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照付不议买卖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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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照付不议买卖合同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
天然气照付不议买卖合同
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季节(4月至10月)的,有关卖方在下游交付点向买方交付天然气容量的系数。
9、“年最大合同量”:
指在任一交付年度中,卖方有义务在下游交付点向买方供应的天然气最大气量,等于年合同量×最大日量/平均日合同量。
10、“日最大合同量”:
即“最大日量”指在任一交付年度的任一日中,卖方有义务在下游交付点向买方供应的天然气最大气量,等于适用于该交付年度的平均日合同量乘以适用于该季的交付容量系数的天然气气量。
11、“最大补提气量”:
指在某一交付年度内,年最大合同量与按规定调整后的该交付年度照付不议量的差额,且不超过买方已为之付款的补提气量。
12、“适当指定气量”:
指根据本合同,买方有权向卖方指定,而卖方有义务向买方交付的,且在任何一日均不超过日最大合同量。
13、“销售发票”:
天然气结算时,卖方向买方开具天然气销售增值税发票。
14、“交付点”:
指双方进行交付和提取天然气的地点,即天然气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点。
15、“供气压力”:
指卖方在交付点计量器具出口法兰的压力,单位为兆帕(MPa)。
16、“天然气计量“:
指卖方交付点计量器具测量值与输气损耗量的和。
17、“补提余额“:
指在某一时间,该时间点以前所有年度补提气量的累计量(但依据条款九约定已放弃提取权利的部分除外)减去该时间点以前年度买方已经提取的任何补提气量累计量之后的余额。
18、“输气损耗量”:
天然气计量以卖方交付点计量器具测量值与输气损耗量的和为准,买方可进行监督。
18-1-1、根据现行《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
“管输损耗为0.35%,其费用由买方承担”。
输气损耗量的计算公式为:
输气损耗量=实际供气量×0.35%
18-1-2、输气损耗费按如下公式计算:
输气损耗费=输气损耗量×该年天然气价格
19、“指定程序”:
指双方为实现在合同期内的交付提取需要,买方向卖方提前通知期望提取量的工作程序。
20、“天然气价格”:
指卖方在交付点向买方交付的天然气的价格。
21、“试运转期”:
从双方实际交付和接收天然气的日期开始,到起始日止的一段期间,双方协商为[30]日。
在此期间内,双方设施试运转,各方均应尽合理努力交付和提取天然气。
在试运转期内,卖方对买方将不承担短缺交付责任,而买方对卖方将不承担少提或照付不议责任。
二、买方气化目标
1、按照规划目标,本年度买方将实现对全市(县、区)建制镇(含新农村)覆盖、对重点工业用户覆盖、对旅游景区覆盖(详见表一)。
表一
年份
20XX年新增
建制镇(含新农村)
重点工业用户
旅游景区
2、买方20XX年供气设施建设及投资情况(详见表二)。
表二
年份
20XX年新增
建设管网(公里)
投资金额(万元)
3、买方20XX年用户发展情况(详见表三)。
表三
年份
20XX年新增气化
居民用户(户)
公服用户(户)
冷暖空调
热水锅炉
采暖锅炉(吨)
供热面积(平米)
三、气源、质量及用气范围
1、卖方向买方销售并交付的天然气主要来自国家陕京线系统或西气东输等输气干线。
卖方有权将主供气田的天然气(煤层气)与其他气田产出的天然气(煤层气)相混合,也有权以其它气田产出的天然气(煤层气)替代主供气田天然气供给买方,无需征得买方同意。
2、为确保“XX”总目标和各用户分目标的实现,卖方将按照全省规划,统一建设、运行和管理所辖区域管网,优化气源配置,买方不得另行接入其他气源。
3、卖方交付的天然气(含煤层气、煤质天然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GB17820-1999《天然气》中所规定的Ⅱ类天然气质量标准。
4、买方提取的天然气仅限于[]行政区内城市居民、公共福利及其他工业用户,不得跨行政区域供气(含CNG)。
未经卖方同意,买方不得跨行政区域供气,不得转让合同量指标。
四、供用量、指定程序
1、按照买方申报的年度用气计划,[20XX]年度卖方向买方供应天然气[]万方(具体见下表四),全年日均供应量为[]万立方米。
卖方以全年日均量的[]倍为每日最大保障用量。
表四计量单位:
万方
月份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合计
气量
日均
2、按照买方申报的年度用气计划,[20XX]年度第一季度卖方向买方供应天然气[]万立方米(具体见表五),日均供应量为[]万立方米,卖方以日均量的[]倍为每日最大保障用量。
表五计量单位:
万方
月份
1月
2月
3月
合计
气量
日均
3、实际用气量与本年度合同量的偏差应在年度总气量±10%范围内,卖方按照年合同量的90%—110%交付,买方按照年合同量的90%—110%提取并支付气款。
