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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执法的现实障碍及其对策
劳动执法的现实障碍及其对策
摘要:
劳动监察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执法的现实障碍,执法的现状已不尽如人意,一些影响执法的现实问题尚亟待解决。
如执法趋利化,职能部门执法功能的缺位,权利本位与人治观念的思想,由此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
本文根据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做出相应的对策,如创新执法监督机制,要加强责任意识,实施责任执法,同时实现思想观念上的转变。
关键词:
劳动执法,现实障碍,思想观念,责任监督机制
Abstract:
Laborinspectionlawenforcementprocessstillexistsmanylawenforcementoftherealisticbarrier,thepresentsituationofthelawenforcementhasnotlikepersonmeaning,someinfluencetherealityoflawenforcementproblemsremaintobesolved.SuchaslawenforcementQuLiHua,functionaldepartmentsandtheabsenceofthelawenforcementfunctions,rightstandardandtheconceptofman,whichcausedalotofsocialcontradictions.Inthispaper,accordingtotheexistingproblemofdetailedanalysis,andmakesthecorrespondingcountermeasures,suchasinnovationlawenforcementsupervisionmechanism,andtostrengthenthesenseofresponsibility,theimplementationofthelawenforcementresponsibility,andrealizethechangeoftheidea.
Keywords:
laborlawenforcement,obstacles,Ideaidea,Responsibilitysupervisionmechanism
目录
1引言4
2劳动执法的发展现状4
3劳动执法的现实障碍5
3.1执法趋利化6
3.2职能部门执法功能缺位6
3.3权力本位和人治观念7
4劳动执法现实障碍的解决对策7
4.1创新执法监督机制7
4.2强化责任意识,实行责任执法8
4.3实现思想观念的转变8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1引言
现实中,当出现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时,一个普遍的现象是,劳动侵权案件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有的职工上访很久也久拖不查,有的即使查了,但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有的还偏担资方,激化矛盾,最后酿成社会骚乱事件。
我们不否认确有个别劳动执法干部不作为,但也应看到,绝大多数劳动执法干部是尽心尽责的。
一些案件看上去没人管,是因为单靠劳动执法部门那有限的几员大将是管不过来的,在国外,劳动执法人员也不多,为何就能够从严执法呢?
因为,在国外,基层工会组织是“做实’的。
从构建新的社会管理体系角度看问题,中国也必须“做实”一个重要的“社会管理角色”—基层工会组织,敢于、善于替工会会员说话维权,代表工会会员与资方进行平等协商。
一旦广大的基层工会组织都能真正发挥作用,给受害者一个解决问题的“指望”,根本就不会有那么多的案件要闹上法庭,甚至激化成为骚乱事件的地步—劳动执法干部只需要杀“鸡”儆“猴”就可以了。
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郑国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对于劳动法规的有效实施,我们不能简单地呼吁增加劳动执法人员编制来解决问题,必须用新的视角来研完这一问题—政府,该放下的就放下;社会,该兴起的就兴起。
让群众组织来协助解决社会问题,比政府亲自管理效率要高得多。
这是一个需要勇气和智慧才能迈出的一大步!
