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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疫2
鼠疫(plague)是由啮齿动物和蚤把鼠疫杆菌传给人和动物的一种特殊的人兽共患病,其开始的症状与体征是无特征性的发热、畏寒、不适、头及四肢疼痛、恶心、喉痛,常见的是最早被蚤叮咬的地方其相关的淋巴结出现淋巴腺炎,这就是腺鼠疫,其90%发生在腹股沟淋巴结,少数发生在腋下或颈部,受害的淋巴结肿胀、红肿、变软、化脓,发热是最常见的。
鼠疫的发病有明显的季节性,南方的鼠疫(主要是腺鼠疫)多发生在春夏季节,青藏高原等地区的鼠疫(主要是肺鼠疫)多发生于夏秋季节。
鼠疫的传播途径主要有三种:
1.经鼠蚤传播 鼠蚤叮咬是主要的传播途径, 啮齿动物→蚤→人的传播是腺鼠疫的主要传播方式。
主要的媒介是印鼠客蚤等10余种蚤类。
2.经皮肤传播 剥食患病啮齿动物的皮、肉或直接接触病人的脓血或痰,经皮肤伤口而感染。
3.经呼吸道飞沫传播 肺鼠疫病人是通过呼吸、谈话、咳嗽等,借飞沫形成“人-人”的方式传播,并可造成人间鼠疫的大流行。
一般情况下,腺鼠疫并不造成对周围的威胁。
日常的预防措施主要是减少人被感染的蚤叮咬、直接接触被感染的组织或者暴露于肺鼠疫病人的可能性。
通过使用杀虫剂和驱避剂避免蚤的叮咬。
在农村避免处理老鼠。
实行“三报三不”制度, 鼠疫“三报”是指:
报告病死鼠、报告疑似鼠疫病人、报告不明原因的高热病人和急死病人。
鼠疫“三不”是指:
不私自捕猎疫源动物、不剥食疫源动物、不私自携带疫源动物及其产品出疫区。
二、鼠疫流行病学:
(一)传染源:
主要为鼠类和其他野生啮齿动物,其中以黄鼠属、旱獭属等尤为重要,借鼠蚤传播。
肺鼠疫患者是人传人的传染源。
(二)传播途径:
人鼠疫流行前每先有鼠间鼠疫流行,一般先由野鼠传家鼠。
家鼠死亡后鼠蚤另觅宿主。
鼠蚤吮吸病鼠血液后,病原菌在蚤前胃大量繁殖而发生壅塞,受染蚤再附人体吸血时,除散布含病菌的粪便于皮肤外,含菌血栓常因反流而侵入人体内。
蚤粪中的病菌偶也可被擦入创口而使人受染,当人将蚤打扁压碎时,蚤体内病菌也可经创口进入人体。
此种“鼠-蚤-人”是人鼠疫(腺型)的主要传播方式。
腺鼠疫可并发败血症而导致肺鼠疫,患者痰中的鼠疫杆菌可借飞沫或气溶胶以“人-人”的方式传播,造成人鼠疫的大流行。
此外,直接接触患者的痰、脓液,病兽的皮、血、肉,吸入染菌尘土、以口嚼蚤、进食未煮熟野生啮齿动物等,也有感染患病的机会。
最近研究发现,本病有由蜱类传播的可能性。
(三)易感者:
人群对鼠疫普遍易感,预防接种使易感性降低,患病后有持久免疫力。
流行季节与鼠类活动(黄鼠与旱獭能带菌冬眠)和鼠蚤繁殖有关,南方多始于春而终于夏,北方则多起于夏秋而延及冬季。
肺鼠疫以冬季为多。
鼠疫的临床表现
2008-10-289:
30 【大中小】【我要纠错】
鼠疫的潜伏期很短,多数为2-3天,个别病例可达到9天。
(一)全身中毒症状:
起病急,高热寒战,体温迅速达到39-40℃,剧烈头痛,恶心呕吐伴有烦躁不安,意识模糊,心律不齐,血压下降,呼吸急促,皮肤黏膜先有出血斑,继而大片出血及伴有黑便,血尿。
(二)各型鼠疫的特殊症状:
1.腺鼠疫:
为最常见,除上述全身症状外,以急性淋巴结炎为特征,为带有鼠疫菌的跳蚤叮咬四肢皮肤造成,多发生在腹股沟淋巴结,其次为腋下,颈部。
淋巴结肿大,坚硬,与周围组织粘连不活动,剧痛,病人多呈被迫体位,如治疗不及时,淋巴结迅速化脓,破溃。
2.肺鼠疫:
原发性和继发性肺鼠疫均是最重的病型,不仅死亡率极高,而且可造成人与人之间的空气飞沫传播,是引起人群爆发流行的最危险因素,它除具有全身中毒症状外,以呼吸道感染症状为主,咳痰,咳血,呼吸困难,四肢及全身发绀,继而迅速呼吸衰竭死亡,有时检查肺部体征与临床表现不符。
3.败血症型鼠疫:
主要是由于在剥食染疫动物时,鼠疫菌从皮肤破损处入血或由染疫蚤的直接叮咬所造成。
由于鼠疫菌未经过机体的免疫系统而直接进入血循环,使病人很快呈现为重度全身中毒症状,并伴有恐惧感,如治疗不及时会迅速死亡。
4.其他类型的鼠疫在全身中毒症状的同时伴有相应系统的症状如肠型、皮肤型、脑膜炎型、扁桃体型、眼型等。
鼠疫的控制措施
2008-10-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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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疫的控制措施:
(一)预防措施
1.健康教育:
是预防鼠疫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宣传培训基层卫生人员,以电视等各种形式,使广大群众了解鼠疫对人类的危害,懂得预防鼠疫的知识。
2.免疫接种:
目前我国选用菌苗是EV76鼠疫冻干活菌苗,由卫生部兰州生物制品所生产,免疫有效期为6个月,在鼠疫流行期前1~2个月以皮上划痕法进行预防接种。
预防接种的范围:
a.在发现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的地区,人群进行普遍接种。
b.进入鼠疫动物病疫区工作或捕猎的人员,在工作之前两个月内完成预防接种。
c.从事鼠疫强毒实验室工作人员。
禁忌症:
a.体温37℃以上,周身不适者。
b.患急性传染病者。
c.严重心、肝、肾及结核病患者。
d.妊娠前6个月及哺乳期、月经期。
e.体质极度衰弱者。
f.怀疑感染鼠疫或潜伏期内者。
(二)疫情报告: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21条的规定:
任何人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时,都应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疫情报告程序:
县(市、旗)卫生防疫机关判定鼠疫病人或动物鼠疫疫情后,填写疫情报告卡,迅速上报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机关,县卫生行政机关收到疫情报告卡片后,立即转报上级卫生行政机关直到卫生部,县卫生防疫机构接到材料后,在24小时内作出预报,在96小时内做出最初诊断。
(三)疫区处理:
1.人间疫区处理;有鼠疫流行病学指征和较典型的鼠疫临床症状,不能排除鼠疫者,可确定为疑似鼠疫病人,其所在地为鼠疫区,在当地党政领导、卫生防疫、公安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疫情指挥部的领导下,划定大小隔离圈,封锁隔离,并对在9日内与鼠疫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实行健康隔离和预防性投药治疗,如有离开本地者,应通报追踪,就地隔离留验。
在大小隔离圈内对鼠疫患者所用的各种物品均应进行彻底消毒和最后的处理(化学、高温、高压),尸体经消毒,焚烧后深埋,并对周围环境进行彻底的卫生清扫和灭鼠灭蚤。
以切断再传播的途径,当最后一例病人经疫区处理后九天,再无新发病人,可解除隔离。
2.动物间疫区处理:
在动物鼠疫流行区包括血清学阳性的现疫流行区进
行投药,彻底的灭鼠灭蚤,尤其是流行区内的居民点和交通要道周围,根据可能污染的范围,对直接接触者限制外出,监视九天。
在当年有鼠疫动物病流行的地区,禁止私自猎獭和剥食,作好人群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人群的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人间鼠疫的发生。
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2008-10-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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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 工作原则
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1.4 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4.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1.4.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
