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作业管理制度xsw.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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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管理制度xsw.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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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管理制度xsw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一、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生产区内动火作业的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及审批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全厂各车间、岗位的安全动火管理。
2、引用标准
本制度的制定依据以下文件: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47号
《厂区动火安全作业规程》HG23011-199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
3、定义
3、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本厂的易燃易爆场所有:
乙炔、氯乙烯、聚合、干燥、电解、氯氰处理、液氯、盐酸等。
4、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5、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凡在处于GBJ16-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5、1、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7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9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大于7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0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5、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生产不稳定
(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5、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
低于100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
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6、2动火作业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6、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有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6、4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5、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5、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安全动火技术指标
氢气乙炔氯乙烯
空气中爆炸下限4.1%2.5%3.6%
允许动火的浓度≤0.5%≤0.2%≤0.2%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7、1、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定货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需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3条的规定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负责人。
7、1、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7、1、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1、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1、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科存查。
7、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0小时。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7、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车间主任)初审签字,经安全科复检签字后,报主管总经理、总工程师终审会签。
7、3、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科或主管总经理终审批准。
7、3、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8、职责要求
8、1动火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安全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放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2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8、3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监守岗位,不准脱岗。
8、4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8、5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8、7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1要求。
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二、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厂区的高处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2、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定义
2.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2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3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2.4带电高处作业
电压等级
(KV)
10以下
20-30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
2.2
2.5
3
4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3、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3.1高处作业的分级
3.1.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3.1.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1.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3.1.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2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3.2.1特殊高处作业
3.2.1.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级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3.2.1.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2.1.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3.2.1.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3.2.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3.2.1.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3.2.1.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2.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2.2.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5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2.3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4.1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4.1.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
4.1.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1.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1.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1.5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具、设备。
4.1.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2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2.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4.2.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2.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2.4在化学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值班主任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4.2.5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2.6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5、《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一级高处作业及3.2.2.1和3.2.2.2规定的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3.2.2.3和3.2.2.4规定的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安全科审批;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及3.2.2.5规定的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科审核后,报主管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
5.2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分,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科留存。
5.3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三、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设备检修作业前的准备、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措施、检查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和《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定义
设备:
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
3、检修前的准备
3.1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3.2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3.3检修项目负责人须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任务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3.4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3.5设备检修如须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须按其他有关作业管理制度,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3.6设备的清洗、转换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4、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4.1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2安全教育内容
4.2.1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4.2.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4.2.3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4.2.4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5、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5.1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5.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头处挂上“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5.3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5.4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樽、平台、铁篦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5.5对检查用的盲板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控伤后方可使用。
5.6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必须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5.7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须备有冲洗用水源。
5.8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5.9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5.10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5.11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6、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6.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6.2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要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珠规定。
6.3电气设备检修作业须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6.4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要与当班班长必须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
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6.5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6.6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7、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7.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7.2检修项目负责人廉洁奉公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7.3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蓖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要恢复正常。
7.4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7.5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
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7.6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
7.7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8、《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管理。
8.2设备所在单位提出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8.3检修项目负责单位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8.4设备所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8.5设备动力部门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终审审批。
8.6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将办理好的《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自留一份后,分别交设备动力部门、设备所在单位各一份。
四、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分类、作业安全要求及《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吊装作业。
2、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定义:
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3.1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3.2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4、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4.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证。
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4.2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机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4.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4.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4.8严禁利用管道、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
未经设备动力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4.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
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4.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4.11吊装作业现场如需动火作业,应遵守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4.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4.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等应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安全装置失灵。
4.16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17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管理。
5.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设备动力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
对本标准5.2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设备动力部门负责人批准。
5.3《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
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五、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厂区断路作业的定义、安全要求和《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程序。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生产区域的断路作业。
2、定义
厂区断路作业:
企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3.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3.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
企业要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3.3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3.4断路时,施工单位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识。
3.5断路后,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
3.6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
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安监部,然后由安监部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3.7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3.8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9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安全作业证》
4、《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
4.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
4.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安监部审批。
4.3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在安监部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逐项填写后交施工单位。
4.4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断路安全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4.5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安监部审批,并将办理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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