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拆除技术协议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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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拆除技术协议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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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拆除技术协议doc
安全拆除技术协议doc
安全拆除技术协议doc
国电恩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39mw关停发电机组相关固定资产项目
安全拆除技术协议
国电恩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甲方(转让方):
国电恩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
主合同名称:
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甲、乙双方就甲方关停机组相关资产转让后的拆除事宜进行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技术协议:
总则
1、本安全拆除技术协议用于国电恩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39mw关停发电机组及相关固定资产项目。
2、乙方承担国电恩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39mw关停发电机组及相关固定资产并承担相应责任。
3、本安全拆除技术协议提出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符合本要求的相关标准。
4、在主合同生效后,甲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要求,具体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
5、本安全拆除技术协议所使用的标准如与乙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或同时引用多个标准时,以较高标准执行。
6、本协议为主合同的附件,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与主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拆除工作在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拆除施工区域范围(以甲方划定的隔离区域为准)内进行。
对区域内不拆除的设备,由甲方向乙方予以书面交底并由乙方确认。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附件1安全拆除技术协议目录工程概述对受让方总体要求工程范围及特点、难点技术要求资产明细表
第一章工程概述
1.1主要设备、建(构)筑物概况
国电恩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需关停火电厂共3座,分别为杨家湾火电厂、石坝火电厂和筒车坝火电厂关停机组合计5台,共3.9mw。
杨家湾火电厂位于建始县长梁乡黄土坎村一组,1#机组6mw于1981年建成投产,20XX年对设备进行了改造;2#机12mw于20XX年投产发电,均为燃煤火电机组。
20XX年3月转为停机备用。
石坝火电厂位于利川市汪营镇石坝村,现装机一台6mw,20XX年投产发电,为燃煤火电机组。
20XX年11月转为停机备用。
筒车坝火电厂位于咸丰县坪坝营镇筒车坝村,装机两台共15mw(2×
7.5mw),两台机组分别于20XX年和20XX年投产发电,均为燃煤火电机组。
20XX年3月转为停机备用。
1.2主设备情况:
1.2.1锅炉共5台。
其中杨家湾火电厂2台型号分别为JG-35/3.82-m和YG-75/3.82-m1型燃煤锅炉,生产厂家分别为江西锅炉厂和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筒车坝火电厂2台型号都为JG-38/3.82,生产厂家为江西锅炉厂;石坝火电厂1台型号为SHF35-39/450,生产厂家为江西锅炉厂。
1.2.2汽轮机共5台。
其中杨家湾火电厂2台型号分别为n6-35-1和n12-3.43,生产厂家为青岛汽轮机厂;筒车坝火电厂2台型号分别为cc6-3.43/1.27/0.39和n7.5-3.43,生产厂家都为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石坝火电厂1台型号为n6-3.43-1,生产厂家为青岛捷能汽轮机股份有
限公司。
1.2.3发电机5台,其中杨家湾火电厂2台型号分别为QF-6-2和QF-12-2;筒车坝火电厂2台型号分别为QF2-7.5-2F和QF-7.5-2,生产厂家分别为四川东风电机厂和山东济南电机厂;石坝火电厂1台型号为QF-6-2,生产厂家为济南发电设备厂。
1.3建(构)筑物情况
杨家湾火电厂:
厂房、干煤棚、输煤栈桥、脱硫塔、锅炉烟道、#1烟囱80米(砖粉结构)和#2烟囱120米(钢筋混凝土结构)等建(构)筑物都不在此次处置范围内。
石坝火电厂:
厂房、干煤棚、输煤栈桥、脱硫塔、冷却塔(下底直径20m,上口直径12m,高30m,混合结构)、锅炉烟道、烟囱(底部直径7m,高78米,砖粉结构)等建(构)筑物都不在此次处置范围内。
筒车坝火电厂:
厂房、干煤棚、输煤栈桥、脱硫塔、锅炉烟道、烟囱(高60米,钢筋混凝土结构)等建(构)筑物都不在此次处置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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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对受让方总体要求
