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PSMP0140安全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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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PSMP0140安全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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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PSMP0140安全管理规程
北京长城制药厂
安全管理规程
版次:
□新订■替代:
Ⅷ-P-SMP-001-1
制定:
年月日
审核:
年月日
质量管理部审核:
年月日
批准:
年月日
生效日期:
年月日
分发部门:
办公室、质量管理部、生产部、设备部
物资供应部、销售部、财务部、人力资
源部、提取车间、液体车间、软胶囊车间
食堂、司机班、固体车间
1.目的: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是建立全厂的安全管理规程。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79号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810年修订)的相关内容。
3.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本厂安全的管理。
4.责任:
全厂人员对本规程负责。
5.内容:
5.1.总则
5.1.1.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保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5.1.2.各级领导必须坚持管生产同时管安全的原则,树立“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5.1.3.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及全体员工都必须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负责。
5.1.4.企业对员工要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技能,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5.2.安全生产三级管理网:
5.2.1.安全生产三级管理网络。
5.3.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5.3.1.安全责任人职责:
5.3.1.1.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5.3.1.2.组织审查安全培训
5.3.1.3.组织全厂性安全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组织批准落实整改。
5.3.2.安全管理员职责:
5.3.2.1.推动生产中的安全工作。
5.3.2.2制定安全管理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5.3.2.3.对新入厂人员及时安排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的宣传教育,组织安全技术考核,指导车间安全管理员的工作。
5.3.2.4.组织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
5.3.2.5.进行现场检查,协助解决问题,发现违章有权制止,紧急情况可先令其停止工作或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5.3.3.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5.3.3.1对本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5.3.3.2.组织车间全面检查,及时落实,整改隐患,使车间设备安全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5.3.3.3.负责新工人(实习、培训人员)车间级教育和员工的安全生产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并参与组织考核。
5.3.3.4.组织并参加各类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并及时上报。
5.3.4.车间安全员安全职责:
5.3.4.1.车间安全员是车间主任安全工作的助手,协助车间主任贯彻安全管理规程,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5.3.4.2.了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材、灭火器材的完好情况,对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5.3.4.3.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的正确使用和保管。
5.3.6.工人安全职责:
5.3.6.1.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5.3.6.2.精心操作,严格控制工艺条件,批记录准确可靠。
5.3.6.3.经常对设备维护保养,保持作业场所卫生整洁,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5.3.6.5.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和器具。
5.3.6.6.有权拒绝违章作业。
5.4.安全生产通则:
5.4.1.上班前二小时及工作中,不准饮酒,不准私自带一切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厂区。
5.4.2.不准在厂区各车间、班组生产场所、仓库、厂区通道、配电房及架空电线附近晾晒衣物及停放单车、摩托车,厂区内严禁吸烟,单车、摩托车要停放在指定停车处内。
5.4.3.上班时要穿戴好与生产环境相适应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准光脚、光膀,不准穿高跟鞋、拖鞋等进入禁火区,防火区禁止穿钉鞋。
5.4.4.工作时要集中精神,经常检查生产情况及做好各种记录,不准随意擅离岗位、打闹、谈笑、玩耍、打瞌睡。
5.4.5.非班组、岗位操作人员,非工作关系不得随意进入其他班组操作场所,非专管人员或未经班组长同意,不得乱动设备。
