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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篇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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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篇制度
第二篇学生管理篇
第一部分学生工作管理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为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本着三个一切(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为了一切学生)的思想,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有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日期返校,开学在一周内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无故不按期办理注册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考核和思想品德考核两个方面。
学业方面由教务处负责,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方面由学生处负责,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查评定。
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补考后的成绩应加注“补考”字样。
第十二条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第十三条考试课和考查课按以下规定评定:
1.考试课由学校统一组织期末考试,期末考试成绩占该课程的70%,平时成绩占30%。
2.考查课由任课教师组织考核,每门课至少应组织一次综合性测验,测验成绩
占该课成绩的60%,平时占40%。
以上两种情况以外的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实际情况和要求按学校
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每学期的考试课和考查课,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
期末考试课程由
教务处确定和组织。
第十五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
合评定。
学生因残疾、生病上体育课某些项目确有困难者,由本人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处长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试。
第十六条学生自学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由教务处按教学计划和大纲的要求组织考核,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可以免修。
其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入档案。
此项不适用于留级生。
第十七条留级生重修当年已学过的课程,其考核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可由本人提出免修申请,教务处可根据课程的具体开设情况审批。
未经同意的仍须重修。
第十八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提前持有关证明,于考试前向教务处申请缓考。
申请缓考的学生减少一次补考机会。
无请假手续的按旷考处理。
凡旷考的学生,该课成绩按“0”分计,且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九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对由其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应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主要考核学生的思想品德和组织纪律性。
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由辅导员(班主任)写出评语,并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出等级。
思想品德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德、智、体诸方面的全面鉴定。
第二十一条每学年对学生应进行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
毕业时对学生进行总综合考核,考核成绩为各学年考核成绩平均分。
第三节升级、留级与跳级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或只有一门课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考试课累计两门及以上,考试、考查累计三门及以上不及格者应予留级重修。
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以下规定计:
1.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计;
2.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
3.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学期、学年都进行考核时,具体计算方法为:
两学期均为考试课时,按学时比列计算平均值;一学期为考试课,一学期为考查课时,考试课按最终成绩,考查课按等级中值分计,不及格时按45分计,按学时比例计算平均值;
4.体育课不计入升留级门数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学期内缺课时数超过该课程总课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四条留级重修生原则上跟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无后续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留级重修生要向学校交付培养补偿费。
其标准按留级后的同年级学生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生留级允许的次数,以在校学习总时间三年制不超过五年,五年制不超过八年为限。
第二十六条学生学习成绩优秀除学习本年级课程外,经自学参加高年级所学课程考试,有2/3科目达到及格以上者准许跳级,缺学科目在跳级后再经过自修参加考试。
在校期间跳级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七条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个人申请参加第二专业学习和考试者,学校应予支持。
学习成绩合格,发给第二专业辅修证书。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多证书机制。
鼓励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取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1.经学校认可,学生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可以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学习者;
4.留级重修或复学(含保留入学资格重新入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5.根据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以及企业对人才需求状况,学校认为应当改调专业者。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毕业当年;
3.应予退学的;
4.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毕业当年;
3.定向培养生;
4.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专业应按以下方法办理手续: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系和转入系同意,教务处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学生跨校转学转专业应先办转学手续,再在转入学校办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节 休学和复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时,应予休学;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应予休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临毕业前一学期一般不得休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休学允许的次数以在校学习总时间三年制不超过五年,五年制不超过八年为限。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等费用自理。
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
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同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均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节退 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一学年内经补考后有五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退学学生退学后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按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确诊患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须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习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合格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肄业证书。
