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宅建筑群用户驻地网建设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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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宅建筑群用户驻地网建设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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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宅建筑群用户驻地网建设规范
前言
本规范规定了重庆市住宅建筑群用户驻地通信网(主要指住宅小区及楼宇范围内)建设方面的内容,对用户驻地网用地范围内通信设施和线缆等的建设做出了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住宅建筑群用户驻地通信网的建设。
本规范由重庆市通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由重庆信科设计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规范起草人:
目次
重庆市地方标准
重庆市住宅建筑群用户驻地通信网建设规范(暂行)
StandardforConstructionofCustomerPremiseTelecommunicationNetworkfor
ResidentialCampusinChongqing
1.总则
1.0.0.1为了适应重庆市住宅商品化、社会化以及住宅产业现代化的需要,配合城市建设与信息通信网络向数字化、综合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搞好城市住宅建筑群中电话、数据、图像等多媒体综合网络建设,特制订本规范。
1.0.0.2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新建住宅小区、住宅楼宇等建筑群用户驻地通信网建设,其他性质和类型建筑的通信网建设可参照执行。
1.0.0.3住宅建筑群的用户驻地通信网建设须纳入建筑群的统一规划当中,与建筑群同步建设。
1.0.0.4本规范中所指的用户驻地通信网包括:
建筑红线(用地范围)内地下管道、桥架等;建筑内通道如暗管、竖井、设备间、交接间、通信用综合布线(含总配线架)等;以及相应的网络设备、配套电源设备、接地系统等设施和线缆。
1.0.0.5建筑群中的有源设备和设施(如交换机、光电转换设备、接入网设备等),以及从建筑红线到小区设备间、交接间的通信线缆等由电信业务提供商负责建设;无源设施(如总配线架等)、设备间(交接间)机房及配套、通信通道和小区设备间(交接间)至用户侧的通信线缆等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建设。
1.0.0.6用户驻地通信网建设的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必须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通信类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资质。
1.0.0.7各房地产开发商按照本规范完成住宅建筑群相应通信设施的建设,并经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及其委托机构验收合格后,由重庆市通信管理局颁发建筑通信设施级别认证证书,方能投入使用。
1.0.0.8本规范可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各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项目实施的参考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规范和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
本规范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规范和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规范和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
