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7588精品名师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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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精品名师资料
0
GB7588-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前言
本标准的第1、2、3、4章以及7.2.1(部分内容)、8.17.1、9.1.2b)、9.9.6.2(部分内容)、12.6(部分内容)、13.1.1.3、15.2.3.2(部分内容),16.2a)6)(部分内容)、附录C、附录E、附录G、附录M及附录ZA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根据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的标准EN81-1《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1998年版,对GB7588-19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效采用EN81-1:
1985)进行修订的。
经本次修订后的GB7588—2003在技术内容上与EN81-1:
1998等效,条文编号与之一致。
欧洲标准EN81-1:
1998与EN81-1:
1985相比,内容有较大变动。
增加了许多新的技术内容和计算方法。
本次对GB7588的修订除少部分内容根据我国电梯行业情况有所变更外,基本上接受了EN81-1:
1998的内容。
在本次修订中,主要技术内容变更如下:
1.GB7588-1995适用范围简洁明确,因此仍保留GB7588-1995适用范围,为了明确起见,加上“病床电梯”,删去EN81-1:
1998的使用范围。
2.本次修订对EN81-1:
1998所引用的标准做了以下转化:
(1)属于EN81-1:
1998“引用标准”一章中列入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国家标准已被我国等效采用后成为我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则直接引用相应的我国标准号。
(2)属于EN81-l:
1998“引用标准”一章中没有列入的,在EN81-1:
1998中也未提及标准代号,但其内容上涉及我国应实施的有关标准的,则也列入“引用标准”。
如:
16.2a)6)中原文为“使用CENELEC符号”,列入对应的我国标准GB/T4728《电气图用图形符号》。
又如:
对于9.1.2c)的要求,列入对应的我国标准GB8903《电梯用钢丝绳》。
(3)属于EN81-1:
1998“引用标准”一章中已列入的,但我国尚未转化的国外先进标准,我们直接引用国外标准号,如:
ENl2015《电磁兼容性用于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系列标准辐射》,EN12016《电磁兼容性用于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系列标准抗干扰性》。
3.为了与我国其他电梯标准协调,EN81-1:
1998中与GB/T7024《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术语》相同的术语不再列入,仅保留专用术语,并增加了“检修活板门”及“井道安全门”等。
4.根据我国国情,对EN81-1:
1998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或调整。
(1)增加的内容:
如在5.1.2中增加“观光电梯可除外”;在7.1及8.6.3中增加了“对于载货电梯,此间隙不得大于8mm”;在5.6.1中增加“特殊情况,为了满足底坑安装的电梯部件的位置要求,允许在该隔障上开尽量小的缺口”。
(2)删去的内容:
如删去9.8.2.1中“具有缓冲作用的瞬时式安全钳”及其他条文中相关内容;删去10.3.4中“具有缓冲复位的蓄能型缓冲器”及其他条文中相关内容。
(3)调整的内容:
如对8.2.1、8.2.2轿厢有效面积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对9.8.2.1中轿厢采用的瞬时式和渐进式安全钳的速度范围作了调整;在附录D的D2j)中,将:
“额定速度”调整为“检修速度’;将F5.3.1“具有缓冲作用的蓄能型缓冲器”的试验方法内容调整为“线性蓄能型缓冲器”试验方法。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安全准则以及附录内所有的要求,为乘客电梯、载货电梯的制造、安装与检验提供了全国统一的技术依据和安全要求,对于电梯交付使用前的检验、定期检验以及重大改装或事故后的检验的内容不应超出本标准的范围。
本标准的附录A、B、D、F、H、J、K、L、N均为标准的附录,附录C、E、G、M、ZA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与此同时代替GB7588—1995。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过渡期为1年,过渡期满后,GB7588—1995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中国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杭州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上海东芝电梯有限公司、上海永大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苏州江南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顾鑫、康红、张广健、万忠培、叶丹阳、朱健、徐文刚、金来生、马凌云、黄启俊、杨锡芝,严建忠、王伟峰、林曼青、陈路阳、魏山虎。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7年,第一次修订于1995年,第二次修订于2003年。
