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辅导刑法4完整篇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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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辅导刑法4完整篇doc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等。
其中,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里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
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
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犯罪动机
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
解释:
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事发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有预见。
有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是过于自信;应当预见而事先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
【例题】果农张三,为防止水果被盗,在果园周围架了很多电网,一天晚上,王四来偷水果,不幸触电身亡,张三对该结果所持的主观态度属于(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点是犯罪的主观方面。
张三为防水果被盗在果园周围私拉电网,其主观上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人触电死亡的后果,但为防盗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其主观心态不是过失;同时,其私拉电网是为了防止水果被盗,主观上并不积极追求致使偷盗人死亡,所以其主观心态也不是直接故意,实际上他对于偷水果的人的死亡后果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其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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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形态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
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没有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
对于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只有成立与否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问题。
一、犯罪既遂(掌握)
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是判断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根据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既遂有以下四种类型:
类型
犯罪既遂的要求
判断标准
结果犯
指行为人实施终了刑法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并且犯罪行为实际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
如故意杀人、抢劫等。
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
危险犯
危险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而不要求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如,生产、销售假药罪。
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的出现
行为犯
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
如,脱逃罪。
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
举动犯
不要求犯罪行为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实际危险,甚至也不要求犯罪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只要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即告完成并完全符合犯罪构成。
如,传授犯罪方法罪、侮辱诽谤罪。
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
二、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对于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包括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两种情况。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例题:
赵某持刀闯入女友王某的家中,声称要剁掉王某一只手,以教训她的不忠行为,面对王某的苦苦哀求,赵某将刀扔在王某的面前转身离去,依照刑法规定,对赵某(
)。
A、应当不处罚
B、应当从轻处罚
C、应当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
答案:
D
解析:
赵某持刀要剁掉王某一只手,是故意伤害,但是在女友的哀求下放弃犯罪,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成立故意伤害罪的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本案中因没有造成损害,所以应当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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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其成立条件是:
1、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
2、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解释:
下列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犯罪;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3)同时犯,即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4)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
3、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不同。
(一)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是刑法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必要共同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四)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
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种类
定义
处罚原则
主犯
首要分子:
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
其他主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其他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决定或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指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
解释:
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才是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已经有犯罪意图,教唆行为只是起到推动的作用的,实施教唆的人不构成教唆犯。
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例题】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叙述,正确的是(
)。
A.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的共同犯罪
B.简单的共同犯罪,是刑法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C.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D.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例题:
D
解析:
本题考点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2人或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选项A表述不准确。
简单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
选项B说法不正确。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选项C说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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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罪
数
一、罪数概念及区分标准
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
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
关于罪数判断的标准,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是采取犯罪构成标准说。
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二、罪数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也称形式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
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
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1、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数罪,是指实施
一个犯罪行为
同时触犯
数个不同罪名
的犯罪形态。
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不以数罪论,只能作为一罪处理,应当按一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较重之罪处罚。
2、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3、继续犯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如:
非法拘禁罪。
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也说明对继续犯只能以一罪论处。
(二)法定的一罪。
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因其某种特定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
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1、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2、惯犯
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对其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中的惯犯只有一种,即常业性惯犯,赌博罪。
(三)处断的一罪,又称裁判的一罪。
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规定为一罪。
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1、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对于连续犯,一般按照一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于连续犯的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表明对连续犯应以一罪论处。
2、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
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
又触犯
其他罪名
的犯罪形态。
如,伪造印章、证件进行诈骗。
对于牵连犯,应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但我国刑法中也有对牵连犯实行并罚的规定。
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并罚。
3、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三种形式:
一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二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三是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
对于吸收犯,按吸收之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例题1】犯罪行为自着手实施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是(
)。
(2008年)
A.连续犯
B.牵连犯
C.继续犯
D.惯犯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罪数。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例题2】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却触犯了数个罪名。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
)。
(2007年)
A.牵连犯
B.吸收犯
C.想象竞合犯
D.继续犯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一行为数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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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刑罚概述
一、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二、主刑
1、管制
(1)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请执行机关批准。
但管制执行期间,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
同工同酬
。
(2)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拘役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
酌量发给报酬
。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有期徒刑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执行期间,凡有劳动能力的犯罪分子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4、无期徒刑
5、死刑。
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2年执行两种情况。
(1)对
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也不适用死刑。
(2)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
判决确定之日起
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
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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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加刑
1、罚金
(1)罚金有四种适用方式:
一是选处罚金。
如果适用,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二是单处罚金。
即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其他刑罚;如单位犯罪。
三是并处罚金。
即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
《刑法》规定
并处
罚金时,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罚金;如偷税罪。
四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既可以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也可以单独适用罚金。
(2)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2、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4种情况:
独立适用或者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有两种适用方式:
一是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即罚金和没收财产作为选择的附加刑,附加于主刑之后适用。
二是并处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即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附加适用没收财产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附加适用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例题】甲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
下列对甲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及其起算方法,正确的是(
)。
(2007年)
A.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5年以下,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被假释之日起计算
B.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被假释之日起计算
C.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5年以下,从有期徒刑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
D.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从有期徒刑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刑罚的种类。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被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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