4、上述供应气量是双方根据目前上游资源状况初步拟定的供应量,实际供应气量将根据上游正式批准的供应气量按指定程序安排。
5、指定程序
本合同确认的供用气量按“日指定、周平衡、月计划”方式运行,日指定与月计划日均量的偏差应在±5%范围内,具体见合同附件《关于启用计划与收费平台后有关业务调整的通知》(晋天然气函【20XX】51号)。
如不能按指定程序用气,卖方将不保证供气压力及瞬时流量。
五、交付
1、交付地点:
卖方[]分输站。
2、输送方式:
卖方将通过管道在交付点向买方交付天然气。
3、交付压力:
Mpa。
4、气量交接执行合同附件《天然气计量及贸易交接管理办法》。
六、价格
1、根据省物价局文件晋价商字[20XX]160号规定,天然气居民用气价格为[]元/Nm3(含税),其他非工业用气价格为[]元/Nm3(含税),工业用气价格(含CNG、LNG)为[]元/Nm3(含税)。
2、根据买方申报,天然气实际结算暂按居民用气占[],非工业用气占[],工业用气占[]执行。
在价格执行过程中,卖方保留对该等比例进一步核查并按核实情况进行调整的权力。
3、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包括“中石油”等)或省出台新的天然气价格调整文件,本合同的结算价格将从文件生效之日起按新的价格标准执行。
4、额外气价格在本合同价格基础上上浮[10%](仅气价部分不含管输费)。
七、照付不议
1、从起始日开始的每一年(或其部分时间)应计算“天然气年度照付不议量”(简称“照付不议量”)。
计算方法为:
照付不议量=年合同量×折减系数。
7-1-1.考虑到买方天然气利用初始阶段的实际情况,自试运转期满的第一年为[90%],本年度照付不议天然气量为[]万立方米。
2、从起始日开始的每一年(或其部分时间)应计算“天然气年度净照付不议量”(简称“净照付不议量”),计算方法为:
净照付不议量=照付不议量-可扣减数量(7-2-1、7-2-2)。
用以计算净照付不议量的可扣减数量包括:
7-2-1.买方依据条款18而免责所在当年未能接收部分的累计气量;
7-2-2.由于卖方责任造成的任何在当年未能按时交付给买方的累计气量,但依据条款12-6,因买方逾期付款或拖欠气款造成卖方减供或停供的气量除外。
在计算净照付不议量时,对于同时符合上述7-2-1、7-2-2二项中一项以上情况的任何天然气量仅能计算一次。
八、额外气
1、在本合同年度内,一旦月实际气量达到月最大合同量,则此后买方提取的任何天然气气量即构成额外气,买方应按规定的额外气价格付款。
2、卖方没有义务但应尽合理努力供应买方指定的构成额外气的任何天然气气量。
对于卖方已向买方确认其有能力供应的额外气气量,卖方须保证供应,否则应承担相应的短缺交付责任。
对于卖方所书面确认供应的额外气气量,买方应按合同承担相应的照付不议义务。
如买方未提取卖方所确认供应的额外气气量,则买方也须承担相应的少提责任。
九、补提气
1、补提门槛
买方一旦完成其本年度的年合同量的照付不议量,减去本年中届时发生的短缺交付量,并减去本年中由于不可抗力或卖方计划内维护而少供(但卖方免责)的气量,买方即可开始提取补提气,最高可提到本年度的年最大合同量为止,之后方开始计算额外气。
2、补提期限
补提期限为3年,其后买方将丧失有关补提权利。
上年度补提气量0Nm3。
十、短缺交付
1、如果在交付年度,在年实际气量达到年最大合同量之前的任何一日,卖方未提供该日的适当指定气量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则适当指定气量与实际提供量之间的差额应视为短缺交付。
如卖方未提供卖方已确认的额外指定气量,则该未提供的气量也视为短缺交付。
2、尽管有上述规定,但短缺交付不包括卖方在任何一日因下列任何原因未提供的天然气:
10-2-1.影响卖方或卖方设施的不可抗力;
10-2-2.卖方设施的计划内维护;
10-2-3.买方的作为、不作为、疏忽或未遵守本协议条款,致使卖方无法履行供应适当指定气量的义务;
10-2-4.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停供或减供。
3、在买方的适当指定气量不小于该交付年度的平均日合同量的70%时,如卖方该日供应给买方的天然气气量小于该交付年度的平均日合同量的70%,则卖方该日实际供气量与上述平均日合同量的70%之间的差额气量应被视为短供。
该日的适当指定气量与卖方该日向买方所供气量的差额可抵扣照付不议量。
4、在买方的适当指定气量小于该交付年度的平均日合同量的70%时,卖方未交付的该日的适当指定气量的任何部分均应视为短供,并可抵扣对卖方的照付不议量。
5、短缺交付量的计算
短缺交付量=[(年最大合同气量×90%)-可扣减气量]-年实际交付气量
6、短缺交付量减收款
在合同期内若卖方发生短缺交付气量,则应向买方减收下述气款:
短缺交付量减收款=该年短缺交付气量×该年年末执行的交付价格×1%
十一、买方少提
1、本合同年度内,在年实际气量达到年最大合同量之前,如果买方在任何一日提取的天然气气量少于:
该日的适当指定气量加卖方确认的额外指定气量(如适用)×本年适用的照付不议系数,则上述两项数额之差即构成“少提”。
在年实际气量达到年最大合同量之后,如果任何一日的日实际提气量少于卖方确认的额外气气量,则上述两项数额之差即构成“少提”。
2、下述各项并不构成“少提”:
