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监察巡查制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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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巡查制度1
水政监察巡查制度1
第一条为预防、遏制水事违法行为和水事纠纷的发也,及时发现和制止水事违法行为,根据《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2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巡查,是指水政监察队伍对水资源、河道、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牛态环境、防汛抗早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开展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活动。
第三条水政监察巡查分为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车项巡查。
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的具体范围由各级水政监察队伍根据本地水域及水—厂程等的分布情况及重要性分别确定。
执法巡查可与水行政征收、水法规宣传、水行政处罚等相结合。
第四条水政监察巡查实行分级负责。
水利部安全监督司负责全国范围内水资源、湖泊、河道、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巡查和各总队巡查的抽查。
水利部各流域机构水政监察总队负责流域范围内水资源、湖泊、河道、水域、水—亡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临测设施的巡查和各支队、大队巡查的抽查。
省(市、自治区)水政监察总队负责全省(巾、自治区)范围内水资源、湖泊、河道、水域、水:
工程、水上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
测设施的巡查和各支队、大队巡查的抽查。
市(州、盟)水政监察支队负责全市(州、盟)范围内水资源、河道、
湖泊、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设施的:
巡查和各大队巡查的抽查。
县(市、区、旗)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本县(市、区、旗)范围内水资源、湖泊、河道、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死苏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巡查。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政监察队伍负责本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巡查。
第五条水政监察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违章种植各类高杵作物,违章修建、搭盖各类阻碍行洪的临时性、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二)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泵站、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没施、水文监测设施、河片地质监测没施以及通信照明等没施的行为;
(三)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章开采砂石、取土、淘金、钻探、爆破、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行为;
(四)向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行为;
(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行为;
(六)未经批准擅门取水的行为;
(七)破坏水上保持设施的行为;.
(八)其他水事违法行为。
第六条水利部安全监督司、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及省级水政监察总队的巡查、抽查根据工:
作需要不定期进行。
市(州、盟)及水利部各流域机构水政监察支队对本辖区重点水工程或重点部位和易发案部位的巡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对所辖水政监察大队巡查的抽查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县(市、区、旗)水政监察队伍日常巡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
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政监察队伍一般应每天开展巡查,如遇特殊情况,日常巡查每周应不少于两次。
第七条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应制订年度巡查工作计划,确定不同阶段巡查工作方案,并做好巡查汜录。
各巡查单位在执行巡查任务前,由水政监察队伍负责人确定巡查人员、路线、内容、方式等,执行巡查任务的人员每组不得少于两人。
巡查时应携带执法证件、调查取证工具、通信工具和相关法律文书。
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及时如实填写《巡查记录》并附巡查现场照片。
第八条巡查人员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有可能发生水事纠纷和水事违法行为的,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水法规宣传教育;
(二)对正在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应书面责令其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
(三)对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如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依法可按简易程序处理的,应按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对不适合简易程序处理的,按一般程序处理,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对情况紧急,案情重大的,应立即报告。
水工程单位水政监察队伍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制止违法行为,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不按要求组织巡查,或在巡查过程中不负责任的,漏查漏报或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处理,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水政监察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水行政执法程序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水政。
监察队伍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22】17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执法程序,是指水行政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守的顺序、方式、步骤、时间等。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第四条执法人员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其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第五条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必须遵守以下程序: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并遵守下列程序:
表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告知陈述申辩权利—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救济权利—送达—执行—备案。
(二)一般程序,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
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于水行政处罚的;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程序为: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权利告知—(听证)—处罚—送达—(复议、诉讼)—执行—结案。
(三)听证程序: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听证的罚款数额与本规定数额不一致的,也可适用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程序为:
告知—申请—确定主持人和听证员—通知—召开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第六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案件材料应及时归档。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不遵守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水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了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提升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22)17号)、《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学习培训,是指各级水政监察队伍根据职责要求和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的需要,在水政监察人员在岗期间对其进行的业务培训、军训和门常学习。
