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内创新群众路线在新时期的三大跃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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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内创新群众路线在新时期的三大跃升
体制内创新:
群众路线在新时期的三大跃升
孙力
2013-02-2008:
20:
06 来源: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南京)2012年5期
【内容提要】尽管现代民主渊源于西方,但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有其不同的内在逻辑。
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显然不能够移植西方的民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框架才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才与党的群众路线相一致。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坚持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制度,同时也推动了一系列体制内的创新。
体制内创新为中国的政治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基本的保障,而群众路线在体制内创新中的擢升,则既是党的优良传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扬光大,也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逻辑。
【关键词】体制创新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成果,与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兴衰成败密切相关。
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的重要讲话中,胡锦涛总书记站在新的历史高度,再一次警醒全党:
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脱离群众是我们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
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建立在唯物史观的社会发展理论上,强调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最基本的观点,而这一观点在政治上和制度上的必然要求就是:
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即实行民主政治,因为人民的当家作主才最能够体现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
因此,党的群众路线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内在的联系。
一、民主选举创新中彰显的群众路线
选举与群众路线有着重要的制度关联。
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重大成就,选举是群众表达意愿的重要方式。
在人类的政治生活中,通过选举来确定领导人或自己的代表者,成为民主政治的核心要素之一。
人类的选举源远流长,特别是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选举开始获得了制度化的发展。
对选举的认识和实施,制约着群众路线的运行。
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把选举权同无产阶级的政治权力和政治统治联系起来。
马克思说:
“普选权就等于英国无产阶级的政治权力,因为在英国,工人阶级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在这里,实行普选权的必然结果就是工人阶级的政治统治。
”[1](P411)
社会主义运动对人类选举制度以巨大的推动。
著名的宪章运动的目的就是争取成年男子的选举权,列宁认为是“世界上第一次广泛的、真正群众性的、政治性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2](P792)这一运动对英国和西方的选举制度和民主进程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到此时,已是200多年的时间,“主权在民”的口号叫了这么久,选举制度依然十分落后,当时选民与人口的比例,在整个英国平均是1∶30。
[3](P233)十月革命成功后,布尔什维克政权随即颁布了苏维埃宪法,实现了不分信仰、种族、性别、职业以及财产多寡的全民普选权,超越了当时英国、美国、法国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
新中国成立极大地改变了旧中国选举制度十分落后的状况。
1953年颁布的选举法,使中国实现了普选权,这也超越了在20世纪70年代才从法律文本上走完普选权历程的美国、英国以及其他一些西方国家。
1953年到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次普选,登记的选民约为3.26亿人,选民登记率达到97.21%。
[4](P97)毫无疑义,处于当代民主政治的领先水平。
选举制度的巨大进步,促进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
在选举产生的第一届全国人大中,工人代表125名,占10.20%;农民57名,占4.65%;军人71名,占5.79%;文教科技人员76名,占6.20%,[4](P340)较好地反映了社会主要的阶级、阶层的构成状况,第一次把群众路线同国家的根本制度融合起来。
群众路线在选举制度中再一次跃升是从改革开放开始的,突出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选举范围扩大中彰显群众路线的广泛性。
1979年制定的新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进一步扩大了普选的范围。
不再单列尚未改变成分的地主阶级分子、反革命分子等,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是一个不可忽略的拓展。
如果根据1954年23个省、自治区1.5万多户农家收支调查资料得出的数据,土改结束后地主阶级占总人口2.6%、富农阶级占5.3%,两者合计占7.9%。
[5](P1353)到“文革”结束前,中国的四类分子(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约2000万左右,[6]在无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以后,把这么大数量的人排斥在群众之外,显然会影响群众路线的广泛性,不利于政权的巩固。
这一选举范围的扩展,使群众路线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广泛性,为其后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是在直选推进中增加群众路线的实在性。
我国1953年选举法规定,乡、镇、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级及以上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间接选举产生。
确立了我国以间接选举为主体的选举方式。
尽管如此,间接选举对于民意表达来说,毕竟不具有直接的现实性。
1979年,我国新修订的选举法规定,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减少民意代表的环节,也减少了民意扭曲的可能性。
根据1981年全国第一次进行县级直接选举的统计,全国1925个县级单位,约7.4亿人共选出人民代表59.5345万人。
代表中的工人占10.56%,农民占47.61%,干部占25.53%,知识分子占8.44%,军人、爱国人士、归侨等占7.86%。
代表中的妇女占21.89%。
非中共党员代表占33.15%。
