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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冀时办使用方法
南皮县人民政府
关于向乡镇下放部分审批服务事项权限
及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权限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积极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构建省市县乡(镇)村五级便民服务体系,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乡镇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20〕5号)和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加强乡镇审批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务办〔2020〕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向乡镇赋权下放部分审批服务事项权限及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权限。
为切实做好事项下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推进“放管服”改革,重点扩大乡镇市场准入、城乡建设、民生保障等方面权限,加强乡镇行政综合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
实行流程再造,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建立健全网络化信息平台,推进网上咨询、受理和审批,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在村(社区)办理,实现村(社区)便民服务网点和网上服务站点全覆盖。
二、赋权下放事项范围
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的原则,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审批服务权限赋予乡镇。
根据省赋权指导清单,确定我县《第一批向乡镇下放的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和《第一批向乡镇下放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见附件1、2)。
其中,“乡镇现有可直接办结事项”“乡镇审核转报事项”是法规规章明确由乡镇和街道直接行使、审核转报的职权,各乡镇要全部依法实施;“县直部门向乡镇赋权下放事项”,各相关部门采取委托下放方式向乡镇进行赋权,赋权机关要与乡镇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县直部门向乡镇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交由乡镇受理或派员进驻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措施,健全完善审批与监管衔接机制,落实细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三、下放事项的衔接方式
(一)做好下放事项审批平台专网的交接工作
1.下放事项有业务系统专网的,专网管理权限在本级主管部门的,由相关部门根据下放时间要求,做好原审批部门账号停用、乡镇账号授权等相关工作;专网管理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由事项主管部门与上级部门进行沟通做好账号授权管理工作。
2.下放事项没有业务系统专网的,可使用沧州一体化平台审批。
(二)做好下放事项档案资料移交工作
赋权部门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本着下放事项业务有效衔接的原则,做好下放事项的审批资料和档案移交工作。
下放事项涉及的相关文件、制式证明、空白证照等统一进行交接。
(三)做好下放事项业务培训及指导工作
各乡镇与赋权部门积极配合,做好事项下放、工作移交等重点工作,7月15日前完成专网、档案资料移交。
赋权部门要做好下放事项的业务培训、指导、帮办,做到无缝衔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原审批部门已受理的许可事项及相关报名、培训、考试等业务工作,应按时办结。
未办结的,需作出书面说明,并将未办结事项的受理资料等要件移交,并协助下放后的乡镇共同完成后续办理工作,确保事项下放无缝切换,防止出现工作脱节和管理真空。
(四)做好下放事项的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工作
事项下放后,各乡镇与监管部门及时建立信息双向反馈共享机制,乡镇将承接事项的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同步推送相关部门,以方便部门后续监管;相关部门随时将行政处罚等监管情况告知有关乡镇,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
通过信息共享,建立“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双制约、共惩处”联合惩戒机制。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完善清单制度。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统一承办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明确本级负责的以及赋权下放的审批服务事项。
各部门延伸到乡镇的审批服务事项也一并纳入清单制度体系,最大限度进驻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办理。
建立完善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制度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二)优化服务流程。
推行“全科”综合受理模式,各乡镇窗口工作人员要具备独立完成受理工作的能力,减少群众等待时间。
依托业务系统专网或沧州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更多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行线上受理审查、审批办结、现场出证,提高服务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对已审核批准的证照,由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统一送达。
同时,根据自愿原则,提供证照资料邮寄服务,最大限度减少申请人跑办次数。
(三)强化内部管理。
完善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提供服务指引,优化服务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规范信息公开,公示窗口办理事项、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请材料、收费标准及依据、监督电话等,方便群众监督。
完善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投诉受理、责任追究、AB岗值守等制度,不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水平。
附件:
1.第一批向乡镇下放的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2.第一批向乡镇下放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南皮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7日
附件1:
第一批向乡镇下放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所属领域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71
民生保障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证受理
行政确认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7号)第五条、第八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冀政函[2005]7号)
民政局
72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八条
《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
民政局
73
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行政给付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医保局
74
教育救助申请受理
行政给付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第三十四条
教育局
75
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受理
行政给付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6年)第七条、第九条
民政局
76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申请受理
行政给付
中国残联印发《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残联
77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受理
行政给付
《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1]146号)第四条
住建局
78
退耕还林补贴申请受理
行政给付
《退耕还林条例》(2003)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印发的《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12]257号)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9
造林绿化补贴申请受理
行政给付
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印发的《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实施细节》(冀财农[2017]167号)
农业农村局
序号
所属领域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80
民生保障
户籍办理(进驻办理)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第三条
公安局
81
居民身份证核发(进驻办理)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公安部令第78号)第二条、第八条
公安局
82
居住证核发(进驻办理)
行政确认
《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2016年)第十条
公安局
83
税务登记(进驻办理)
行政确认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税务局
84
社会保险登记(进驻办理)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人社局
19
涉军事务
兵役登记
行政确认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修订)第十二条《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武装部
序号
所属区域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20
涉军事务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行政给付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退役军人事务局
21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行政给付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退役军人事务局
22
参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待遇申请初审
行政给付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退役军人事务局
23
卫生健康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初审
行政确认
原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8〕23号第六条、第九条
卫健局
24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行政确认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