2.1
(1)电力工程施工叁级及以上资质或火电设备安装工程叁级及以上资质或机电安装叁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废旧物资回收资质(以营业执照为准,须提供公安机关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单一主体不同时具备以上资质要求的,意向受让方须组成联合体开展资产的拆除与回收,联合体中拆除单位必须具有近5年内完成过拆除50mw火电机组项目一项以上的业绩(附原合同备查,并提交加盖公章复印件给甲方)且联合体中任何一方均不得有五年内的违约记录。
组成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协议,联合协议须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时一并提交。
(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商业合作黑名单中所列的组织或个人(包括组成联合体)不得提交受让申请(具体名单以国电集团提供的资料为准)。
(5)受让方经转让方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场施工,因未能及时履行承诺造成的工期延误,参照《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相关条款进行赔偿。
2.2受让方必须具备三处同时施工的能力,在各拆除现场成立工程项目部,项目部组成人员包括经理、总工、安全主管、物资等主要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总工、安全主管必须由电力建设单位的人员担任,并且熟悉()火力发电厂系统、曾经担任过单机容量50mw及以上机组建设或拆除工程,并持有电力工程施工二级项目经理证或二级建造师证和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B类证)”。
2.3确定的项目部组成人员(附人员名单和相关证件)不得随意变动,并用受让单位正式文件通知转让方。
施工中如果人员变动同样用正式文件
通知转让方。
转让方有权利提出变更项目部的组成人员。
2.4管理人员必须提前3~5天办理相关机具、人员入场手续,待施工方案(包括专项方案)审批完毕、人员入场教育完成后,方可开始作业。
作业的第一项工作是为拆除做准备,如现场办公条件、通电、通水、通路等,然后进行现场隔离。
隔离完成后才能开始拆除作业。
2.5按照劳资关系给危险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6拆除工程安全及履约保证金根据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交付。
2.7拆除进度、物资转运除严格按照已制定进度网络图执行外,还应接受受让方的临时协调。
2.8按下表提供大型施工机械,表中所列的大型施工机械以及后续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大型施工机械,不得在实际施工时俭省,如果出现此种情况,作为违章情况处罚,处罚额度为使用俭省机械的台班费,在保证金中扣除。
2.9大型施工机械要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二00九年第549号),办理入场报验手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并在有效期内。
2.10金属切割使用量最大的耗材——氧气和乙炔,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二0一一年第591号),从采购、运送到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2.11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报告。
第三章工程范围及特点、难点
3.1.拆除范围
3.1.1设备部分
3.1.1.1杨家湾火电厂:
2台锅炉、2台汽轮机、2台发电机、1台变压器、机力通风冷却塔、所有辅助设备、高低压盘柜、所有电缆及电缆支架。
3.1.1.2石坝火电厂:
1台锅炉、1台汽轮机、1台发电机、1台变压器、所有辅助设备、高低压盘柜、所有电缆及电缆支架。
3.1.1.3筒车坝火电厂:
2台锅炉、2台汽轮机、2台发电机、2台变压器、机力通风冷却塔、所有辅助设备、高低压盘柜、所有电缆及电缆支架。
3.1.2保留区域及设备。
3.1.2.1杨家湾火电厂保留生活水取水系统及管路。
3.1.2.2石坝火电厂保留生活水取水系统及管路。
3.1.2.3杨家湾、石坝、筒车坝三个火电厂未纳入本次拆除范围的建
(构)筑物。
3.2系统隔离工作
拆除前需完成的系统隔离工作,由转让方另行处理,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
3.3工程特点及难点
3.3.1施工场地有限,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要求高、难度大,拆除工程时需保证拆除工作自身安全,且对机械设备装备能力要求较高。
3.3.2施工中设备拆除、装卸及清运、建筑垃圾及渣土运输工程量大。
因此本工程的环境保护是文明施工控制的难点。
施工过程中,要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油、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3.3.3.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设备的拆除,特别是大件的拆除,难度很大,承包方要具备同等电力设备安装或相应的建、构筑物拆除能力,需有专业的劳动力组织能力。
3.3.4.因本工程拆除设备量大,设备等运输量也非常大,为保证工期,故要求施工单位应具备大型起吊能力及大型车辆运输能力。
第四章技术要求