4.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包括各种实践环节,全部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成绩合格,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按时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未按规定填报信息,造成损失后果自负。
第四十九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校依法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三条学校积极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学生应当自觉爱护和保护校园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损坏学校设施、设备或因自己责任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者,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学生应自觉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
严格遵守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学校对有影响和破坏校园正常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的学生提出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七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广东南方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九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校团委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暂行办法》。
第六十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一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违犯者按《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学生违犯纪律处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有关规定详见《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详见《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学生奖励规定》。
第六十四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六十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及本人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详见《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学生违犯纪律处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七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一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二条学生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详见《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学生申诉规定》。
第七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广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七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对在校接受成人学历教育的学生、与有关高校联办的网络学院学生、各类短期培训班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本规定由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本规定报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学院发文
本院学生应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认真执行本院制订的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一、教室行为
1、遵守课堂纪律。
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迟到未经教师许可不得擅自入内,授课期间未经教师许可不可中途退出。
课上不看与本课无关的书报杂志,有手机者应关闭手机,不擅自调位、离位,不做其它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
2、保持教室安静。
上课时间不随便讲话。
自修时间讨论问题轻声,不在教室及其周围高声喧哗、播放音响或高声打手机。
3、尊敬教师。
上、下课时应全体起立向教师致敬,教师还礼后方可就座。
回答教师问题要起立,向教师提问要举手,经同意后方可发言。
4、举止文明。
男生不赤膊、不单穿汗背心、短内裤、拖鞋,女生不穿超低胸超短裙进入教室。
在教室内不随地吐痰,不吃零食,不乱抛果皮、纸屑、杂物等。
教室内不准进行打牌下棋等活动。
5、保持教室内整洁、卫生。
不得在桌椅、门窗、墙壁上涂写、刻划、蹬踏。
值日生每天清扫地面、清倒垃圾,班级每周一次擦净门窗,拖洗地面,保持窗明、桌净、地无痰迹。
6、保证教室内安全。
不准在教室内私拉乱接电线。
不得将教室内物品擅自拿出教室。
最后离开教室的学生要随手熄灯、关门窗。
午休时间、晚自修后、节假日中,执行班委应关窗锁门,损坏教室内物品应及时修复或赔偿。
二、宿舍行为
1、服从学校安排,按指定的房号和床位住宿,不准占用其它床位或私自调换统一配给的家具用品。
2、爱护和妥善保管宿舍内的家具。
如因保管不善而丢失,应照价赔偿。
3、妥善保管好宿舍钥匙。
不准私自配制钥匙或将钥匙转借他人。
不准私自更换门锁。
钥匙、门锁损坏,要及时报管理部门或辅导员(班主任),按规定更换。
4、节约水电。
注意人离开时随手关灯、关水龙头。
5、保持宿舍内外的整齐、清洁。
不随地吐痰,不往窗外、走廊、漱洗室地上泼水、抛杂物。
不往水池内倒剩饭、剩菜。
协助管理人员搞好公共过道、厕所和楼梯的清洁卫生。
6、保持宿舍区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高声打电话和播放音响。
午休、晚上就寝时间,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一切娱乐活动。
7、宿舍严禁留宿外人,严禁未经批准在外住宿和租房住。
有私自留宿外人或未经批准在外住宿者,室长及同学应及时向班主任、系主任汇报,教育不改者按违纪处理。
8、宿舍内严禁使用一切炉具和违禁电器等。
严禁私拉电线、私接灯头或插座。
严禁点蜡烛。
9、不允许随便进入异性宿舍。
确因工作需要和其它特殊情况,需在传达室登记后方可入内;离开时在登记本上注明离开时间。
三、早操、晚自修行为
1、积极锻炼身体,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
早晨按时起床,进行早操、跑步等体育锻炼活动。
2、学生应按规定,每周五天学习日内的晚上在教室、图书馆或指定的场所自修(由院学生会安排的课务、会务时间除外)。
班长应做好考勤工作。
四、课余行为及文明举止和安全
1、鼓励学生在课余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及健康有益的科技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2、周末及双休日(午休、晚上就寝时间除外)学生可在宿舍进行棋、牌等有益健康而不妨碍他人休息的娱乐活动。
3、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4、学生应按学校要求认真做好集体及个人的安全工作。
处处事事注意防范事故隐患。
禁止未经准假擅自离校不归。
禁止下河下湖游泳。
5、学生应遵守图书馆、食堂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文明读书、文明待人、文明就餐。
6、学生平时举止应文明礼貌。
遇到老师应主动打招呼。
同学之间交往文明用语。
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
仪表整洁,男生不在校园内赤膊、穿汗背心、短内裤。
女生不得在校园内穿超低胸、超短裙。
男女交往文明,不在校园内勾肩搭臂、搂抱。
7、学生应养成豁达健康的生活习惯。
生活上要勤俭节约,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的物质享受。
8、不抽烟,不酗酒,不打架斗殴,不赌博,吸毒,严禁观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淫秽音像制品等。
9、文明使用互联网,不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10、不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11、不参与宗教活动。
积极参与有益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12、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13、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严格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学生证管理办法
学字〔2011〕09号
高等学校学生证是高等学校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后由学校统一发给学生证。
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校学生证的管理,加强学生对学生证的重视程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证的发放
新生入学报到三个星期后,经资格审查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学生处统一发放学生证。
学生领到学生证后必须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二、学生证的使用
1.学生证限本人使用,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严禁转借他人。
2.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经注册盖章之后方为有效。
3.学生证如有遗失,须立即挂失并向学生处申请补发。
三、学生证的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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