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建设工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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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李沧区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实现李沧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目标、质量目标、进度目标、投资目标,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和相关合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管理对象为李沧区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
第二章 工程招投标管理
第三条经区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
运用科学合理的评标方法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于无资质、无条件、无能力、业绩不佳以及综合管理水平低下落后的投标单位,一律不予考虑。
第四条政府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土建项目或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装饰装修项目必须到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办理招投标手续。
第五条政府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土建项目和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装修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到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六条10万元以下的土建和装饰装修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按规定办理项目发包手续,并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接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与该项目相应的企业资质等级。
第七条 经区政府同意须在区内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代建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联合审计、财政、监察部门按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的相关文件。
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通过指定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为3日,接受投标报名时间为3日(与公告时间同步),自招标文件下发20日后开标(特殊情况报经市招标办和市监察局同意,以便缩短时间,提高效率);
(二)评标参加部门及人员包括: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代建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从市有形建筑市场相关专家库抽取的专家等相关部门,区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
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承接项目的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等级,并与该项目的投资额相对应。
(一)政府投资项目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土建项目或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装饰装修项目,施工单位资质等级须为施工总承包壹级以上;
(二)政府投资项目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土建项目或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装饰装修项目,施工单位资质等级须为施工总承包贰级以上。
第三章 履约单位组织机构人员管理
第九条 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要由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组建,成员有变化要得到建设单位的批准,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换班子成员,各专业管理人员按国家规定要有上岗资格证。
第十条 监理单位选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符合投标文件、监理合同的规定,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建设单位将在工程开工前和工程实施过程中对进驻现场的监理人员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在施工期间,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必须始终在现场,不得在其它工程中兼职,如确需更换派驻人员,必须以同等资质的人员代替,且事先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人书面允许后方可进行;但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与投标文件相符,且在本工程监理任务未完成之前不得更换。
监理单位应及时调换建设单位认为不合格的监理人员。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遵守工作纪律,建设单位负责对监理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对监理人员出勤及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评。
第三章 质量、进度及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
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分包的,由施工单位对工程的质量管理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劳务分包或专项工程分包时,必须遵守投标文件的有关承诺或合同的有关规定,劳务分包队伍和专项工程分包队伍的选择必须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体系,落实各级质量责任制。
施工单位及其它重要分项工程的专业分包施工单位,按规定设专职质检员,其他分包施工单位可设兼职质检员。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要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对工程的质量目标规划和主要施工方案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确定。
经过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有差错以及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会审确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工程的质量验收(包括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要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要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要在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技术交底制度,将施工方案落实到技术交底上,对于比较复杂或难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首次施工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有关人员、操作人员的书面技术交底,监理工程师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样板开路制度“,分不同的施工阶段制定详细的样板计划,并报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重要分项工程报建设单位验查后实施。
施工过程中,先行完成样板段,统一做法,并得到有关人员的认可后,方可大面积展开作业,其标准不得低于样板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要根据工程特点对关键工序、特殊部位设立质量控制点,建立质量预控措施,坚持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对工程质量通病采取预防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坚持质量否决制度,对不合格或有质量问题的分部、子分部和分项工程必须进行处理或返修,坚持杜绝不合格分项流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四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要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要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必须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进场后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成立一个以项目经理为首,由项目经理部计划人员组成的项目进度计划管理班子,在分项工程开工前,根据施工进度横道图,针对各项工程制定出详细的施工方案与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批。
第二十七条对关键线路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周密、切实可行且最优的施工方案,配备高素质、技术全面的工程师担任关键工程的指挥,同时选用有丰富经验的技术工人和施工队伍负责关键工程的施工,以确保关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因技术等问题而延误工期。
第二十八条按照总工期要求,施工单位按周(或旬)制订施工计划,重要工序做好施工组织设计。
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气候特点条件,合理安排各项工程的施工顺序,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和时间根据工序特点,能连续作业的安排三班倒作业,缩短流水作业流程,从各个施工环节上加快施工进度,确保总工期。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到施工现场,查看完成计划的措施、劳力、材料及机械设备的配置能否满足施工要求,并检查工程完成情况,监理单位要把检查的结果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除合同约定的部分分包外,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分包。
