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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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概述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
1992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
(限部印发)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国商业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
1992年3月1日
1992
关于批准发布《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1〕75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标〔1988〕281号文的安排,由商业部负责编制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与解释工作,由商业部负责。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1991年11月11日
编制说明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8〕281号《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商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市供销合作总社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有关经济建设与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的资料,进行了必要的科学技术分析论证工作,并吸取了近年来我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经验和参阅了国外有关资料,同时广泛地征求全国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
主要容有:
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建设条件、建筑与建设用地、配套工程设施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且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是为适应我国流通体制改革,实行开放式商品流通而建立的一种新型的商业组织形式,是集交易、信息、运输为一体的有组织、多功能的农副产品现货交易场所。
因此,在施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商业部基建储运管理司(地址:
市复兴门大街45号,邮政编码:
1008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国商业部
1991年8月15日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
第三章选址与建设条件………………………………………………………3
第四章配套工程设施…………………………………………………………4
第五章建筑与建设用地………………………………………………………5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7
附加说明…………………………………………………………………………9
附件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正确掌握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有效控制建设投资,全面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制、审批项目设计任务书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以经营果品、蔬菜为主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新建项目;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
应从我国国情和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并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做到经济合理、适用安全。
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可采取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局部投产、早创效益、再促建设的方式进行。
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用设施和原有设施。
不搞“小而全”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规模,宜按年经营量划分以下三类:
一类:
大于10万t以上~20万t;
二类:
大于5万t以上~10万t;
三类:
2万t与以上~5万t。
第七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年经营量,应根据供应围、供给率以与城市人均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具有能适应交易活动所必需的综合服务设施。
项目容宜按不同的
建设规模由下列设施构成,但也可根据条件和使用需要建设其中一部分。
一、三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1、经营设施:
交易厅、棚;
2、辅助设施:
仓库、香蕉烘烤房、车库、地磅房、码头、露天货场、道路、停车场、垃圾堆场、锅炉房与煤场、变配电室、门卫室等;
3、服务设施:
招待所;
4、办公生活福利设施:
办公用房、生活福利用房。
二、一二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除上述设施外,可增设冷库、挑选加工整理间等辅助设施和饮食服务设施。
一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条件的,可铺设铁路专用线、站台等辅助设施和增设仓库、露天货场,但铁路专用线从出岔点的引入里程不得超过2km。
第三章选址与建设条件
第九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根据农副产品流通规律,按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并应具有可靠的农副产品可供货源和与之相适应的销售市场。
第十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场址选择,应充分考虑农副产品上市季节性强以与商品保鲜等特性。
场址应选在农副产品流向合理、集散方便和交易成市的地域或传统的商品集散地。
第十一条场址必须具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第十二条场址应有良好的地形、地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场址附近应具有可供满足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使用的电源和给排水条件。
第十三条场址区域环境应符合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品经营的特殊性和储存要求。
场址附近必须避免下列情况:
一、有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