11-2-1.买方由于不可抗力而有权要求相应豁免其提气义务的任何部分气量;
11-2-2.任何短缺交付量;
11-2-3.买方由于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无法提取的任何天然气。
3、本合同年度内,如果在任何一个月内买方累计超过四日发生少提,则该月累计少提气量应计入该交付年度发生的少提气量。
在年终时由买方支付卖方按下列公式计算得出的少提补偿(“少提补偿款”):
少提补偿款=该交付年度发生的少提气总量×该年年末执行的交付价格×1%
十二、结算
1、买方应在卖方起始供气前7日内,向卖方预付天然气价款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如不按时交纳,卖方将不予供气。
2、天然气买卖按月结算,实行“先款后气”结算制度,结算日为每月25日(即截止每月26日早8:
00计量)。
3、买方需在每月12日前向卖方申报次月用气计划,并在当月20日前按所申报用气计划量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月计划量×气价)。
4、如买方未能按申报计划如期足额支付预付款,卖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在3日内支付,如在通知发出3日内仍未交齐预付款,卖方有权采取措施,包括向买方限压、限流直至减停供气,且在该限停供气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失由买方承担。
5、如买方对卖方开具的票据任何款项存有异议,应在支付款项的同时书面通知卖方,说明买方异议的性质和有争议的款项,但在提出异议过程中不得停止付款结算。
6、如买方在约定的应付款日期未付出款项,则买方向卖方交付日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应从各应付款项应付未付之日起一直计算到该款项由买方付出之日为止。
7、如买方在本年度合同期内实际提取的天然气量小于该年的净照付不议量,则买方除应向卖方支付按实际提取量支付天然气款外,还应在次年年度开始供气7日内,向卖方支付本年度实际提取量与净照付不议量差额气量的天然气价款。
十三、管道维护
卖方和买方均有权每年对各自管道设施进行两次计划维护,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安排一次,管道计划维护每年最多不应超过10天。
双方应尽合理努力进行计划维护的合作、协调,以最大限度减少计划维护对供气可能造成的影响。
每次维护提前5天,双方相互提供该计划维护书面通知,其中应载明:
该计划维护的日期和预计的持续时间;该计划维护对供气能力的影响程度。
十四、安全生产
1、因计划检修、临时检修设备等需要限量或中断输送时,应提前72小时通告买方。
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卖方应及时抢修,并在4小时内通知买方。
2、买方用气设施或安全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损害、损失时,以及买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拒不交天然气气款时,卖方有权减少直至中断输送。
3、双方每一方因工艺改造、生产事故或大的生产波动时,必须提前通知对方。
工艺改造要在对方完成准备工作后才能进行,否则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应由造成方承担。
4、卖方将根据维检修、生产事故或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买方应按照相应应急分配量做好安全供气工作。
十五、税务
1、双方应各自负责支付自本合同签署之日或其后任何时间生效的所有适用的法律或条例中规定的税种和费用。
2、在交付点交付买方之前的对卖方征收的所有税费由卖方承担;在交付点交付买方之后的对买方征收的所有税费由买方承担。
十六、责任
1、任何一方如未能按合同所约定内容履行自身承担的义务,并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违约一方应对该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2、直接经济损失专指,卖方少供气或单方停供气所导致的买方替补热源价格与天然气价格之间的差额,以等值发热量计算;或买方少提气、单方停止用气,卖方天然气购买价与销售价的差额,以合同日最大量计算。
3、任何违约一方均不应对另一方的间接损失或由于另一方自身过错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营业损失、业务中断或合同损失。
4、间接经济损失专指除直接经济损失以外的其它一切损失。
5、如因买方原因出现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没有意义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赔偿卖方损失。
十七、双方权利与义务
1、卖方权利义务