GB/T50311-2000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YD5006-2003本地电话网用户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YD5007-2003通信管道与通信工程设计规范
YD/T2008-93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设计标准
YD/T926.1-2001大楼通信综合布线系统第1部分:
总规范
YD/T926.2-2001大楼通信综合布线系统第2部分:
综合布线用电缆、光缆技术要求
YD/T926.3-2001大楼通信综合布线系统第3部分:
综合布线用连接硬件技术要求
YD/T1384-2005住宅通信综合布线系统
GB/T15972.4-1998光纤总规范
GB/T13993.3-200X通信光缆系列第3部分:
综合布线用室内光缆
GB/T13993.4-200X通信光缆系列第4部分:
接入网用室外光缆
YD/T1013-1999综合布线系统电气特性通用测试方法
YD/T694-2004总配线架
YD/T778-1999光纤配线架
YD/T988-1998通信光缆交接箱
YD5002-94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
CECS72:
97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CECS89:
97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CECS119:
2000城市住宅建筑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CECS165:
2004城市地下通信塑料管道工程设计规范(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重庆市电信条例
3.住宅建筑群通信设施级别划分
基于重庆市目前住宅小区、住宅楼宇等建筑群的发展状况,并结合电信业务提供商对于用户驻地网的建设及业务开展原则,按照能够为用户住宅提供的电信业务种类和质量将住宅建筑群通信设施级别划分如下:
3.0.0.1A级:
Ø提供至少4芯光纤入户(FTTH),同时提供至少两条非屏蔽对绞电缆(UTP)入户;
Ø30%以上的用户住宅可同时接入两个以上(含两个)电信业务提供商的服务网络;
Ø能够稳定地为用户开通目前电信业务提供商所能提供的所有用户驻地通信业务。
3.0.0.2B级:
Ø提供至少两条平行线对和两条非屏蔽对绞电缆(UTP)入户;
Ø15%以上的用户住宅可同时接入两个以上(含两个)电信业务提供商的服务网络;
Ø能够为用户开通固定电话业务、基于LAN的数据业务和xDSL数据业务。
3.0.0.3C级:
Ø提供至少一条平行线对和一条非屏蔽对绞电缆(UTP)入户;
Ø能够为用户开通固定电话业务、基于LAN的数据业务和xDSL数据业务。
3.0.0.4D级:
Ø提供至少一条平行线对入户;
Ø能够为用户开通固定电话业务。
4.通道系统建设
4.1通道建设基本要求
4.1.1通道建设原则
4.1.1.1建筑红线到小区以及小区内室外通信通道建设须与城市主干通信通道和其他地下管线的建设相适应,应与道路、给排水管、热力管、煤气管、电力电缆等市政设施同步建设。
4.1.1.2建筑红线到小区以及小区内室外通信通道应具备与多个电信业务提供商联通的能力,应能满足用户自主选择电信业务提供商的需要,由开发商进行总体建设。
4.1.1.3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楼外应预埋通信管道,并与公用通信管道相连接。
4.1.1.4通信管道用材以塑料管道为主,特殊情况也可使用其他材质的管道。
4.1.2通信管道路由和位置的确定
4.1.2.1用地范围内通信管道应与城市通信管道和各建筑物的同类引入管道或引上管相衔接,形成完整通路,其位置应选在建筑物和用户引入线较多的一侧。
4.1.2.2通信管道路由选择要点
●通信管道路由应选择地下、地上障碍物较少的易于维护管道的路由。
●通信管道位置不宜选在埋设较深的其他管线附近。
●通信管道应远离电蚀和化学腐蚀地带。
●避免在规划不定,尚未成型,或虽已成型但土壤未沉实的道路上,以及流砂、翻浆地带修建管道。
4.1.2.3用地范围内通信管道应尽量避免与燃气管道、高压电力电缆在同侧建设,不可避免时通信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城市地下通信塑料管道工程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要求。