二、有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
第四章配套工程设施
第十四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和消防措施,宜配置变、配电室。
第十五条在国家规定的采暖地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厅宜设采暖设施,采用集中采暖的方式。
第十六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场区主干道路的路面宽度为7m。
场区周围应设置围墙,并应至少设两个出入口。
第十七条凡设有铁路专用线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可建设7~9m宽的货物站台。
第十八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设置通信设施。
第十九条一、二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具备条件的,可设置微机信息联机系统。
第二十条不同规模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车辆配置,不宜超过下列规定:
一类:
货车载重量吨位为22~30t,叉车3t、2t的各1台。
二类:
货车载重量吨位为16~20t,叉车2t的2台。
三类:
货车载重量吨位为10~14t,叉车2t的2台。
第五章建筑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农副产品的批发市场总平面布置,应以交易厅、棚为中心,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流程畅通、安全可靠。
第二十二条不同规模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各项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
各项设施建筑面积指标(m2)表1
设施类别
建设规模
工程名称
一类
二类
三类
经营设施
果品交易厅棚
5560~11100
2780~5540
1120~2760
蔬菜类交易厅棚
8340~16650
4170~8310
1680~4140
辅助设施
冷库
1250~2450
650~1250
仓库
1310~2000
910~1300
600~900
挑选、加工、整理间
310~500
200~300
香蕉烘烤房
210~300
130~200
80~120
车库
330~450
240~300
150~210
锅炉房等其他设施用房
310~400
210~300
160~200
服务设施
招待所
610~1000
410~600
300~400
饮食店、小卖部
210~300
150~200
办公生活
福利设施
办公用房
930~1250
690~900
460~660
生活福利用房
2680~4060
1750~2615
1090~1680
总建筑
面积
果品类批发市场
13710~23810
8120~13505
3960~6930
蔬菜类批发市场
16490~29360
9510~16275
4520~8310
注:
①表中指标应根据年经营量取值,年经营量大的取大值、小的取小值,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取。
②车库建筑面积应按实际配置车辆数确定。
③冷库的建筑面积,系按一、二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冷库建设相应为500~1000t、250~500t计算的。
第二十三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各类场地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
各类场地建筑面积指标(m2)表2
建设规模
工程名称
一类
二类
三类
露天货场
850~1600
530~830
300~500
停车场
1870~3720
940~1860
370~930
垃圾堆场
190~300
110~180
60~100
煤堆场
60~150
40~120
40~80
小计
2970~5770
1620~2990
770~1610
注:
①除煤堆场外,表中指标应根据年经营量取值,年经营量大的取大值、小的取小值,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取。
②煤堆场面积上限指标适用采暖地区,下限指标适用于非采暖地区。
第二十四条交易厅或交易棚的选用,应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和商品性能确定,交易厅、棚宜建单层建筑。
交易厅、棚宜分别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轻钢结构。
柱距不应小于6m,5净高不应低于45m,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交易厅可与服务、办公等设施合建多层建筑。
第二十五条交易厅、棚应采用混凝土地坪。
厅、棚应设有良好的冲洗排水设施。
第二十六条办公、生活、服务等设施宜合并建设,应采用多层砖混结构。
第二十七条场区建(构)筑物的外墙,宜采用普通装修。
第二十八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国家土地使用和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应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良田,少占耕地。
第二十九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筑覆盖率,宜控制在45%~55%。
第三十条不同建设规模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
建设用地指标(hm2)表3
建设规模
果品类批发市场
蔬菜类批发市场
建筑覆盖率
按45%计
建筑覆盖率
按55%计
建筑覆盖率
按45%计
建筑覆盖率按
55%计
一类
3.0~5.3
2.5~4.3
3.6~6.5
3.0~5.4
二类
1.6~2.9
1.4~2.4
1.9~3.5
1.6~2.9
三类
0.7~1.4
0.6~1.2
0.9~1.7
0.7~1.4
注:
①表中控制指标应根据年经营量取值,年经营量大的取大值、小的取小值,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取。
②表中所列指标不包括码头、铁路专用线建设用地面积。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一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程投资单位估算指标,宜控制在表4所列的数值围。
工程投资单位估算指标(元/t)表4
建设规模
经营品种
一类
二类
三类
蔬菜类商品
84~95
96~116
95~140
果品、其它类商品
76~88
89~109
88~133
注:
①指标中单价系按1989年地区价格为准;使用时,应该当年以与建设期末与1989年的价格差进行调整。
②指标中不包括土地征用后迁移补偿和铁路、码头建设以与处理特殊结构所需的费用等。
③表中指标应按建设规模、根据年经营量取值。
年经营量大的取小值、小的取大值,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取。
第三十二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各类设施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所占比例不宜超过表5所列数值。
各类设施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所占比例(%)表5
建设规模
设施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经营设施
38
33
33
辅助设施
36
38
30
服务设施
5
5
5
办公、生活福利设施
