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物价系统实施联合惩戒惩戒对象惩戒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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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物价系统实施联合惩戒惩戒对象惩戒措施
附件1:
发改(物价)系统实施联合惩戒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和政策依据
序号
惩戒对象
惩戒措施
政策依据
1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责任主体包括:
(1)上市公司;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4)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各方(含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
其中,以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主。
1.限制发行企业债券: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行债券。
2.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
2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1.限制发行企业债券。
2.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3.在实施投资、税收、进出口等优惠性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
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
3
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
1.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2.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3.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发行。
4.暂停审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科技项目。
5.严格、审慎审查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申报事项。
6.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政府荣誉。
7.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取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
4
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1.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债券。
2.停止执行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或者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3.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相关优惠性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享受相关优惠性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5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
1.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2.在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时,将其列入“从严审核”类,并在发行额度方面予以限制。
3.在申请粮食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限制配额依据。
4.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
5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
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
6
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1.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2.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7
质检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1.暂停审批与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
2.对发行公司(企业)债券从严审核。
3限制失信企业享受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4.将失信企业失信状况作为享受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5.限制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
8
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到期债务等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
1.依法限制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将失信责任主体相关信息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依据或参考。
3.在实施优惠性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责任主体,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
4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协助限制招录(聘)失信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
9
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
1.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2.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行企业债券。
3.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予以限制。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
10
统计部门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
1.暂停审批与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
2.对发行公司(企业)债券从严审核。
3.限制失信企业享受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4.将失信企业失信状况作为享受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5.限制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6号)
11
交通运输部门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
1.为失信当事人新增项目的核准提供审慎性参考。
2.对失信当事人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从严予以审核。
3.依法依规限制失信当事人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4.在实施投资、运输绿色通道等相关优惠性政策时,将失信状况作为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号)
12
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依法对失信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从严审核。
2.在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安排过程中,将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3.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享受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4.暂停审批与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
5.限制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346号)
13
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
1.在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安排过程中,将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信息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2.在实施投资、税收等优惠性政策时,将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情况,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3.限制发行企业债券。
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54号)
14
海关认定的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将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受惩黑名单的失信信息作为限制有关商品进出口配额分配的依据。
2.对发行公司(企业)债券从严审核。
3.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审批与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
4.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时,依法依规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5.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
15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未经许可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1.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2.从严审核发行企业债券。
3.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
4.限制获得荣誉称号,已经获得的按程序及时撤销,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
16
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1.在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时,将其列入“从严审核”类。
在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安排过程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2.限制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已取得的荣誉性称号应按程序及时撤销。
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
17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盐和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者
1.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2.在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时,将其列入“从严审核”类;依法限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3.在分配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时,将企业严重失信信息作为限制配额依据;在申请粮食进口关税配额时,将其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受惩黑名单的失信信息作为限制配额依据。
4.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
5.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
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经体〔2017〕1164号)
18
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
1.限制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的审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和保障资金。
2.限制科技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3.从严审核企业债券的发行。
4.停止执行惩戒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申请不予批准,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支持,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5.在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评先表彰等工作中,对惩戒对象予以限制和约束,将惩戒对象失信行为作为考核、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
19
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
1.限制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从严审核发行企业债券。
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455号)
20
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挂靠货车实际所有人及相关人员
1.在财政补贴资金安排过程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
2.对失信主体发行企业债券从严审核。
3.对失信主体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予以限制。
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553号)
21
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以及与保险市场活动相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1.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的重要参考。
2.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其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3.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其被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参考。
4.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各类荣誉称号;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579号)
22
列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
1.有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严重失信主体对外投资备案、核准等申请不予受理。
2.有关管理部门停止对严重失信主体对外投资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3.有关管理部门停止对严重失信主体服务贸易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4.将失信主体的失信记录作为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重要参考。
5.依法限制失信主体享受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6.对失信主体,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各类荣誉称号;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外资〔2017〕1893号)
23
国内贸易流通领域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1.各行政管理部门在主管领域内限制、暂停或取消对惩戒对象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2.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
3.从严审核发行企业债券。
4.限制惩戒对象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6.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943号)
24
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1.各行政管理部门在主管领域内限制、暂停或取消对惩戒对象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2.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
3.从严审核发行企业债券。
限制惩戒对象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
25
质检总局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进出口生产经营及相关代理企业
1.撤销其近三年内已获得的荣誉称号(如示范企业、原生态保护企业等),三年内禁止参与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2.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
3.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企业享受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4.对严重失信企业,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予以限制。
5.限制严重失信企业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限制严重失信企业申报草原征占用项目;限制其申报承担国家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限制严重失信企业申报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6.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将严重失信企业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与严重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暂停审批。
7.限制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6号)
26
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2.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
3.限制申请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记入科研诚信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
4.限制取得荣誉称号和奖励,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和奖励予以撤销。
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31号)
27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
1.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招录(聘)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
3.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申请补贴性资金支持。
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42号)
28
家政服务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
1.各行政管理部门在主管领域内限制、暂停或取消对惩戒对象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2.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277号)
29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被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
1.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依法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2.依法对失信企业获得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予以限制。
3.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
4.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
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
30
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
1.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和其他投资领域优惠政策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2.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
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申报中不予支持。
3.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价格执法检查等监管活动中,将失信当事人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4.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5.在实施投融资等领域相关优惠性政策时,将失信状况作为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737号)
附件2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XXX:
年 月 日,你向我机关提出的()申请事项,经审查:
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注: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3:
《发改系统联合惩戒结果报告表》
报告单位
惩戒对象
惩戒内容
惩戒结果
注:
1.“报告单位”为业务科室或县(市、区)发改委
2.“惩戒对象”办事机构和个人
3、“惩戒内容”办理事项,如申报发行企业债券、申报国家预算内投资
4、“惩戒结果”为不予受理,请复印或扫描《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一并发财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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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价 系统 实施 联合 惩戒 对象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