5.4.6.检修设备前,必须断开该设备的电源及各种物料管道,并挂上警告牌。
5.4.7.设备开动前,要预先对设备进行检查,在确认人员处在安全位置,设备已无障碍及遗留工具杂物等,并与设备部联系好,发出讯号后才能开机。
5.4.8.机械设备运行中要经常注意其变化情况,并按时加油和检查紧固件,在有危险地方要先停车后加油,在设备运行中不准擦拭或用手摸转动部分,并禁止隔着转运部件传递或拿取工具物品。
5.4.9.设备不准超负荷、超速、超压运转,需要超负荷、超速、超压运转时要经过准确测试,并要经生产部和安全管理员批准。
5.4.10.凡机械设备运转部分如属露空装置的要装上牢固可靠的防护安全罩。
5.4.11.在生产或检修过程中,严禁使用有缺陷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器具。
5.4.12.开动蒸气、物料、动力、压缩气、液瓶的阀门,要事先与有关岗位联系检查好,然后在侧面缓缓开动。
5.4.13.运转中机械设备如遇突然停电,或班后无人接班时,必须关闭电源,并做好其他必要的妥善措施,机械设备停机时,不准用手脚或其他物件强行减速止动,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5.4.14.非电、气焊工不准动用一切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如动用要经焊具使用保管者和组长同意后由车间主任批准。
5.4.15.有酸碱、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作业,必须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手套、鞋等),并要使用合适的搬运和装卸工具,严禁敲打、锤击、滚翻等错误操作。
5.4.16.使用易燃易爆溶剂的操作间通风设备要良好,溶剂的存量不宜过多。
5.4.17.经常使用的起重设备和工具(如吊机,手动、电动葫芦,钢丝绳等)必须定期检查,对简易吊机要设防护栏,并表明安全负荷限度,不经常使用的,每次使用前应作临时的全面检查。
5.4.18.非电工人员,一律不准随便接线、修理电器设备,电器设备必须由电工人员进行安装和检修。
5.4.19.设备管道在生产运转中,不得随意检修。
若要在运转中检修,必须经车间主任或车间安全员批准。
如关键性设备必须经厂设备部批准,如需进入设备容器内检修,必须切断电源,隔断设备各连接管路,挂上警示牌,并派安全员到现场配合监护。
5.4.18.发生事故必须立即上报,积极组织和参加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应按“三不放过”的要求进行处理。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
5.5.安全教育:
5.5.1.新进厂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知识教育(厂、车间、班组)、纪律教育。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5.5.1.1.入厂教育:
教育内容是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一般安全知识、遵守劳动纪律及防火、防爆、防毒、保卫等,由厂安全员负责。
5.5.1.2.车间教育:
由车间主任或车间安全员介绍本车间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交接班、岗位责任制、安全技术规程等)和经验教训,生产及附属设备的性能,安全设备情况及危险地方应注意事项等。
5.5.1.3.班组教育:
由生产车间组长或安全员对他们进行劳动纪律,工种工艺及安全技术操作,设备操作方法及保护用品(用具)的使用方法。
5.5.2.厂内职工调动工作,如属车间级的调动,必须由调进单位进行二级(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如属车间内班组间的调动,则必须由调进班组进行一级(班组)安全教育。
5.5.3.凡属特殊工种(酸碱操作,易燃易爆,有害气体,电器操作,受压容器操作,气、电焊,高空作业,机械传动设备操作等)对新进厂工人(包括调动岗位人员)除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外,必须参加必要的特种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调特种技能证书,班组必须有特种专业人人指导操作,直至经车间鉴定或考试合格后才能进行独立操作。
5.5.4.在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或新产品投产前,车间和班组必须对工人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组织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才能参加操作。
5.5.5.外来参观学习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外,并要有专人带领,事先与车间取得联系才能进入车间,在要害部门和防火防爆区域内进行参观学习,必须经厂长同意才能进入。
5.5.6.外来施工、检修、工作等一切人员必须由联系部门组织对其进行安全教育,遵守我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5.5.7.厂、车间、班组各级要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教育,经常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所发生的事故,总结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表扬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好人好事。
5.6.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6.1.生产岗位安全检查。
5.6.1.1.员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
其自检的内容主要有:
5.6.1.1.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量是否有效。
5.6.1.1.2.规定好安全措施是否具备。
5.6.1.1.3.所用的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5.6.1.1.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6.1.1.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5.6.1.1.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5.6.1.2.发现存在问题,应自行解决后方可上岗操作,如自己无法处理,或没有把握的,应及时向班组长或安全员反映,待问题解决才操作,切勿冒险蛮干。