鉴于本工程为分区域分批拆除工程,且存在施工场地有限、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高、难度大、设备运输工程量大、工期要求严格等特点,为了保证拆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卫生及在规定工期内高质量完成拆除工作,拆除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以下技术要求施工。
4.1施工工期
根据国电恩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关停火电厂设备实际情况,为保证工程进度如期实现,施工单位应从组织保障、资源配置、计划编制、计划过程检查与控制、协调管理等多方面采取措施。
4.1.1拆除分为拆除杨家湾、石坝、筒车坝三个电厂的锅炉、汽轮机和发电机(10月31日前完成,达到地市州经信委验收标准)拆除标准达到转让方的要求。
4.1.2工期保证主要措施
为保证工程进度如期实现,受让单位应从组织保障、资源配置、计划编制、计划过程检查与控制、协调管理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快完成本拆除工程。
保证措施主要包括:
4.1.2.1组织措施保证。
4.1.2.2前期准备工作保证。
4.1.2.3资源配置保证。
4.1.2.4施工进度计划保证。
4.1.2.5施工协调管理工作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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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6施工方案、工艺保证。
4.2.拆除现场总平面布置
4.2.1布置原则
4.2.1.1尽可能使场地布置功能齐全、紧凑合理、符合流程、方便施工。
4.2.1.2符合规程对安全、防火、防爆、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4.2.1.3根据工程拆除的先后次序安排,尽量使得场地重复使用。
4.2.1.4力求节约用地,提高场地利用率。
4.2.1.5拆除的设备和建筑物应及时外运。
4.2.1.6符合总体施工进度要求。
4.2.1.7设备拆除与建筑物拆除、分散拆除与集中拆除、上部拆除与下部拆除、相邻之间拆除等,既相互制约又相互支持,乙方在施工中应按照批准的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合理谋划、精心组织。
4.2.1.8施工中禁止首先破坏承重、结构等关键稳定体系。
如锅炉本体附属、受热面拆除完毕后,最后安排钢架拆除。
4.2.1.9工期较长的拆除分项,必须优先开工,做好高密度施工前的所有准备工作。
4.2.2生活、办公临建的布置
4.2.2.1由于现场场地较为紧张,生活区与生活设施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解决。
4.2.2.2现场办公用房由发包方统筹安排场地。
4.2.3生产临建的布置
4.2.3.1本工程为拆除工
程,同时施工场地有限,原则上拆除范围内不
安排生产临建设施。
4.2.3.2施工道路尽量利用现有厂区道路和拆除区域范围内的原有场地。
4.2.3.4现场不设堆放场地,拆除设备直接运出拆除区域。
4.2.3.5拆除区域内的临时工器具存放点采用集装箱,便于现场管理和移动。
4.2.3.6机具、材料(施工耗材)、报废物资分选和堆放,要由受让方统一管理。
4.2.3.7报废物资的分解作业场,要与拆除作业点保持安全距离,避免交叉作业。
4.2.3.8报废物资的堆放不能占用通道,同样也要与拆除作业点保持安全距离。
4.2.4拆除运输道路布置
4.2.4.1.施工区与生产区的隔离、厂区内施工的运输路线和道路划分、构筑物使用等都应统一进行管理并服从转让方的安排。
4.2.4.2.施工区域及通道原则上采取封闭管理和使用,根据工程进度的要求,逐段和分区域进行隔离。
4.2.4.3施工运输道路按转让方制定的运输线路进行布置和使用。
4.2.5现场排水、排涝布置
4.2.5.1现场排水以明沟、盲沟、土沟、地下井点降水等相结合的方式在原有排水设施的基础上进行,排水设施的维护和疏通要做到日常化。
4.2.5.2承包方应配置必要的移动式潜水泵以备应急。
4.3主要施工措施
4.3.1组织措施
4.3.1.1在各电厂设置安全组织机构,落实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监管。
4.3.1.2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安全责任。
4.3.1.3建立本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
4.3.1.4指定与发包方的工程联系人员。
4.3.2技术措施
4.3.2.1编制总体施工方案,总体施工方案作为投标文件,在招标过程中进行审查。
4.3.2.2总体施工方案必须包含总体规划、机构组织、机械和人力投入、总平面布置、进度网络图、施工难点、保证安全和进度的主要措施(包括费用安排)、需要编制的专项方案目录、安全文明生产措施、事故应急救援等内容。
4.3.2.3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根据总体施工方案确定需要编制专项方案的作业,如爆破拆除、基坑支护、大件拆卸(包括汽包、汽机、加热器、发电机转子及定子、除氧器及水箱等)等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专项方案必须履行编、审、批手续后才能作业。
4.3.2.4开工前转让方应对拆除部分和生产系统涉及到水、电、气(汽)、油、煤等系统的作业,作业前由双方派人进行隔离措施确认,办理签证手续。
4.3.3安全、环境、职业健康
4.3.3.1安全目标
4.3.3.1.1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4.3.3.1.2不发生火灾事故;
4.3.3.1.3不发生交通事故;
4.3.3.1.4不发生传染病和集体食物中毒事故;
4.3.3.1.5不发生压力容器爆炸事故、机械与设备损坏事故;
4.3.3.1.6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4.3.3.1.7不发生垮(坍)塌事故;
4.3.3.1.8不发生影响在运机组的安全事件;
