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期末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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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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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复习
合同法复习
一、单选题
1.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概念:
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务。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
不当得利的类型:
依据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是否基于给付行为,可以将不当得利区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
(1)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的给付不当得利。
包括:
第一,民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
第二,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
(2)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
向他人为给付时尚存在给付原因,但履行给付行为后法律上的原因不存在或消灭的,构成不当得利。
包括:
第一,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
第二,因给付原因嗣后不能实现产生的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基于受害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2.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概念:
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物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与代理的主要区别;
(1)无因管理是管理人在既无法定义务又无约定义务下实施的行为,代理行为则是代理人在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情况下实施的行为。
(2)无因管理的构成,需要管理人有为本人谋取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该意思不是效果意思,一般情况下不必表示出来;代理行为的进行,需要代理人有将法律后果归属于他人的意思,简称为代理意思,该意思为效果意思,必须表示出来。
3.买卖不破租赁T229、P349
买卖不破租赁的成立要件:
(1)须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
(2)须其转让发生于租赁物交付后承租人占有时;(3)须租赁合同原属有效。
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229条有关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
(1)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P346及相关法条
概念:
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人要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在同等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法院应予支持。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法院应不予支持: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5、要约
要约概念:
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1)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自动售货机之所以可视为一种要约,原因在于自动售货机的设置,必为特定人所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不特定的人作出但无碍要约所达目的时,相对人亦可为不特定人。
悬赏广告即是向不特定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3)要约必须要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这一要件是区别于要约邀请的主要方面,因为要约邀请不以缔结合同为目的;(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合同的条件,至少是主要条件,得因受要约人的承诺而使合同成立。
这一要件是区别于要约邀请的主要方面,因为要约邀请不具备合同的全部条件。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辨析: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区别点,是否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内容够不够明确具体。
6、T8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7、合同履行的地点T61
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应为履行行为的地点。
8、合同无效与解除
合同无效,即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不许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而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赋予法律效果。
合同解除,指在合同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9、中止履行
10、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保险合同、押赌合同、有奖抽奖或有奖销售合同。
11、合同无效(不安抗辩权)T68、69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后履行义务人有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极大可能。
即将后履行义务人的清偿能力不足作为先履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要件之一。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特殊要求:
(1)行使不安抗辩权还是任意解除合同,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继续性合同存在着区别于一时性合同解除制度的任意解除制度,当事人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依对方当事人反对与否为转移,T410。
在不安抗辩权产生的条件具备时,任意解除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也成熟了,于是出现了解除合同和行使不安抗辩权竞合的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有权自由选择,是行使不安抗辩权,还是行使解除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效果:
如果相对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那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由继续性合同的特性决定,合同解除时不能恢复原状或不宜恢复原状,所以,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如果合同还没有开始履行或先前的履行因为本期次履行能力的丧失而失去了意义,则可以有溯及力。
12、缔约过失
概念:
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
(1)当事人之间发生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指在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忠实、照顾、告知等义务;
(2)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3)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害;(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害是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3、代位权
概念:
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成立要件:
(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指债务人应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例外:
虽然债务未届履行期,但对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保存行为),如中断诉讼时效、申请预告登记、申请物权登记、申报破产债权等,无须等到债务人迟延履行即可代为行使;(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诉讼时效的中断: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中断的效力。
14、保证P146
概念:
保证,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这两种保证的最大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5、反担保P137
概念:
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担保、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以担保该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易于实现其追偿权的制度。
反担保的实行,应于原担保实行之后。
16、违约与解除
17、定金
概念:
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于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定金的种类:
(1)成约定金T116,指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因定金的给付,合同才成立。
(2)证约定金,指以定金为订立合同的证据。
定金的交付一般都标志着合同的存在,所以,其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3)违约定金,指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债务,则接受定金的当事人有权不予返还;接受定金的一方若不履行债务,则需双倍返还的定金。
违约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共同点,具有间接强制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效力;不同点,定金是事先交付,而违约金是在违约责任成立之后交付。
(4)解约定金,在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主合同。
(5)立约定金,为保证正式缔约而交付的定金,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拒绝立约,则丧失定金;接受定金的当事人若拒绝立约,则应加倍偿还定金。
18、违约定金的效力P163
(1)违约定金罚则生效的主观要件: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定金罚则也可以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为主观要件。
(2)违约定金罚则生效的客观要件:
在拒绝履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发生罚则效力,但在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
19、租赁合同
租赁的法律性质:
(1)租赁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此点使租赁合同与借用合同区别开来,因为借用合同虽然也重在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但借用人并不因此付出任何代价,其表现出无偿性。
(2)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
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租赁合同即成立,租赁合同的交付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所以,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
(3)继续性合同。
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并非一次给付即可完成,合同内容是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实现的。
《合同法》仅明文规定不定期租赁可由当事人随时解除合同,定期租赁没有明文规定。
(4)租赁合同具有非永续性。
T214,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的三种特性;
(1)人格性,租赁债权有人格性,出租人不得任意变更;
(2)物权化,狭义的租赁权是指对租赁物占有、使用和部分收益的权利。
租赁权的物权化就是指狭义的租赁权的物权化,T229。
(3)社会化,指借合同正义抑制合同自由的滥用,以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表现为租金限制、担保限制、租赁合同中止的限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转租的限制;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19、承揽合同T251
概念:
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法律性质:
(1)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
(2)是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报酬的合同(有偿合同);(3)承揽合同为双务合同;(4)承揽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故为诺成合同。
承揽合同无须采用特定的形式,因此为不要式合同。
承揽合同与悬赏广告的区别:
(1)承揽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悬赏广告属于要式行为;
(2)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悬赏合同属于实践合同;(3)承揽合同为双务合同,而悬赏广告为单务合同。
承揽人的留置权P369: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T264。
二、多选题
1、合同类型的认定
(1)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分为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2)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无偿委托合同为不完全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如赠与、借用。
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对方当事人虽不负对待给付义务,但要承担次要义务,仍为单务合同。
如附负担赠与。
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意义:
①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群权或不安抗辩权的规则,而单务合同不适用;②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发生风险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中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③双务合同中解除合同并溯及既往时,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受领的给付,而单务合同即使因违约而解除,也不发生违约方返还受领给付的后果,只能是守约方负担返还义务。
(3)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负相应代价,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些单务合同是无偿的,如赠与合同;而有些单务合同为有偿合同,如自然人间的有息借款合同。
(4)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借用、保管、等为实践合同,买卖等为诺成合同。
区分二者的意义: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5)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合同可分为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
一时性合同,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如买卖、赠与、承揽;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并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性地实现的合同,如雇佣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6)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采用法律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7)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不以他种合同存在为前提,称为主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存在为前提,叫做从合同。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与被担保的合同间的关系就是主从合同关系。
(8)以是否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可分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T64、65。
(9)以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可分为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实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的合同,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实定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如保险合同、押赌合同、有奖抽奖或有奖销售合同。
2、定金(部分内容见单选题)
(1)定金及其合同的法律性质:
①定金属于金钱担保;②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
定金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且应有定金的现实交付,因此具有实践性。
③定金合同为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时,定金合同亦无效。
(2)定金与保证金的比较:
保证金合同属于非典型合同,即无名合同。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而保证金不得类推适用定金罚则,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了定金罚则的效力。
(3)定金的成立:
定金合同为要式合同,定金的成立应当有书面定金合同。
违约定金和解约金既可以在主合同成立的同时交付,也可以在主合同成立后、履行前交付,因为在这段期限内的任何时候交付,违约定金的功效都是一样的。
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P62:
成立的合同只有符合法律的要求才会生效,与法律的要求相抵触就会被法律否定,或归于无效,或得撤销,或效力未定。
4、继续履行
概念:
即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使守约方尽可能地取得约定的标的的违约责任方式。
强制履行是同解除合同完全对立的补救方法,主张强制履行就不能请求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就不能请求强制执行。