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分包的,由施工单位对工程的安全文明管理总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管线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缴纳沟槽回填保证金,由负责道路施工的施工单位负责该沟槽的回填工作。
不按规定缴纳回填保证金的,严禁进场进行开挖作业。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保证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及时编制安全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对于施工现场专业较强的单项工程,(如:
临时用电工程、土方开挖工程、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模板工程、爆破工程、拆除工程、起重吊装工程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三条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管理的技术人员要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要根据建设单位的总体现场布局编制各自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要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域、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并划分管理责任区进行管理。
施工现场必须安排保安昼夜值班。
办公生活区建筑物应符合安全性的要求。
装配式活动房屋要有产品合格证。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要符合卫生标准。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现场四周采用装配式彩钢板设置封闭围档,围档必须牢固、稳定、整洁、美观。
施工现场基坑开挖,四周临边必须按照标准设置防护栏和挡土墙,护栏必须统一刷红白相间的警示色。
场区内道路要坚实、平坦、畅通,并排专人进行经常性保洁。
物料和构件按照现场平面图的指定位置堆放整齐,并设置标示牌。
施工现场要保持整洁,各工种必须做到活完场地清,剩余材料、包装材料和料具要及时回收,建筑垃圾必须做到每天清理,现场设垃圾池集中分类堆放建筑垃圾,最多三天之内要外运出场。
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
要制定并落实施工现场防止扬尘措施,减少施工期间对空气的污染。
同时,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施工单位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要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要严格加强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管理,按规定给施工人员配备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
施工单位要向作业人员书面告之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作业人员有权对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监理合同及设计文件等编制具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旁站方案,并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施工过程实施监理,同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档案资料,报建设单位进行审核,审核后由监理单位进行备案,建设单位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及监理工作制度,监理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随时接受建设单位的检查。
第三十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检查落实质量监督部门、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管理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一级进度控制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并提出修改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当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产生偏差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提出纠偏措施,并将纠偏措施报建设单位。
第四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同时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第四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彻底整改,直至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达到国家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要求。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投资控制及合同管理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按节点提报工作量,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本节点完成工程价款,并填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价款支付审批表”,并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与施工合同名称相同的公章,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致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审核,主要审核申请手续是否正确、完整,申报形象进度是否准确、属实,计量是否正确等,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确认。
审核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款支付证书”致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收到资金申请并由资金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于次月8日前报财务科,由财务科将本批资金申请计划统一上报财政局。
第四十四条工程结算(或工程竣工结算)办理之初,施工单位按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整理、汇总工程结算资料(竣工结算时为竣工资料),应包括以下资料内容:
(一)工程(竣工)结算计价表及工程量计算底稿;
(二)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
(三)现场签证资料;
(四)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工程结算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承包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在分项工程完工后,将分项工程结算书及结算资料上报监理单位。
(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结算进行全面审核。
主要审查工程量计算、套用定额或采用的清单综合单价是否准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索赔等重大事项是否真实,材料差价核定是否合理,工程费用计取是否合规等。
完成后出具结算审核意见,连同施工单位申报的全套资料3份上报审计单位进行审核。
(四)审计单位对建设单位审核后的结算进行独立审核,依法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报建设单位。
(五)根据审计单位的审核报告,建设单位对工程结算报告进行审批,确定工程结算的最终定案值,并签字盖章确认。
(六)依据工程结算最终定案值,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款的支付申请。
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独立做出工程总预算、阶段预算、已完工程量统计、阶段结算,审核竣工结算。
其中工程总预算在监理单位收到全部图纸后一个月报委托人;阶段预算在每月25日、已完工程量统计和阶段结算于次月5日报委托人;竣工结算于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审核完毕并报委托人。
第四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总工程量和月完成工程量统计台帐,建设单位每月对监理单位的计量工作及相关台帐进行检查。
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尽量避免产生额外费用,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的增加。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控制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监理单位提出实质性审查意见后,书面报建设单位。
第五十条 监理单位应对现场签证进行严格审核。
按合同应予办理的签证,资料齐全后,监理单位签署意见报建设单位办理。
监理单位必须对现场签证建立台帐,每月汇总后,报建设单位。
第五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所报的竣工结算进行全面审核,确保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二条 监理单位要确保监理资料真实、完整、及时。
建设单位将随机查阅监理文件、原始记录、监理日志等资料,以考核监理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和真实性。
第五十三条 对于由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例会、现场协调会、专题会等会议,监理单位及时整理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会签,送达相关单位。
第五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时上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会议纪要、监理周(月)报。
第五十五条 监理竣工文件的编制应严格按照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组卷。
竣工资料中的相关内容应准确、真实、全面,编制完成的时间应以合同等相关文件要求的期限为准。
