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相关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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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相关知识二一五年四月主要内容:
BOT项目招标相关问题评标委员会是否有权力否决招标文件关于招标公告中的特殊要求关于特许经营项目关于项目取消问题项目重新招标是否可以使用原来的评委继续评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如何具体理解关于材料设备的采购主要内容:
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问题国企采购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有无法律依据关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问题关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终止合同问题关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问题非法人的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下可以参加投标吗?
关于否决投标问题招标文件开始发出时间以何为准专家在线答疑网友热议问题关于否决投标问题关于BOT项目招标的问题问:
某市拟修建一个钢结构过街天桥,拟采用BOT方式投融资,项目总投资约150万元。
本项目由该市公用事业局负责。
该局找了一个私营企业,由该企业出资建设,该企业想邀请招标,理由是该工程由它投资建设,非国有投资,可以邀请招标。
请问该工程邀请招标正确吗?
还需要发改委审批吗?
答:
唐广庆唐广庆:
首先过街天桥不适合采用BOT特许经营融资方式建设。
BOT(BuildOperateTransfer)是指工程进行建设,建成后由投资者进行经营并获得资金回收,再进行转让。
由于城市过街天桥一般不会收取过路费,所以不可能进行经营回收资金,因此只能进行BT融资方式,即工程建设完毕后,转让给市政府。
关于招标形式的问题。
由于总投资150万元,低于原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所以不是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因此可不用招标选择承包人。
如果采用招标方式,就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以及配套性文件的规定。
由于不是必须招标项目,所以招标形式可以灵活掌握,即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承包人,也无需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但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
问:
有一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一期已完成,现在要进行二期技改项目的设备和管理用房施工招标,原投资人无施工资质,请教各位专家,这个项目是否一定要进行公开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是否可行?
另外,这个项目的资金是否还是由原投资人出?
答:
徐鹰: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第号令)的规定:
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依法必须公开招标。
评标委员会是否有权力否决招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是否有权力否决招标文件?
问:
在某工程项目的评标过程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不按照标准文本制作,且部分条款违反现行有关规定,从而否决招标文件,建议重新招标。
但是,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行为超越了评委的职权。
请问:
招标人的想法是否正确?
如何处理才妥当?
答:
唐广庆:
对你提出的问题有以下几点看法:
1从原则上讲开标以后,任何人都不能再修改招标文件。
也不能因与标准文件不一致而要求改正。
其原因是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条件、报价条件,以及评标方法、评标内容、评标标准编制的投标文件。
改变投标条件就意味着与投标报价不相适应,改变评标方法、内容和标准就意味着“暗箱操作”。
2如果招标文件有违法条款,并影响评标的公正、公平时,应另当别论。
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这样的问题,应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建议。
如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并终止招标,则可在赔偿投标人一定的损失以及修改招标文件后,再重新招标。
如果意见不一致,仍应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意见进行评标。
评标委员会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要求其干预。
在投诉规定的时间内,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关于招标公告中的特殊要求关于招标公告中的特殊要求2015-04-08问:
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的法人和项目经理同时到场才能报名,这样设置报名条件是否合法?
答:
唐广庆:
针对这个问题有以下几点看法:
1我国法律法规从未有关于报名程序的规定,也无此必要。
因为有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时,招标公告实质上是资格预审公告,从内容上看只有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信息以及购买资格预审文件起止时间等。
只要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就意味着已经报名;如果进行资格后审的公开招标时,招标公告除上述内容外,也应明确具体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资质和业绩),以便潜在投标人通过招标公告评估自己是否资格合格,如果不合格就不要购买招标文件。
如合格就由自己决定购买,购买招标文件的就意味着报了名,也无须有报名程序。
2潜在投标人通过招标公告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一般规定带单位介绍信即可购买。
无须单位法人代表和项目经理到场,也无此必要。
3资格条件是否合格由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确定。
采用资格预审时,通过潜在投标人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是否合格;如采用资格后审的公开招标时,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标时,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格资料评定是否合格。
结论:
没有报名程序,只有购买招标文件程序,资格后审只在招标公告中表明合格的条件,这个条件规定的目的只是为潜在投标人评估自己是否合格,以便确定是否购买招标文件。
法律法规未规定报名须由投标人法人代表和项目经理到场的条件。
关于特许经营项目2015-04-01问:
不是通过招标确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项目施工可以不进行招标吗?
