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统计指标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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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统计指标名词解释
渔业统计指标名词解释
—、水产品产量.......................................................
(1)
第1条水产品特征及统计范围
第2条产量统计年度和统计者
第3条产量计量标准
第4条养殖产量与捕捞产量划分原则
第5条水产品分类
第6条海洋捕捞产量
二、水产养殖面积.....................................................(3)
第7条水产养殖面积
第8条海水养殖面积
第9条内陆养殖面积
三、水产苗种.........................................................(4)
第10条鱼苗和鱼种
第11条苗种数量统计原则
四、远洋渔业........................................................(4)
第12条远洋渔业产量和远洋渔船
第13条远洋渔业统计原则
第14条远洋渔业从业人员
第15条国外经营收入和盈余
五、水产力口工业....................................................(5)
第16条水产加工企业
第17条水产冷库
第18条水产加工品
六、全社会渔业总产值及水产行业第二、
第三产业总产值..................................................(5)
第19条全社会渔业总产值
第20条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总产值
第21条第三产业(流通和服务业)总产值
第22条计算总产值的价格
七、渔船...........................................................(6)
第23条年末渔船
第24条机动渔船
第25条非机动渔船
第26条沿海农户渔船
第27条渔政船
八、渔业灾害.......................................................(8)
第28条渔业灾害
九、水产行政事业单位及职工人数.....................................(8)
第29条水产行政事业单位
第30条全部职工
十、渔业乡、村及群众(非国有)
渔业人口与劳动力.................................................(9)
第31条渔业乡、渔业村
第32条渔业户
第33条渔业人口
第34条渔业劳动力
十—、固定资产投资.................................................(9)
第35条投资总额
第36条投资总额(按资金来源分)
第37条投资总额(按构成分)
第38条投资总额(按建设性质分)
第39条新增固定资产
十二、主要国有海洋渔业公司基本情况...................................(11)
第40条渔捞营业收入
第41条渔捞营业成本
第42条渔捞营业费用
第43条渔捞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44条渔捞营业利润
第45条工业和其他业务利润
第46条营业外收支净额
第47条全公司利润总额
第48条全公司利税总额
第49条全公司年末固定资产原值
第50条全公司年末固定资产净值
第51条年末实有渔船
第52条平均实有生产渔船
第53条平均出渔船
第54条年末全部职工
第55条平均职工人数
第56条航次
第57条出渔日数
第58条作业天数
第59条投网次数
第60条平均每千瓦小时耗油量
十三、渔民家庭当年收支情况调查..........................................(15)
第61条渔民家庭
第62条全年经营总收入
第63条渔业收入
第64条其他经营收入
第65条全年经营总支出
第66条渔业生产费用
第67条其他生产费用
第68条缴纳税款
第69条上交承包款
第70条缴纳其他杂费
第71条全年纯收入
