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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工程
玻璃幕墙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材料质量要求
(一)钢材
(1)玻璃幕墙采用的不锈钢宜采用奥氏体不锈钢,不锈钢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幕墙高度超过40m时,钢构件宜采用高耐候结构钢,并应在其表面涂刷防腐涂料。
(3)钢构件采用冷弯薄壁型钢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的有关规定外,其壁厚不得小于3.5mm,承载力应进行验算,表面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的有关规定。
(4)玻璃幕墙采用的标准五金件应符合铝合金门窗标准件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5)玻璃幕墙采用的非标准五金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不锈钢螺栓、螺钉和螺柱》(GB/T3098.6)和《紧固件机械性能不锈钢螺帽》(GB/T3098.15)的规定。
(二)铝合金型材
材料进场应提供型材产品合格证、型材力学性能检验报告(进口型材应有国家商检部门的商检证),资料不全均不能进场使用。
检查铝合金型材外观质量,材料表面应清洁,色泽应均匀,不应有皱纹、裂纹、起皮、腐蚀斑点、气泡、电灼伤、流痕、发粘以及膜(涂)层脱落等缺陷存在,否则应予以修补,达到要求后方可使用。
型材作为受力杆件时,其型材壁厚应根据使用条件,通过计算选定,门窗受力杆件型材的最小实测壁厚应≥1.2mm,幕墙用受力杆件型材的最小实测壁厚应≥3.0mm,钢型材壁厚不应小于3.5mm。
一个铝合金型材的表面质量应符合表9-1。
铝合金型材的表面质量表9-1
项次
项目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明显划伤和长度>100m的轻微划伤
不允许
观察
2
长度≤100m的轻微划伤
≤2条
用钢尺检查
3
擦伤总面积
≤500mm2
用钢尺检查
按照设计图纸,检查型材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玻璃幕墙采用的铝合金型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中高精级和《铝及铝合金氧化-阳极氧化膜的总规范》的规定。
铝合金壁厚采用分辨率为0.05mm的游标卡尺测量,应在杆件同一截面的不同部位量测,不少于5个,并取最小值。
氧化膜厚度按设计要求为AA15级,铝合金型材膜厚应符合表9-2。
材角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3高精级的规定。
铝合金型材膜厚表9-2
类别
最小平均(μm)
最小局部(μm)
测量工具
阳极氧化膜厚
不应小于15
≥12
膜厚检测仪
粉末静电喷涂涂层厚度
不应小于60
≤120且≥40
同上
电泳涂漆复合膜厚
不应小于21
-
同上
氟碳喷涂层厚
不应小于30
≥25
同上
注:
局部膜厚——在型材装饰面上某个面积不大于1cm2的考察面内作若干次(不少于3次)膜厚测量所得的测量值的平均值。
平均膜厚——在型材装饰面上测量出的若干次(不少于5次)局部膜厚的平均值。
型材角度允许偏差表9-3
级别
允许偏差
级别
允许偏差
普精级
±2°
超高精级
±0.5°
高精级
±1°
注:
当允许偏差要求(+)或(-)时,其偏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型材长度小于等于6m时,允许偏差为+15mm,长度大于6m时允许偏差由双方胁商确定。
材料现场的检验,应将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型号、规格、批号的材料作为一个验收批,每批应随机抽取3%且不得少于5件。
(三)玻璃
(1)幕墙玻璃的外观质量和性能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钢化玻璃》GB/T9963
《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GB/T17841
《夹层玻璃》GB9962
《中空玻璃》GB/T11944
《浮法玻璃》GB11614
《建筑用安全玻璃防火玻璃》GB15763.1
《着色玻璃》GB/T18701
《镀膜玻璃第一部分阳光控制镀膜玻璃》GB/T18915.1
《镀膜玻璃第二部分低辐射镀膜玻璃》GB/T18915.2
(2)玻璃幕墙采用阳光控制镀膜玻璃时,离线法生产的镀膜玻璃应采用真空磁控溅射法生产工艺;在线法生产的镀膜玻璃应采用热喷涂法生产工艺。
(3)玻璃幕墙采用中空玻璃时,除应符合现行圄家标准《中空玻璃》GB/T1194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9mm。
2)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
一道密封应采用丁基热熔密封胶。
