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基础知识第三十四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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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基础知识第三十四章
第三十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
年份
单选题
多选题
合计
2018年
4题4分
0题0分
4分
2017年
3题3分
0题0分
3分
2016年
2题2分
1题2分
4分
本章重点: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种类。
2.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内容。
3.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地役权的设立。
4.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抵押的登记,质权的种类,留置权的适用。
知识点一:
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物权和债权。
物权和债权关系:
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
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表现为债权;
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过渡和转移。
知识点二:
物权的特征
(一)物权是绝对权
1.物权:
绝对权,“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
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
2.债权:
相对权,“对人权”。
债权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
(二)物权属于支配权
1.物权:
权利人可以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权利,无须他人给予协助,更不须征得他人的同意。
2.债权:
属于请求权。
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三)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1.物权:
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而且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
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动产以占有为权利象征。
2.债权:
只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不具有公示性,不需要公示。
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由当事人自由确定(约定主义)。
(四)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
1.物权:
客体必须是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
【注意】无论自己还是他人的身体不可成为物权的客体;人体器官在未经合法程序和手段与人体分离之前,也不可以成为物权客体。
2.债权:
一般直接指向行为,而间接涉及物。
(五)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1.追及效力
(1)物权:
具有追及效力。
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单选)
(2)债权:
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
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标的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2.优先效力:
(1)物权:
具有优先效力。
对外优先
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示例】甲把房子租给乙,然后又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不能以其所有权不让乙在租赁期内继续租住
对内优先
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2)债权:
不具有对内优先的效力,在一个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例题·单选题】(2018年)关于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物权法上的“物”既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
B.物权法上的“物”包括他人的身体
C.物权法上的“物”也可以是行为
D.物权法上的“物”须是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而不可能是行为。
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的身体都不可成为物权支配的对象。
人体器官在未经合法程序和手段与人体分离之前,也不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例题·单选题】(2017年)关于物权特征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物权是绝对权
B.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C.物权具有追及效力
D.物权是请求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物权的特征。
物权是绝对权、支配权、具有优先效率和追及效力。
债权具有请求权。
【例题·多选题】与债权相比,下列关于物权的特征表述正确的有( )。
A.物权是对人权
B.物权是法定的
C.物权属于支配权
D.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和行为
E.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正确答案』BC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物权的特征。
物权是对世权,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
选项AD说法错误。
知识点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
(多选)
(一)物权法定原则:
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
(二)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2.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
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
【示例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并存:
土地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
【示例2】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相矛盾的担保权:
将自己所有的车辆质押给债权人,后又被4S店留置。
(三)物权公示原则
1.物权公示原则:
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
具体包括:
(1)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不动产需登记;动产需交付。
(2)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不动产的转让需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方可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普通的动产一经交付,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
2.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共十类不动产纳入登记范围: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3.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1)首次登记:
不动产物权首次产生时所进行的登记。
(2)变更登记:
不动产物权具体内容(权利主体形式、客体形式)发生变化。
【示例】自然状况变化、担保债权变化等。
(3)转移登记:
不动产物权发生权利转移。
【注意】变更登记与转移登记区别(多选)
权利主体(最本质区别)
权利转让与否
是否缴税
变更登记
一致
否
否
转移登记
不一致
是
是
(4)注销登记:
不动产物权消灭。
(5)更正登记
原因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
处理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6)异议登记:
原因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
处理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责任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法院应当受理;
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示例】父母亲房屋,被其儿子通过虚假手段转移到自己名下,此时其女儿就转移登记事项可以先申请异议登记,再在异议登记之日起算为15日内提起民事诉讼。
异议登记期间,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儿子)处分房屋,登记机关暂缓办理。
避免存在争议的房屋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7)预告登记:
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记。
【示例】2017年2月李某与房产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照协议交付首付款,于2017年10月入住。
该房未到约定办理登记过户时间,李某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于2017年12月办理预告登记。
【注意1】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财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注意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多选、单选)
(8)查封登记:
执行法院向登记机关提供执行通知书,由登记机关对该房屋的权属直接进行登记,然后再予以查封。
【例题·单选题】(2017年)关于不动产转移登记的说法,错误的是( )。
A.不动产转移登记需要交纳契税和所得税等税款
B.不动产转移登记是一种不动产权利转让行为
C.不动产转移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一致
D.不动产转移登记属于对交易行为的确认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转移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不一致。
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一致的是变更登记,所以选项C说法有误。
【例题·多选题】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
A.诚实信用原则
B.物权法定原则
C.一物一权原则
D.物权公示原则
E.平等自愿原则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点四:
物权的种类
(一)按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
1.自物权:
即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例如:
所有权
2.他物权:
是指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
例如:
甲向乙借款100万,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乙作为抵押权人对“他人的房屋”享有抵押权。
(二)对他物权从设立目的的角度进一步分类:
1.用益物权:
即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
例如: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
2.担保物权:
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
例如: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三)物权有无从属性:
1.主物权:
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
所有权、采矿权等。
2.从物权:
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注意1】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属于从物权。
【注意2】主权利消灭,从权利也消灭。
(四)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1.法定物权: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
例如:
留置权。
2.意定物权:
指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
例如:
质权、抵押权。
(五)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
1.有期限物权:
指有存续期限的物权。
例如: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无期限物权:
指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
例如:
所有权。
【例题·多选题】(2015年)下列物权,属于从物权的有( )。
A.所有权
B.抵押权
C.留置权
D.地役权
E.质权
『正确答案』B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物权的种类。
主物权有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等。
从物权包括所有的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和用益物权中的地役权。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物权可以分为( )。