第72条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
第73条生活消费支出
第74条家庭人口数
第75条家庭劳动力人数
第76条渔民收人调查数核定
附录:
渔民家庭收支调查方案
一、水产品产量
第1条水产品特征及产量统计范围
一、水产品是指渔业(捕捞和养殖)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成果。
水产品既是渔业生产的劳动对象,也是渔业生产的劳动成果,它包括除淡水水生植物以外的全部海淡水鱼类、虾蟹类、贝类、海藻类和其他类渔业产品。
渔业生产活动以外的其他水产工业、建筑业等创造的产品,都不能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
上岸统计前在海上加工的水产品必须还原(折算)成捕捞起水时的原始重量统计到水产品产量中。
(二)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渔业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成果,如鱼苗、鱼种、亲鱼、转塘鱼、存塘鱼和自用作饵料的产品,不是最终成果,不能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
(三)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
水产品在上岸前已经腐烂变质,不能供人食用或加工成其他制品的,不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
二、水产品产量统计范围包括全社会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个体生产者。
(一)国有渔业产量:
指国有渔业生产企业和事业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军队以及国有非渔业企业附属的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单位生产的水产品产量。
(二)非国有(群众)渔业产量:
1.集体渔业产量:
包括城乡所有使用集体投资举办的渔业企业生产的水产品产量(不论这些企业是以什么形式进行运作、经营都在统计范围之内)。
2.私营和个体渔业产量:
包括城乡私营渔业企业、农户和个人生产的水产品产量。
3.外商独资和港澳台地区在大陆独资渔业产量:
包括所有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投资的渔业企业的水产品产量。
上述经营形式以外的各种合作联营(如国有集体合营、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港澳台或华侨工商业者在大陆合作经营)的产量按合作各方资产所占比例大小分别计入国有、集体、私营和个体等的渔业产量中。
第2条产量统计年度和统计者
一、年水产品产量按日历年度计算。
即从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从养殖水域捕捞起水或者已从天然水域捕捞并已返航卸港的水产品均统计在年产量中,有的生产渔船在外地收港卸鱼或者在海上由收购船扒载收购的,也按到港计算产量。
二、水产品均由生产单位所辖地区进行统计。
例如,到外地捕捞且产品又在外地出售的,其产量亦应统计在本地产量中,外地不统计该产品的生产量。
同理本地的水产品产量中也不包括外地渔船到本港停泊出售的数量,以免在全社会产量中出现重复统计。
第3条产量计量标准
除海蜇按三矾后的成品计量、海参和各种藻类按干品计量外,其余各种水产品均按捕捞起水时鲜品实重(原始重量)计量。
第4条养殖产量与捕捞产量划分原则
凡人工养殖并已捕捞起水的水产品数量为养殖产量,凡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数量为捕捞产量。
一、凡是从人工投放苗种(不包括灌江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内陆养殖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计算为内陆养殖产量,否则为内陆捕捞产量。
二、凡是从人工投放苗种或天然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海水养殖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计算为海水养殖产量,否则为海洋捕捞产量。
