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扶贫资金审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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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县扶贫资金审计某某县扶贫资金审计贵州省审计厅审计报告黔审*报2011*号被审计单位:
*县人民政府审计项目:
2008-2010年度扶贫资金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和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规定,贵州省审计厅派出审计组于2011年7月11日至8月19日,对*县2008-2010年度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社会帮扶资金、扶贫项目贴息贷款和小额扶贫贴息贷款等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共审计了*局、*办、农业和扶贫开发局、人事局、水利局、民宗局、科技局、公路管理局、科协和妇联等*个管理和使用扶贫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并延伸审计了*个乡镇,对*个乡镇*个村进行了审计调查。
此次审计共走访调查了*个扶贫项目,占总项目*个的*%,审计项目资金*万元,占*县扶贫资金总额*万元的*%。
审计工作得到了*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
审计涉及的相关单位对所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电子数据、其他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
贵州省审计厅的责任是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扶贫资金计划安排情况。
20082010年度,*市下达*县扶贫资金计划*万元,涉及项目*个。
按扶贫资金计划年度分,2008年度*万元,2009年度*万元,2010年度*万元。
按资金性质分,财政扶贫资金*万元(含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万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万元),以工代赈扶贫资金*万元,社会帮扶资金*万元。
按资金来源渠道分,中央财政资金*万元,省级配套资金*万元,县级配套资金*万元,社会帮扶资金*万元。
按资金投向分,种植项目*万元,养殖项目*万元,加工项目*万元,基础设施(水、电、路等)项目*万元,公益事业(文教卫等)项目*万元,其他项目*万元。
(二)财政扶贫资金到位及收支情况。
截止2011年6月30日,*县2008-2010年度财政扶贫资金到位*万元(含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万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万元)。
已报账支出*万元,其中:
2008年*万元,2009年*万元,2010年*万元,2011年1-6月*万元。
(三)以工代赈扶贫资金收支情况。
截止2011年6月30日,*县2008-2010年度以工代赈扶贫资金到位*万元。
未到位*万元,为省级配套资金。
已报账支出*万元,其中:
2008年*万元,2009年*万元,2010年*万元,2011年1-6月*万元。
(四)社会帮扶资金收支情况。
截止2011年6月30日,*县2008-2010年度社会帮扶资金到位*万元,其中:
2008年*万元,2009年*万元,2010年*万元。
已拨付*万元。
二、审计评价*县县委、政府围绕*县新阶段扶贫开发总体规划(2001-2010年),谋划布局*县扶贫开发工作。
据*县统计部门提供的资料反映,三年来,通过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大力实施扶贫开发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07年的2040元增加到2010年*元,年均增长*%;全县贫困人口逐年减少,由2007年的*人,减少到2010年的*人,减少了*人,年均减少*%,贫困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也由2007年的*%下降到了*%。
扶贫资金在基础设施和种养殖业方面的大力投入,既加快了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持续改善,又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发展。
在扶贫资金管理方面,通过对2008年扶贫资金审计存在问题的整改和落实,逐步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先后出台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查审计工作的通知、*县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县项目建设责任追究办法等项目监督、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对确保扶贫项目的规范运行和资金的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通过审计发现,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方面,*县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专账管理、封闭运行制度执行不够严格,对2008-2010年扶贫资金未实行专账核算,个别乡镇存在以拨作支,账外核算的问题;在项目的计划管理和实施工程中,少数项目的报账未提供竣工验收和结算清单等必要资料,而以物资采购发票及建安发票直接列支,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实施地点、虚报支出、违规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和以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等问题。
三、审计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虚列项目支出,套取扶贫项目资金*元。
1.*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虚列农村公路项目支出*元。
