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三峡库区码头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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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三峡库区码头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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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三峡库区码头管理
宜昌巴东海事处彭锦辉
【摘要】三峡成库后,三峡库区航道变深,通航环境、航道条件明显改善,港口码头作为货物装卸、乘客上下不可缺少的中转站,大大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渐渐成为了港口管理的重点,码头管理刻不容缓。
【关键词】库区码头管理
2008年11月5日三峡库区首次试验性蓄水至172.5米,2009年9月15日又即将开始175米历史性蓄水,三峡大坝至重庆港660千米将成为深水航道。
万吨级船队可从宜昌至重庆,三峡库区船舶航行更安全。
三峡库区港口随着水位的抬升,呈现一片繁荣景色,码头依港口而建,更加成为港口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一、三峡库区码头管理现状
(一)码头的定义
1、法律法规未定义:
笔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未见确切的“码头”定义。
2、互联网有定义:
在互联网上百度百科中,笔者查得“码头定义为海边、江河边专供乘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建筑物”。
3、《新华字典》有定义:
在《新华字典(第10版)》中,笔者查找“码”字,查得“码头定义为水边专供停船的地方”。
4、笔者定义:
笔者认为无论是互联网上还是《新华字典》中码头定义都还不够全面。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码头已经成为了船岸之间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码头不仅仅是供乘客上下、货物装卸,还具备船舶修造、船上油料补给、船上物资补给、旅游观光、娱乐休闲等等功能。
所以笔者将码头定义为“设置在海边、江河边供乘客上下、货物装卸及船舶修造、辅助补给可供停靠船舶的建筑物或坡岸,包括供旅游观光、娱乐休闲的趸船及水上设施。
”
(二)三峡库区码头的种类
1、从码头的功能看,码头分为:
(1)客运码头:
主要是普通客船、旅游客船、客货船、高速客船、客渡船停靠,供乘客上下及少许货物装卸。
如普通客运码头、旅游码头、高速客船码头。
(2)滚装运输码头:
主要是汽渡船、滚装船停靠,供汽车上下。
如汽渡码头、滚装船码头。
(3)货运码头:
主要是货船(包括危险品船舶、集装箱船舶)停靠,供货物(包括危险品、集装箱)装卸。
如普通货运码头、危险品码头、集装箱码头。
(4)其他码头:
主要是针对船舶修造、油料补给、物资补给及工作管理等辅助需要而设置的,如船舶修造码头、水上加油站码头、淡水补给码头、海事专用码头、公安专用码头、航道专用码头。
2、从码头的结构看,码头分为:
(1)自然坡岸码头:
主要供船舶抵坡岸停靠,一般为斜坡式,岸上设置有系缆桩。
如简易的货运码头。
(2)专用趸船码头:
设置有浮式趸船或浮吊趸船与岸连接。
如浮吊装卸货物码头、大型客运码头、危险品码头。
(3)水泥斜坡码头:
坡岸为水泥引道,比较平整,主要是滚装船、汽渡船船头抵岸停靠。
如汽渡船码头、滚装船码头。
(4)梭槽码头:
设置有专门的梭槽,靠货物自重由码头上滑落到船舶上。
如煤炭货运码头、矿石货运码头。
(5)岸壁码头:
修建有岸壁,设置了大型起重设施,主要是船舶停靠,方便集装箱等大件货物装卸。
如集装箱码头。
(6)管道码头:
设置有管道,货物通过管道装卸。
如散装水泥码头、危险品码头。
(三)三峡库区码头的现状
1、码头管理部门多多
(1)港航管理部门——港口岸线使用许、港口经营许可、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可
(2)海事管理部门——使用岸线通航安全性许可
(3)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
(4)航道管理部门——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建设审查
(5)建设部门——城镇规划选址意见
(6)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通知
(7)工商部门——营业执照
(8)土地管理部门——土地使用
(9)消防部门——消防审查意见
(10)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地质灾害意见
……
如此从多的管理部门,各有各的职责,各有各的权限,分别依据各自的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码头实施管理。
必将导致码头管理许可审批手续不全,形成一个个的非法码头。
2、码头管理隐患重重
(1)码头选扯不当。
部分码头选址不合理,有的设置在弯曲河段,视野不开阔,不便船舶停靠;有的设置在水流湍急的突出岸咀,码头水势流态差;有的还设置在支流河口内,船舶停靠码头和进出支流河都有较大的影响,甚至发生搁浅、触礁事故。
如巴东县小溪河煤炭货运码头,设置于小溪河支流内约5千米处,年设计吞吐量60万吨。
但小溪河支流航道狭窄弯曲,航道等级不明,船舶进出小溪河、靠离码头受到很大的限制。
(2)码头设施不良。
部分码头建成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没有增加任何投入,码头设施老化、简单,使用的趸船未经国家法定检验部门检查,有的甚至使用早已报废多年的水泥趸船。
如巴东港岩背旅游码头“楚天1号”泊位,设置有“楚天1号”趸船,趸船舱底板有多处锈蚀破洞,简单用水泥填补;巴东县官渡口镇永发造船厂至今仍然使用报废的水泥趸船。
三峡库区水位145-175米运行,水位落差达30米,码头设施更加跟不上进度。
(3)码头管理不严。
码头所有人经营人只盲目地追求效益,没有制定并严格落实相应的管理制度,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码头设施操作的专业人员,导致码头管理混乱,船舶抢档发生纠纷、码头作业发生安全事故。