三、稻田养鱼起捕产品,也计算为内陆养殖产量。
第5条水产品分类
分为海水产品和内陆水产品两大类。
一、海水产品:
包括海水鱼类、虾蟹类、贝类、藻类和其他海水产品。
(一)鱼类:
包括各种海洋鱼类,如大黄鱼、小黄鱼、带鱼、鳓鱼、马鲛、鲳鱼、鲷鱼、鲐鱼、蓝圆鲹、鳀鱼、远东拟沙丁鱼、太平洋鲱、海鳗、石斑鱼、梭鱼、金线鱼、马面纯鲀等。
(二)虾蟹类:
包括各种海水虾和蟹,如对虾、鹰爪虾、龙虾、毛虾、梭子蟹、青蟹等。
(三)贝类:
包括墨鱼、鱿鱼、牡蛎、蚶、蛤、贻贝、扇贝、鲍鱼、红螺、响螺以及其他经济价值较高的贝类。
(四)藻类:
包括海带、紫菜、裙带菜、石花菜、海萝、麒麟菜、江篱以及其他经济价值较高的藻类。
(五)其他海水产品:
包括海蜇、海参、海兽、珍珠等海水经济动植物。
二、内陆水产品:
包括除内陆水生植物以外的鱼类、虾蟹类、贝类和其他非植物类。
(一)鱼类:
包括各种内陆鱼,如青鱼、草鱼、鲢、鳙、鲤、鲫、鳊、鲂、罗非鱼、鳜鱼、鳗鲡等。
(二)虾蟹类:
包括各种内陆虾蟹,如:
罗氏沼虾、中华新米虾、河蟹等。
(三)贝类:
包括蚌、田螺及其他经济价值较高的贝类。
(四)其他(非植物类):
包括鳖、珍珠、人工饲养的蛙类等。
第6条海洋捕捞产量(分类)
一、分海区捕捞产量。
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区划分界线:
(一)渤海:
东以辽宁老铁山西角经庙岛群岛至蓬莱角连线与黄海为界。
(二)黄海:
南以长江口北角至韩国济州岛西南端连线与东海为界,东至朝鲜半岛与朝鲜海峡。
(三)东海:
南以闽粤省界经东山岛南端至台湾省南端的猫鼻头连线与南海为界,东止对马海峡日本硫球群岛与我国台湾省。
(四)南海:
东以巴士海峡、巴林塘海峡、菲律宾群岛与太平洋为界,南止加里曼丹,西临中南半岛及马来半岛。
二、分内、外海捕捞产量。
内、外海区分:
东海、黄海按80米等深线划分,以内为内海,以外为外海。
南海在东经112°以东按80米等深线,以西按100米等深线划分,以内为内海,以外为外海。
三、分中上层和中下层捕捞产量。
按捕捞海产品栖息水层的不同,分为中上层类和底层类。
(一)中上层类:
主要有鲐鱼、蓝圆鲹、青鱼(太平洋鲱)、金色小沙丁鱼、竹夹鱼、鳓鱼、鲳鱼、马鲛、脂眼鲱、园腹鲱、舵鲣、青鳞鱼、鲻鱼、鳀鱼、远东拟沙丁鱼等。
(二)底层类:
主要有大小黄鱼、带鱼、墨鱼、鱿鱼、比目鱼、鲷鱼、鳗鱼、对虾、毛虾、黄姑鱼、马面鲀、金线鱼等。
二、水产养殖面积
第7条水产养殖面积
是指在一切可以利用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水域中投入一定的水产苗种,并进行经常性的人工管养的水面面积,包括海水养殖面积和内陆养殖面积。
养殖面积法定计量单位为公顷,1公顷为15亩。
目前习惯上以亩作为计算单位的必须换算为以公顷为单位填报统计报表。
第8条海水养殖面积
是指利用滩涂、浅海、港湾进行鱼、虾蟹、贝、藻等海水经济动植物的人工养殖的水面面积。
在报告期内无论是否全部收获或尚未收获其产品,均应统计在海水养殖面积中。
但有些滩涂、水面不投放苗种或投放少量苗种,只进行一般管理的,不统计为养殖面积。
一、海水养殖水面分类
(一)浅海养殖水面:
是指在可养殖的浅海中进行海水经济动植物养殖的水面。
(二)港湾养殖水面:
是指利用港、湾,或在海边、河口附近的滩涂、洼地拦闸筑堤进行海水养殖的水面。
(三)滩涂养殖水面:
是指利用位于海边潮间带的软泥或砂泥地带加以平整、筑堤、建埕等进行海水养殖的水面。
二、海水养殖面积核算办法
(一)滩涂、拦闸的港湾,按计算土地面积的方法,即每666平方米水面统计为1亩。
(二)海水浮筏式养殖贝类和藻类,如海带、贻贝、扇贝等,按垂养方法,每放养150米长浮梗定为1标准台,每1标准台统计为1亩养殖水面,但计算时应注意:
1.浮梗的长度是唯一的标准,不考虑浮梗上挂多少苗绳以及苗绳的长短,只要浮梗的长度达到150米,就计算为1亩。
2.目前如果按50米长浮梗为1台者,必须3台折算为1标准台,以此类推。
3.采用平养的,边排浮梗的长度折半计算。
4.在同1台(条)浮梗上同时套养二种品种时,各品种的养殖面积按苗绳所占的比例进行折算。
(三)紫菜浮架式养殖按网帘面积180平方米统计为1亩养殖面积。
第9条内陆养殖面积
是指在内陆水域投放淡水鱼苗、鱼种进行人工养殖的水面面积。
按养殖水面类型不同,分为:
池塘、湖泊、水库、河沟及其他养殖面积。
池塘、湖泊、水库、河沟一般按当地历史习惯进行划分,其他面积则是指工厂化养鱼和非养殖水面中网箱养殖等面积。
内陆养殖面积核算原则:
一、对一些大江、大河、大湖投放苗种或灌江纳苗,只进行一般的繁殖保护、增殖水产资源者不统计养殖面积。