答:
唐广庆:
如果是政府指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那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三)的规定将不再适用。
因此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具备自行建设、施工、生产等资质和能力时,也必须招标。
否则属于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
关于项目取消问题关于项目取消问题问:
招标人开标后取消招标项目是否违规?
答:
唐广庆:
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依据上述规定个人认为:
1开标前终止招标(即取消招标项目)的,应退还购买文件费和有关人员的差旅费,以及部分编制投标文件费;2开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终止招标的,除退还购买文件费和有关人员的差旅费,以及编制投标文件费外,还应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3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后终止招标的,应承担违法(民事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由此给中标人或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合同利润损失),应给予赔偿。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造成终止招标,仅赔偿经济损失,不包括利润损失。
项目重新招标是否可以使用原来的评委继续评标项目重新招标是否可以使用原来的评委继续评标2015-03-03问:
物资采购项目,因投标单位报价均超概算,所以否决所有投标;委托单位重新选商,再次进行招标,请问,第一次参加该项目的评委可以继续评标么?
答:
唐广庆:
法律法规未规定重新招标是否可以继续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问题,但是建议还是应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为好,原因是原评标委员会结束评标后已经解散。
原评标过程和人员组成很易失密,因此还是建议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如何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如何具体理解具体理解2015-02-10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如何理解“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如何判断明显缺乏竞争?
答:
徐鹰: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若经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是否否决全部投标,是需要从有效投标人的实施方案能否满足工程要求、拟投入人员和机具物料能否满足进度强度、相关商务技术条款上是否有实质性偏差、报价和组成是否合理合规、工期和质量承诺是否符合招标人要求等方面进行判断和评议的。
另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描述的措辞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即只要有一家符合要求,也不能否决所有投标。
因此,出现了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情况,评标委员会是不能轻率地否决全部投标的。
关于材料设备的采购关于材料设备的采购2015-02-06问:
工程类的材料设备采购未达到招标标准是否可以直接签订合同?
答:
唐广庆:
工程类的材料设备采购未达到招标标准的(国家规定标准是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以及工程项目总投资额也低于3000万元),则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因此可以不采用招标方式,可采用询价和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供应商,也可以与供应商直接谈判和签订合同。
关于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问题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问题2015-01-09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问题:
现有一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公开招标,某省建工集团下属一公司(建工集团控股)与二公司(建工集团全资子公司)同时参与此工程投标,一公司中标,其他投标人举报一公司与二公司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违反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也依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中标无效。
请问上述举报与裁定是否合法?
一公司与二公司能否参与投标。
答:
徐鹰:
1.对于市场的民事主体的行为,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2.省建工集团下属一公司(建工集团控股)与二公司(建工集团全资子公司),虽然有利益相关的同一方(某省建工集团),但这两个投标人之间并不符合法律法规禁止的“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条件;3.若有事实证据可以证明这两个投标人在集团公司或其他组织的授意下采取统一行动,谋取不当利益或谋取中标,或者出现其他两者非法串标围标情形的,可以判定为废标。
国企采购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有无法律依据国企采购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有无法律依据2015-01-07问:
国企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时,有无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询价过程中是否允许报价人调价?
答:
徐鹰:
如果采购的标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或是项目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招标规模和标准的,方可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询价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之一,有一定的适用条件;若采用了询价方式,则不允许报价人调价。
若欲达到性价比最高的目的,且没有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建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关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问题关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问题2014-11-02问:
委托人签署投标文件时,投标文件是否一定要求附法定代表人证明?
如在授权书后仅要求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吗?
答:
唐广庆:
一般情况下构成投标文件中有两个重要的文件,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请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卷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封面有投标人名称和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只有投标人名称和单位盖章;授权委托书格式,其要求投标人名称和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和身份证号码。
所以上述文件无需身份证复印件,只有身份证号就可以。
关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终止合同问题关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终止合同问题2014-10-15问: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投标人欲放弃中标,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
唐广庆: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投标人放弃中标时,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认为承担法律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应按七部委30号令进行处罚。
因此要求中标人以书面方式告知招标人放弃中标,然后面对面进行谈判。
其主要内容是赔偿问题:
包括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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