隐框、半隐框及点支承玻璃幕墙用中空玻璃的二道密封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明框玻璃幕墙用中空玻璃的二道密封宜采用聚硫类中空玻璃密封胶,也可采用硅酮密封胶。
二道密封应采用专用打胶机进行混合、打胶。
3)中空玻璃的间隔铝框可采用连续折弯型或插角型,不得使用热熔型间隔胶条。
框中的干燥剂宜采用专用设备装填。
4)中空玻璃加工过程应采取措施,消除玻璃表面可能产生的凹、凸现象。
(4)热反射镀膜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热反射镀膜玻璃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4的规定。
热反射镀膜玻璃尺寸的允许偏差(mm)表9-4
玻璃厚度
玻璃尺寸及允许偏差
≤2000×2000
≥2400×3300
4、5、6
±3
±4
8、10、12
±4
±5
2)热反射镀膜玻璃的光学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热反射镀膜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9-5的规定。
热反射镀膜玻璃外观质量表9-5
外观质量
项目
等级划分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针眼
直径≤1.2mm
不允许集中
集中的每平
方米允许2处
1.2mm<直径≤1.6mm
每平方米允许数
中部不允许
75mm边部3处
不允许集中
1.6mm<直径≤2.5mm
每平方米允许数
不允许
75mm边部4处中部2处
75mm边部8处中部3处
直径>2.5mm
不允许
斑纹
不允许
斑点
1.6mm<直径≤2.5mm
每平方米允许数
不允许
4
8
划伤
0.1mm≤宽度≤0.3mm
每平方米允许数
长度≤50mm
4
长度≤lOOmm
4
不限
宽度>0.3mm
每平方米允许数
不允许
宽度<0.4mm
长度≤lOOmm
1
宽度<0.8mm
长度<100mm
2
注:
表中针眼(孔洞)是指直径在100mm面积内超过20个针眼为集中。
(5)幕墙玻璃应进行机械磨边处理,磨轮的目数应在180目以上。
点支承幕墙玻璃的孔、板边缘均应进行磨边和倒棱,磨边宜细磨,倒棱宽度不宜小于1mm。
(6)钢化玻璃宜经过二次热处理。
(7)玻璃幕墙采用夹屋玻璃时,应采用干法加工合成,其夹片宜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夹屋玻璃合片时,应严格控制温、温度。
(8)玻璃幕墙采用单片低隔射镀膜玻璃时,应使用在线热喷涂低辐射镀膜玻璃;离线镀膜的低辐射镀膜玻璃宜加工成中空玻璃使用,且镀膜面应朝向中空气体层。
(9)有防火要求的幕墙玻璃,应根据防火等级要求,采用单片防火玻璃或其制品。
(10)玻璃幕墙的采光用彩釉玻璃,釉料宜采用丝网印刷。
(四)结构胶和密封胶
幕墙使用的密封胶主要有结构密封胶、耐候密封胶、中空玻璃二道密封胶、管道防火密封胶。
结构密封胶无论是双组分或单组分都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1997)的规定。
耐候密封胶必须是中性单组分胶,酸碱性胶不能使用。
材料进场时,应提供结构硅酮胶剥离试验记录,每批硅酮结构胶的质量保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硅酮结构胶、密封胶与实际工程用基材的相容性报告(进口硅酮结构胶应有国家商检部门的商检证),密封材料及衬垫材料的产品合格证,资料不全不能进场使用。
将进场的密封胶厂家、型号、规格与材料报验单对照,检查胶桶上的有效日期是否能保证施工期内使用完;结构胶与耐候胶严禁换用。
(1)氯丁密封胶性能应符合表9-6的规定。
氯丁密封胶的性能表9-6
项目
指标
项目
指标
稠度
不流淌,不塌陷
低温柔性(-40℃,棒φ10mm)
无裂纹
含固量
75%
剪切强度
0.1N/mm2
表干时间
≤15min
施工温度
一5℃~50C
固化时间
≤12h
施工性
采用手工注胶机不流淌
耐寒性(-40℃)
不龟裂
有效期
12月
耐热性(90℃)
不龟裂
(2)耐候硅酮密封胶应采用中性胶,其性能应符合表9-7的规定,不得使用过期的耐候硅酮密封胶。
耐候硅酮密封胶的性能表9-7
项目
技术指标
项目
技术指标
表干时间
1~1.5h
极限拉伸强度
0.11~0.14N/mm2
流淌性
无流淌
撕裂强度
3.8N/mm
初步固化时间(25℃)
3d
固化后的变位承受能力
25%≤δ≤50%
完全固化时间
7~14d
有效期
9~12月
邵氏硬度
20~30度
施工温度
5℃~48℃
(五)低发泡间隔双面胶带
(1)当玻璃幕墙风载大于1.8kN/m2时,宜选用中等硬度的聚胶基甲酸乙酯低发泡间隔双面胶带,其性能应符合表9-8的规定。
聚胺基甲酸乙酯低发泡间隔双面胶带的性能表9-8
项目
技术指标
项目
技术指标
密度
0.35g/cm2
静态拉伸粘结性(2000h)
0.007N/mm2
邵氏硬度
30~35度
动态剪切强度(停留15min)
0.28N/mm2
拉伸强度
0.91N/mm2
隔热值
0.55W/(m2·K)
延伸率
105%~125%
抗紫外线(300W,250~300mm,3000h)
颜色不变
承受压应力(压缩率10%)
0.1lN/mm2
烤漆耐污染性(70C,200h)
无
动态拉伸粘结性(停留15min)
0.39N/mm2
