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49痕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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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49痕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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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49痕迹
附表6(CNAS-CL49:
2014)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痕迹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核查表
本核查表依据CNAS-CL08:
2013准则要求编制,编号与准则一致,其中准则的条款1和2在本核查表中省略。
填表说明:
本核查表只在CNAS-CL49适用时填写,“自查结果说明”应逐个条款进行详细描述。
3通用要求
条款
核查内容
对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名称、编号及章节/条款号
自查结果说明
备注
3.2保密性
3.2.1
鉴定机构是否制定保护客户机密信息的政策或程序文件?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对鉴定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保密,包括:
国家机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秘密?
因法律规定所进行的强制性鉴定,鉴定结果是否只报告委托方?
4管理要求
条款
核查内容
对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名称、编号及章节/条款号
自查结果说明
备注
4.1组织
4.1.6
鉴定机构:
c)是否明确对鉴定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人员、授权签字人、鉴定人和技术支持人员的岗位所需的职称、经历、专业技能等要求?
d)是否由熟悉相应鉴定方法、程序和结果评价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对鉴定人、技术支持人员和在培人员进行监督?
e)痕迹专业的技术管理者是否由痕迹鉴定专业基础扎实、知识结构满足痕迹专业要求、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
4.4委托受理
4.4.1
鉴定机构是否建立和保持委托受理控制程序?
h)在接收检材/样本时,是否对其来源、名称(或原有的标识)、数量、状态(造型主体、造型客体的物理性状)、采集或提取的方法、包装保存的状态、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和记录,并标注唯一性标识?
如发现检材/样本有异常情况,是否向委托方问询和核实,并在受理协议中注明?
i)鉴定过程中,如果对检材/样本可能产生损失、损伤、损坏,是否向委托方说明并得到确认和记录?
委托受理时,鉴定机构是否与委托方确认鉴定时限?
鉴定时限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如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时限的,是否征得委托方同意,并在受理协议中注明(补充样本的时间不计算在鉴定时限之内)?
4.7服务客户
4.7.1
鉴定机构是否与客户保持技术方面沟通?
是否将鉴定过程中的任何延误或主要偏离通知客户?
根据检测/检验结果给出的鉴定意见、解释说明、建议、指导意见等沟通内容是否进行记录?
4.13记录的控制
4.13.2
4.13.2.1
技术记录
痕迹鉴定的技术记录是否能够追溯到原鉴定的检验过程和鉴定意见的形成条件、依据?
技术记录是否包括但不限于:
——检验时间、地点、人员、设备、方法、气候、场所环境等信息;
——检材/样本的来源、名称、数量、状态及唯一性标识;
——实验样本制作过程、具体方法、取样的数量及其唯一性标识;
——检材/样本特定特征的数量、质量及是否具备鉴定条件的评价;
——检材/样本检验中特征符合点、差异点的客观状况及评价;
——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研判和鉴定结论;
——检材/样本检验中的流转保全状况和检验完毕后的处置意见、去向;
——鉴定人独立检验的过程及发现;
——鉴定组共同讨论的过程,特别是鉴定人之间意见分歧时,不同鉴定人的意见,以及做出最终鉴定意见的过程?
5技术要求
条款
核查内容
对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名称、编号及章节/条款号
自查结果说明
备注
5.2人员
5.2.1
鉴定人是否取得本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具备鉴定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10年以上本专业鉴定经历?
其他相关专业的鉴定人是否有痕迹鉴定专业技术系统培训经历?
痕迹鉴定授权签字人除满足上述要求外,是否熟悉本鉴定领域鉴定/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各种技术设备?
是否具备组织解决技术问题的能力、分析能力?
是否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在本鉴定专业连续从业5年以上?
5.2.2
鉴定机构是否有3名以上(含3名)取得痕迹鉴定专业执业资格的鉴定人?
5.2.3
鉴定机构聘用的技术支持人员,是否满足相应岗位任职资格的要求?
是否能够按照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工作?
是否制定年度监督计划,每12个月进行至少1次以上技能考核?
是否确保人员胜任且受到监督?
鉴定机构是否有程序以评估与选择提供意见的外部专家,并建立专家会诊制度?
是否对外部专家的资历、经验和能力水平进行审查,并建立专家库?
鉴定人是否对专家意见进行审查并对适用性负责?
5.2.4
鉴定机构的培训计划是否与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
在以下情况时,鉴定机构是否对人员进行重新培训和技能考核:
——人员的职责、岗位发生改变;
——政策、过程、程序、技术发生更改;
——人员离岗一年以上?
培训是否注重培训结果有效性的考核评价?
考核评价的内容是否包括(但不限于):
——书面知识理解;
——现场操作、专业判断、综合分析;
——言语表达和文字组织等能力;
——实操技能与设备操作的熟练程度?