0引言
0.1总则
0.1.1本标准从保护人员和货物的观点制定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的安全规范,防止发生与使用人员、电梯维护或紧急操作相关的事故的危险。
0.l.2研究了电梯在下列方面的多种事故的可能性:
0.1.2.1可能因下列事故造成危险:
a)剪切;
b)挤压;
c)坠落;
d)撞击;
e)被困;
f)火灾;
g)电击;
h)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材料失效:
1)机械损伤;
2)磨损;
3)锈蚀。
0.1.2.2保护的人员:
a)使用人员;
b)维护和检查人员;
c)电梯井道、机房和滑轮间(如有)外面的人员。
0.1.2.3保护的物体:
a)轿厢中的装载物;
b)电梯的零部件;
c)安装电梯的建筑。
0.2原则
制定本标准时,采用了下列原则。
0.2.1本标准未重复列入适用于任何电气、机械及包括建筑构件防火保护在内的建筑结构的通用技术规范。
然而,有必要去制定某些为保证有良好制造质量的要求。
或许它们对电梯的制造者而言是特有的要求,也或许因为在电梯使用中,可能是有较其他场合更为严格的要求。
0.2.2本标准不仅表达了电梯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且另外叙述了电梯安装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中的最低限度的规范要求。
某些国家的建筑结构等法规也不可忽视。
受此影响的典型条款是,机房、滑轮间高度及它们入口门尺寸的最小值的规定。
0.2.3当部件因质量、尺寸和(或)形状原因用手不能移动时,则这些部件应:
a)设置可供提升装置吊运的附件;或
b)设计可以与上述吊运附件相连接的件(如:
采用螺纹孔方式);或
c)具有容易被标准型的提升设备缚系吊运的外形。
0.2.4本标准尽可能只提出所用材料和部件必须满足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
0.2.5买主和供应商之间所作的协商内容为:
a)电梯的预定用途;
b)环境条件;
c)土建工程问题;
d)安装地点的其他方面的问题。
0.3假设
考虑到包含在一部完整电梯内的每一零部件的可能危险。
制定了相应规范。
0.3.1零部件是:
a)按照通常工程实践和计算规范设计,并考虑到所有失效形式;
b)可靠的机械和电气结构;
c)由足够强度和良好质量的材料制成;
d)无缺陷。
有害材料如石棉等不准使用。
0.3.2零部件应有良好的维护和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尽管有磨损,仍应满足所要求的尺寸。
0.3.3选择和配置的零部件在预期的环境影响和特定的工作条件下,不应影响电梯的安全运行。
0.3.4承载支撑件的设计,应保证在0~100%额定载荷下电梯均能安全运行。
0.3.5本标准对于电气安全装置的要求是,若电气安全装置完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其失效的可能性不必考虑。
0.3.6当使用人员按预定方法使用电梯时,对因其自身疏忽和非故意的不小心而造成的问题应予以保护。
0.3.7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人员可能做出某种鲁莽动作,本标准没有考虑同时发生的两种鲁莽动作的可能性和(或)违反电梯使用说明的情况。
0.3.8如果在维修期间,一个使用人员通常不易接近的安全装置被有意置为无效状态,此时电梯的安全运行无保障,则应遵照维修规程采取补充措施去保证使用人员的安全。
0.3.9所用的水平力:
a)静力:
300N;
b)撞击所产生的力:
1000N;
这是一个人可能施加的作用力。
0.3.10除了下列各项以外,根据良好实例和标准要求制造的机械装置,在无法检查情况下,将不会损坏至濒临危险状态。
下列机械故障应考虑:
a)悬挂装置的破断;
b)曳引轮上曳引绳失控滑移;
c)辅助绳、链和带的所有连接的破断和松驰;
d)参与对制动轮或盘制动的机电制动器机械零部件之一失效;
e)与主驱动机组和曳引轮有关零部件的失效。
0.3.11轿厢从最低层站坠落,在撞击缓冲器之前,允许安全钳有不动作的可能性。
0.3.12当轿厢速度在达到机械制动瞬间仍与主电源频率相关时,则此时的速度假定不超过115%额定速度或相应的分级速度。
0.3.13装有电梯的大楼管理机构,应能有效地响应应急召唤,而没有不恰当的延时。
0.3.14通常应提供用于提升笨重设备的设施(见0.2.5)。
0.3.15为了保证机房中设备的正常运行,如考虑设备散发的热量,机房中的环境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乘客电梯、病床电梯及载货电梯制造与安装应遵守的安全准则,以防电梯运行时发生伤害乘客和损坏货物的事故。
本标准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乘客电梯、病床电梯及载货电梯。
本标准不适用于杂物电梯和液压电梯。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700—1988碳素结构钢
GB/T2423.5—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二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Ea和导则:
冲击(idtIEC68-2-27:
1987)
GB/T2423.6—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二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Eb和导则:
碰撞(idtIEC68-2-29:
1987)
GB/T2423.10—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二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Fc和导则:
振动(正弦)(idtIEC68-2-6:
1982)
GB/T2423.22—2002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N:
温度变化(idtIEC60068-2-14:
1984)
GB/T4207—1984固体绝缘材料在潮湿条件下相比漏电起痕指数和耐漏电起痕指数的测定方法GB/T4723—1992印制电路用覆铜箔酚醛纸层压板
GB/T4724—1992印制电路用覆铜箔环氧纸层压板GB/T4728电气图用图形符号
GB4943—2001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idtIEC60950:
1999)
GB5013.4—1997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4部分:
软线和软电缆(idtIEC245-4:
1994)
GB5013.5—1997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5部分:
电梯电缆(idtIEC245-5:
1994)
GB5023.1—1997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第1部分:
一般要求(idtIEC227-1:
1993AmendmentNo.11995)
GB5023.3—1997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第3部分:
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idtIEC227-3:
1993)
GB5023.4—1997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第4部分:
固定布线用护套电缆(idtIEC227-4;1992)
GB5023.5—1997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第5部分:
软电缆(软线)(idtIEC227-5:
1979AmendmentNo.11987,amendmentNo.21994)
GB5023.6—1997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第6部分:
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idtIEC227-6:
1985)
GB/T7024—1997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8903—1988电梯用钢丝绳(eqvISO4344:
1983)
GBl2265.1—1997机械安全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eqvEN294:
1992)
GB13028—1991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技术要求(eqvIEC742:
1983)
GBl4048.4—1993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低压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eqvIEC947-4-1:
1990)
GBl4048.5—2001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5-1部分:
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eqvIEC60947-5-1:
1997)
GBl4821.1—1993建筑物的电气装置电击防护(eqvIEC364-4-41:
1992)
GB/T15651—1995半导体器件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第5部分:
光电子器件(idtIEC747-5:
1992)
GB/T16261—1996印制板总规范(idtIEC/PQC88:
1990)
GB/T16856—1997机械安全风险评价的原则
GBl6895.3—1997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部分:
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4章:
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idtIEC364-5-54:
1980)
GB/T16935.1—1997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第一部分:
原理、要求和试验(idtIEC664-1:
1992)
JG/T5072.1—1996电梯T型导轨
GA109—1995电梯层门耐火试验方法
EN12015:
1998电磁兼容性用于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产品系列标准辐射(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Productfamilystandardforlifts,escalatorsandpassengerconveyors—Emission)