第六章 企业自身管理
第五十六条 监理单位须建立内部考核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奖惩办法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工作考核,并定期听取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的意见。
对有违规行为的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责令改正。
对严重失职造成损失者,必须清除出场。
第五十七条 监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制度,严禁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商,严禁收受贿赂或接受礼品,严禁吃拿卡要,故意刁难施工单位。
第五十八条 严禁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工作时间内酗酒,严禁接受施工单位安排的娱乐、旅游或疗养活动,严禁向施工单位报销费用,严禁监理人员同施工单位同吃、同住,严禁占用施工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和设备。
第五十九条 禁止其他的违约行为。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六十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发现一次,视情况处以5000-20000元的罚款。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情况严重的;要求停工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不予计量工程量,罚款和赔偿金现金支付。
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2、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3、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在施工中不执行配比、不计量的;
4、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
5、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6、不按照验收程序进行过程验收,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7、建筑材料检测、复试弄虚作假的。
8、不执行样板开路的;
9、对于监理工程师或其它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问题未按时整改的;
10、对于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隐患隐瞒不报的;
11、工程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造成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的;
12、现场管理人员不服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管理的;
13、有其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的。
第六十一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进行停工整顿,并视情况给予5000-20000元的罚款,该罚款现金支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种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的,或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具不合格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或本规定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六)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七)对安监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指令不落实,或落实不彻底的;
(八)作业人员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
(九)现场无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置不完善的;
(十)施工时未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审批,或编制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不符要求的;
(十一)工程施工前未进行技术交底,或技术交底不明确的。
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发现一次,视情况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该罚款现金支付;情况严重的,进行停工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等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档的;
(三)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四)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五)生活或建筑垃圾不按规定进行清理和外运的,道路未采取经常性保洁措施的;
(六)物料及施工机具未按现场平面图进行布置的或堆放不整齐的;
(七)未按规定设置下水道、沉淀池,排水系统不通畅的;
(八)施工机械不及时清洗,运输车辆带泥浆进出现场的;
(九)未采取防尘措施,造成较严重的扬尘污染的。
第六十三条对工程参建单位开展工程进度评比活动,进行竞赛,能够按既定计划完成的,根据完成情况对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给予荣誉奖励或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于没能按计划完成的,对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按照各自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进行罚款。
第六十三条施工单位不服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管理和协调,而影响其他施工队伍施工进度者,每次罚款2000元。
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每月25日前不报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每月5日前不报上月完成工程量报表者,每次罚款1000元。
第六十五条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处以监理合同价款的20%罚款,并要求原投标文件的总监到位。
(由不可控原因投标文件总监不能到位,监理单位选派同资质的总监人员报建设单位批准。
)擅自更换监理工程师的,每人次处以监理合同价款的5%罚款。
态度不端正、不积极、拒不执行的,将劝其退场。
第六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质量和进度管理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况处以监理合同价款的5%-25%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据合同或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违背规范、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三)为施工单位提供或介绍别人为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分包队伍的;
(四)因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工序未验收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五)监理单位未及时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或未及时进行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和进度造成影响的;
(六)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质量隐患或质量管理不到位,按相关管理制度和监理职责,应对施工单位进行相应处罚,未及时处理的;
(七)对施工过程中已发现的质量隐患,施工单位未进行彻底整改而监理单位未采取进一步管理措施,导致出现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
(八)施工单位未按照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而监理单位未提出改正意见的,或提出改正意见而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的;
(九)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未及时审批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或监理单位未按照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的;
(十)监理单位实施旁站监理期间未按旁站监理方案实施的,或监理旁站记录缺失、不真实、后补的;
(十一)对建设单位、质量监督部门等上级主管部门的合理要求和意见不采取措施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检查、验收时,不积极配合,或检查发现监理工作存在严重不足的;
(十二)施工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计划发生偏差时,监理单位未及时进行进度偏差分析提出纠偏措施建议的;监理单位未按照业主下发的月进度计划要求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进行审核的;
(十三)有其它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工程质量未达到质量目标的,处监理合同价款10%-20%的罚款,严禁以后在李沧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承接任何工程。
第六十八条 除建设单位原因和不可抗力原因外,未按节点要求完成工期进度的,每延期一天按监理合同总额的1‰进行处罚;造成总工期延误,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进度管理责任,总工期每延误一天,罚监理单位合同总额的2‰,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的20%。
第六十九条 监理单位在投资管理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况处以监理合同价款10%-2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监理单位未对签证进行全面审核确认其合理性而将签证直接上报建设单位的;
(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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