A.自物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
D.他物权
E.主物权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物权的种类。
按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知识点五: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
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注意】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准。
【例题·单选题】所有权的核心内容是( ),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A.占有权
B.使用权
C.收益权
D.处分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独占性:
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必须严格实行一物一权主义。
(单选)
2.全面性:
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
3.单一性:
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可以统一行使,也可以将其部分权能转移他人。
4.存续性:
法律不限制各项所有权的存续期限,财产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
5.弹力性:
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
所有人可以在其物上设定他物权,当他物权消灭以后,所有权限制解除。
(单选)
(三)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
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方式三大类:
首次产生
①生产:
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
②孳息:
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天然孳息:
母鸡生的鸡蛋
法定孳息:
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公法方式
国有化和没收:
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财产收归国有,无须征得原物所有权人的同意
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
先占、添附、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
根据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的方式:
先占
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
添附
不同所有权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
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
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拾得遗失物
①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②拾得遗失物应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③如果找不到失主,经过法定的程序,国家可获得物的所有权
【注意】遗失物≠无主物,不可以主张先占
善意取得
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受让人须是善意的(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
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
不动产的转让:
办理登记
动产的转让:
交付
【注意1】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
【注意2】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就成为其权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注意3】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而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题·单选题】(2017年)村民韩某盖房挖地基时挖出一大坛银元,坛内还有一块木牌,上写“为防日寇搜查,特埋于此。
王天民”。
经查,王天民是同村村民王某的爷爷,抗战期间王天民的家人除王某一人在姨娘家躲过此难之外,其他人都被日寇杀害。
此银元应( )。
A.归王某所有
B.归韩某所有
C.属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所有
D.由韩某和王某平分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所有权的取得。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此题中埋藏物所有者明确,应归其所有者的家人所有。
【例题·单选题】(2015年)下列财产中,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是( )。
A.黄金
B.不记名证券
C.枪支弹药
D.麻醉品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所有权的内容。
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就成为其权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继受取得
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
继受取得主要方式:
因一定的法律行为
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
继承遗产
因其他合法原因
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2.所有权的消灭
(1)相对消灭:
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等。
(2)绝对消灭:
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标的物毁损或灭失。
【例题·单选题】(2016年)所有权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下列情形中,属于所有权绝对消灭的是( )。
A.丁的一幅古代字画被焚毁
B.甲的汽车在其死后被其子继承
C.乙的珍珠项链遗失
D.丙将房屋变卖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所有权的绝对消灭是指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标的物毁损或灭失导致原物权的终止。
由于物本身的灭失,使原来建立在这一权利客体上的物权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彻底消灭。
知识点六:
共有
(一)共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注意】共有只有一个所有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所有一物。
共有类型: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二)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分别共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应有部分的确定
按份共有人享有要求分出自己应有部分的权利,如果根据意思及法律两种方法不能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时,则应推定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
权益
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
转让
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特殊决议
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单选题】(2018年)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房屋,甲占该房屋70%的份额,现甲欲将该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500万元。
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做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 )。
A.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B.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
C.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
D.无须乙、丙、丁同意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按份共有。
《物权法》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甲占该房屋70%份额”,达到了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所以无须经过他人同意了。
(三)共同共有
指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
前提
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
份额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
处分
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共有的形式
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四)共同共有VS按份共有
1.成立的原因:
共同共有:
以共有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按份共有:
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权利的享有
共同共有:
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按份共有:
以其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3.对共有物的管理
共同共有:
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按份共有:
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需获得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
4.对第三人行使权利
共同共有:
除非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财产,也没有对第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的可能。
按份共有:
(1)共有人基于应有部分:
可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如份额转让、向第三人要求支付款项等)。
(2)为了全体共有人的利益:
就共有物的全部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如请求除去对共有物的妨害)。
5.分割共有物的限制
共同共有:
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按份共有:
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知识点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取得所有权的同时取得共有权)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注意1】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注意2】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过( )同意。
A.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B.物业管理公司
C.业主委员会
D.小区全体业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知识点八: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
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多选)。
3.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多选)
(1)独立性的他物权:
用益物权不具有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从属性和不可分割性的属性。
(2)限制物权:
所有权人对物具有完全的支配力,用益物权则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
(3)具有使用的目的:
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和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
(4)标的物:
主要是不动产。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用益物权的表述错误的有( )。
A.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自物权
B.用益物权是限制的物权
C.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和收益
D.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动产
E.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为使用收益的对象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多选)
1.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特征:
·主体:
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客体:
国家所有的土地。
包括城市和农村的属于国有的土地、草原、滩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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