4.1.3通信管道材料及选择
4.1.3.1通信管道宜选用塑料管材,特殊情况下可以考虑混凝土或钢管等其他管材。
4.1.3.2通信塑料管材的材质宜选用硬聚氯乙烯(PVC-U),或密度为0.940~0.965g/cm3的高密度聚乙烯(HDPE)。
4.1.3.3通信塑料管宜选用下列管型,其规格型号应符合《城市地下通信塑料管道工程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栅格管-由若干个小方孔组成的矩形或方形多孔管;
●蜂窝管-由若干个六边形小孔组成的多孔管(截面形似蜂窝);
●梅花管-由若干个小圆孔组成的多孔管(截面形似梅花);
●波纹管-管外壁为波纹形的单孔管,包括单壁波纹管、双壁波纹管;
●硅芯管-管内壁为硅芯层的聚乙烯单孔管;
●实壁管-管壁为实型的单孔管。
4.1.3.4通信塑料管道的管孔内径应按电(光)缆外径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D≥1.25d
式中D-塑料管管孔内径(mm);
d-穿放电(光)缆的外径(mm)。
4.1.4通信管道及人孔建筑
4.1.4.1人(手)孔应能充分满足入驻电信运营商通信施工和安全管理的需要。
4.1.4.2通常情况下,有如下的选择方式:
车行道建人孔,人行道、绿化带建手孔,单元间接入采用小方井等。
4.1.4.3人(手)孔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手)孔位置应选择在管道分歧点、引上电缆汇接点和建筑物引入点等处。
在交叉路口、道路坡度较大的转折处或主要建筑物附近宜设置人(手)孔。
●人(手)孔位置应与其他地下管线的检查井相互错开。
其他地下管线不得在人(手)孔内穿过。
●人(手)孔位置不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门口,也不应设置在规划的囤放器材或其他货物堆场,更不得设置在低洼积水地段。
●在周围环境复杂的地点,应根据地形要求因地制宜地设计异型人(手)孔。
●人(手)孔盖应有防盗措施。
4.1.4.4人(手)孔的型号宜按下列规定选择:
●终期单一方向标准孔(孔径90mm)不多于24孔、孔径28mm或32mm的多孔管不多于72孔管孔容量时,宜选用小号人孔。
●终期单一方向标准孔(孔径90mm)为24~36孔、孔径28mm或32mm的多孔管在72~108孔管孔容量时,宜选用中号人孔。
●终期单一方向标准孔(孔径90mm)为36~48孔、孔径28mm或32mm的多孔管为108~144孔管孔容量时,宜选用大号人孔。
●终期电(光)缆较少,宜选用手孔。
光缆有接头时,宜选用人孔。
●对小孔径,按28mm或32mm计算断面;当采用其他孔径时,断面不变,应改变总孔数。
人(手)孔形式可按《城市地下通信塑料管道工程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选用。
4.1.4.5地下管道进入建筑物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4.1.4.6人(手)孔应设混凝土基础。
当遇到土壤松软或地下水位较高时,尚应增加碴石地基或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
4.1.5通信管道埋设深度
4.1.5.1管道的埋设深度(管顶至路面)见表1。
表1管道的最小埋深
管种
管顶至路面的最小净距
人行道
车行道
硬塑料管、混凝土管
0.5
0.7
钢管
0.2
0.4
4.1.5.2多层敷设塑料管时,宜分层填实,并应适当加大埋深。
4.1.5.3管道进入人孔处、管道底部距人孔底板的净距不得小于0.40m,管道顶部距人孔内上覆顶面的净距不得小于0.30m。
4.1.6通信管道弯曲与段长
4.1.6.1管道段长应按人孔位置而定。
在直线路由上,塑料管道段长不应大于200m,且各段长不宜相等。
4.1.6.2每段管道应按直线敷设。
如遇道路弯曲或需绕越其他管道时,弯曲管道的段长应小于直线管道最大允许段长。
4.1.6.3塑料管道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10m,弯管道中心夹角宜尽量大。
同一管道不应有反向弯曲(即“S”形弯)或弯曲部分的中心夹角大于90度的弯管道(即“U”形弯)。
4.2建筑红线至小区设备间交接间主干通道
4.2.0.1建筑红线至小区设备间交接间的主干通道的容量须考虑该建筑群的用户规模、设备间交接间可同时容纳接入运营商数等综合因素。
4.2.0.2通道所需的管孔数量及管道的分布应在工程设计阶段具体确定,管道规模应不少于2孔波纹管+2孔蜂窝管。
具体细节请参照标准《通信管道与通信工程设计规范》。