5.6.2.日常安全检查。
5.6.2.1.生产值班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有关人员,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巡视,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其主要内容是:
5.6.2.1.1.是否有员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5.6.2.1.2.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6.2.1.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5.6.2.2.发生问题,应做好记录,并通知有关责任人或指定有关人员整改,负责检查其整改结果。
5.6.3.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5.6.3.1.全厂每月月底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内容:
5.6.3.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5.6.3.1.2.各种生产设备运行和厂房建筑情况。
5.6.3.1.3.安全用电和避雷设施装置情况。
5.6.3.1.4.受压容器、设备和安全附件的运行使用情况。
5.6.3.1.5.各种消防器材、通风设备的配置、使用情况。
5.6.3.1.6.各种危险品的存放、使用情况。
5.6.3.1.7.不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5.6.4.每次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
5.7.厂区动火制度:
5.7.1.厂内凡存有或使用易燃易爆物质的一切场所,严禁动火。
5.7.2.凡属防火区内局部动火,须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由厂安全责任人审批;凡属动火面积较大,涉及问题较多,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厂安全部门提出意见,厂长审批。
5.7.3.未经办妥动火手续,或动火单位未按动火要求认真执行时,操作人员要予以拒绝作业,不得擅自动火。
5.8.动火安全规定:
5.8.1.凡含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的设备,管线和容器等的动火,必须彻底清洗内外部以达到动火条件,对于载压或真空设备必须解除压力或真空按上述要求进行处理后始可动火。
5.8.2.动火现场及其十米范围内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必须搬离或清理干净。
5.8.3.动火设备、管线、容器,应先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堵上隔板或水封,切断易燃易爆物质的来源。
5.8.4.电焊地线应接在焊件上,气瓶要远离动火现场。
5.8.5.高空动火应以动火点垂直十米范围之内的危险性物质要清理或搬迁,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并加淋水,以防火花飞溅着火,气瓶要远离或遮盖。
5.8.6.动火过程中,如遇有易燃易爆气液体,或发生其他不测事故而影响动火安全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5.8.7.动火前应由动火单位与邻近班组、工种取得联系,互相配合。
5.8.8.动火时要派人员负责监护,监护人员不得离开动火现场,密切注意动火现场的情况变化,制止危险品通过动火区域,并准备灭火器材,随时扑灭飞溅火花和遗留火种。
5.8.9.焊工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的操作证后方能独立操作。
5.9.仓库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5.9.1.各仓库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学习常用灭火器材使用常识。
5.9.2.仓库设有消防器材,并对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或更换,确保使用有效可靠。
5.9.3.货物分类分堆存放,堆垛与堆垛之间有一定距离,堆垛不宜过高且垂直,以免倒塌伤人,仓库应有较宽的道路,以便消防与逃生。
5.9.4.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的危险品应储存于危险品仓库,并遵守《危险品仓库的管理制度》。
5.9.5.物料进出库必须做好记录,严格检查品名、数量、规格等是否符合,包装有无破损或泄漏,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设法补救,更正或换装。
5.9.6.仓管员要经常对物料、电器照明、房屋建筑等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如发现火种、虫蛀、鼠耗或房屋建筑损坏等情况要及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并上报厂部。
5.9.7.仓库及十米范围内(危险仓库二十米范围)严禁抽烟及动火,如需动火,须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5.9.8.仓库电器照明要按防火要求,由电工进行安装,经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才可使用。
5.10.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
5.10.1.危险品的贮存要分类、分堆,距墙壁之间保留适当距离,桶装易燃品堆垛不得超过二层。
5.10.2.能自燃的物品、性质互相抵触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
5.10.3.遇水燃烧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容易积水,易受风雨袭击的地方。
5.10.4.受阳光照射容易分解、燃烧、爆炸的危险品不得露天放置。
5.10.5.危险品装卸人员在装卸运输时,应根据危险品的性质及原料的包装情况,佩戴适应用的防护用品。
5.10.6.搬运危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抛掷、滚翻、重压、倒置及拖拉等错误操作。
5.10.7.危险品进仓前必须由装卸人员和仓管员共同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如发现包装破损,物料泄漏及其他异常情况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补或换装.