4.3.3.1.9不发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事件。
4.3.3.2.机构、人员和设施
4.3.3.2.1机构设置见2.2条要求。
施工单位应对本拆除工程实施项目经理负责制,拆除过程中项目经理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为施工方安全第一责任人。
4.3.3.2.2拆除工程项目部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建立安全监督网络。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持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证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3.3.2.3受让单位必须配置满足本工程安全施工需要的施工技术和管理人员。
进入本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在有效期内。
4.3.3.2.4必须配置满足本工程安全施工需要的机、具,特别是大型起重设备。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检测,并取得准
用证。
起重机械的安全保险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汽机主厂房内的行车,可在设备拆除过程中使用,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使用前必须经过政府技术质量监督局进行鉴定。
4.3.3.2.5施工用电设施必须满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XX)。
4.3.3.2.6对设备、构件拆除后形成的孔洞、临边等危险危害因素,及时采取安装栏杆、安全网、盖板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作好安全警示标志。
4.3.3.2.7对被拆除物可能坠落的范围,必须设置警戒围栏,指派专门的监护人员进行监护。
4.3.3.2.8拆除作业现场根据消防要求设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时刻保持各类消防器材齐全、有效。
4.3.3.3管理措施
4.3.3.3.1作业管理执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XX),各专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遵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4.3.3.3.2在受让方的主要管理人员入场后,由转让方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3.3.3.3受让方根据转让方的交底内容,对本工程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进行辩识,将辩识结果以安全交底的形式,传达到每一位施工人员。
4.3.3.3.4熟悉拆除设备、建(构)筑物的图纸,了解拆除设备及建(构)筑物内水、电、气、汽、油等设备管线的分布及所处状况,掌握拆除工程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相邻建筑的情况,确认待拆除的设备、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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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物内各类管线已经全部切断,设备内无易燃易爆物品,管线内无残存的气、汽、油和化学制剂,电缆验明无电后方可开始施工。
电缆拆除从已断开的电缆的一头开始(或两端同时进行),严禁电缆从中间剪断方式施工。
施工时发现不明障碍物或者不明管线等,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暂停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处置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
4.3.3.3.5根据施工方案编制分项作业指导书或专项安全方案,并在施工前进行书面交底,参加交底的全体作业人员应签字。
4.3.3.3.6每天工作前,班组应进行“三查(查衣着、查三保、查精神状态)、三交(交任务、交技术、交安全)”,应对当日拆除的作业内容、危险因素及控制措施、监护人等交代清楚。
4.3.3.3.7与运行设备有交叉、接口的施工项目,应采取相关保护措施,严格执行“二票三制”。
施工单位需提供具备“二票三制”相应资格人员的名单,工作票由业主签发。
4.3.3.3.8对下列危险作业项目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不限于):
起重机械达到满负载的90%及以上或二台及以上起重机械抬吊作业;爆破作业;油管道、氢气管道的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包括拆除的起重机械)安装、试吊与拆除作业。
4.3.3.3.9对拆除范围内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或留用的(包括地上、地下)设备、管线,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作好醒目的标志。
4.3.3.3.10建筑物、金属构架的拆除,应由上而下进行。
严禁采用先掏空基础而使建筑物坍塌的方法。
在同一建构物内拆除时,所有拆除工作
应在同一层面上进行,严禁立体交叉拆除作业和同时拆除数层。
严禁同时进行人工拆除和机械拆除。