2008年9月,*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与*县*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由*公司以*元总价包干承建2008年*镇*国道至工业区公路建设项目。
截止2011年6月末,农村公路管理局报账列支公路项目款*元,其中:
2008年12月支付*公司*元,2009年1月支付*公司*元、支付项目勘测设计费等*元。
现场调查发现,该工程实际于2008年前完成。
经查证,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支付给*公司的项目工程款*元于2008年12月和2009年1月在扣除发票税金及手续费*元后汇入*工业区管委会*元。
至审计日止,工业区管委会无明确的支出与以上资金对应。
农村公路管理局将以项目勘测设计费等名义支付的*元扣除税金*元后的*元用于发放职工个人补助。
审计组发现上述问题后,*县监察局及时介入,对汇入*公司的*万元,以及由该公司转入*工业区管委会的*元相关事宜作进一步调查,对农村公路管理局发放给个人的*元已作收缴处理。
2.*乡人民政府实施*村2008年度人饮工程,报账列支工程项目资金*万元。
经审计查实,该项目未实施,但已支付*万元工程款。
审计组发现上述问题后,*县监察局及时介入,对*乡人民政府虚列项目支出*万元已作收缴处理。
3.2010年至2011年1月,*县农业局共报账支出2009年肉牛养殖项目扶贫资金*元。
经查,该项目畜牧防疫补助、青贮池建设、牛舍建设部分实施内容未完,虚列支出*元,其中:
畜牧防疫补助*元(已用于*镇畜牧水产站防疫工作支出*元,其余*元以现金保存于项目经办人员处),青贮建设*元和牛舍建设*元已支付给养殖户。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第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十二条:
“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规定,一是对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乡虚列的项目资金*(含已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收缴的虚报资金*元)全额收缴县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继续用于扶贫项目。
二是对于*县农业局虚列多报的肉牛养殖项目资金*元,鉴于其中*元已用于*镇畜牧水产站防疫工作支出,不予追缴外,其余虚列多报资金*元应由县农业局追还上缴县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继续用于扶贫项目。
(二)虚报项目工程价款*元,用于施工毁损设施抢修和集镇建设。
1.*县水利局实施2009年度*镇*防洪堤工程项目报账列支项目工程款*元。
经审计查实:
该项目实际完成防洪堤总长*米,比验收报账完成长度*米少*米,虚报工程价款*元。
业主单位解释造成原因为:
施工单位为赶工期,不慎毁损重要公共设施,挤占工程款抢修,导致该项目工程量减少。
2.*乡人民政府实施党义村2008年度人畜饮水工程项目申报金额为*元,审计查实认定金额为*元,已支付*元,实际多付价款*元,已用于*乡集镇建设。
经审计查证,该工程部分项目未实施,虚报工程结算金额*元,包括:
立柱、水表未安装,多计工程价款*元;群众无偿投工投劳土槽开挖和土石回填,多计工程价款*元;引水管道由DN50PE塑料管改为DN40PE塑料管,多计工程价款*元;预算工程预备费未发生,多计工程款*元;预算其他工程费用不应支付给施工方,多计工程款*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第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应责成县水利局和*乡调整账务,追还虚报列支的工程价款*元,上缴县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继续用于扶贫项目。
(三)多计工程量及多付工程价款*元。
1.*镇人民政府实施2008年度*防洪堤工程报账列支*万元。
审计查实,该项目实际完成防洪堤总长*米,比报账完成长度少*米,多计工程价款*元。
2.*县水利局实施2008年度*村*沟防渗工程项目报账列支*元。
根据县水利局提供的工程概算及工程结算资料反映,已完工程量汇总表中包含其他费用*元,不应作为施工方报量价款,多计工程价款*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的规定,责成*县*镇人民政府和县水利局追回多计多付的项目工程款*元,缴入县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继续用于扶贫项目建设。
(四)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地点和内容*元。
1.2008年11月14日*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将*县2008年度基本农田小水池建项目资金*元,共*个项目,*口水池全部进行调整,调整为建小水池*口,建渠道*km,其中:
调整实施地点*个,金额*元,将小水池调整为渠道的项目*个,金额*元,既调整实施地点又调整为渠道的项目*个,金额*元。
*市农业办公室未对*县的项目调整进行批复。
2.2009年10月13日*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将2009年度基本农田配套小水池建设*个项目,金额*元全部调整到*村等*个项目实施*公里小水渠。
*市农业办公室未对*县的项目调整进行批复。
上述行为违返了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扶领20034号)第十九条“项目的变更调整管理。
对已审批下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变更调整的,须将变更调整的原因及调整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资金额度、实施地点、实施单位等情况和新上项目的项目申报书按程序上报,按项目审批权限另行审批”的规定。
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分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之规定,责成*县人民政府将变更调整的原因及调整项目情况按程序上报,补办相关手续。
今后扶贫项目实施中确需调整的项目,必须先按规定申报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违规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审计县水利局2009年*镇人饮工程以工代赈资金发现,2006年1月13日,*县水利局与中标单位*市水电工程公司未按招标及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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