5.10.8.进入危险品仓库区域的汽车尾气管必须配戴防火罩,并不准驶入仓库内。
5.10.9.仓库、装卸地点装卸作业结束后,应进行清扫及安全检查。
5.10.10.危险品储存场地18米范围内严禁动火、吸烟,如需动火,必须向主管部门报告.办理动火手续。
5.11.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5.11.1.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操作压力、温度使用,不得超温、超压和超负荷下运行。
5.11.2.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容器的管理,容器的操作与维护应有专人负e责,操作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并必须掌握下列安全技术:
5.11.2.1.容器的最高许可工作压力和最高许可工作温度。
5.11.2.2.容器安全附件的作用和要求。
5.11.2.3.容器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5.11.2.4.消除容器不正常现象的紧急措施。
5.11.3.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对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任何维修或紧固工作。
5.11.4.对容器进行修理或改装,必须保证受压元件的原有强度和质量要求,大修后的容器须经设备工程部和使用单位联合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设备工程部要对检查、使用、维修情况记录存档检查。
5.11.5.使用容器须定期进行检查、试压探伤和变形测定。
一般压力容器,每三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查,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变形测定和探伤。
受腐蚀的压力容器,每年要进行检查和测厚一次,对于使用时间较长或有缺陷的容器,检查的时间要相应缩短。
5.11.6.对容器检查前,应排除压力,将内容物排净。
对于盛装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的容器,必须清洗干净,切断与容器有关的电源和物料通道。
有关人员进入容器检查时,应将容器入孔全部打开,并使用绝缘良好不超过36伏的低压防爆灯,检验仪器和维修工具的电源电压超过36伏时,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软线和可靠的接地线。
5.11.7.受压容器必须装有适合的压力表、安全阀或泄压防爆装置等安全附件,安装和使用安全附件必须做到:
5.11.7.1.安全阀的开放压应调整为最高操作压力的1.05倍。
5.11.7.2.压力表的表刻度极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倍。
5.11.7.3.安全阀和压力表每年应校试一次,不正常的或有损坏的安全阀和压力表禁止使用。
防爆片每年应更换一次,对于超压未爆破的防爆片应立即更换。
5.11.7.4.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容器和安全阀之间管道应保持畅通,不应安装阀门。
5.11.7.5.安装防爆片时,应经过准确计算,同批防爆片要逐片检查厚度,其允许差为3%,严禁任意选用防爆片。
5.11.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容器应提前做内外部检查或水压试验。
5.11.8.1.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复使用时。
5.11.8.2.移装以后。
5.11.8.3.改变容器结构或对主要受压部件修理后。
5.11.8.4.根据运行和腐蚀情况,必须进行及时检查。
5.12.电器设备使用安全规定:
5.12.1.全厂电器设备的安装、维修,必须由电工负责,所有机台设备都应装有符合规定的熔断器或空气断路器。
5.12.2.在易燃易爆、潮湿等地方装设电器设备,必须根据各工序,场所的实际需要,选择符合要求的(如防爆,防潮)电器设备进行安装。
5.12.3.凡经常移动与人体接触的电器设备,均需用36伏以下电压,在特别潮湿地方或进入容器内工作,需用12伏电压,变电器材、电器工具、电线等必须先行检查,不能有漏电现象,并应有保护性接地或采用漏电切断器。
5.12.4.凡高压电器设备或有触电危险的地方,应设置围栏,并明显标记,防止其他人员进入。
5.12.5.电器设备如发现有漏电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请电工检查修理。
5.12.6.衣服潮湿,身体有水及赤脚等均不准操作电器设备。
5.12.7.机台设备清洁卫生时,严禁用水冲湿电器控制及电机等电器装置。
5.12.8.电器设备着火时,不能用泡沫灭火筒,更不能用水灭火,应先拉下电源开关,用1191灭火器扑火。
5.12.9.送电、配电房应有专人负责值班,遇停电或送电前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好,发出讯号后方能送电。
5.12.10.发现有人触电,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把触电者与设备分开,并及时进行人工呼吸,请医生治疗。
5.13.电梯安全操作制度:
5.13.1.客货电梯允许人员承搭,载货电梯严禁载人。
5.13.2.电梯操作工上岗前,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
5.13.3.每日工作前,先将电梯上、下行驶检查数次,观察有无故障和运行不正常情况。
5.13.4.切勿超载运行。
5.13.5.不可用身体或脚操作,更不可利用物体吊在控制开关上,或塞住控制开关来开动电梯上下行驶。
5.13.6.遇紧急情况应保持镇定,按求救警铃等候救援。
5.13.7.如电梯发生较大故障,应及时请电梯维修单位及时修理。
5.13.8.发生火灾时,切勿乘坐电梯上下楼。
5.14.外来人员进厂作业安全制度:
