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实务核心考点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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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实务核心考点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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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实务核心考点归纳
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知识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1)
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1)
1.一般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即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2)重要性原则:
即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3)制衡性原则:
即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4)适应性原则:
即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5)成本效益原则:
即企业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2.小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的原则
(1)风险导向原则:
即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为出发点,重点关注对实现内部控制目标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领域。
(2)适应性原则:
即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发展阶段、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即内部控制应当注重实际效果,而不局限于特定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手段。
(4)成本效益原则:
即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2)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知识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2)
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2)
3.企业内部控制措施
(1)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①要求企业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②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
(A)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
(B)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
(C)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
(D)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
(E)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
(2)授权审批控制
要求企业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3)会计系统控制
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4)财产保护控制
要求企业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5)预算控制
要求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6)运营分析控制
要求企业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经理层应当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7)绩效考评控制
要求企业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单位内部控制制度(3)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知识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3)
单位内部控制制度(3)
4.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方法
(1)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2)内部授权审批控制
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3)归口管理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4)预算控制
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5)财产保护控制
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6)会计控制
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7)单据控制
要求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8)信息内部公开
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知识点】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财政收支的简繁、经营管理的要求):
1.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
2.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既无条件设立单独的会计机构,又无条件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机构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相关链接】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7章)
3.代理记账委托合同的必备内容
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2)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3)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5)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4.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5.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6.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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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1)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知识点】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会计工作岗位的主要种类
(1)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解释】出纳人员主要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工作。
(3)财产物资核算;
(4)工资核算;
(5)成本费用核算;
(6)财务成果核算;
(7)资金核算;
(8)往来结算;
(9)总账报表;
(10)稽核;
(11)档案管理。
【提示】①会计机构中对正式移交之前的会计档案进行保管的工作岗位属于会计岗位;②档案管理部门中对正式移交之后的会计档案进行保管的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不再属于会计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2)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知识点】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2)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2)
3.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4.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2)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①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②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5.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与单位负责人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3)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的,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6.会计工作交接
(1)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提示】不论是彻底离开该工作岗位,还是因故暂时不能工作,均应办理交接手续。
(2)监交
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要求
①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③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5)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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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知识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考试制度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2.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
(1)对于已取得中级会计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2)对于已取得初级会计资格的人员,如具备大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2年,或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4年,或者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担任会计员职务满5年,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
(3)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继续教育和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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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和总会计师
【所属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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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继续教育和总会计师
继续教育和总会计师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2/3。
二、总会计师
1.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2.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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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知识点】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为
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为
(1)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为包括:
①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②私设会计账簿的;
③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④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⑥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⑦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⑧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⑨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⑩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2)违反《会计法》规定,实施上述“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为”的:
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伪造、变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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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行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知识点】伪造、变造行为
伪造、变造行为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
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④其中的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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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行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知识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行为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行为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尚不构成犯罪的:
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④其中的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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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要点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知识点】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要点
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要点
违法行为
处罚部门
对单位的罚款额度
对涉事会计人员的
禁入措施
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涉事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涉事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授意、指使、强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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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意、指使、强令行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知识点】授意、指使、强令行为
授意、指使、强令行为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
①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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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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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第一章会计概述
【知识点】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
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
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是指先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定期根据记账凭证分类编制汇总收款凭证、汇总付款凭证和汇总转账凭证,再根据汇总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的一种账务处理程序。
汇总记账凭证是指对一段时期内同类记账凭证进行定期汇总而编制的记账凭证。
1.汇总收款凭证的编制
汇总收款凭证分别按“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账户的借方设置,在对各账户对应的贷方分类之后,进行汇总编制。
总分类账根据各汇总收款凭证的合计数进行登记,分别记入“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总分类账户的借方,并将汇总收款凭证上各账户贷方的合计数分别记入有关总分类账户的贷方。
2.汇总付款凭证的编制
汇总付款凭证分别按“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账户的贷方设置,在对各账户对应的借方分类之后,进行汇总编制。
总分类账根据各汇总付款凭证的合计数进行登记,分别记入“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总分类账户的贷方,并将汇总付款凭证上各账户借方的合计数分别记入有关总分类账户的借方。
3.汇总转账凭证的编制
汇总转账凭证通常根据所设置账户的贷方设置,在对所设置账户相对应的借方账户分类之后,进行汇总编制。
总分类账根据各汇总转账凭证的合计数进行登记,分别记入对应账户的总分类账户的贷方,并将汇总转账凭证上各账户借方的合计数分别记入有关总分类账户的借方。
【提示1】转账凭证必须一借一贷或多借一贷。
【提示2】如果在一个月内某一贷方账户的转账凭证不多,可不编制汇总转账凭证,直接根据单个的转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
一般步骤
1.根据原始凭证填制汇总原始凭证;
2.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填制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填制通用记账凭证;
3.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逐笔登记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5.根据各种记账凭证编制有关汇总记账凭证;
6.根据各种汇总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
7.期末,将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的余额与有关总分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8.期末,根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记录,编制财务报表。
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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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的内容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第一章会计概述
【知识点】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的内容
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的内容
特点
先根据记账凭证编制汇总记账凭证,再根据汇总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
优点
减轻了登记总分类账的工作量,便于查对和分析账目
缺点
当转账凭证较多时,编制汇总转账凭证的工作量较大,并且按每一贷方账户编制汇总转账凭证,不利于会计核算的日常分工
适用范围
规模较大、经济业务较多的单位
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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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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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第一章会计概述
【知识点】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
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
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又称记账凭证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是指根据记账凭证定期编制科目汇总表,再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的一种账务处理程序。
科目汇总表的编制方法
科目汇总表,又称记账凭证汇总表,是企业通常定期对全部记账凭证进行汇总后,按照不同的会计科目分别列示各账户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的一种汇总凭证。
科目汇总表的编制方法:
根据一定时期内的全部记账凭证,按照会计科目进行归类,定期汇总出每一个账户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填写在科目汇总表的相关栏内。
科目汇总表可每月编制一张,按旬汇总,也可每旬汇总一次编制一张。
任何格式的科目汇总表,都只反映各个账户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不反映各个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
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的步骤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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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的步骤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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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第一章会计概述
【知识点】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的步骤和内容
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的步骤和内容
一般步骤
1.根据原始凭证填制汇总原始凭证;
2.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3.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逐笔登记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5.根据各种记账凭证编制科目汇总表;
6.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7.期末,将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的余额同有关总分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8.期末,根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记录,编制财务报表。
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的内容
特点
先将所有记账凭证汇总编制成科目汇总表,然后以科目汇总表为依据登记总分类账
优点
减轻了登记总分类账的工作量,易于理解,方便学习,并可做到试算平衡
缺点
科目汇总表不能反映各个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不利于对账目进行检查
适用范围
规模大、经济业务较多的单位
不同账务处理程序有关内容汇总
【内容导航】
不同账务处理程序有关内容汇总
【所属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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