(2)当玻璃幕墙风荷载小于或等于1.8kN/m2时,宜选用聚乙烯低发泡间隔双面胶带,其性能应符合表9-9的规定。
聚乙烯低发泡间隔双面胶带的性能表9-9
项目
技术指标
项目
技术指标
密度
0.21g/cm2
剥离强度
27.6N/mm
邵氏硬度
40度
剪切强度(停留24h)
40N/mm2
拉伸强度
0.87N/mm2
隔热值
0.41w/(m2·K)
延伸率
125%
使用温度
-44℃~75℃
承受压应力(压缩率10%)
0.18N/mm2
施工温度
15℃~52℃
二、质量监理要求
(一)玻璃幕墙工程加工
1.一般规定
(1)玻璃幕墙在加工制作前应与土建设计施工图进行核对,对已建主体结构进行复测,并应按实测结果对幕墙设计进行必要调整。
(2)加工幕墙构件所采用的设备、机具应满足幕墙构件加工精度要求,其量具应定期进行计量认证。
(3)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固定隐框玻璃幕墙构件时,应在洁净、通风的室内进行注胶,且环境温度、温度条件应符合结构胶产品的规定;注胶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除全玻幕墙外,不应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
(5)单元式幕墙的单元组件、隐框幕墙的装配组件均应在工厂加工组装。
(6)低辐射镀膜玻璃应根据其镀膜材料的粘结性能和其他技术要求,确定加工制作工艺;镀膜与硅酮结构密封胶不相容时,应除去镀膜层。
(7)硅酮结构密封胶不宜作为硅酮建筑密封胶使用。
2.铝型材加工
(1)玻璃幕墙的铝合金构件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铝合金型材截料之前应进行校直调整;
2)横梁长度允许偏差为±0.5mm,立柱长度允许偏差为±1.0mm,端头斜度的允许偏差为-15';
3)截料端头不应有加工变形,并应去除毛刺;
4)孔位的允许偏差为±0.5mm,孔距的允许偏差为±0.5mm,累计偏差为±1.0mm;
5)铆钉的通孔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铆钉用通孔》GB152.1的规定;
6)沉头螺钉的沉孔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囿家标准《沉头螺钉用沉孔》GB152.2的规定;
7)圆柱头、螺栓的沉孔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圆柱头、螺栓用沉孔》GB152.3的规定;
8)螺丝孔的加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2)玻璃幕墙铝合金构件中槽、豁、榫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铝合金构件槽口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10的要求;
槽口尺寸允许偏差(mm)表9-10
项目
a
b
c
允许偏差
+0.5
0.0
+0.5
0.0
±0.5
2)铝合金构件豁口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11的要求。
豁口尺寸允许偏差(mm)表9-11
项目
a
b
c
允许偏差
+0.5
0.0
+0.5
0.0
±0.5
3)铝合金构件榫头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12的要求。
榫头尺寸允许偏差(mm)表9-12
项目
a
b
c
允许偏差
0.0
-0.5
0.0
-0.5
±0.5
(3)玻璃幕墙铝合金构件弯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铝合金构件宜采用拉弯设备进行弯加工;
2)弯加工后的构件表面应光滑,不和有皱折、凹凸、裂纹。
3.钢构件加工
(1)平板型预埋件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锚板边长允许偏差为±5mm;
2)一般锚筋长度的允许偏差为±10mm,两面为整块锚板的窗透式预埋件的锚筋长度的允许偏差为+5mm,均不允许负偏差;
3)圆锚筋的中心线允许偏差为±5mm;
4)锚筋与锚板面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ls/30(ls为锚固钢筋长度,单位为mm)。
(2)槽型预埋件表面及槽内应进行防腐处理,其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预埋件长度、宽度和厚度允许偏差分别为+10mm、+5mm和+3mm,不允许负偏差;
2)槽口的允许偏差为+1.5mm,不允许负偏差;
3)锚筋长度允许偏差为+5mm,不允许负偏差;
4)锚筋中主线允许偏差为±1.5mm;
5)锚筋与槽板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ls/30(ls为锚固钢筋长度,单位为mm)。
(3)玻璃幕墙的连接件、支承件的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连接件、支承件外观应平整,不得有裂纹、毛刺、凹凸、翘曲、变形等缺陷;
