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合同管理规定 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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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职责、规范管理,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维护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保管、归档、分类、审批和监控。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用工类合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加强合同管理中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条 订立合同,应遵循平等、公平、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条 合同管理实行“谁签约,谁负责”和“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
公司对以本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全面履行,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的职责。
公司部门之间,合同承办部门主要负责合同的全面履行,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履行合同的基本管理、配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职责。
本规定所称“合同承办部门”是指按照业务分工,负责组织签订或主要履行相关合同的部门。
第六条合同管理实行重大合同评审、合同管理台账、授权委托、合同用章管理等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全面履行,综合部负责合同的综合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履行、配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合同承办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合同管理,建立相关责任制;
(二)负责重大合同相关项目可行性分析;
(三)负责组织对重大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调查;
(四)负责组织合同的起草、谈判、评审、签订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合同的履行,处理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
(六)协助处理合同法律纠纷;
(七)负责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文档收集归档;
(八)负责建立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台账,并进行相关法律风险分析;
(九)合同管理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综合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和评审工作;
(三)负责合同法律审核、办理授权委托书、管理合同专用章;
(四)负责建立公司合同管理总台账、并进行相关法律风险分析;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
(六)负责处理合同法律纠纷;
(七)组织开展合同管理信息化等工作;
(八)参加资信情况和履行能力调查;
(九)负责公司所有合同文档归档,确保合同证据的全面性、完整性;
(十)与合同管理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条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分工履行相关职责。
财务部按职责负责对有关价格、结算方式、付款条件等进行审
核,并实施监督,严格履行财务手续,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经费。
审计监察部负责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实施监控。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 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同书原则:
除金额在10000元以下或者能即时清算的经济业务外,所有合同均需签定合同书;
(二)事前签订原则:
对应签订合同书并有款项收付内容的业务,需先签订合同,然后开始履行,不应未签合同即先履行。
特殊情况下,有正当理由的,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可以例外,但应尽快按双方商定的条件签订合同、补全手续;
(三)合同审核原则;合同需经综合部、财务部等有关部门审核,按本制度或根据本制度制定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报批;不得在合同未经审核的情况下即擅自签订或者直接报签。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电话;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买卖合同以及其他涉及标的转让(所有权、使用权或占有权转让)的合同,应以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公司为付款方时,应将付款时间与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相结合,若对方履行义务时间较长,应尽量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
(七)违约责任:
包括构成违约的条件、不构成违约的除外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等;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般应选择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公司与对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城市的,应尽可能选择公司所在地为诉讼管辖地。
根据合同性质与客观需要,合同内容还可以有保修、保密、验收、风险、权利归属等条款:
(一)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在公司为付款方时,应有保修条款;
(二)涉及知识产权(包括商业机密)的合同,应有保密条款和权利
归属条款;(三)涉及标的转让(所有权、使用权或占有权转让)或成果移交的合同,应有验收条款和风险承担或转移条款。
合同内容应具体、确定,能明确界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客
观情况在签约时确实无法明确规定的,应规定能明确权利、义务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合同的草拟
合同由经办人负责草拟。
若使用合同相对方提供的文本,必须经过修改或者确认后才能使用。
政府有关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可采用规定的格式合同文本。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组织调查了解对方的资信、
资质情况和履约能力。
对方资质、资信状况不明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按照公司规定未履行项目、价格报批等手续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的内容由合同各方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原则下,协商签订。
签订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的不同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章节确定的内容订立合同。
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十六条合同管理流程一般包括合同谈判、合同文本起草、重大合同评审、相关部门会签、财务部审核、综合部审核、法律顾问审核、公司领导审批、授权委托、合同签订和用印、合同台账、合同履行和合同归档等(见附件1)。
第十七条 凡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履行相关手续,重大合同按照规定履行评审程序,并报公司领导审批;一般合同可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审批。
第十八条 订立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且盖公
司公章或公司合同章后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非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必须办理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或对方当事人有特殊要求外,应加盖合同专用章。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不得使用部门印章。
公司综合部对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的合同,不得用印。
合同内容在一页以上的,应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妥善保管正式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并将合同文本同时提供财务部和综合部。
第四章 重大合同评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行重大合同评审制度,未经评审不得签订。
其中相关项目论证或审批中已按照规定组织评审,并包括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可不再重复组织评审。
第二十二条 以下合同公司认定为重大合同:
(一)项目类、销售类金额超过1000万的合同;
(二)经营性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的合同;
(三)对外融资金额超过500万的合同;
(四)对外担保的合同;(五)涉及并购、资产臵换、中外合资合作、股权转让等合同;
(六)涉及大宗物资采购、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合同;
(七)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变动的合同;
(八)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所涉及的业务,组织包括综合部、企业发展部和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对重大合同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重大合同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或书面评审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在重大合同谈判和起草过程中,对合同法律关系
复杂、履行风险较大、经济效益控制难度较大的合同,合同承办部
门应组织综合部、财务部等部门共同参与,并及时通知公司法律顾问、财务总监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
第二十六条 重大合同组织评审前,合同承办部门应会同综合部根据涉及合同的实际情况,确定参与评审的部门和评审方式。
第二十七条 重大合同评审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完成或组织完成合同评审材料的准备,评审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的基本情况,以及必要的合同背景情况;
(二)合同的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合同各主体方及有关参与方的基本情况;
(四)价格报批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有关评审材料应在组织评审前2个工作日,提交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出专业建议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合同承办部门应汇总评审意见,形成评审结论;参加评审的部门应对评审结论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保留意见。
第二十九条 部门在参加评审中应根据各自的职责,提出相关评审意见:
综合部负责对合同合法性、形式要件等提出评审意见;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合同的相关条款提出评审意见。
第五章 履行和监控
第三十条 合同生效后应加强事中控制,全面履行合同。
第三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密切关注对方履约诚意和能力的变化,一旦发现预期违约、履约不能等影响合同全面履行的情形,
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通知综合部。
经办人员应密切关注合同的履行情况,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行使我方的权利,全面履行我方的义务,特别是对应收、应付款须及时报批结算,不得擅自延期履行。
综合部、财务部、审计监察部应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控,发现
履行风险应及时通报,提出风险控制建议,并采取必要手段有效防范风险。
合同双方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或者应当对方先履行的,在对方履行之前应拒绝其履行要求;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应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公司应当先履行债务的,若有证据或迹象表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办人员应当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并通知综合部,以决定是否需要中止履行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公司,致使债务履行发生困难。
审计监察部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二条 依法生效的合同,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
行,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
合同解除或发生重要变更等应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合同订立后,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合同内容或补充合同内容的,或者对方提出变更要求的,经办人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请示报告,部门负责人同意变更或补充的,经办人员在与对方协商一致后起草变更或补充后的条款,按照合同订立的有关程序办理,严禁擅自变更或补充合同。
第三十三条 加强合同管理中的事后补救工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及时妥善处理。
重大合同纠纷具体处理按照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加强对合同诉讼时效的管理,对
合同权利应定期催告,取得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书面证据。
第三十五条 强化合同的证据管理,合同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的原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合同专用章应由综合部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合同台账管理制度。
合同台账的主要项目包括合同类型、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对方当事人、标的、标的额、签约时间、签约地、主要履行地、履行期限、履行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台账的真实性负责,及时更新、维护和分析,并将有关数据和情况按规定报送综合部。
综合部应对合同进行汇总,形成总台账,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定期出具分析报告,防范法律风险。
涉及到国家秘密的合同,建立合同台账时,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九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建立合作方信用档案,并跟踪经营动态和交易结果,不断更新客户的信用记录。
第四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指定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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