权以合理的条件通过交叉许可使用第二专利具有的发明;(c)就第一专利许可的使用不得转让,除非与第二专利一起转让。
6、专利权的撤销或丧失
考点解读:
撤销专利或宣布专利无效的任何决定,均应提供机会给予司法审查。
这一规定表明,行政机关作出撤销专利或宣布专利无效的决定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途径获得司法保护。
7、专利的保护期限
相关法条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三十三条保护期限
有效保护期限不应在自申请之日算起20年期限届满前终止。
8、侵犯方法专利权的举证责任
相关法条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三十四条方法专利:
举证责任
1.就第二十八条第1款(b)项所述的侵犯所有人权利的民事诉讼而言,如果一项专利的客体是获得一种产品的方法,司法当局应有权令被告证明他获得相同产品的方法与已获专利的方法不同。
因此,各成员应规定至少在下列情况下,任何未经专利所有人同意而生产的相同产品,若无相反证明,应被视为是使用该已获专利而获得的:
(a)如果用该已获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是新颖的;(b)如果该相同产品很可能是由该方法生产的,而专利所有人经过合理的努力仍未能确定事实上所使用的方法。
2.只有当满足(a)项或(b)项所述的条件时,任何成员才有权规定第1款所指的举证责任由被指控的侵权人承担。
3.在引用相反证据时;应考虑被告在保护其制造秘密和商业秘密方面的合法利益。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
相关法条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三十六条保护范围
在遵守第三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前提下,各成员应视下列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的行为为非法:
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分销受保护的外观设计、含有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的集成电路、或含有这样一个集成电路的物品,只要该集成电路仍然含有非法复制的外观设计。
2、非自愿许可
考点解读:
TRIPS协定也将无需权利持有人许可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行为称为“非自愿许可”。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期限
考点解读:
TRIPS协定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期限规定如下:
第一,在以登记为保护条件的成员中,布图设计的保护期限自提交登记申请之日,或从第一次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将其投入商业应用之时算起10年期间届满前,不应终止;第二,在不以登记为保护条件的成员中,布图设计的保护期间自其在世界上任何地方第一次商业利用之时算起,不少于1O年;第三,成员也可以规定,布图设计自创作以后15年,保护应当终止。
(七)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1、获得保护的条件
考点解读:
TRIPS协定中的未公开信息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根据TRIPS协定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相关信息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获得保护:
(1)在一定意义上,其属于秘密,即该信息作为整体或作为其中内容的确切组合,并非通常从事有关该信息工作之领域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
(2)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3)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
2、权利的内容
考点解读:
根据TRIPS协定规定,未经许可而以违背诚实信用的方式披露、获得或使用他人合法控制的上述信息,属于侵犯未公开信息权利的行为。
换言之,未公开信息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披露、获得或使用合法处于其控制下的该信息。
3、实验数据的保护
考点解读:
当成员要求以提交未披露过的实验数据或其他数据,作为批准采用新化学成分的医药用或农用化工产品上市的条件时,如果该数据的原创活动包含了相当的努力,则该成员应保护该数据,以防不正当的商业使用。
同时,除非出于保护公众的需要,或除非已采取措施保证对该数据的保护、防止不正当的商业使用,成员均应保护该数据以防其被泄露。
三、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考点解读: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某些妨碍竞争的许可证贸易活动或条件,可能对贸易具有消极影响,并可能阻碍技术的转让与传播。
因而,成员可以在其国内立法中具体说明在特定场合可能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从而确定在有关市场对竞争有消极影响的许可证贸易活动或条件。
成员可在与本协议其他规定一致的前提下,顾及该成员的有关法律及条例,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控制这类话动。
这类活动包括诸如:
(1)独占性返授条件;
(2)禁止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条件;(3)强迫性的一揽子许可。
四、争端的防止和解决
(一)透明度
相关法条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六十三条透明度
1.由一成员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有关本协定内容(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获得、实施和防止滥用)的法律规章、司法终决和行政裁决应以本国语言予以公布,或者,若此种公布不可行时,应予以公开,以使各政府和权利持有人对其有所了解。
一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生效的有关本协定内容的协定也应予以公布。
2.各成员应向TRIPS理事会通知第1款中所说的法律和规章以帮助理事会审议本协定的执行。
理事会应设法把各成员执行这项义务的负担减轻到最低程度,并且如与WIPO就建立法律和规章的共同登记处的磋商获得成功,可决定免除直接向理事会通知法律和规章的义务。
在这方面,理事会还应考虑就源自《巴黎公约》(1967)第六条之三的规定在本协定下产生的通知义务需要采取的任何行动。
3.每个成员应随时准备按另一成员的书面请求,提供第1款所述的资料。
一成员如有理由认为某一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具体司法决定或行政裁决或双边协议影响其在本协定下的权利,也可书面要求被提供或被充分告知这些具体司法决定或行政裁决或双边协议。
4.第1款、第2款和第3款中的任何规定不应要求各成员披露那些会妨碍其法律执行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有损于无论是公营还是私营的特定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二)争端的解决
考点解读:
在TRIPS协定中,知识产权的争端解决与商品贸易一样,适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机制的引入,主要目的在于解决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争议,而不是知识产权人与某一成员或其国民之间的侵权纠纷。
争端解决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①向争端委员会提交争端报告;②进行调解;③成立专家组、作出专家报告并依报告进行裁决;④要求有关当事方执行裁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新 完美 贸易 有关 知识产权 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