2劳动执法的发展现状
中国机构改革这么多年,为什么有的部门分分合合而劳动劳动执法管理部门不仅没有被其他部门“吞并“,反而得到了职权方面的加强,就是因为劳动执法和劳动监察不仅事关劳工的个人利益,而且涉及到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国家的政权稳定。
如此越来越强势的部门,本应积极发挥职能为维护广大劳工的合法利益和正常用工秩序作出贡献,可笔者不得不说的是,时至今日我们所看到的劳动执法和劳动监察,太让人失望了,记得10年前.中国的环保部门和审计部门还是公认的“橡皮图章”,10年后的今天,这两个部门却赢得了巨大的社会声誉成为强势部门,这和社会环境的改变固然有关系.但他们自己的积极作为和依法办事也不能不说是重要的原因。
历史的事实证明,就政府机构或者官员而言,是否能直得民心不是靠宜传,而是靠实干。
我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的几年中,对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快劳动制度改革和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但是至今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在遵循《劳动合同法》方面不那么规矩,成了劳动执法中的盲点。
这些用人单位主要是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垄断性行业。
劳动执法机关和事业单位由于人员编制所限,常常会招聘一些临时从业人员担任工勤或辅助性工作,一些地区的工商、税务等单位中的不少协办员也都是临时雇用的。
再如电业、邮电、石油、自来水、铁路、烟草、医药、金融等一些被称为“时代宠儿”的公用事业企业单位,也雇用了大量的“非正式人员”,从事一些简单的事务性的工作。
上述单位用工时,大量地存在不与这些临时性就业人员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的现象,不履行正常的劳动用工手续,使用与解聘完全是长官意志,非常随意,而且给予的待遇也比较低。
然而,虽然如此,这些部门仍旧吸引着众多的求职者,尤其是年轻的求职者。
这是因为在这些单位从业,基本工资有保障,虽然挣钱不多,但总能按时开资,这与一般经济效益不太好的企业相比有一定的优越性。
其次,在这些单位从业,岗位比较稳定,不像一般企业受市场环境的影响而风险较大,弄不好需经常求职寻岗。
此外,能在这类单位工作的人员往往身后都有一定的背景或关系,常常能得到一些相应的照顾,所以这类单位一直是求职者垂青的热门。
但是,由于这些单位的劳资双方并没有按规定建立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存在着许多弊端。
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劳动力市场秩序,也为社会埋下了不少的隐患。
首先是工资待遇不平等,相差悬殊。
在这些单位中,“非正式人员”的工资要低于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半以上,而且很难谈得上其他的福利待遇,基本生活很难经得起物价动荡的冲击。
二是社会保险没有着落,后顾之忧无法解决。
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资金受国家财政部门的制约,或许无力为“非正式人员”们缴纳社会保险金,而那些具有垄断性的公用事业企业单位也因种种原因不愿与其建立明确的劳动关系,更不愿意担当这笔费用,这就给劳动者的今后生活留下了隐患,特别是中央提出“建立阶段性就业制度”以后,劳动者的一生中很可能会在许多个单位或行业中就业,如果某一劳动者一生中有几个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那么他在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成了问题,难以保证他在年迈时的正常生活水平。
这些问题在目前失业、下岗人员众多的情况下,似乎并不十分突出,能就业挣钱已是庆幸,但随着再就业工程的推进和时间的推移,问题将会逐步显性化,后果也很严重。
3劳动执法的现实障碍
在2010年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富士康又发生多起跳楼事件,不仅凸显企业存在较大的管理漏洞,而且暴露出我国劳动执法的严重滞后,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3.1执法趋利化
由于现代国家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变化的急剧性,在缜密的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对广大范围内的每一个细节都作出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因此,在劳动执法活动中拥有较大的的自由裁量权。
目前多数执法人员都是原劳动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没有经过劳动执法所必备的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配套的教育和培训。
劳动执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的宗旨、观念被淡化,而潜意识里的新拜金主义和官贵民贱思想的呈抬头倾向,劳动执法的主体先考虑的问题是权力的利益化的倾向,利益化的倾向变成劳动事务办理优劣的准绳。
执法趋利就是劳动执法的主体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时,不是从公共利益出发,而是追求小集团的利益或个人利益。
执法趋利化的具体表现有:
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武断专横、拖延履行职责、滥用或乱用戒具、执法活动反复无常、该罚不罚或不该罚而乱罚等等。
3.2职能部门执法功能缺位
据媒体报道说明,富士康的员工有“三怕”,一怕是管理层,管理层掌控了工人的绩效;二怕保安,因为在富士康保安打人现象较为普遍;三怕“分流”,因为可能导致工作多得累死人或无工可做。