4.2.0.3在用户驻地通信网主干通道建设中,应在满足建筑群用户规模的基础上,考虑一定的维护用容量冗余,冗余度不得小于10%,即每10孔管道应有1孔管道冗余(不足1孔按1孔计算)。
子管部分也应采用此种原则。
4.3小区设备间交接间至楼宇通道建设
4.3.0.1小区设备间、交接间到楼宇的通道的建设主要则应考虑用户规模及楼宇分布等情况。
4.3.0.2所需的管孔数量及管道的分布应在工程设计阶段具体确定。
具体细节请参照标准《通信管道与通信工程设计规范》。
4.2.0.3在小区设备间、交接间到楼宇的通道建设中,应在满足建筑群用户规模的基础上,考虑一定的维护用容量冗余,冗余度不得小于10%,即每10孔管道应有1孔管道冗余(不足1孔按1孔计算)。
子管部分也应采用此种原则。
4.4建筑物内通信通道
4.4.1一般要求
4.4.1.1引入建筑物的管路路由数量和具体位置,应按建筑物的建设规模和体形确定一处或多处。
4.4.1.2管线网应与综合布线系统和建筑物协调设计,合理布管和组网。
4.4.1.3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暗管方式,高层建筑物宜采用电缆竖井、电缆桥架和暗管相结合的方式。
4.4.1.4建筑物内暗配管线网的数量和规格,应满足建筑终期对通信线对数的需求。
4.4.1.5每一住宅单元宜设置独立的暗配管线网。
4.4.1.6设备间、交接间、室内壁龛、过线箱等,宜设置在建筑物的公共部位,便于安装和维修。
其形式、色彩宜与周围环境协调。
4.4.1.7应将通道布设到用户住宅入口处,相应语音和数据信息模块可由用户自行考虑。
4.4.2管材的选用
4.4.2.1管线系统采用的管材应根据所在场合的具体条件来选择。
在一般情况下,可按《通信管道与通信工程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考虑选用。
在易受电磁干扰影响的场合,必须采用钢管,并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4.4.2.2对于引入管路(即引入管道)的管材,目前常常选用厚壁无缝钢管,如采用有缝钢管(又称对边焊接钢管),除必须要求保证质量外,还应考虑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如管路上覆盖钢筋混凝土过梁等)。
目前常用的其它管材有混凝土管、对缝焊接钢管等。
4.4.2.3在房屋建筑内如有些房间设有天花板顶棚时,如暗管路利用顶棚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材。
如需减轻顶棚所承受重力,也可采用具有阻燃性能的聚氯乙烯管。
4.4.3管径的选择
暗敷管路的管径大小选择,主要取决于管路段长、管路弯曲角度大小和弯曲次数、终期穿放缆线的最大容量和根数等因素。
在一些特殊或某些因素难以预料时,可适当选用稍大一级的管径,以利于施工与维护。
4.4.3.1用户线管路一般不与电缆同穿一个管子内,故用户线管路的管径只考虑用户线的外径,管径不宜过大,一般不得超过25mm。
4.4.3.2在暗敷管路选用管径时,除考虑穿放缆线的外径、管路长度弯曲角度的大小和次数外,还需要考虑管径利用率,如穿放用户导线时,应根据导线的总截面积(包括导线的绝缘层截面)、导线的组合方式等,考虑管径截面利用率,分别计算出管子的内径,选用相应的管径。
有关电缆和用户的管径选择和管径利用率及管径截面利用率规定可参见《通信管道与通信工程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此外,暗敷管路的电缆多系采用全塑电缆,用户线为一般塑料线。
如采用其它类型电缆,应结合具体情况选用管径。
4.4.4管材的弯曲和敷设
4.4.4.1为了便于施工和维护,暗敷管路的弯曲角度和弯曲半径应尽量大些,这样有利于在暗管中抽放电缆,不致使其外护套受到损伤。
为此,它与一般固定的电缆弯曲有所不同,在管路内电缆的曲率半径应适当放大,一般不宜小于钢管外径的10~20倍。
用户线的曲率半径应为管子外径的8~10倍。
4.4.4.2暗敷管路在敷设时,必须对管材质量进行检验。
钢管和塑料管的表面不应有穿孔、裂缝、显著的凹凸不平现象,钢管表面不应有严重腐蚀脱皮,管材内壁均应光滑无毛刺。
管材内部应无杂物或有害物质堵塞,在敷设前必须清刷干净。
为避免电缆或导线外护套的损伤,可采用无腐蚀性的润滑剂,以利缆线的牵引布放。
4.4.5管材的接续
4.4.5.1各种管材接续必须保证质量,并根据管材种类采取相应的接续方法。
钢管接续宜采用套管接续法,套管两端焊牢密封,但要注意不能使管孔内接缝处产生毛刺或不平。
要防止损坏电缆或导线的外护套。
4.4.5.2硬聚氯乙烯塑料管宜采用套管插接法或承插法,其插入承口深度不应小于管径的1.1~1.8倍。
4.4.6建筑物内各部分建设
4.4.6.1通信线路的引入部分