2)连接件、支承件加工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13的要求。
连接件、支承件尺寸允许偏差(mm)表9-13
项目
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连接件高a
+5,-2
边距e
+1.0,0
连接件长b
+5,-2
壁厚t
+0.5,-0.2
孔距c
±1.0
弯曲角度a
±2°
孔宽d
+1.0,0
(4)钢型材立柱及横梁的加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
(5)点支承玻璃幕墙的支承钢结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合理划分拼装单元;
2)管桁架应按计算的相贯线,采用数控机床切割加工;
3)钢构件拼装单元的节点位置允许偏差为±2.0mm;
4)构件长度、拼装单元长度的允许正、负偏差均可取长度的1/2000;
5)管件连接焊缝应沿全长连续、均匀、饱满、平滑、无气泡和夹渣;支管壁厚小于6mm时可不切坡口;角焊缝的焊脚高度不宜大于支管壁厚的2倍;
6)钢结构的表面处理应符合《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7)分单元组装的钢结构,宜进行预拼装。
(6)杆索体系的加工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拉杆、拉索应进行拉断试验;
2)拉索下料前应进行调直预张拉,张拉力可取破断拉力的50%,持续时间可取2h;
3)截断后的钢索应采用挤压机进行套筒固定;
4)拉杆与端杆不宜采用焊接连接;
5)杆索结构应在工作台座上进行拼装,并应防止表面损伤。
(7)钢构件焊接、螺栓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及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有关规定。
(8)钢构件表面涂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
4.玻璃加工
(1)玻璃幕墙的单片玻璃、夹层玻璃、中空玻璃的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片钢化玻璃,其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14的要求。
钢化玻璃尺寸允许偏差(mm)表9-14
项目
玻璃厚度(mm)
玻璃边长L≤2000
玻璃边长L>2000
连长
6,8,10,12
±1.5
±2.0
15,19
±2.0
±3.0
对角线差
6,8,10,12
≤2.0
≤3.0
15,19
≤3.0
≤3.5
2)采用中空玻璃时,其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15的要求。
中空玻璃尺寸允许偏差(mm)表9-15
项目
允许偏差
边长
L<1000
±2.0
1000≤I<2000
+2.0,-3.0
L≥2000
±3.0
对角线差
L≤2000
≤2.5
L>2000
≤3.5
厚度
t<17
±1.0
17≤t<22
±1.5
t≥22
±2.0
叠差
L<1000
±2.0
1000≤L<2000
±3.0
2000≤L<4000
±4.0
1≥4000
±6.0
3)采用夹层玻璃时,其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16的要求。
夹层玻璃尺寸允许偏差(mm)表9-16
项目
允许偏差
边长
L≤2000
±2.0
L>2000
±2.5
对角线差
L≤2000
≤2.5
L>2000
≤3.5
叠差
L<1000
±2.0
1000≤L<2000
±3.0
2000≤L<4000
±4.0
L≥4000
±6.0
(2)玻璃弯加工后,其每米弦长内拱高的允许偏差为±3.0mm,且玻璃的曲边应顺滑一致;玻璃直边的弯曲度,拱形时不应超过0.5%,波形时不应超过0.3%。
(3)全玻幕墙的玻璃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玻璃边缘应倒棱并细磨;外露玻璃的边缘应精磨;
2)采用钻孔安装时,孔边缘应进行倒角处理,并不应出现崩边。
(4)点支承玻璃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玻璃面板及其孔洞边缘均应倒棱和磨边,倒棱宽度不宜小于1mm,磨边宜细磨;
2)玻璃切角、钻孔、磨边应在钢化前进行;
3)玻璃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17的规定;
点支承玻璃加工允许偏差表9-17
项目
边长尺寸
对角线差
钻孔位置
孔距
孔轴与玻璃平面垂直度
允许偏差
±1.Omm
≤2.Omm
±0.8mm
±1.Omm
±12′
4)中空玻璃开孔后,开孔处应采取多道密封措施;
5)夹层玻璃、中空玻璃的钻孔可采用大、小孔相对的方式。
(5)中空玻璃合片加工时,应考虑制作处和安装处不同气压的影响,采取防止玻璃大面积变形的措施。
5.明框幕墙组件加工
(1)明框幕墙组件加工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