1.4.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腺鼠疫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卫生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国务院提出成立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国家和地方鼠疫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 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国务院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卫生部部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鼠疫疫情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卫生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局、工商总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新闻办、红十字总会、中央宣传部、总后卫生部、武警总部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卫生部:
负责组织制订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制订鼠疫疫情信息发布标准,授权有关单位对外及时发布鼠疫疫情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发展改革委:
紧急动用国家医药储备,迅速向疫区提供预防、控制疫情和治疗患者以及消毒等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及时组织调运疫区人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资。
外交部:
做好鼠疫应急处理的有关涉外事务,协助职能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
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
质检总局:
涉及国境卫生检疫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农业部:
负责做好疫区家畜的鼠疫动物病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商务部:
负责疫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林业局:
负责疫区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工作。
公安部:
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工商总局:
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
指导集贸市场开办者和有关动物及产品经营者搞好自律管理。
财政部:
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民政部: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
科技部:
协助提供鼠疫疫区处理所需技术,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教育部:
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中央宣传部、新闻办:
按照疫情控制的统一部署和有关部门、地方的请求,做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
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
信息产业部:
组织和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予以积极配合,保障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畅通。
旅游局:
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红十字总会:
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应完成营区内的疫情处理任务,并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管、污染扩散的控制及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1.2 地方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地方鼠疫应急指挥部由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
相应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
发生鼠疫疫情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
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
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
鼠疫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8)开展群防群控:
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国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鼠疫疫情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2.3 鼠疫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及其任务
2.3.1 应急处理专业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的专门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专业机构。
具体任务: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
(3)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4)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全国鼠疫疫情处理的技术指导及专业支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技术支援。
2.3.2 应急处理救治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救治机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确定重点救治机构。
具体任务: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建立国家、省、市(地)、县四级鼠疫监测体系。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全国鼠疫监测方案》,并指导各地实施。