●引入管道的路由和位置,不应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布置和其他地下管线。
●引入管道的管孔数量或预留洞孔的尺寸应符合相关规定,必须采取密堵塞密封措施,以解决引入处放水和渗水等问题。
●为了使引入管道和建筑物外小区管道相互衔接,应尽量配合同步施工。
如不得已时,最好以建筑物外的人孔或手孔作为分界点。
4.4.6.2通信管线的上升主干部分
●建筑物内通信线路的上升主干部分有采用上升管路、竖井和上升房等几种方式,根据所在房屋建筑中的通信线路容量多少和具体建筑条件来选用,参见《通信管道与通信工程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竖井的建设应考虑以下几点:
a)综合布线系统的电缆竖井宜单独设置,其位置应选择穿越在各个楼层的交接间内,且上下一致,在每个楼层孔洞附近的墙上,应装设电缆槽道(又称桥架或专线槽和走线架)。
每层楼板洞孔口应按防火规范规定采取防火密封措施封堵严密。
b)竖井位置宜尽量靠近电话用户密度中心,以减少管路和电缆的长度,节约工程投资。
c)竖井位置应避免过于邻近排烟道、热力管道及其它散热量较大或过于潮湿的设施,以防止影响通信电缆的绝缘程度和使用寿命。
d)为便于通信线路分歧引出和不互相干扰,在建筑条件允许时,宜避免与电梯井和楼梯间相邻。
e)竖井断面积大小除满足上升管路和布线间隔及配线设备所需尺寸外,并宜在配线设备前留有不小于0.6m的操作和维修距离。
竖井的宽度不宜小于0.6m,应根据需要来决定。
f)竖井的外壁在每层楼层都应装设向外开的操作门,要求具有阻燃防火性能的材料制成,门的高度不得低于1850mm,门的宽度应与竖井宽度一致,门的色彩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g)竖井的后背墙上应设电缆固定爬梯,其上下固定间隔一般为100~500mm。
●上升房一般宜采用专用较好,有利于维护管理,其面积以不小于2m2为宜。
上升房可利用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部位处划出一定面积来设置,上升房应有单独门户,为安全应加锁。
上升房的建设应考虑以下几点:
h)为防止火灾,应按消防标准的要求,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i)在房屋建筑设计中对每个楼层间用金属板给予隔断,同时在每个楼层上升房的上下两端及金属板进出电缆洞孔口,均应采用非燃烧或阻燃材料(如石棉制品等)封堵严密,上升电缆放设后所有空隙都需要堵塞密闭。
j)上升房的门应向外开,门的宽度不应小于1m,应用金属或阻燃材料制成,门户必须有密闭性较好的要求,以满足消防防火的规定。
●如果建筑物内没有建设上升管路、竖井和上升房的条件,当上升电缆条数不多(如2条及以下)时,可将上升电缆直接敷设在墙上,采用钢管或硬聚氯乙烯塑料管保护,其保护高度不应小于2m,保护管装置的方式与一般引上墙壁的保护管相同,用钢管卡子等固定,固定间距为1m。
●备用管:
在建筑物内通信线路的管线系统中,应考虑在主要段落(如上升管)中设置备用管孔,其数量应根据需要确定,备用管孔数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段预留,但预留管孔数量不宜过多,一般为1~2孔,以便考虑今后调整和抽换及检修。
●综合布线电缆、光缆及管线与其他管线的间距应符合《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5.布线系统建设
5.1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原则
5.1.0.1布线系统工程设计,选用的电缆、光缆、各种连接电缆、跳线,以配线设备等所有硬件设施,均应符合《大楼通信综合布线系统》YD/T926.1~3、《数字通信用对绞/星绞对称电缆》YD/T838.1~4及《本地电话网用户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5006-2003等标准的各项规定。
5.1.0.2布线系统的分级和传输距离限值应符合《大楼通信综合布线系统第1部分:
总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5.1.0.3在系统设计时,所选用的配线电缆、连接硬件、跳线、连接线等类别必须相一致。
如采用屏蔽系统UTP时,则全系统必须都按屏蔽设计。
5.1.0.4由于目前在重庆市通信行业中,多模光纤已很少采用,为方便维护和管理,建议在用户驻地网光缆建设时,采用单模光纤光缆。
5.2布线系统建设
5.2.1系统指标