4.3.3.3.11施工中必须拆除原有孔洞盖板、栏杆等安全防护设施时,应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4.3.3.3.12对拆除后的建、构筑物,要保持其稳定性,对不稳定物及时采取支撑、加固等措施。
拆除过程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监督,监测被拆除设备、建
(构)筑物的结构状态,做好记录。
当发现有不稳定状态趋势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所有人员应撤出危险区域,并向上级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4.3.3.3.13对盛装过油或可燃气(液)体的容器或管道等设施应避免采用电焊、气割、砂轮切割机等产生火花的方法拆除。
实在无法避免时,在动火前进行清洗、置换、吹扫,经测试确认容器、管道内无残留的可燃易爆物,方可施工。
电、火焊作业时,应事先清除下方及周围易燃易爆物品,作业过程设专人监护,做好防护措施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4.3.3.3.14与当地气象台建立联系,密切关注天气情况。
施工中遇到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拆除作业。
雨季施工应及时疏通管沟保证现场排水系统畅通,保证厂区不形成内涝。
4.3.3.3.15对现场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控制噪音和粉尘措施。
拆除过程中施工单位不得扰民,如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居民发生矛盾,施工单位负责自行解决,转让方协助。
拆除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影响转让方正常安全生产秩序的情况,受让单位必须负责解决。
4.3.3.3.16严禁车辆超载运输,若造成厂区道路损坏,施工单位负责
修复。
4.3.3.3.17拆除作业中形成的垃圾应从专设的垃圾通道内运下,严禁向下抛掷,垃圾通道下方应设置密闭的垃圾收集箱,并及时对其进行清理。
4.3.3.3.18受让单位进场前应与地方渣土、城管、交通等部门办理有关拆除废弃物、垃圾的装运、弃倒手续,并负责承担相应费用,甲方协助。
准备足够的现场粉碎、装载及大型运输车辆。
根据运输总量,排出每天应该完成的运输量,如出现完不成情况,应及时增加力能协调及投入。
4.3.3.3.19运输拆除物的车辆应按指定通道行驶,应避开上下班人流高峰时间,并遵守转让方有关规定。
4.3.3.3.20清运渣土的车辆应封闭或覆盖,残留有液体的管道、设备应在清除液体后运输或采取封堵措施,防止泄漏、污染地面。
装载车辆装物时应保持一定余量空间,避免装载物抛、撒、滴、漏。
受让单位对厂内运输道路应有专人定期清扫,确保环境整洁。
4.3.3.3.21原则上所有拆除设备、废弃物、垃圾等当天必须清运出现场,不得在拆除现场抽取钢筋。
4.3.3.3.22不得在现场梵烧废弃物。
4.3.3.3.23拆除施工区实行封闭作业,受让方应派专人巡视,严禁非拆除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受让方的工程管理人员由受让方发给通行证才能入内。
4.3.3.3.24物资回收人员不准进入施工围墙内装车,装车由拆除人员负责。
受让方如果放行物资回收人员进场装车,转让方进行处罚甚至不办理物资出厂手续。
拆除物资、设备等出门应接受转让方管理人员监督、核
实,并办理出门证方可出门。
拆除物资出门时严禁夹带其他非拆除物资,否则一经查实,按甲方治安保卫条例处置,情节严重者,报当地公安部门处置。
3.3.3.25施工人员进出厂门应佩带出入证,遵守电厂人员进出门管理制度。
施工人员在厂内施工期间,除遵守施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外,还应遵守甲方相关规章制度;在厂外生活、活动期间,施工单位也应加强管理,不得发生火灾、火警、偷盗、打架、聚众斗殴等危害社会和谐、安定的现象。
一旦发生,由地方公安部门解决,受让单位自己负全责。
4.3.3.4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4.3.3.4.1受让单位应按月(年)向业主报送《电力建设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4.3.3.4.2拆除工程中如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漫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事故的报告与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XX年第493号)的规定处理。
4.3.3.4.3为了加强对施工过程中违章现象的有效监控,按照《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要求,受让方应合同签定后、拆除施工前,向受让方交纳拆除工程安全及履约保证金并与国电恩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安全协议。
受让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不安全事件将按照国电恩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和安全协议中规定条款进行考核,考核金额在保证金中扣除。
4.4施工设施
4.4.1生活、消防用水布置
4.4.1.1生活用水从就近厂区生活用水的水源点装阀门控制,统一管理。
4.4.1.2消防水利用原厂区的消防系统,与非拆除区域的系统分离,拆除区域增加施工消防水控制阀进行隔离,原则上拆除区域不重新布置消防水系统。
4.4.2施工区用水布置
施工区用水原则考虑利用拆除区域内原有供水系统,采取重新隔离的办法。
根据拆除的具体进度逐一进行隔离、拆除,确保施工区的施工用水,原则不重新布置。
4.4.3施工用电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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