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对外经贸学院章程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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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对外经贸学院章程最新版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章程(2021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办学秩序,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
英文名称:
ChongqingCollegeofInternationalBusinessandEconomics,英文缩写CCIBE。
学校地址:
重庆市合川区学府路9号、重庆市铜梁区学府大道304号。
经学校理事会决议,并经审批机关同意,可视需要设立或者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邮编:
401520
第三条学校性质:
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法人。
如法人属性发生变化,学校将按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政策法规进行法人登记。
学校为重庆海莱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全额出资,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办学宗旨:
坚持党对教育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社会责任感、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为重庆内陆开放高地建设服务,为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办学定位:
学校整体定位为应用型本科高校。
第六条学科门类:
学校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体,文学、理学、工学、艺术学、教育学等多学科综合发展,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七条学校体制: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理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同时设立监事会、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等机构,按照本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活动,理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坚持理事会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依法治校的法人治理结构。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委书记进入理事会。
第八条教育形式、层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
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适度保留特色专科教育,按需求开展继续教育、国际合作教育和职业培训,经批准开展研究生教育。
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设置、调整学科专业,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和学习制度。
第九条办学规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适时适度调整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18000人左右。
第十条学校接受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师生、校友及社会各界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举办者
第十一条学校举办者:
重庆海莱科教发展有限公司
主管部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登记部门:
重庆市民政局
第十二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修改学校章程和审定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二)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定预算、决算;决定学校重大投资、资产采购和处置;监督管理学校的资金和资产;
(四)听取院长述职报告,评估、督导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五)决定学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定额、工资和福利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与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三)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校
第十四条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人才培养在学校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社会责任感、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体系、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鼓励自由探索和协同创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师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平台。
第十六条服务地方积极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坚持国际化办学道路,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服务“一带一路”发展倡议。
第十七条构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核心的文化氛围,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先进的思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
面向社会开展多层次、多类型、多领域的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教育基金,接受社会捐赠。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登记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学校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教育事业及资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不得挪作他用。
学校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校友会。
在学校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教职工和曾被本院聘任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以及被授予荣誉称号的社会各界人士均为学校校友。
校友会的宗旨是团结、依靠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力量,为学校发展和广大校友服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备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设理事7名,其中理事长1名,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各1名,其他理事3名。
理事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除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之外的理事由举办者委派产生,理事长由举办者提名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出任理事的教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校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理事离任时,其理事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同意是否变更举办者;
(二)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三)聘任和解聘校长、财务负责人,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校长;
(四)批准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批准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校规章制度;
(六)筹集办学经费,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薪酬福利方案;
(八)决定增加或减少学校开办资金;
(九)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履行学校法定代表人职责;
(二)领导理事会工作;
(三)依照学校章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遇特殊事宜,有权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紧急会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决定,检查落实情况;
(五)负责签署理事会文件及重要协议;
(六)提名学校校长、财务负责人;
(七)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校长1名,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聘任。
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经理事会批准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制定与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学校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年度决算方案;
(三)组织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提名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依法聘任或解聘学校教职工,实施奖惩;
(四)全面负责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所需的各类人才;
(二)在办学方向、教育改革与发展中起保障作用,在依法办学中起监督作用;
(三)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四)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五)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组织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等有关工作;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文化建设;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中共重庆对外经贸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学校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人是校党组织成员,1人是教职工代表,另1人由举办者委派。
教职工代表监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举办者委派的监事担任。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学校理事及其近亲家属、校长及副校长、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每届任期4年。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督查学校财务管理;
(二)监督理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节决策机制
第二十九条学校理事会的决策须由理事会会议作出。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并说明拟议内容,经理事长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他理事代行召集和主持;因故不能现场出席的理事可以使用通信方式出席会议或者书面授权其他理事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书面授权要界定授权事项和表决意愿,既不授权又不出席的视为表决弃权。
理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决议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同意是否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批准学校发展规划;
(五)批准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决定增加或减少学校开办资金;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是学校行政事务决策的基本方式。
校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定期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其他学校领导主持召开,讨论、研究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校长应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党委与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进行日常沟通和协商决策的重要形式。
党政联席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审议学校的重大事项,依法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
第三节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学校与二级学院(系)、处(部、室)两级管理,二级学院(系)、处(部、室)在校长领导下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生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二级学院(系)、处(部、室)实行院长(系主任)、处长负责制。
第三十四条学校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院系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院级党政联席会议依照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学校院系主任(院长或主持工作负责人)是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院系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主任(院长或主持工作负责人)定期向学校及部门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院系党总支(党支部)书记负责本部门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书记和行政负责人一起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七条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第四节学术机构
第三十八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有关工作,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开展教学质量和教学过程监督、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职称评审等工作。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节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团组织
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和集体福利事项、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等权利。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四十三条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设立和开展工作。
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四十四条学校学生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指导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组织、引导、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发挥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生力军作用。
第五章教职工和学生
第一节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七条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岗位制度。
第四十八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岗位聘用制度。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与拟聘任的教职工,本着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制定和实施教职工的薪酬待遇,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学校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惩、岗位及薪酬调整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按时获取工资报酬,参加进修或培训,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条件与待遇、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养培训体系,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职业发展能力。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不断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不断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未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和依约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活动的兼职人员、客座教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依据学校规定或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节学生
第五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条学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在校期间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依法面向全国招收学生。
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习证明或者肄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关怀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或者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依据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向学员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或者学习证明。
第六章资产、财务管理与后勤
第六十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有:
举办者出资、学费收入、政府资助和奖励、融资、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可依据国家规定对外进行投资、融资和项目合作,扩大办学资金来源。
对外投资不得使用学费收入、政府资助或奖励经费、社会捐赠资金。
第六十一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9000万元。
根据学校转设专项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9年12月31日,学校资产总额16.46亿元,净资产11.93亿元。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二条学校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
依法进行预算管理、决算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行。
第六十三条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学校执行法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按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按规定上报和公布;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学校对来自国家财政用于资助民办教育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经费用途,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严格履行财经手续。
对形成固定资产的要登记管理好,避免学校资产的流失。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后勤保障体系,设立相应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六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学校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第七章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六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七条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按规定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
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权益不受影响。
第六十八条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无法继续办学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九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七十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相关单位组织清算。
清算期间,学校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学校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十二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及时办理建制撤销、注销登记手续,将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印章交回原审批机关,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十三条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学校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五条章程是学校办学的基本依据,具有最高的约束力,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应以此为准绳,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学校理事会。
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长提出或1/3以上理事联合提议,经过全体理事2/3以上同意,经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转设为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和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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