鼠疫疫源省(区、市)及监测省(区、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按照《全国鼠疫监测方案》要求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工作。
必要时,在疫源不明地区或新发现的鼠疫疫源地区开展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
3.2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全国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4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1 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
Ⅰ级为卫生部,Ⅱ级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Ⅲ级为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Ⅳ级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3.4.2 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为Ⅰ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为II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Ⅳ级)为Ⅲ级预警,动物间鼠疫疫情达到下列强度时为IV级预警:
在某一类型鼠疫疫源地发生动物鼠疫大流行(黄鼠疫源地流行范围≥200km2,黄胸鼠、齐氏姬鼠疫源地流行范围≥500km2,沙鼠、田鼠、旱獭疫源地流行范围≥1000km2);或局部地区出现动物鼠疫暴发流行,且波及到县级以上城市;或动物鼠疫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对人群构成严重威胁。
4 信息管理与报告
4.1 信息管理
4.1.1 完善国家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全国的国家、省、市(地)、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门机构的信息网络,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4.1.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 信息报告
4.2.1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鼠疫防治专门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3 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
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4 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县级鼠疫防治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
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5 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的应急反应
5.1.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
卫生部接到特别重大鼠疫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提出成立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国务院根据卫生部的建议和鼠疫疫情处理的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成立后即按职责开展工作。
5.1.2 协调和指导疫区防控工作,负责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告国务院,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相应机关通报。
5.1.3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临时性鼠疫应急处理机构,负责部门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
5.1.4 疫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5.2.1 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疫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
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成立地方鼠疫应急指挥部,迅速掌握疫情态势并控制疫情,确定应急工作内容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5.2.2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和病例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工作建议,负责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和通报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5.2.3 卫生部承担协调和指导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派遣专家,组织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告国务院,并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适时建议国务院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控制情况,研究后续的应急处理对策。
5.2.4 国务院根据疫情和疫区省级人民政府的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反应
5.3.1 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疫情发生地市(地)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
根据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级人民政府。
5.3.2 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5.3.3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工作,派遣专家协助开展防治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市(地)级人民政府的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3.4 卫生部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5.4.1 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
根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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