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福利院监理合同0419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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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福利院监理合同0419稿
桐庐县社会福利中心改建工程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05BC02
委托人:
桐庐浙基投资有限公司
监理人:
浙江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年四月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桐庐浙基投资有限公司与监理人浙江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桐庐县社会福利中心改建工程
工程地点:
桐庐县县城新区,乔林路与尖端路交叉口。
工程规模:
总建筑面积19432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老年护理楼11398平方米(含架空层1535平方米),老年公寓7871平方米,连廊163平方米。
总投资:
项目总投资441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投资约2900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2010年4月12日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本合同一式拾份。
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委托人执陆份,监理人执贰份。
委托人:
(签章)
监理人:
(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2010年4月12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一、适用法规:
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或行业主管)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省、市、县)法规、规章;
二、经上级有关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批复、概预算书、建设计划、设计施工图纸和地质勘察报告等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工程设计、建筑安装技术标准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四、工程招投标文件及有关答疑、补充资料;
五、现行的概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办法;
六、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施工合同)和协议;
七、依法成立的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或协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范围:
桐庐县社会福利中心改建工程建安工程、装修工程及室外市政等附属配套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监理。
监理服务期限:
以施工单位完成本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作为最终监理服务期。
监理工作内容: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一、协助业主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参加招标前对投标人的考察及施工招投标活动;
二、协助业主选择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在实施过程中检查、督促承包商严格执行合同;
三、根据施工进度要求,及时协助业主组织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并写出纪要,同时,对设计方案提出建议;
四、协助业主做好开工准备,复验灰线,并审查开工报告;
五、审查承包商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征得业主同意后下达开工令;
六、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修改意见,并监督实施;
七、督促并检查承包商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和施工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八、审查承包商(或核查业主)提供的材料和设备采购清单,检查核对工程使用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样品、质量和数量,必要时进行抽验和复检,防止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
九、审核承包商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分包单位的资格,确认分包单位;
十、督促、检查承包商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要求进行施工;重点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以控制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施工监理,关键部位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制度;
十一、分阶段核验及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控制工程进度;
十二、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协议条款的付款规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计量,签认付款凭证;工程竣工后,参与配合及协助工程结算价款的审查;
十三、对于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除提出监理意见之外,还需对变更的工程量及价款提供详尽的计算书,并应征得业主意见。
在可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或确认;
十四、协助、主持、审理工程出现的质量事故的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明确责任方;督促、检查承包商按批准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审核其事故报告;
十五、协助业主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议,调解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争议,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项;
十六、督促检查承包商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十七、组织承包商对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及竣工初验,督促整改,并协助业主组织竣工验收;
十八、及时提供完整的监理资料(含各项会议纪要),定期向业主编报监理月报;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及竣工验收的三个阶段分别编报专门的监理阶段性及总体的报告;
十九、协助业主整理审核承包合同文件、工程技术文件及竣工验收资料的归档;
二十、提供其他应提供的监理服务或业主要求另行增加的其他咨询服务。
二十一、监理人应每月不少于二次或委托人认为需要时向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情况。
二十二、监理人应负责工程保修期内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保修监理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一、委托人负责办理开工前的拆迁、施工用地、水源、电、道路、施工许可证等的申办手续;
二、工程建设现场的所有远外层外部关系,诸如:
规划、消防、环保、电讯、电力、市政、治安、园林、交警等部门,应由委托人负责协调,以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所需提供的外部条件;
三、涉及工程建设现场的近外层关系(设计、质量监督、质量检测、安全监督、施工、材料供应等)由监理人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一、提供有关审批工程项目的建设文件、依据一套;
二、提供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包括:
勘察资料、设计图纸文件、设计概算、施工承包合同或协议(包括补充合同协议及附件)等各一套;
三、监理合同签订后三天内,业主应提供上述已签合同或协议和已有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待签合同、后续资料(包括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联系单、签证、纪要、来往文件等)应及时提供,以满足监理机构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五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余强升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办公用房及设施:
现场办公用房2间。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
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本工程监理服务费合同价暂定514760.00元(伍拾壹万肆仟柒佰陆拾元整)。
工程开工后10天内支付合同价款10%的预付款,施工总体进度经委托人审核达到60%时,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含10%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付至监理结算费用的95%(监理结算费用=合同暂定价51.476万元÷工程概算投资额2900万元×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其余5%余款在质保期满后付清。
余款不支付利息。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无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无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按/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酌情奖励。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一、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如下: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涂龙盛,每月到位天数不少于24天,每缺勤1天向委托人支付人民币1000元罚金。
2、投标承诺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到位,每人每月到位天数不少于25天,每人每缺勤1天向委托人支付人民币500元罚金。
3、当施工队伍连续施工16小时以上时,监理人需派驻与施工力量相匹配的的监理力量,否则,每天向委托人支付500元人民币的罚金。
4、上述所支付款项(金额)委托人可在支付监理费时扣除。
二、监理人擅自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罚金100000元;经委托人同意后更换的,处罚金50000元。
监理人擅自变更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每人次处罚金10000元,经委托人同意后更换的,处罚金5000元。
三、如总监理工程师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或不能正常履职,导致委托人要求撤换时,处罚金50000元;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或不能正常履职,导致委托人要求撤换时,处罚金5000元。
四、签订本合同时,双方协商签订监理人员廉洁自律协议书。
工程建设监理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桐庐县社会福利中心改建工程
工程项目地址:
桐庐县县城新区,乔林路与尖端路交叉口。
建设单位(甲方):
桐庐浙基投资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乙方):
浙江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监理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或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或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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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庐 福利院 监理 合同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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