这三个大问题若是实情,那么其中的每一项都能跟政府的管理不力联系起来。
劳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用人的单位出现如下情形的,依法给予劳动执法处罚;造成了劳动者的损害,应该担当赔偿的责任;以威胁、暴力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或违章指挥危及了劳动者的人身安全的;体罚、侮辱、殴打、拘禁或者非法搜查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以劳动法的规定和富士康员工的“三怕”对比一下,政府的管理部门在管理中的缺位是十分明显的。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不仅是执法发面的缺位,出现这种存在侥幸心理的企业,给广大的劳工在生理和心理上的负担,也是这些劳动保障部门应该对劳工进行法的普及,怎样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才是每一个劳工应该知道和必须去学习的。
同时对有劳工举报这些黑心企业的单位,一经查实就处以严重的处罚,对劳工照成伤害的更是加以双倍赔偿,让这些不法企业在严厉的惩罚机制下无法获得利益,一旦“弊”大于利,这些现象也就不会再发生了。
劳动执法不作为的情况较为突出,劳动执法机关任意迟延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缺乏履行职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许多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时间和期限,以保护公共利益和保护相对人利益,劳动执法机关应积极主动地去履行职责,如果故意拖延或不作为,势必损害公共利益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有悖法律精神的。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地方假冒伪劣横行,走私贩私猖獗,建筑市场、音像市场混乱等等,在很大程度上都与当地劳动执法机关故意拖延履行职责或不作为有关。
主要表现形式有:
(1)执法不严。
即执法不到位,管理不到位,处罚不到位,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处罚过轻,或简单地罚款了事,抑制不了违法行为。
(2)不作为。
即劳动执法者应作为而不作为。
(3)乱作为。
主要是非法妨碍和干预劳动执法以及拖延执行劳动执法决定等。
3.3权力本位和人治观念
现代的劳动执法是靠法律对劳动执法者的执法权的限制和约束为基点的,用意在于“依据法律的合理性制约劳动执法的随意性”,在我国的劳动执法领域中以言代法、有法不依、以权代法的现象依然存在。
人治观念和权力本位积习已远,推进依法执法必须克服劳动执法者的惯性。
法律工具主义的趋向致使劳动执法活动偏离了法治的轨道。
劳动执法的“法”就应是实现社会正义和人权保障的武器,然而现在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驱动下,登堂入室地变成劳动执法活动的规范的“红头文件”多似牛毛,充其量是“人治的法制”,和真正的劳动执法差别很大。
最后,宪法和法律至上有待确立。
现代劳动执法提倡法律优位与法律保留原则,都强调宪法与法律对劳动执法的统摄作用和绝对威慑力。
若劳动执法公务人员崇尚法律的意识不强,则实际劳动执法运作中权大于法的铁律终将打破。
4劳动执法现实障碍的解决对策
《劳动合同法》的总则中已十分明确地阐述了本法所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即在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等都隶属平《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之内,不应该出现“治外法权”的现象,如果我们对违法现象不严肃地加以纠正,就无法维持正常的劳动力市场秩序,保证社会的稳定。
因此,作为机关和事业单位,准后按规定同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履行正常的劳动用工手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其他种类的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也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行事,自觉地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劳动用工秩序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1创新执法监督机制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既要维护和捍卫法律的尊严,又要模范地自觉遵守和执行法规,同时更要接受用人单位和群众的监督。
要通过制度安排和纪律约束,控制监察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要以主办监察员制度为载体,大力推行劳动执法责任制;要以政务公开为主导,大力推进阳光执法、阳光监察;要以案卷评议制度为抓手,有效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和能力;要以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为手段,不断强化劳动执法监督。
对于新进人员,要把好进口关,加强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
同时,建立健全严格的监察员退出机制,对严重违反执法纪律或者难以适应执法工作的监察员,要进行严肃处理或者调离执法工作岗位;要按照法制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要求,全面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内抓管理,外塑形象,努力将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打造成一支作风正派、素质精良、纪律严明、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执法队伍;推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制。