二、某些湖泊、水库、河沟虽有指定专人管理,也放养了一些鱼种,但起捕的鱼类中,人工养殖的各种内陆鱼不足30%的,这类水面不统计在内陆养殖面积中(这部分产量也不列入养殖产量而列入捕捞产量)。
三、稻田养鱼面积单独统计,不包括在内陆养殖总面积中。
三、水产苗种
第10条鱼苗和鱼种
鱼苗:
指孵化不久的幼鱼,一般体长6—9毫米,包括人工孵化和江河港湾采捕的天然鱼苗。
鱼种:
指由鱼苗培育而成的幼鱼,因出塘季节和培育期的不同,又有夏花、冬花、春花、仔口和老口等名称。
第11条苗种数量统计原则
由鱼苗鱼种孵化或育成的单位归属统计,外购苗种不再重复统计。
四、远洋渔业
第12条远洋渔业产量和远洋渔船
远洋渔业产量:
是指由各远洋渔业企业和各生产单位按我国远洋渔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的远洋渔船(队)在非我国管辖水域(外国专属经济区水域或公海)捕捞的水产品产量。
中外合资、合作渔船捕捞的水产品只统计按协议应属于中方所有的部分。
远洋渔船:
是指按上述办法、协议,在上述水域进行常年或季节性生产的渔船
第13条远洋渔业统计原则
一、产量统计按“随船核算”原则,即由报告年度负责渔船生产经营责任的单位,按隶属关系统计捕捞产量。
如本省企业远洋渔船由中水总公司或其他省外公司代管,只交管理费但自行核算经营的,则产量仍由本省统计;如本省企业渔船租赁给中水总公司或省外其他公司,由他们核算经营的,则由中水总公司或省外其他负责渔船经营的公司统计产量。
二、渔船和从业人员数量统计亦参照“随船核算”原则处理。
第14条远洋渔业从业人员
是指报告年在国外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项业务,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15条国外经营总收入和盈亏
国外经营总收入是指全年从事远洋渔业(捕捞生产)、当地收购和出售水产品等所有商业经营活动的全部收入(以美元结算)。
全部收入扣除生产成本、费用和缴纳有关税款的余额即为国外经营盈亏(亏损以负数表示)。
五、水产加工业
第16条水产加工企业
水产加工品是指采用各种生产技术和工艺,防止水产品腐败变质,保持其原有营养成分和独特风味;或改变水产品原始性状,制成各种用途的产品。
从事水产加工品生产的企业称为水产加工企业。
水产品加工能力是指建厂时设计的及后来改扩建新增的年加工处理水产品的能力。
第17条水产冷库
是指主要用于水产品冻结、冷藏和制冰的场所,一般以低温冷藏库数作为冷库座数。
冷库的冻结能力、冷藏能力、制冰能力均指冷库建造设计的生产能力;冷藏总量、制冰总量均指冷库全年实际完成数。
第18条水产加工品
一、冷冻水产品:
经快速冻结的水产品,不论是完整的或是去头、去皮(壳)、去内脏、切块(片)的;不论是否煮熟。
但不包括烤鳗、绞碎的鱼肉和鱼肝、鱼卵等水产内脏制品。
二、干制品:
经人工或天然干燥的水产品(包括烤鳗),不论是否经烹煮、烤熟、盐腌、调味、切块(片)、粉碎,但不包括饲料用鱼粉。
三、腌、熏制品:
经盐、盐水腌渍或微生物处理或熏制的水产品,不论是完整的或是切块(片)的,但不包括已经干制和罐装的。
四、罐制品:
装罐或装袋密封并经高压高温杀菌的水产品,不包括鱼肉灌肠。
五、鱼糜及鱼糜制品:
经绞碎的鱼肉及其制品,不论是鲜的、冻的或是经制作的。
六、动物蛋白饲料:
饲料用鱼粉、液体鱼蛋白。
七、水产动物内脏制品:
水产动物肝、肠、卵、精等,不论是鲜的、冻的或是制作过的。
八、助剂和添加剂:
从水产品中提取的某些成分,包括植物性、动物性、动物性胶体和工业用的水产动物油脂等。
九、水产调味品:
用生物发酵或其他方法制取的水产品调味料,包括酱、油、露、汤料等。
十、医药品:
以水产品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医药品,如甘露醇、碘、蛋白胨,鱼油、鱼肝油和其他水产动物油脂的系列制品,海马、海螵蛸,珍珠系列药品等。
十一、其他水产加工品:
海藻凝胶食品、珍珠及珍珠工艺品、其他未列名的水产加工品。
六、全社会渔业总产值及水产行业第二、第三产业总产值
第19条全社会渔业总产值
是以货币表现的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捕捞养殖水产品的总量。
包括:
一、人工养殖的水生动物和海藻的产值;二、天然水生动物捕捞和天然海藻采集的产值。
第20条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总产值
