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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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现状及风险分析
北京是首都,是全国的政治、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古都和国际化大都市,人口稠密、建筑密集、经济要素高度积聚。
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增强各级政府的应急反应能力,对于维护首都社会安全稳定,保证经济社会正常运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具有重要意义。
危险化学品管理涵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等6个环节,涉及工业、农业、科研、卫生、教育等多个领域。
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1)重点集中地区为本市三环以内地区、通州区、房山区和大兴区。
其中重点是燕山石化化工区所属企业、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所属企业等;
(2)重点对象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液氯使用单位和液氨使用单位以及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3)受理化性质决定,所有危险化学品如管理不善,均可能引发事故;
(4)危险化学品引发的事故类型主要包括火灾、爆炸、中毒和泄漏,事故蔓延迅速、危害严重,影响广泛;
(5)事故涉及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六大环节,生产、运输环节发生的机率较大。
1.2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承和巩固成功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和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的成果,按照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原则,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快速、有效、及时、有序地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害程度,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首都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提供安全保障。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1.3.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区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1.3.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市、区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3.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
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
依法管理、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
1.3.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
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将日常管理工作和事故预防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同时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4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5事故等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一般(Ⅳ)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疏散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疏散转移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疏散转移2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和易燃易爆物质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
1.7预案体系
1.7.1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管理,由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各区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及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
1.7.2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是本市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以市应急委名义印发。
1.7.3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备案。
1.7.4各区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各区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和区县相关部门应急预案;街道(乡镇)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
各区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1.7.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2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和专家顾问组。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负责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
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协助总指挥做好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
各区县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和实施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具体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区县做好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组织开展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和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6)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工作;
(2)承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危险化学品事故重要信息;
(4)负责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负责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6)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7)组织拟订(修订)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区县制定(修订)区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8)负责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
(9)负责本市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10)负责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1)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管理工作;
(12)承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成员单位包括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政府,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职责分工如下:
(1)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指导市属新闻单位对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市属新闻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宣传,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
(2)市经济信息化委:
负责为处置事故提供有线、无线政务专网通信保障及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
(3)市民政局:
负责配合区县政府做好受灾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组织、发放灾民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4)市财政局:
负责按照分清渠道、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资金。
(5)市环保局:
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6)市交通委: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
(7)市商务委:
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以及市商务委负责的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8)市卫生局:
负责在事故现场(洗消缓冲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点);负责对伤员进行分检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9)市国资委:
负责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做好应急救援配合工作。
(10)市质监局:
负责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11)市安全监管局:
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整体工作。
(12)市通信管理局:
负责组织公共通信网受损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当事故造成指挥通信系统损坏时,统一调动各种通信资源,为抢险救灾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13)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
(14)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维护人员撤离区域社会秩序。
(15)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为应急抢险救援做好绿色通道保障,必要时,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16)市公安局消防局:
负责扑灭事故现场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对现场失踪人员进行搜救。
(17)各区县政府:
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建立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及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负责依法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和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具体应对工作;参与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应对工作。
2.4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聘请专家,组成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专家顾问组。
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为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处置方案;参与媒体宣传、危险化学品防范知识培训、教材编审等工作。
在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的基础上,扩充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专家队伍,建立并完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专家信息库,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尤其是风险重点对象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定期监测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要建立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监控、统计分析、验收销号制度,经常性开展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测、监控情况要定期报市、区县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1.2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应建立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设施,及时、有效开展监测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
3.1.3建立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形成评估、汇总、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全过程综合管理,实现对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应对。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由高到低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
(1)红色预警。
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
(2)橙色预警。
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
(3)黄色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时。
(4)蓝色预警。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或引发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
3.2.2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和黄色预警:
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县政府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2)橙色预警:
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应急办报请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红色预警:
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应急办报请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4)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3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区县政府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
蓝色预警响应:
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通知事发地消防队伍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原地待命。
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通知事发地消防队伍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调运事发地区县应急救援物资到现场;告知附近居民周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做好万一事态严重时的疏散准备。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应急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区县政府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
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撤离可能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通知相邻区县做好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应急队伍出动准备,确保随时调用。
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通知相邻区县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及时调运相邻区县应急救援物资到现场;组织周边居民迅速进行疏散。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送
4.1.1获悉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应立即拨打110、119、120、122电话报警。
4.1.2接报单位核实事故信息后,应及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
4.1.3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于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应及时报市应急办;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事发地区县政府要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最迟不晚于事故发生后2小时报告详细信息。
同时,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需将详细信息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4.1.4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
4.1.5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设备或设施名称);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事故概况和处理情况;人员伤亡及撤离情况(人数、程度);事故对周边自然环境影响情况,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报告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电话;续报相关情况。
4.1.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
4.2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4.2.2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县政府组织应立即组织人员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4.2.3当上级政府、部门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保护、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工作。
4.3指挥协调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接报的事故范围和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是否需要外界援助等情况进行事态的初始评估,初步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响应力量。
4.3.1一般事故(Ⅳ级)响应
由区县政府或事发地区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Ⅳ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3.2较大事故(Ⅲ级)响应
发生在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6个区的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Ⅲ级响应,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区政府、管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发生在其他区县的由事发地区县应急委负责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Ⅲ级响应,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必要时,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应急办派人到场,指挥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由主责部门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
4.3.3重大事故(Ⅱ级)响应:
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Ⅱ级响应。
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或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进行指挥决策,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
4.3.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响应:
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的Ⅰ级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事发地区县应急委和有关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
其中,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或有关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处置工作。
4.4现场处置
4.4.1赶赴现场
由市、区县两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同级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并立即调动本单位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
4.4.2实施应急处置
(1)确定现场处置方案。
市安全监管局依据事发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及特性,适时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
专家顾问组依据相关部门提供有关的基础资料和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为现场指挥部尽快研究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决策支持。
(2)交通管制。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3)安全疏散。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4)消防救援。
市公安局消防局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别、危险化学品特性、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协助开展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工作。
(5)应急监测。
环保部门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组织制定事发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布点监测有毒气体扩散或水体污染情况,迅速上报监测出的结果,提出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6)调查取证。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
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必须做出标记并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7)当发生由危险化学品泄漏或爆炸引发的火灾事故情况时,由市安全监管局立即请示现场决策总指挥,迅速成立现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市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具体指挥权交由现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5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4.5.1爆炸事故处置方案
(1)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
(2)确定爆炸地点;
(3)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4)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5)确定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6)明确爆炸地点危险化学品的存留情况及周围环境;
(7)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9)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确定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5.2易燃、易爆物质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
(1)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
(2)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3)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物质或有毒物质);
(4)确定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6)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
(7)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8)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9)确定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10)明确现场的气象信息;
(11)预测泄漏扩散趋势;
(12)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3)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4)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5)确定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6现场指挥部
4.6.1迅速组建现场指挥部
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适时组建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等级和性质等因素确定现场决策总指挥和现场处置总指挥。
现场决策总指挥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决策和全面指挥,现场处置总指挥由专家顾问组中人员或具有丰富的该类事故专业处置经验的人员担任,负责具体的应急处置执行工作。
现场指挥部应及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随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相关部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分工和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6.2相关工作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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