21
24
32
建筑安装费用合计
100
100
100
第三十三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厅、棚的工程投资单位估算指标与三材消耗指标,不宜超过表6的规定。
交易厅、棚工程投资单位估算与三材消耗指标表6
工程名称
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元/m2)
钢材
(kg/m2)
木材
(m3/m2)
水泥
(kg/m2)
交易厅
(钢筋混凝土结构)
50~390
45~55
0.010~0015
200~220
交易厅
(砖混结构)
300~340
25~35
0.040~0070
100~150
交易棚
(轻钢结构)
170~190
15~25
0.005~0010
30~50
注:
①工程投资估算指标中价格采用1989年地区价格;使用时,应按当年以与建设期末与1989年价格差进行调整,材料耗用量均系定额指标。
②表数据按单层建筑计取。
第三十四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工期,不得超过表7的规定。
建设工期(月)表7
工程类别
施工地区
一类
二类
三类
蔬菜类
果品、其他类
蔬菜类
果品、其他类
蔬菜类
果品、其他类
一类地区
18~26
16~21
14~18
13~16
11~14
11~13
二类地区
19~27
17~22
15~19
14~17
12~15
12~14
三类地区
20~28
18~23
16~20
15~18
13~16
13~15
注:
①建设工期指建筑工程基础破土动工起至完成全部工程设计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止的全部日历天数。
②铁路专用线、码头工程的施工应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其他工程同步进行,特殊情况下工期另计。
③表中建设工期应以所在施工地区按建设规模、根据年经营量取值。
年经营量大的取大值、小的取小值,中间值用插入法计取。
第三十五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劳动定员可采用下列指标:
一类:
400~255人;
二类:
250~165人;
三类:
160~100人。
注:
上述指标应根据年经营量取值,年经营量大的取大值、小的取小值,中间值系用插入法计取。
附加说明
本建设标准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名单
主编单位:
市供销合作社总社
主要起草人:
严振华罗文杰程志贤沪华世光
吴广平楼润初
附件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标〔1988〕281号《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的安排,由商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市供销合作总社编制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经建设部、国家计委1991年11月11日以建标〔1991〕758号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发布全国施行。
为了方便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予以印发,供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1991年11月
第一章总则……………………………………………………………………13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14
第三章选址与建设条件………………………………………………………15
第四章配套工程设施…………………………………………………………16
第五章建筑与建设用地………………………………………………………17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二条这两条阐明了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作用。
第三条本条规定了农副产批发比发市场建设标准的适用围。
(1)近年要新建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新项目大都年经营量在2~20万t之间。
(2)据国家有关部门所提供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五年计划和十年发展规划表明,近几年计划新建或改、扩建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除个别的年经营量在20万t以上外,绝大多数在2—20万t之间,其经营围主要是果品和蔬菜两类商品。
(3)根据调查,现有果品、蔬菜批发部、交易厅将根据流通体制改革需要,陆续改建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其改、扩建项目的建设标准要相应降低。
第四条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件:
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实际情况,本条制定了建设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由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主要营业设施是交易厅、棚,建成后即可局部投产,其他辅助设施可根据条件和需要陆续分期建设。
对社会已有冷库、仓库等公用设施的,要充分利用,尽量不建或少建。
第五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其他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之间的关系。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涉与面广,专业较多。
建设中除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对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和其他各专业的要求,也应遵守。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目前我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规模是以年经营量这个指标反映的。
据对、、、等20个城市的38个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调查,统计资料表明,年经营量2万t以下的占7个,20万t以上的仅1个,其余30个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年经营量均在2~20万t之间。
今后几年的发展规划也大都在这个围之。
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后,本条将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规模按年经营量的大小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等级。
第七条本条所述供应围系指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供应围的人口数量、供给率以与城市人均消费水平均以通过调查或根据统计资料得出。
年经营量也可参考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Cmn=C1·Re·Cdn·Cp
式中:
Cmn———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场年经营量(t);
C1———调节系数,一般为0.8~1.2,当主要考虑供应围人口与其消费水平逐年上升时,宜取近上限值;若供应围农贸集市比较活跃时,宜取近下限值;
