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规程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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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规程doc
附件:
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的运行管理,规范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行为,保证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与资金清算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涵盖北京市同城票据清算系统、票据交换机构管理系统、退票管理系统、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系统、电子报表管理系统、信息发布管理系统以及基于该平台开发的其他相关管理系统。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包括人行参与者、系统行参与者、网点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人行参与者是指基于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完成日常管理工作的人行营业管理部各相关职能部门。
系统行参与者是指在人行营业管理部开立账户,并通过该账户清算同城票据交换净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网点参与者是指具备办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资格的票据交换机构。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人行营业管理部批准,集中处理系统内全部或部分网点参与者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票据交换机构或参与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其他相关管理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应遵守本规程。
第五条 人行营业管理部负责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的统一建设。
北京票据清算中心具体负责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的运行和维护。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加入、变更、退出交换信息管理平台,按照《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与资金清算管理规定》有关流程办理。
第七条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维护单位、各参与者应严格遵守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的时间规定。
第八条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应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九条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操作,禁止与业务无关的操作;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离开操作岗位时,应退出登录。
第一十条 人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管理需要,变更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时间及相关参数,设置停运或启运状态。
相关运行维护部门应严格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操作规程,根据人行营业管理部规定设置相关参数。
未经人行营业管理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相关参数。
相关岗位人员在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时,应根据岗位要求监控平台运行状态,并填写系统运行日志。
各岗位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用户管理
第一十一条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的用户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授权,合理设岗,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一十二条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包括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相关部门用户、系统行参与者相关用户、网点参与者相关用户和特许参与者相关用户。
人行营业管理部用户包括:
系统管理员、用户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
系统行参与者用户包括:
用户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
网点参与者用户包括:
业务主管和业务操作员。
特许参与者用户包括:
用户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
第一十三条 人行营业管理部系统管理员用户由交换信息管理平台根据管理需要产生,用户管理员由系统管理员生成,业务操作员用户由用户管理员生成。
用户管理员、业务操作员用户权限根据管理需要设置。
系统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用户管理员由人行营业管理部用户管理员生成。
系统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用户管理员权限根据管理需要设置。
系统行参与者业务操作员和特许参与者业务操作员分别由系统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用户管理员生成。
系统行参与者业务操作员和特许参与者业务操作员权限根据管理需要,分别由系统行参与者用户管理员和特许参与者用户管理员设置。
特许参与者业务操作员权限可根据其处理所属系统行参与者辖属全部或部分网点参与者的实际业务处理需要,按照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管理原则设置。
网点参与者业务主管、业务操作员由系统行参与者相关管理人员生成。
网点参与者业务主管、业务操作员权限根据实际业务处理需要,按照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管理原则设置。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生成关系如附1所示。
第一十四条 系统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新增、变更、注销用户管理员用户或重置用户管理员用户密码,应填写《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管理表》(详见附2),提交至人行营业管理部。
经人行营业管理部审核同意后,为其新增、变更、注销用户管理员用户相关信息或重置用户管理员用户密码。
网点参与者新增、变更、注销业务主管、业务操作员用户或重置业务主管、业务操作员用户密码,应经系统行参与者用户管理员审核同意后,由系统行参与者具有生成该用户权限的用户新增、变更、注销所辖网点参与者业务主管、业务操作员用户或重置业务主管、业务操作员用户密码。
第一十五条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应严格权限划分,合理设置。
相关用户变动应当办理变动交接手续,并在平台中及时进行变更。
第一十六条 北京市同城票据清算系统相关用户应按照《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与资金清算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设置。
第四章操作管理
第一十七条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代码,一个用户代码只能分配给一个业务操作人员。
第一十八条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在接到用户代码后,应当立即登录平台,修改用户口令,用户口令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泄。
禁止使用未经修改的口令进行业务操作。
第一十九条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口令应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并定期更换。
业务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立即报告用户管理员,由用户管理员重新设定,用户管理员应记录备查。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应妥善保管本机构及其辖属机构数字证书,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挪作它用。
如有丢失,需及时报告人行营业管理部。
第二十一条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应采取必要技术隔离保护措施实现与互联网的物理隔离。