[7]把群众路线实实在在地体现在政权建设中。
三是实现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使群众路线更具平等性。
选举作为民主政治的产物,具有鲜明的平等性。
1953年颁布的《选举法》,不仅规定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对特殊群体、区域、少数民族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以保证不同群体具有平等的代表权。
在城市与乡村的代表问题上,做出了一重要规定,即50万人口以上的工业城市,按人口每10万人选代表一人,而农村和小城镇则按人口每80万人选代表一人。
形成8∶1的差距。
从个体来讲,这的确是一种不平等,但从整体和全局来看,这却是一种追求集体或群体间平等的举措。
当时的中国是一个农业国,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
1995年修改选举法,缩小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将省级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原先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形成的5∶1和8∶1的差距,一律改为4∶1,适应集体权利的变化而提升个体权利的平等性。
2007年,中共十七大提出“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
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实现了城乡按照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群众路线的平等性在选举制度中的落实,遭遇了集体权利平等与个体权利平等的矛盾冲突,这一矛盾是通过制度的演进逐步化解的,最终实现了两种平等较好的统一。
二、人大议政创新中提升的群众路线
党的群众路线包蕴着一个重要的历史意蕴,即把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统一起来,并推动政党政治最终过渡到人民完全的自主管理。
群众路线可以说就是这样一个历史工具和历史过程。
人大代表的民主议政是人大发挥制度功能的基本体现,人民的意愿是否能够通过这一根本制度得到体现,从而真正实现对国家的管理,这也是群众路线运行的现实反映。
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召开了五届全国人大,从代表的议政情况来看,议案和批评、建议、意见是并未区分的,第一届人大共有批评、建议和意见753件,第二届有461件,第三届下降到188件,而在“文革”中开的第四届全国人大,则缺失了这一重要的功能和内容,粉碎“四人帮”后的第五届人大,达到了历史最高的8610件。
1983年召开的第六届全国人大,开始将“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区分开来。
六届人大提出议案830件,建议、批评和意见14215件,此后的第七届、第八届人大分别是2226件、15155件和3369件和8589件。
[8]到第九届全国人大和十届全国人大,仅在第一次会议上,就分别收到提案830件和1050件。
[9]
群众路线的推行依赖民主政治的演进,议政中的民主机制越来越健全,以保证代表自主地表达自己以及所代表的群众的意愿。
全国人大曾经一直有三种表决方式:
投票、举手表决和鼓掌通过。
其中,在1953年明确规定选举和市级以上官员的任免必须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但是20世纪50年代反右以后,鼓掌通过则成为人大表决时的主要方式。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甚至取消了选举和任免时的无记名投票,完全被掌声所取代。
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一次使用电子表决器,人民大会堂大礼堂的每张桌面上,都安装着一个分别代表赞成、反对和弃权的无记名电子表决器,对应的按钮是绿色、红色和黄色。
尽管这仅仅涉及民主操作环节上的一个环节,但却对代表意愿的表达和表决结果产生了不可忽略的深远影响,弃权票和反对票在电子表决器使用后明显增长。
在随后的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是否上马三峡工程的投票中,出现了177票反对、664票弃权的结果,创造了人大历史上议案支持率最低点。
用纸张投票的机制也获得改进。
2005年以前规定,如果代表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选票上则不需划任何符号;不同意或弃权者,则在选票相应的符号栏内划“×”和划“√”。
很显然,只有投反对或弃权票的代表才必须动笔,这无疑与秘密投票的原则不相符合。
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写票、投票和按表决器注意事项》中明确规定:
无论是投赞成票、反对票还是弃权票,都需要填写选票。
进一步打消了代表顺畅地表达意愿的顾虑。
民主监督是人大体现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民主监督,才符合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精神。
质询是人大行使对“一府两院”监督职权的重要形式。
但一直到改革开放前,全国人大没有行使过质询权。
在1980年9月的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170多名代表就宝钢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向冶金工业部部长唐克等人提出质询,开启了人大历史上质询的先河。
但是,全国人大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并没有《监督法》,从1986年开始全国人大酝酿监督法,2002年8月,监督法草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审,此后又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于2006年8月通过,为实施监督提供了更加充足的法律基础。
《监督法》制定的过程,也是民主监督逐步加强的过程。
九届全国人大进一步加强了监督工作。
在这一届人大期间,先后对22件法律和法律问题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听取并审议了“一府两院”40个专题报告。
[10]从十届全国人大来看,人大及常委会共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41个专项工作报告,15个决算、审计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由副委员长带队,组织了25次针对22件法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组织代表5354人次参加专题调研、9000人次参加集中视察,1700人次参加执法检查和立法调研等。
[11]
群众路线中包含的监督内容,随着制度的演进毫无疑义地逐步得到提升,从对基层的政府和某些部门的监督,到对最高政府和各个部门的监督,国家管理越来越多地置于了人民的监督之下,运行在人民的意愿之中,这是群众路线的一种时代性提升。
在回应人民意愿、转化人民意愿,并使之成为国家意志方面,人大具有不可比拟的强大功能。
对于监督来讲,有利于在倾听群众声音、反映群众需求中加强监督。
例如,针对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中反映强烈的上学难、上学贵等问题,全国人大2004年对义务教育法进行执法检查,提出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修改义务教育法等重要建议,推动国务院及时研究起草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
2006年在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同时,听取和审议普及义务教育和实施素质教育的专项工作报告。
2007年对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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