构成要件:
(1)存在违约行为。
就违约形态而言,通常是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及拒绝履行。
在履行不能场合,不会发生强制履行责任;
(2)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合同的行为;(3)须守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情形T110:
(1)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是指债务的性质不宜强制履行。
如演员的表演债务等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够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因此在性质上决定了此类债务不宜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是指若要对标的物强制履行,则代价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不适用强制履行的其他情形:
(1)法律明文规定不适用强制履行而责令违约方只承担违约金责任或赔偿损失责任。
T311条前段;
(2)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履行实在困难,如果实际履行则显失公平,如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往往不成立强制履行。
5、T94条,合同的一般法定解除条件
6、代位权(部分内容见单选题)
债权人请求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债权请求权。
债权人代位权不是直接代理关系中的代理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系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债务人的名义,债权人代位权乃债权人固有的权能,并非来自债务人的授权。
债权人代位权也不是固有意义上的形成权。
债权人代位权不是固有意义上的形成权,而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法定权能。
固有意义上的形成权的行使,必定会形成一种法律关系,而债权人代位权虽然行使了,但并不见得奏效。
7、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关系中,对于单务合同需要履行抗辩及抗辩权的情形,则无能为力。
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抗辩及留置权等权利,则不受双务合同、单务合同的限制。
同时履行抗辩权:
(1)概念:
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相对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2)构成要件:
①须当事人互负债务;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③须他方不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3)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T72
先履行抗辩权:
(1)概念T67: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质的,后履行一方有全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构成要件:
①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②互负的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质。
不安抗辩权T68、T69:
(1)构成要件:
①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②后L履行义务人有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极大可能。
8、撤销
概念:
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
存在撤销原因的合同称为可撤销的合同,从撤销的对象来看,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因欺诈而成立的合同、因胁迫而成立的合同等。
重大误解包括: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2)对相对人的误解;(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5)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
撤销权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T55,该除斥期间为一年。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是使合同自其成立起无效。
撤销权消灭的事由T55:
(1)撤销权人在除斥期间未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人自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撤销权的无效原因T52第4项,即当事人通过约定限制甚至排除撤销权及其行使,构成了T52第4项规定的无效原因,不承认其效力。
三、案例题
1、合同的解除及权利义务的终止
(1)不具备合同解除条件的解除行为之法律后果:
原告:
泰森公司,被告:
佳路公司。
争议焦点是:
①合同是否解除;②被告是否应双倍返还定金。
①关于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
根据T96第一款和《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4条规定,被告对解除合同的效力有异议,应在收到解除的通知后的3个月内提起诉讼,确认解除的效力,否则该解除通知发生效力,被告在法定期内提起确认原告解除合同无效的诉讼,故该合同已于2012年6月15日解除。
②被告是否应双倍返还定金的问题: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是“交车时间为合同生效后15天,定金每台2万元,定金到账后合同生效,余款提车前全部付清”,由此可知,原告支付货款的义务先于被告的交车义务,根据T67条,被告有权拒绝原告的交车请求。
因此,被告拒绝交付车辆不构成违约,因原告已行使了解除权,涉诉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该合同不能履行是原告不履行约定的债务造成,根据T115,被告有权不退还定金。
被告不交付车辆行使的是法定的先履行抗辩权。
另外,使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不是合同解除,而是违约。
(2)张俭华、徐海英诉启东市取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
张俭华、徐海英;被告:
取生置业。
争议焦点:
张俭华、徐海英能否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涉案购房合同。
根据T94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赋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非违约方的法定解除权。
涉案房屋内部布局左右相反导致张俭华、徐海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合同目的包括主观目的和客观目的,客观目的即典型的交易目的,客观目的可通过社会大众的普通认知标准予以判断;主观目的为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的动机和本意。
一般而言,T94第四项中的合同目的不包括主观目的,但当事人将特定的主观目的作为合同条件或成交基础,则该特定的主观目的客观化,属于T94的规制范围。
2、违约与违约责任
(1)违约金调整应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基础:
原告:
腾达物业公司;被告:
李长江、王凤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违约责任形式到底属于赔偿损失还是违约金。
同时,本案还涉及到T116条关于违约金与定金选择适用的条款。
根据T44和T60,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合同于2016年8月10日开始解除,根据T114,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该合同中约定的数额确定,与违约金的性质更为相符。
根据《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9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该合同中约定的3万元的违约金确实过高,,故予以调整为8000元。
原告的相应损失应从二被告终止履行合同开始即2016年6月25日起计算到合同解除之日即2016年8月10日止。
庭审中二被告提出返还定金的主张,法院认为该定金可以在本案中进行折抵,折抵该3000元定金后,二被告最终应再付给原告5000元违约金。
根据T94可知,本案所涉的合同解除属于法定解除事由。
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二是享有解除权一方的单方意思表示。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限制,T95、96做出了相关规定。
四、辨析题
委托合同和居间、行纪合同的同异:
(1)委托合同:
①概念:
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
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委托人,允诺为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受托人。
②委托合同的性质:
委托合同为诺成、不要式的合同;委托合同为无偿合同或有偿合同;委托合同为单务合同或双务合同,当委托合同为无偿合同时,其为单务合同。
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其为双务合同。
(2)行纪合同T414:
①概念:
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其中以自己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人,为委托人;②行纪合同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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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 期末 复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