“两错”制度是劳动执法部门对劳动执法人员办理的错案或执法中的错误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纪律追究其相应责任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4.2强化责任意识,实行责任执法
对于一些执法部门的缺位,我们必须实行责任执法,而责任执法必须包括以下几项要求:
第一,劳动责任执法的主体明确。
责任执法首先体现在执法组织上。
执法组织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包括各种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劳动执法人有不同的管辖权。
这些组织和人员必须明确责任,使每个执法的行为可以准确的找到责任人或责任区,这样责任执法才能实现。
第二,劳动责任执法的目标明确。
劳动执行人员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管职位高低,也不管工作的性质,执法行为必对应责任,不同的是,根据不同的行为,担当不一样的责任。
如实施违法的行为应承担被撤销的责任,而行为造成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劳动责任执法不存在无责任的劳动执法现象。
责任与权利是劳动执法的两大方面。
授予劳动执法机关权利的同时,必须规定相要承担的责任,责任和权利必须一致。
第四,当前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一部关于劳动执法工作公开化的相关法律,对劳动执法工作公开的义务、具体范围、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使劳动执法工作由随意性转为规范性,劳动执法工作实现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
除依法保密的事项外,应将劳动执法事务(如办事制度、办事程序、承办人、办事结果等)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或向利害关系人公开说明背景、条件、原因或理由,听取其意见并予以答复。
4.3实现思想观念的转变
要想在思想上有真正的提升,坚定依法治国观念,依法执法、依法治官是关键,他的核心就是约束执法的权力,树立公仆观念和服务意识,建立一支具备素质高的执法队伍,对执法的落实意义重大。
贯彻依法执法首先得解决执法和法的关系,就是确立执法者“法律至上”思想。
执法有从属性,法高于执法,这是依法执法的基本的内涵。
再者,加强劳动执法的干部领导的法制的教育,提高执法管理者的法律素质,彻底改变漠视法律、崇拜权力的思想。
树立法大于权的观念。
各级公务人员和政府机关,应加强学习,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之上,使自身行为更符合规范,完善自身的法律素质建设。
总结
劳动执法就预警来讲,要建立完整的企业用工的管理信息与反馈网络,加强对重点地区、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控力度,及时获取、准确分析各类信息,消除突发事件的隐患和潜在的不安定因素。
就应急来讲,要建立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
要正确把握企业劳资矛盾的新动向,未雨绸缪,临危不乱,尽早制订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专项预案,完善和落实劳动保障监察的应急处理机制,增强快速反应和及时应变的处理能力,努力将矛盾遏制在萌芽状态和未蔓延之时,尽最大可能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从执法的过程来说,在执法的同时实行有奖有罚的责任制,不能忽律任何的细节,把责任分实、分细,这是对人民的细心,人民也会对执法放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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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寻找新的劳资平衡线[J].经济导刊,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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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程计山.“任法”还要“任人”[J].中国发展观察,2011,(02)
致谢
随着本文的结束,大学生涯也行将结束。
回首这几年,在我的学习及生活中,师长、家人、同学、朋友都给予了我莫大的关心和支持。
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也得到了他们的指导与帮助在这里,我要真诚的感谢各位老师对我的孜孜教诲,感谢大家有缘能在生命中重要而充实的四年谢谢你们给我这么多的帮组和支持。
在我大学的最后一次作业的完成中,很幸运的能得到老师的指导与帮助,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要学习老师的求实精神。
这里,真诚的向老师说一句:
老师,感谢您!
同时,感谢与我共同走过大学的朋友们、同学们,每个在我最困难的时候,扶过我一把。
淮阴师范学院
学生姓名
缪雨
学号
Zh2008183
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
专业
法律系
题目
劳动执法的现实障碍及其对策
毕业论文
2012
年
05
月
指导教师
赖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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