EN12016:
1998电磁兼容性用于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产品系列标准抗干扰性(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Productfamilystandardforlifts,escalatorsandpassengerconveyors——Immunity)
HD384.6.61S1建筑物的电气安装第6部分:
验证第61章:
初校验(ElectricalinstallationsOfbuilding—Part6;Verification—Chapter61:
Initialverification)
3定义
本标准采用GB/T7024中的术语及下列定义:
3.1曳引驱动电梯tractiondrivelift
提升绳靠主机的驱动轮绳槽的摩擦力驱动的电梯。
3.2强制驱动电梯(包括卷筒驱动)positivedrivelift
用链或钢丝绳悬吊的非摩擦方式驱动的电梯。
3.3非商用汽车电梯non-commercialvehiclelift
其轿厢适用于运载私人汽车的电梯。
3.4滑轮间pulleyroom
不装电梯驱动主机,仅装设滑轮或限速器和电气设备的房间。
3.5轿厢有效面积availablecararea
地板以上1m高度处测量的轿厢面积,乘客或货物用的扶手可忽略不计。
3.6再平层re-leveling
电梯停止后,允许在装载或卸载期间进行校正轿厢停止位置的一种动作,必要时可使轿厢连续运动(自动或点动)。
3.7钢丝绳的最小破断载荷minimumbreakingloadofarope
钢丝绳公称截面积(mm2)和钢丝绳的公称抗拉强度(N/mm2)与一定结构钢丝绳最小破断载荷换算系数的连乘积。
3.8安全绳safetyrope
系在轿厢、对重(或平衡重)上的辅助钢丝绳,在悬挂装置失效情况下,可触发安全钳动作。
3.9使用人员user
利用电梯为其服务的人。
3.10乘客passenger
电梯轿厢运送的人员。
3.11批准的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authorizedandinstructeduser
经设备负责人批准并且受过电梯使用训练的人员。
在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电梯负责人已将电梯使用说明书交给批准的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并且满足下述两个条件之一时,允许他们使用电梯:
a)只有经批准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持有钥匙,插入装于轿厢内或轿厢外的锁内,电梯才能开动
b)电梯装于禁止公众进入的地方,当不上锁时,由电梯负责人派一人或多人进行看管。
3.12电梯驱动主机liftmachine
包括电机在内的用于驱动和停止电梯的装置。
3.13平衡重balancingweight
为节能而设置的平衡全部或部分轿厢自重的质量。
3.14电气安全回路electricsafetychain
串联所有电气安全装置的回路。
3.15检修活板门inspectiontrap
设置在井道上的作检修用的向外开启的门。
3.16井道安全门emergencydoortothewell
当相邻两层地坎之间距离超过11m时,在其间井道壁上开设的通往井道供援救乘客用的门。
3.17夹层玻璃laminatedglass
二层或更多层玻璃之间用塑胶膜组合成的玻璃。
4单位和符号
4.1单位
本标准采用国际单位制(SI)。
4.2符号
符号在相应使用的公式中解释。
5电梯井道
5.1总则
5.1.1本章各项要求适用于装有单台或多台电梯轿厢的井道。
5.1.2电梯对重(或平衡重)应与轿厢在同一井道内(观光电梯可除外)。
5.2井道的封闭
5.2.1电梯应由下述部分与周围分开:
a)井道壁、底板和井道顶板;或
b)足够的空间。
5.2.1.1全封闭的井道
建筑物中,要求井道有助于防止火焰蔓延,该井道应由无孔的墙、底板和顶板完全封闭起来。
只允许有下述开口:
a)层门开口;
b)通往井道的检修门、井道安全门以及检修活板门的开口;
c)火灾情况下,气体和烟雾的排气孔;
d)通风孔;
e)井道与机房或与滑轮间之间必要的功能性开口;
f)根据5.6,电梯之间隔板上的开孔。
5.2.1.2部分封闭的井道
在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用于防止火焰蔓延的场合,如与瞭望台、竖井、塔式建筑物联结的观光电梯等,井道不需要全封闭,但要提供:
a)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围壁的高度应足以防止人员:
——遭受电梯运动部件危害;
——直接或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电梯设备而干扰电梯的安全运行。
若符合图1和图2要求,则围壁高度足够,即:
C-轿厢;
H-围壁高度;
D-与电梯运动部件的距离(见图2)
图1部分封闭的井道示意图
1)在层门侧的高度不小于3.50m;
2)其余侧,当围壁与电梯运动部件的水平距离为最小允许值0.50m时,高度不应小于2.50m;若该水平距离大于0.50m时,高度可随着距离的增加而减少;当距离等于2.0m时,高度可减至最小值1.10m。
b)围壁应是无孔的;
c)围壁距地板、楼梯或平台边缘最大距离为0.15m(见图1);
d)应采取措施防止由于其他设备干扰电梯的运行[见5.8b]和16.3.1c]];
e)对露天电梯,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见0.3.3),例如,沿建筑物外墙安装的附壁梯。
注:
只有在充分考虑环境或位置条件后,才允许电梯在部分封闭井道中安装.