5.2.1.1综合布线系统链路传输的最大衰减限值,包括配线电缆和两端的连接硬件、跳线在内,应符合《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5.2.1.2综合布线系统任意两线之间的近端串音衷减限值,包括配线电缆和两端的连接硬件、跳线、设备和工作区连接电缆在内(但不包括设备连接器),应符合《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5.2.1.3综合布线系统中任一电缆接口处的回波损耗限值,应符合《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5.2.1.4综合布线系统链路衰减与近端串音衰减的比率(ACR)应符合《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5.2.1.5综合布线系统线对的直流环路电阻限值,当系统分级和传输距离在本规范规定的情况下,应符合《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5.2.1.6综合布线系统线对的传播时延值,应符合《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5.2.1.7综合布线系统光缆波长窗口的各项参数,应符合《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5.2.1.8综合布线系统的光缆布线链路,在本规范规定各项参数的条件下的衰减限值,应符合《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5.2.1.9综合布线系统多模块光纤链路的最小光学模式带宽,应符合《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5.2.1.10综合布线系统光缆布线链路任一接口的光回波损耗限值,应符合《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5.2.1.11综合布线系统的缆线与设备之间的相互连接应注意阻抗匹配和平衡与不平衡的转换适配。
特性阻抗应符合100Ω标准,在频率大于1MHz时偏差值应为正负15Ω。
5.2.1.12用户电缆电路环路电阻限值
用户电缆线路环路电阻一般不大于1800Ω(包括话机电阻),特别情况下允许到3000Ω,馈电电流应不小于18mA。
5.2.1.13用户线路杂音
由于热杂音和线对间串音在用户线上引起的杂音,在话机端测量应不超过100pw(≈70dBmp)。
5.2.1.14用户电缆线路的串音衰减
同一配线点的两对用户线之间,对于800Hz的串音衰减应不小于70dB。
5.2.2电气防护、接地及防火
5.2.2.1综合布线区域内存在的电磁干扰场强大于3V/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2.2.2综合布线电缆与附近可能产生高平电磁干扰的电动机、电力变压器等电气设备之间应保持必要的间距。
综合布线电缆与电力电缆的间距应符合《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5.2.2.3干线电缆的位置应尽可能位于建筑物的中心位置。
5.2.2.4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电缆的金属护套或光缆的金属件均应有良好的接地。
同时应采用过压,过流保护措施,并符合相关规定。
5.2.2.5根据建筑物的防火等级和对材料的耐火要求,综合布线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在易燃的区域和大楼竖井内布放电缆或光缆,应采用阻燃的电缆和光缆。
5.2.3配线子系统
5.2.3.1配线子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根据工程提出的近期和远期的终端设备要求;
每层需要安装的信息插座的数量及其位置;
终端将来可能产生移动、修改和重新安排的预测情况;
一次性建设或分期建设的方案。
5.2.3.2配线子系统可采用4对对绞电缆,在需要时也可采用光缆。
配线子系统根据整个综合布线系统的要求,应在交换间或设备间的配线设备上进行连接。
配线子系统的配线电缆或光缆长度不应超过90m。
在能保证链路性能时,水平光缆距离可适当加长。
5.2.3.3配线电缆可选用普通的综合布线铜芯对绞电缆,在必要时应选用阻燃、低烟、低毒等电缆。
5.2.3.4信息插应采用8位模块式通用插座或光缆插座。
5.2.3.5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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