鉴定机构是否每24个月对其人员进行至少1次重新培训?
是否每12个月进行1次以上技能考核,并记录?
在一个认可周期内,对鉴定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是否覆盖其所从事技术工作的全部内容?
如果有人员未达到考核的能力要求,鉴定机构是否有规定采取的处置措施?
5.2.8
鉴定机构是否保留与鉴定相关人员的教育、专业资格、岗位授权、鉴定能力、在职培训、工作经历和业务水平的记录?
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痕迹及相关专业的教育记录,如学历/学位证书、专业培训证书等;
——痕迹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执业证书;
——痕迹专业能力考核、评价及鉴定人、授权签字人等上岗的记录;
——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的评价记录;
——专业工作经历与业务水平评价记录?
5.3设施和环境条件
5.3.4
鉴定机构是否有保障人员安全的环境设施和确保安全操作的作业指导书?
在枪弹痕迹、爆炸物品、高危物品等检验区是否配备保障人身安全的设施和防护装备?
在鉴定机构以外场所工作时,是否具有(适应时)保护其高危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鉴定枪弹、爆炸物、剧毒、辐射、生物污染等物证,及在高空、高温、高寒等环境中检验的防范措施?
5.5设备
5.5.2
鉴定机构是否制订检测型设备和功能型设备的校准或核查程序?
对结果有重要影响的检测设备(如量具等)是否进行校准或检定?
对结果有影响的功能性检验设备(如低倍显微镜、比较显微镜等),或不能进行校准的检测分析设备,是否进行功能性核查,确保设备或软件处于完好状态,并满足相应的检验标准、技术规范和检验方法的要求?
5.5.5
鉴定机构是否保存主要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
除满足准则本条款所列之外,是否还包括设备的使用记录、设备校准的确认记录和功能性设备核查记录、设备软硬件的配置及升级或更新记录?
5.7抽样/取样
5.7.2
当鉴定工作涉及取样时,鉴定机构是否制定取样程序和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取样过程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全面性?
鉴定机构是否有文件化规定:
痕迹物证及载体采用先无损后有损的取样原则?
载体上同时附有血迹、微量物证、图文信息等物证的,是否与相关专业协商取样的先后顺序?
5.8检材/样本的处置
5.8.1
鉴定机构制定的检材/样本的处置程序,是否包括对补充检材/样本、鉴定检材/样本的处置内容,确保其“保管链”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能证明鉴定机构对检材/样本的有效控制?
无论检材/样本自身或者检材/样本的寄附物,是否尽可能避免破坏性检验?
5.8.2
鉴定机构的检材/样本标识系统,是否确保补充检材/样本、鉴定检材/样本在接收、传递与处置过程不被混淆,并得到持续有效的识别?
5.8.3
在接收检材/样本时,是否包括对补充检材/样本的来源、名称(或原有的标识)、数量及状态等情况进行审查?
如检材/样本有异常情况,是否及时向委托方问询和核实,并做好详细的记录?
5.8.4
鉴定机构是否对枪弹、爆炸等危险品检材/样本的存储、处置进行文件化规定?
是否确保其在运输、接受、处置、保护、存储和内部传递等过程中的安全性?
是否对其监控和记录,并保存执行记录?
5.9鉴定结果质量的保证
5.9.1
获认可的领域是否满足能力验证的频次要求?
无法参加能力验证的鉴定对象,一个认可周期内是否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间比对?
鉴定机构是否制订质量控制计划,对实施内容、方式、责任人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内部质量控制活动,是否在计划中给出结果评价依据?
鉴定机构是否对能力验证和实验室比对的结果进行评价,识别存在的或潜在的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因素?
必要时,是否启动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
5.9.2
痕迹鉴定领域的每项检验鉴定活动,是否至少有2名鉴定人参与?
鉴定人是否先独立检验,再共同讨论?
当鉴定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经讨论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是否采用增加鉴定人或外聘专家会诊等方式,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正确?
5.10鉴定文书
5.10.1
总则
鉴定机构对鉴定文书的规范是否有文件化规定?
是否要求:
鉴定事项,信息充分明确;检验方法,现行有效;检验过程,程序规范;综合分析,逻辑严谨;鉴定意见,客观准确?
5.10.2
鉴定文书的格式
鉴定文书的格式和包含的要素是否符合法规或行业所规定的要求?
5.10.3
5.10.3.1
鉴定文书的信息
鉴定文书的信息除准则所列内容外,是否还包括各类特征比对表(如指印特征比对表、足迹特征比对表、痕迹特征比对表等)、特征的标识或说明、制作人、审核人、制作日期等信息?
特征比对表是否充分支持鉴定意见的依据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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