5.2.2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
5.2.2.1通往井道的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除了因使用人员的安全或检修需要外,一般不应采用。
5.2.2.1.1检修门的高度不得小于1.40m,宽度不得小于0.60m。
井道安全门的高度不得小于1.80m,宽度不得小于0.35m。
检修活板门的高度不得大于0.50m,宽度不得大于0.50m。
5.2.2.1.2当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1lm时,其间应设置井道安全门,以确保相邻地坎间的距离不大于11m。
在相邻的轿厢都采取8.12.3所述的轿厢安全门措施时,则不需执行本条款。
5.2.2.2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不应向井道内开启。
5.2.2.2.1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应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
当上述门开启后,不用钥匙亦能将其关闭和锁住。
检修门与井道安全门即使在锁住情况下,也应能不用钥匙从井道内部将门打开。
图2部分封闭的井道围壁高度与距电梯运动部件距离的关系图
5.2.2.2.2只有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处于关闭位置时,电梯才能运行。
为此,应采用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证实上述门的关闭状态。
对通往底坑的通道门(见5.7.3.2),在不是通向危险区域情况下,可不必设置电气安全装置。
这是指电梯正常运行中,轿厢、对重(或平衡重)的最低部分,包括导靴、护脚板等和底坑底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至少为2m的情况。
电梯的随行电缆、补偿绳或链及其附件、限速器张紧轮和类似装置,认为不构成危险。
5.2.2.3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应无孔,并应具有与层门一样的机械强度,且应符合相关建筑物防火规范的要求。
5.2.3井道的通风
井道应适当通风,井道不能用于非电梯用房的通风。
注:
在没有相关的规范或标准情况下,建议井道顶部的通风口面积至少为井道截面积的1%。
5.3井道壁、底面和顶板
井道结构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的要求,并应至少能承受下述载荷:
主机施加的;轿厢偏载情况下安全钳动作瞬间经导轨施加的;缓冲器动作产生的;由防跳装置作用的,以及轿厢装卸载所产生的载荷等。
5.3.1井道壁的强度
5.3.1.1为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井道壁应具有下列的机械强度,即用一个300N的力,均匀分布在5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垂直作用在井道壁的任一点上,应:
a)无永久变形;
b)弹性变形不大于15mm。
5.3.1.2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的玻璃门扇、玻璃面板或成形玻璃板,均应用夹层玻璃制成,其高度应符合5.2.1.2的要求。
5.3.2底坑底面的强度
5.3.2.1底坑的底面应能支撑每根导轨的作用力(悬空导轨除外):
由导轨自重再加安全钳动作瞬间的反作用力(N),[见附录G(提示的附录)G2.3和G2.4]。
5.3.2.2轿厢缓冲器支座下的底坑地面应能承受满载轿厢静载4倍的作用力。
4gn(P+Q)
式中:
P——空轿厢和由轿厢支承的零部件的质量,如部分随行电缆、补偿绳或链(若有)等的质量和,kg;
Q——额定载重量,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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