是指水产行业内从事水产加工、船舶机械仪器制造、渔用绳网制造等工业生产和从事渔港、养殖池等工程建筑施工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和合作联营等形式)所创造的总产值之和。
包括工业总产值和建筑业总产值两部分。
一、工业总产值包括:
(一)水产加工总产值:
是指水产加工企业采用各种生产技术和工艺从事对水产品的保鲜、加工或改变水产品原始性状,制成各种用途的产品以及制造保鲜用冰的产值。
包括将水产品制成十一大类国家标准水产加工品产值和冷冻、冷藏、理鱼等工业性作业价值。
(二)渔船渔机仪器修造总产值:
是指渔轮企业,渔机仪器修造企业建造和修理各种渔船、渔机、渔用仪器,包括渔船、渔船用柴油机、捕捞机械、助渔导航仪器设备、加工机械、养殖机械、装卸运输设备等的产值。
(三)渔用绳网制造总产值:
是指绳网制造企业制造各种渔业生产用绳网、绳索、网线、化纤等的产值。
(四)其他总产值。
二、建筑业总产值:
是指各类水产建筑企业(建筑公司、施工队、专业施工人员)从事各种建筑工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建筑物和房屋修理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勘探活动的总产值。
按扣除安装设备本身价值以外的全部用工投料的投资额计算总产值。
第21条第三产业(流通和服务业)总产值
是指水产行业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单位(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合作联营等形式)从事渔业产品流通、为渔业生产、管理及人民生活提供各种服务的价值之和,以营业额计算。
水产行业企业和单位从事第三产业包括:
贸易、饮食业、交通运输业、物资供销仓储业、房地产业、渔业科技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渔村文化教育卫生保健业、修理服务业等。
第22条计算总产值的价格
按当年价格和不变价格分别计算。
当年价格就是当年出售产品时的实际价格。
水产品当年价格以各地水产生产部门初次出售的价格的平均价格为依据;工业产品以产品在报告期的出厂价格为当年价格。
商业以零售价格为当年价格。
不变价格就是产品的某一固定年份的价格。
目前计算不变价产值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1990年工业产品不变价格》和《1990年农业产品不变价格》(全国通用)执行,未编入全国通用不变价格的产品计算产值时按省级补充目录的不变价格。
此外补充产品不变价格应按“不变价格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渔船
第23条年末渔船
是指水产行业内各种经济类型,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合作联营等形式(中外合作经营船属中方所有)的企业和单位年末所拥有的用于
海洋渔业和内陆渔业生产的机动和非机动渔船。
水产科研单位、学校从事水产科研考察和实习用的渔船以及商业部门的收购运输船不包括在内。
第24条机动渔船
是指配置机器作为动力的从事渔业生产和辅助渔业生产的船舶。
机动渔船分类如下:
机
动
生产渔船(即直
接从事渔业生产
的船舶)
按作业
方式分
拖网渔船
围网渔船
小型流刺网渔船
钓渔船
其他渔船
按主机
发动机
功率分
生产渔轮(即147千瓦及其以上者)
其他生产渔船(即147千瓦以下者)
渔
船
辅助渔船(即直
接辅助渔业生产
的船舶)
按职
能分
油轮、冷藏加工船、维修船、海上救助船、拖船、渔业指导船、渔政港监船、水产收鲜船等
按主机
发动机
功率分
辅助渔轮(即147千瓦及其以上者)
其他辅助渔船(即147千瓦以下者)
机动渔船的统计单位
一、总吨:
按船舶全部容积计算,即每2.83立方米为1总吨。
二、千瓦:
按引擎标定功率计算,1马力等于0.735千瓦,对经过增压的发动机,应按增压后的功率计算。
第25条非机动渔船
是指无配置机器作为动力的渔船。
包括风帆船、手摇船。
第26条沿海农户渔船
是指沿海农民购置或新造的只用于近海捕捞生产用的渔船。
第27条渔政船
包括“中国渔政”船和地方渔政船。
“中国渔政”船是指海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渔政船。
八、渔业灾害
第28条渔业灾害