第二十二条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病毒防范处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在交换信息管理平台上安装病毒处理程序,及时升级杀毒程序;对外来数据应当进行病毒检测;定期查毒,发现病毒立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生产和备份设备上进行开发和培训、使用非交换信息管理平台专用的存储介质和安装与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无关的软件。
第二十四条 禁止泄漏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的参数、配置信息、业务数据、用户信息。
平台设备因故障需外送维修时,应当删除设备存储的数据,并记录相关删除内容。
第六章设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和场地设备等,实行专人管理,建立档案,并定期检查,禁止挪作它用。
第二十六条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设备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填写记录,确保生产设备稳定运行,备份设备处于可用状态。
第二十七条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应配备传真机、程控电话等辅助设备,满足平台运行需要。
第七章文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文档包括业务文档和技术文档。
业务文档包括:
退出/退入登记簿、提出/提入明细清单等。
技术文档包括:
技术资料、操作手册、运行维护手册以及在平台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信息等。
第二十九条 文档的保管和使用应当做到:
(一)指定专人负责入库保管,建立文档登记簿,保管人员调动时,须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二)文档须妥善保管,并做到防火、防盗、防磁、防潮和防蛀;
(三)对存储介质形式的文档,应当定期检查、定期复制,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而丢失资料;
(四)严格查阅、借用登记制度,禁止私自或越权复制和外借运行文档。
第三十条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应用软件开发文档保存期限为该应用软件停止使用后5年;其他运行文档应比照同类会计档案确定保存期限。
第三十一条 废弃或过期的运行文档应比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销毁处理。
第八章故障处理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发生故障时,应当遵循“先报告、后处理,尽快恢复运行”的原则进行处置。
系统行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向人行营业管理部报告。
网点参与者发生故障时,应向系统行参与者报告。
发生重大故障,可直接向人行营业管理部报告。
第三十三条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业务操作人员应当立即记录或复制提示信息,并将故障现象逐级上报,同时由运行维护人员对故障进行排除。
相关运行维护部门应相互配合,排除故障。
故障排除后,应当做好故障现象分析和处理结果的记录,并提交故障处理报告。
短时间不能排除的,应当请求技术支持或经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已严重影响业务正常处理时,由人行营业管理部统一部署、安排应急处置工作。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应按有关要求积极配合,正确处理应急处置期间相关业务。
故障发生和处理情况由人行营业管理部按照规定对外披露,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相关故障信息。
第九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应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业务数据仅供各级用户内部管理使用,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三十七条 相关运行维护部门擅自修改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基础数据,未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伪造、篡改业务基础数据,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相关运行维护部门未做好信息安全防范工作,给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交换信息管理平台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故障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
第四十条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未按规定使用信息、擅自披露信息或行为危及平台安全运行时,人行营业管理部有权责令或强制其退出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并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一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人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具体负责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管理信息发布等在内的统一业务管理,统筹安排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建设。
第四十二条 人行营业管理部科技处具体负责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的相关软件版本开发、更新、保管等在内的统一技术管理。
对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网络、技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组织、协调外部资源对交换信息管理平台提供技术指导,远程或现场技术支持。
第四十三条 北京票据清算中心具体负责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相关技术、软硬件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以及平台主机、存储等主要设备的升级、更换和维修,软件版本的升级、技术配置参数调整等。
(二)负责制定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维护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规程,按照规程完成日常检查和维护并记录维护日志,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负责定期对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进行系统备份和业务数据备份,并填写备份记录。
(四)负责在特殊情况下需对后台业务数据进行变更操作或需请外单位人员对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检查维护时,经人行营业管理部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在相关运行维护单位负责人陪同下,由至少两名维护人员共同实施、保证业务数据正确,并详细记录,并及时向人行营业管理部业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五)负责制定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和备份系统测试,并记录备查。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由人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自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之日起试行。
附:
1.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生成关系表
2.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管理表
附1: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生成关系表
用户
有权人员
人行参与者
系统行参与者
特许参与者
网点参与者
系统管理员
用户管理员
业务操作员
用户管理员
业务操作员
用户管理员
业务操作员
业务主管
业务操作员
人行参与者
系统管理员
系统生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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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管理员
--
√
√
√
--
√
--
--
--
系统行参与者
用户管理员
--
--
--
√
√
--
--
√
√
特许参与者
用户管理员
--
--
--
--
--
√
√
√
√
附2:
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管理表
申请单位全称:
用户管理员姓名:
申请事项:
□新增 □变更 □注销 □重置密码
申请事项说明:
申请单位意见:
支付结算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盖章)
支付结算处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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