卫健局
25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初审
行政确认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卫健局
26
民生保障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核
行政给付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51号)
民政局
27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
行政给付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民政局
28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审核
行政给付
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民政局
序号
所属领域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29
民生保障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初审
行政给付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民政局
30
医疗救助申请审核
行政给付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6号)
医保局
31
民生保障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灾民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
行政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局
32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初审
行政给付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民政局
33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初审
行政给付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十二条
民政局
34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初审、终止审核
行政给付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局
三、县级部门向乡镇赋权下放事项(20项)
35
市场准入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局
序号
领域所属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36
市场准入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四条
行政审批局
37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八条、第四十二条
行政审批局
38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办、注销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行政审批局
39
小餐饮登记证核发、延续
行政许可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局
40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延续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局
41
农药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行政审批局
42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行政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条、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局
43
护士执业首次、延续、变更、注销注册
行政许可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
行政审批局
序号
领域所属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44
市场准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行政审批局
45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行政审批局
46
木材运输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局
47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局
48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行政审批局
49
城乡建设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0
卫生健康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第六条
行政审批局
51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
行政审批局
52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局
53
再生育审批
行政许可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局
序号
领域所属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54
民生保障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续展、注销
行政许可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局
四、县级部门向乡镇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30项)
55
涉军事务
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障申请受理
行政给付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冀民〔2007〕57号)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局
56
涉军事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申请受理
行政给付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退役军人事务局
57
“三属”(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待遇申请受理
行政给付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9号)第四条
退役军人事务局
58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行政确认
《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2018年)第十条
退役军人事务局
59
伤残等级评定、补评、调整申请受理
行政确认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五条、第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局
60
卫生健康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请受理
行政奖励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冀政办函〔2005〕27号)
卫健局
61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受理
行政给付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16号)
卫健局
62
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受理
行政奖励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条
卫健局
序号
领域所属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63
民生保障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受理
其他行政权力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19年)第二条、第三条
人社局
64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受理
其他行政权力
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发〔2017〕5号)
医保局
65
就业失业登记证受理
行政确认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人社局
66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受理
行政确认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第七条
人社局
67
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受理
行政给付
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266号)
人社局
68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受理
行政给付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
人社局
69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申请受理
行政给付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
人社局
70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受理
行政给付
《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年)第二十五条;《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7号)第九条;省民政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指导意见》
民政局
附件2:
第一批向乡镇下放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所属领域
事项名称
实施层级
主管部门
1
涉军服务
退役军人信息登记服务
乡镇
退役军人事务局
2
伤残军人残疾关系转移服务
乡镇
退役军人事务局
3
卫生健康
免费避孕药具发放
乡镇、村(社区)
卫健局
4
免费孕前优生检查单发放
乡镇、村(社区)
卫健局
5
民生保障
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登记服务
乡镇
人社局
6
高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调查登记和就业服务
乡镇
人社局
7
异地居住企业退休人员资格养老协助认证服务
乡镇
人社局
8
公益性岗位管理和服务
乡镇
人社局
9
城乡低保户年检信息收集
乡镇、村(社区)
民政局
10
0-6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
乡镇、村(社区)
残联
11
贫困残疾人辅具适配服务
乡镇、村(社区)
残联
12
特色产品登记服务
乡镇、村(社区)
农业农村局
13
高素质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登记服务
乡镇、村(社区)
农业农村局
14
地力补贴发放
乡镇
农业农村局
15
棉花补贴发放
乡镇
农业农村局
16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服务
乡镇
县供销社
17
网上店铺登记服务
乡镇
行政审批局
18
出具捐赠凭证
乡镇
司法局
19
文化志愿者登记服务
乡镇、村(社区)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
法律援助服务
乡镇、村(社区)
司法局
21
人民调解服务
乡镇、村(社区)
司法局
22
救灾捐赠款物代收
乡镇、村(社区)
应急管理局
23
流动人口服务(委托办理)
乡镇、村(社区)
卫健局
24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乡镇、村(社区)
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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