17-1-1.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要求买方支付费用,有权对买方的逾期支付行为收取违约金。
17-1-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买方的输配气管网、站场和设施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买方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17-1-3.卖方应尽最大努力按买方的合同量供应天然气。
2、买方权利义务
17-2-1.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天然气价款。
十八、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超出当事一方控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任何事件或情况,该事件或情况是上述当事一方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事故,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等。
18-1-1.意外事故专指以当事方合理审慎作业为标准所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或情况。
2、当事方应在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程度内,和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期间内,免除其履行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义务;但本合同己到期应付款的义务除外。
若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影响到正常的天然气交付和提取,则可以以该不可抗力影响的时间为限,将补提气量提取年限相应延后。
3、要求免责的当事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在可能的最短时间内:
18-3-1.通知另一方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18-3-2.在通知后7日内,向另一方提供有关该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文件和报告;
18-3-3.双方应尽力将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18-3-4.随时将依据条款18-3-3所采取的行动通知另一方;
18-3-5.在接到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文件和报告3日内,另一方有权要求核查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如在该期限内未提出核查要求,则视为认定该证明。
对另一方的核查要求,要求免责的当事方应尽量迅速让对方进入现场,但由此发生的风险和费用由提出进入的一方承担。
4、一旦不可抗力事件得到消除/停止,或对合同履行不再产生重要影响,则受影响一方应重新开始履行其合同义务。
5、分配
卖方可用的天然气气量和/或管道项目的运行能力,如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卖方自身外的其他原因而不能满足买方适当指定的气量以及从卖方购买天然气、通过管道项目或其任何部分接收天然气的其他用户所指定的气量,则卖方按照买方和其他用户对天然气不间断供应的需求,在买方和所有其他天然气用户之间公平合理地分配上述可用气量。
6、天然气市场、以天然气为原料或燃料的后续产品市场的变动,以及其他任何商业风险在本合同中不视为不可抗力。
7、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十九、其他
1、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双方已签订的《天然气照付不议买卖与输送基本合同》(20年)或《照付不议天然气供用区间合同》(20XX年-20XX年)。
2、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的签约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至合同期满。
4、本合同所有补充协议和附件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卖方指定银行买方指定银行
户名:
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卖方:
(签章)买方:
(签章)
签约代理人:
签约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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