是指由于各种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渔业机械,设施和水产品等财产损失以及人员伤亡。
“沉船”是指由于台风或触礁、相撞等自然或非自然灾害造成的渔船沉没。
“冲毁养殖池”是指由于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池塘池埂坍塌、养殖产品流失的池塘面积。
“损失水产品数量”包括由于养殖设备被毁、病害等原因造成的水产品实物损失(如大量养殖产品外逃、死亡腐败等)。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上述各种灾害、事故造成各种财产损失折价数额。
九、水产行政事业单位及职工人数
第29条水产行政事业单位
是指县及县以上各级独立的渔业行政主管机关和各种事业单位。
包括我部在各省市区的直属水产行政事业单位。
所谓“独立”是指对外办公有独立的牌子。
凡属“一套人马,几块牌子”的,统计“单位数”时,应分别统计,允许重复。
但“人数”应按比例分开,不得重复统计。
凡与农林水利等合署办公,对外无独立牌子的,则只统计“人数”,不统计“单位数”。
渔政管理机关还应包括环保、电讯等机构。
有些地方港监、船检机构未独立,包括在渔政管理机关内的,则只统计“渔政管理机关”一项。
第30条全部职工
是在水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具体包括:
一、长期职工:
是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
包括原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以及国有单位使用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和其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原计划外用工。
二、临时职工:
是指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职工。
包括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用的,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各单位中的长期职工与临时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职工。
计算“全部职工”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各基层单位的“全部职工”人数,原则上应按“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办法进行统计。
因此,不论是编制内的还是编制外的人员;不论是出勤的还是因故未出勤的人员;不论是在国内工作的还是在国外工作的人员;不论是正式的还是试用期的人员;不论是在本单位工作的还是临时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只要由本单位支付工资均应统计为职工。
(二)对于新招收的人员:
从其报到参加工作之日起,不论是否发放当月工资,即应统计为本单位职工。
对于自然减员、参军(包括参军后原单位仍发给部分生活费或补贴人员)、不带工资上学的人员,从其离开之日起即不再统计为本单位的职工。
对手调往其他单位的人员,如已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到期末人数和平均人数均应由原单位进行统计,调入单位从发放工资之月起统计。
十、渔业乡、村及群众(非国有)渔业人口与劳动力
第31条渔业乡、渔业村
在农村中,凡经营方针以渔业为主,从事渔业生产的劳动力占全部劳动力(均按整劳动力计算)60%以上的乡、村,即为渔业乡和渔业村,有的乡、村从事渔业生产的劳动力数量达不到上述比重,但经营方针一向是以渔业为主,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定为渔业乡、村的,亦可统计为渔业乡和渔业村。
第32条渔业户
是指农(渔)村和城镇住户中主营渔业生产的家庭。
凡家庭主要劳动力或多数劳动力从事渔业生产的时间占全年劳动时间50%(6个月)以上或渔业纯收入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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