5.14.1.凡外来进厂作业者,必须向厂保卫部门登记,办妥必要手续后始得进厂,要将外来人员及其负责人的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等)和作业地点、时间、项目等内容在进场前填报保卫部门。
5.14.2.外来人员进厂工作前,主管部门及保卫部门要向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向其介绍本厂生产特点、危险区域、安全注意事项及我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5.14.3.外来施工队、搬运等单位要指定一名安全员(或负责人),其安全员或负责人要对所在作业范围进行安全检查,并对属下职工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及遵守我厂安全管理制度的教育。
5.14.4.外来单位进厂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协议书),必须有安全内容,明确安全职责及违章处分规定,并报一份给安全部门备案。
5.14.5.外来人员必须在指定范围内进行作业,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其它区域。
5.14.6.外来人员进厂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本厂动火管理制度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基建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基建安全的规定。
5.14.7.外来人员在厂内进行电气作业,必须持有市、县级劳动部门发的合格证,如无合格证,一律不准从事电气作业。
5.14.8.外来人员在进行作业需驳接电源时,须向设备、安全部门申请,经同意后由持证电工按安全规程要求驳接。
5.14.9.借用本厂设备,必须经厂部及设备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遵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未经批准,不得动用我厂一切设备。
5.14.10.外来人员和我厂员工共同施工、操作时,双方必须分工明确,互相照应,密切配合,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安全隐患或与施工有关的异常情况,外来单位要及时向厂主管部门报告。
5.14.11.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视情况轻重,做出处理,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事故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15.临时用电及增、改用电设备的安全规定:
5.15.1.厂内各部门需要增加或更改用电设备,要架设临时电线时,由需要部门向设备、安全部门申请,经批准后,由有证电工进行操作。
5.15.2.临时线路经设备、安全部门批准,最多使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否则必须拆除。
5.15.3.电器作业人员校验电器设备,使用临时线不超过一个工作日的,可不用申请,校验完毕后需本人负责拆除。
5.15.4.安装临时电线的安全要求:
5.15.4.1.装置临时线要用绝缘良好的导线。
5.15.4.2.全部临时线装置必须有一总开关控制及需装熔断器和空气自动断路器。
5.15.4.3.所有电器设备,金属外壳须有良好接地线或接零线。
5.15.4.4.分线(支线)不得在灯头内并头,接线处用绝缘胶布包好。
5.15.4.5.临时线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加可靠的保护(如套管),管口要装护圈,以防割破电线。
5.15.4.6.安装完毕的临时线,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5.15.4.7.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安装临时线路或用电设备,要合理选用防爆电器,并符合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装置的安装要求。
5.16.消防:
5.16.1.当企业发生火灾事故时,现场人员应立即进行扑救,同时应立即向领导报告和用电话等快速报告公安部消防部门。
5.16.2.火警电话“119”。
报警时要详细说明起火地点、部位、燃烧物质和自己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5.16.3.扑救人员应根据不同的起火物质,采用正确的灭火方法,如断开电源,撤离周围易燃易爆物质和贵重物品,机动灵活地使用灭火器具。
5.16.4.必须尽快在起火现场建立起火现场指挥系统,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保持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以防止现场混乱。
5.17.灭火剂和器材:
5.17.1.水是最方便且来源丰富的灭火剂。
一般的物质燃烧都可以用水扑灭。
但因水能导电,因此带电设备不能用水灭火。
此外,遇水燃烧物质(如金属钾、钠、电石等)和比水轻的易燃液体,融熔的盐(遇水爆炸)等燃烧时,都不能用水扑灭。
5.17.2.二氧化碳灭火机。
二氧化碳气体不导电、不污损设备但价格较高,故一般只用于扑灭电气,精密仪器、贵重生产设备以及忌水物质的火灾中。
使用二氧化碳气体灭火机时应注意:
5.17.2.1.不能逆风喷射。
5.17.2.2.要接近火源喷射。
5.17.2.2.从燃烧最危险的一面喷起,逐渐移动。
5.17.3.泡沫灭火器。
化学泡沫灭火剂主要是通过灭火器内化学溶液的化学作用,产二氧化碳泡沫而灭火。
由于泡沫比油类轻,对扑灭汽油、煤油、油漆等液体的火灾较为有效。
但不适用于电气、忌水性物品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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