Re———供应围的供给率,按实际状况确定;
Cdn———供应围每千人对农副产品平均年需求量(t/千人),可通过调查或根据统计资料取定。
Cp———供应围人口总量(千人)。
第八条本条规定了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各类建设规模所允许建设的单项工程的围。
条文中的“交易厅”系指四周有围护结构的建筑物。
“交易棚”为四周敞开的建筑。
办公用房分业务和行政两类办公用房,其中业务办公用房包括业务、开单、结算、洽谈、信息、打印、复印、银行、税务、公安、邮电等办公用房以与计算机房和现场管理室;行政办公用房包括党政工团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值班室、后勤仓库以与卫生间等。
生活福利用房包括职工更衣室和休息室、职工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食堂、浴室、集体宿舍以与公共厕所等。
一、二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品经营量多,吞吐时间跨度较大,为确保商品质量,可增设冷库,挑选加工整理间等辅助设施。
关于一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条文规定“有条件的,还可铺设铁路专用线”。
所谓“有条件的”是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铺设铁路专用线的规定以与资金、地理位置的许可等,条文还具体规定了“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从出岔点引入铁路专用线里程不得超过2km”作为限制条件。
第三章选址与建设条件
第九条本条阐明了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选址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有别于其他商业工程项目。
它经营的商品具有季节性强,上市集中、易腐烂以与保鲜要求等特点。
因此,所选场址应该在买卖发达、交易成市、集散方便、货流畅通的地方。
第十一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场址必须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作保证。
以公路运输为主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场址相邻干道的允许车流量应能满足因新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而引起增加的公路车流量。
在水路交通比较发达的地方,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产品是以水路运输为主的,则新建码头的规模与水路运输量相适应;若非以水路运输为主,但水路运输占有一定运量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则可视具体条件,建设相应于运量的码头或驳岸。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尤其是以经营果品类为主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充分利用铁路的运输能力,场地宜选择在铁路货场附近。
第十二条本条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中有关工程地质、水文、地貌、供电、给排水等条件,提出了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为了避免选址时因不注意场址附近的区域环境而造成为治理污染增加投资的现象,本条提出了关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区域环境的限制条件。
具体执行中,应执行当地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章配套工程设施
第十五条为了保证冬季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正常开展业务活动和防止进场商品受冻变质,本建设标准规定在国家规定的采暖地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厅也应设采暖设施。
第十六条为了满足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场区主干道能有两辆货运汽车同时运行的需要,做到集散迅速、出入畅通,本条规定了场区道路的宽度的出入口数量。
第十九条配置微机主要用于结算、统计、汇总以与对商品信息进行查询、制表和打印,并对主要商品行情作屏幕动态显示。
第二十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货运汽车和叉车,以便满足运输和装卸农副产品的要求。
本条所列的一、二、三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货运汽车和叉车的配置指标,系根据我国38个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调查资料,经统计分析后得出的。
鉴于当前我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运输任务主要依靠社会运输力量这一实际情况,条文中确定货运汽车的配置指标仅作为对社会运输力量不足情况下的一个补充,在社会运输力量严重不足的地区,其配置指标尚可相应提高。
第五章建筑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本条提出了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总平面布置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本条所确定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各类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调查资料、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围、经营量以与定额指标等因素,以估算的方法得出的。
确定下列单项工程建筑面积的依据是:
一、交易厅、棚:
交易厅、棚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主要经营设施,其建筑面积,可按下式计算取值。
Ae=C2·Amd·Cmd
Cmd=Cmn/d
式中:
Ae———交易厅、棚建筑面积(m2);
C2———调整系数,单层宜取1.0,多层宜取1.15;
Amd———日平均经营量每吨配建交易厅、棚建筑面积〔m/(d·t)〕。
计算经营蔬菜类商品的交易厅、棚建筑面积时,宜取30m2/(d·t);计算经营果品类、其他类商品的交易厅、棚建筑面积时,宜取20m2/(d·t);
Cmd———日平均经营量(t);
Cmn———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场年经营量(t);
d———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全年经营天数。
表1所列交易厅、棚的建筑面积指标系按C2=1.0,d=360天而计算得出。
若交易厅、棚为多层建筑时,则应按公式计算值取用。
上述计算公式中Amd值的确定,依据是对国15个经营果品和11个经营果品蔬菜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调查,其Amd值约需23.35m2/(d·t)和34.2m2/(d·t);参照国外的经验,其果品类批发市场的Am—d值约需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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