如巴东县无源洞货运码头,码头所有人经营人较多,码头没有具体的安全管理人员,近几年来多次发生船舶抢档装运煤炭的纠纷。
(4)安全间距不足。
部分码头泊位与临近重要设施(大桥、江底电缆、危险品码头)安全间距不足。
如宜万铁路巴东仓储基地万户沱货运码头与湖北石油公司恩施分公司巴东油库万户沱卸油码头间距不足50米,若货船与油船同时装卸作业,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5)码头手续不齐。
由于码头管理部门众多,码头所有人经营人在各部门间办理码头审批许可手续频频遇阻,导致大量想合法的码头合不了法,不合法的码头更不合法。
还有历史性的原因、移民还建的原因,码头设置了许多年,一直没有办齐过码头审批许可手续。
加之近几年了西部大开发,高速公路、铁路等国家重点工程的动工兴建,更加刺激了码头建设,三峡库区近两年来又新增不少码头,审批许可手续更是难以办齐。
(6)码头泊位密集。
部分码头泊位紧密相连,相对集中。
如巴东县无源洞煤炭货运码头,因码头效益好,码头所有人经营人不到50米就设置一处码头或泊位,煤炭市场行情好时船舶停靠密度过大,船舶操作困难,船舶与船舶之间、船舶与坡岸之间时常发生碰撞事故或者抢档纠纷。
(7)码头靠船太多。
在货运或旅游高峰时,部分码头一次停靠船舶艘次太多,一方面码头设施面临着巨大的考验,码头随时有断缆、走锚的危险;一方面占据了航道,对顺航道行驶的船舶带来影响。
如每年“五一”、“十一”旅游黄金季节,重庆市巫山县小三峡旅游风景区旅游火爆,巫山港各旅游码头泊位经常出现一次停靠三艘(甚至少艘以上)大型旅游客船的现象。
二、三峡库区码头管理对策
三峡库区码头管理任重道远,突击整治,收效甚微,必须长治才能久安。
近十年来,巴东县人民政府曾多次组织安监、交通、海事、港航、环保、公安等部门重拳整治码头,先后采取了填闭码头陆上通道、爆破拆除码头设施等强制措施,都未能取得整治效果。
笔者认为,三峡库区码头管理要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疏堵并行,综合执法,标本兼治”的原则,变突击整治为长效管理,建立码头管理长效机制,牢牢抓住码头设置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三个环节,最终三峡库区码头管理才能合法、安全、环保三受益。
缩短审批期限
(一)事前管理是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
”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
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
码头作为港口的细胞,建设前也必须符合港口总体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码头所有人经营人修建码头设施前,应按照港口总体规则要求,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前介入码头建设前期规划、立项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只有提前对码头所有人经营人建设码头提供政策、法律、法规支持,并进行正确引导,帮助码头所有人经营人确定正确、合法、有效的码头建设施工方案,明确码头建设的施工区域、施工方式、施工时间,才能在第一时间进行许可审批,变事后被动式的管理为事前主动性的管理;才能严把码头建设的许可审批关,从源头上牢牢把握住码头管理的关键,消除码头建设中的先天性不足。
(二)事中督查是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
“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码头所有人经营人建设码头,必须严格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许可审批的要求进行施工建设。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码头建设过程中的督查,督促码头所有人经营人按照划定的施工区域和建设码头,禁止擅自超划定的施工区域施工和延长限定的施工时间施,督促码头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一性次建设到位。
码头建设完工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进行竣工验收。
(三)事后监督是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
“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
码头建成投入经营后,码头所有人经营人应及时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和工商登记,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巡查和联合执法检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码头安全生产和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码头所有人经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在码头管理上,尤其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与海事管理部门要通力配合,加强沟通协调。
不管是事前管理,还是事中管理,还是事后管理,都必须把握一个总原则:
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只有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相互理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通报,明确职责和权力,主动作为,团结一致形成合力,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既服务地方,又严格监管,达到齐抓共管的目的。
简化审批手续
缩短审批期限
强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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