1)组件装配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18的要求。
组件装配尺寸允许偏差(mm)表9-18
项目
构件长度
允许偏差
型材槽口尺寸
≤2000
±2.0
>2000
±2.5
组件对边尺寸差
≤2000
≤2.0
>2000
≤3.0
组件对角线尺寸差
<2000
≤3.0
>2000
≤3.5
2)相邻构件装配间隙及同一平面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19的要求。
相邻构件装配间隙及同一平面度的允许偏差(mm)表9-19
项目
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装配间隙
≤0.5
同一平面度差
≤0.5
(2)单层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应符合表9-20的要求。
单层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mm)表9-20
玻璃厚度(m)
a
b
c
5~6
≥3.5
≥15
≥5
8~10
≥4.5
≥1:
6
≥5
不小于12
≥5.5
≥18
≥5
(3)中空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应符合表9-21的要求。
中空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mm)表9-21
中空玻璃厚度(m)
a
b
c
下边
上边
侧边
6+da+6
≥5
≥17
≥7
≥5
≥5
8+da+8及以上
≥6
≥18
≥7
≥5
≥5
注:
da为空气层厚度,不应小于9mm。
(4)明框幕墙组件的导气孔及排水孔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组装时应保证导气孔及排水孔通畅。
(5)明框幕墙组件应拼装严密。
设计要求密封时,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进行密封。
(6)明框幕墙组装时,应采用措施控制玻璃与铝合金框料之间的间隙。
玻璃的下边缘应采用两块压模成型的氯丁橡胶垫块支承。
6.隐框幕墙组件加工
(1)半隐框、隐框幕墙中,对玻璃面板及铝框的清洁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玻璃和铝框粘结表面的尘埃、油渍和其他污物,应分别使用带溶剂的擦布和干擦布清除干净;
2)应在清洁后1h内进行注胶;注胶前再度污染时,应重新清浩;
3)每清洁一个构件或一块玻璃,应更换清洁的干擦布。
(2)使用溶剂清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应将擦布浸泡在溶剂里,应将溶剂倾倒在擦布上;
2)使用和贮存溶剂,应采用干净的容器;
3)使用溶剂的场所严禁烟火;
4)应遵守所用溶剂标签或包装上标明的注意事项。
(3)硅酮结构密封胶注胶前必须取得合格的相容性检验报告,必要时应加涂底漆;双组份硅酮结构密封胶尚应进行混匀性蝴蝶试验和拉断试验。
(4)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板块时,不应使结构胶长期处于单独受力状态。
硅酮结构密封胶组件在固化并达到足够承载力前不应搬动。
(5)隐框玻璃幕墙装配组件的注胶必须饱满,不得出现气泡,胶缝表面应平整光滑;收胶缝的余胶不得重复使用。
(6)硅酮结构密封胶完全固化后,隐框玻璃幕墙装配组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9-22的规定。
结构胶完全固化隐框玻璃幕墙组件的尺寸允许偏差(mm)表9-22
序号
项目
尺寸范围
允许偏差
1
框长宽尺寸
±1.0
2
组件长宽尺寸
±25
3
框接缝高度差
≤0.5
4
框内侧对角线差及组件对角线差
当长边≤200时
当长边>2000时
≤2.5
≤3.5
5
框组装间隙
≤0.5
6
胶缝宽度
+2.0
0
7
胶缝厚度
+0.5
0
8
组件周边玻璃与铝框位置差
±1.0
9
结构组件平面度
≤3.0
10
组件厚度
±1.5
(7)当隐框玻璃幕墙采用悬挑玻璃时,玻璃的悬挑尺寸应符合计算要求,且不宜超过150mm。
7.单元式玻璃幕墙加工
(1)单元式玻璃幕墙在加工前应对各板块编号,并应注明加工、运输、安装方向和顺序。
(2)单元板块的构件连接应牢固,构件连接处的缝隙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密封,胶缝的施工应符合《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
(3)单元板块的吊挂件、支撑件应具备可调整范围,并应采用不锈钢螺栓装吊挂件与立柱固定竿固,固定螺栓不得少于2个。
(4)单元板块的硅酮结构密封胶不宜外露。
(5)明框单元板块在搬动、运输、吊装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玻璃滑动或变形。
(6)单元板块组装完成后,工艺孔宜封堵,通气孔及排水孔应畅通。
(7)当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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