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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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萍乡市湘东区地税局纳税人学校目录一、鼓励创业优惠政策二、促进就业优惠政策鼓励创业:
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5号)鼓励创业:
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优惠对象第一类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第二类是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第三类是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
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鼓励创业:
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优惠内容:
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优惠条件:
上述三类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鼓励创业:
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办理程序1、人员认定。
这一步主要是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成。
即符合条件人员首先向创业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申请。
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其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重点核查三项内容:
一是创业人员及所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二是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三是创业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件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
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鼓励创业:
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2、提交申请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这一步由税务机关具体完成。
具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有: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完整复印件,原件上具有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明的“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鼓励创业:
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办理期限:
(税收减免审批)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
鼓励创业:
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最新政策: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4号)鼓励创业:
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新政策变化点1、取消优惠行业限制2、扩大扣减税费范围,将地方教育附加纳入扣减税费范围3、提高扣除额上限赣财法【2014】38号9600元鼓励创业:
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4、简化程序由审批改为备案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5、延长优惠政策执行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满3年止。
鼓励创业:
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鼓励创业:
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优惠对象:
1、退役士兵2、军队转业干部3、随军家属鼓励创业:
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鼓励创业:
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优惠条件: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税务机关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军转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或与接收安置单位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注意注意:
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鼓励创业:
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从事促植、养殖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鼓励创业:
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最新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优惠对象:
退役士兵鼓励创业:
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新政策变化点1、取消优惠行业限制2、改为限额扣减在3年内按每户8000元为限额(最高可上浮20%)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赣财法【2014】39号9600元3、扩大扣减税费范围,将地方教育附加纳入扣减税费范围鼓励创业:
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4、简化程序由审批改为备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5、明确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营改增后过渡政策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项规定。
优惠对象:
随军家属、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失业人员。
优惠内容与条件:
与营业税优惠政策相同促进就业: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5号)优惠对象: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促进就业: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优惠内容:
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4000元(可上下浮动20%)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当年扣减,不得结转使用)优惠条件:
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促进就业: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吸纳的人员必须是: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办理程序:
1.企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申请,认定吸收的人员符合条件,企业符合相应条件,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促进就业: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程序:
2.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批后享受税收优惠。
所提交的资料包括: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3)企业吸纳的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完整复印件,原件上具有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明的“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促进就业: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4)企业与吸纳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定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副本)或复印件;(5)企业为吸纳的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
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
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企业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就业: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最新政策: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4号)促进就业: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新政策变化点1、取消优惠行业限制2、扩大扣减税费范围,将地方教育附加纳入扣减税费范围3、提高扣除额上限赣财法【2014】38号5200元促进就业: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4、调整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范围凡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均能享受税收优惠5、简化程序由审批改为备案纳税人持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促进就业:
安置随军家属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优惠对象: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优惠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机关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促进就业:
安置军转干部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26号)优惠对象: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优惠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促进就业:
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政策依据:
财政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注意:
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文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条款失效。
优惠对象: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商业零售企业促进就业:
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优惠内容:
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优惠条件: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税收优惠。
促进就业:
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最新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优惠对象: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促进就业:
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优惠内容:
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赣财法【2014】39号6000元优惠条件:
企业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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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持 创业 就业 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