第三条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应当制定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条各级水政监察队伍每年组织业务培训(军训)不少于1期、学时不少于3天;每月组织集体学习不少于1次、学时不少于3小时。
第五条水政监察人员的培训(军训)、学习内容为:
1.法律知识,重点是行政和水事法律法规知识;
2.水利工作基本知识;
3.行政管理基础知识;
4.办公自动化基本知识和技能;
5.执法和办公装备的使用技能;
6.水行政征收及财务相关知识和技能;
7.其他应掌握的知识;
8.军训。
第六条水政监察队伍培训的方式为:
举办培训班、学校进修、现场观摩、外出考察等;学习方式为:
集体学习、自学等。
第七条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培训水政监察骨干。
对水政监察人员的培训应结合工作岗位进行。
第八条水政监察培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单位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二、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收费,充分利用单位现有条件增加收入,争取收入。
从争取的收入当中给予办案人员适当奖励。
三、单位的所有开支实行队长审批制度,所有原始凭证的取得都必须保证合理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不完整、不真实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对于不合理的开支不予报账。
四、坚持增收节支、勤俭办事的原则,对单位的不合理开支坚决杜绝,压缩招待费用,来客尽量不到餐馆就餐,其他零星开支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
五、财务人员应遵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依法设置账簿,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做到账目清楚、分类明确、一目了然,所有收支要当天入账,收支结算入账不超过一星期。
六、单位所有人员都必须爱惜公有财物,对单位固定资产由财物人员定期清查、登记,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
七、单位财务收支及结合分配情况接受职工的检查和监督,对于违反财物制度,铺张浪费及其他不合理行为接受群众监督、批评和更正。
水政监察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水法及有关法规及规章。
二、依法保护防洪工程和其他有关设施,维护正常的河道堤防管理秩序。
三、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裁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维护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负责有有关部门协商,参与水事纠纷的协调和处理。
五、依法查处本辖区范围的水事案件,接受上级委托查处的水事案件,并做好重大水事案件的上报工作。
六、严格执行《公安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试行办法》,强化工作纪律与生活作风,树立良好的水政监察人员形象。
水行政执法任务与目标责任制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服务社会,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受上级水政部门委托,依法对长江河道管理局公安分局所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河道、堤防及防汛设施管理等依法进行监察,对违法的水事活动进行查处,及时向上报告重大水事案件。
三、有计划的开展旨在提高水政监察员执法监察的各种活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水政执法监察队伍。
四、配合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完成上级委托查处的水事案件。
五、切实做到依法执法,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执法处理终结后一切材料立卷归档并能经得历史的检验。
水政监察人员工作守则
一、努力学习宣传水法规,熟悉相关法律、法准确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增强依法治堤,依法管堤的责任感。
三、通晓业务,学习并掌握现代化执法手段,并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执法活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深入调查研究,讲究实事求是,不准主观臆断,道听途说,偏听偏信。
五、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案,现场调查和询问笔录应详实,不得伪造,篡改各种证据及相关材料,办案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六、清正廉洁,办事公道,行为规范,庄重,不准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准接受影响公正办案的宴请和礼物。
七、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准偏袒和包庇亲友,发现水事违法案件,当事人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向领导说明并提出回避。
八、遵守纪律,文明办案,保守秘密,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大队长岗位责任制
一、宣传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水平,主持大队的全面工作,对分局负责。
二、组织全大队水政监察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水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负责全大队工作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执行和完成主观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负责水行政执法的整体协调,负责水行政执法程序的把关。
五、负责、落实、制定工作奖惩办法,决定队部人员的工作奖惩。
六、负责管理对部的财务工作。
副大队长岗位责任制
一、在大队长的领导下,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协助大队长工作,分管水政监察执法工作。
二、宣传水法规,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准确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围绕大队中心工作,制定分管工作的年度计划,并做到有布置,有检查落实到位,做好分管工作的年度总结。
三、组织水政人员的业务和法律知识学习,提高监察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总体执法水平。
四、积极配合与司法部门开展水行政执法,保证执法工作准确及时到位,作好相互间的协调平衡工作,提高水政执法工作效率。
五、督促检查监察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是监察执法人员做到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水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一、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把住水政监察队伍人口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22】1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执法人员资格,是指各级水行政主观部门在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或执法人员任期届满后对其进行的资格审查和考试考核的活动。
三、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组织人事部门招录或调入,具有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身份;
2、通过水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考核;
3、有一定水利专业知识;
4、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在水政监察队伍专门从事汽车驾驶、船舶驾驶、轮机、水下等岗位的人员,其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应按规定经过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水利部或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
五、上岗前的考试由流域机构或省、市、自治区水行政主观部门负责。
六、水政监察人员由同级水行政执法机关任免。
担任水政监察队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需征得上一级水行政执法机关的审核同意。
七、水政监察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
水政监察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连任。
不合格或因故调离工作,任期自动终止,由任免机关免除任命,收回执法证件和标志。
水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一、为了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提升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22】17号)、《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学习培训,是指各级水政监察队伍根据职责要求和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的需要,在水政监察人员在岗期间对其进行的业务培训、军训和日常学习。
三、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应当制定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严格遵照执行。
四、各级水政监察队伍每年组织业务培训(军训)不少于1期、学时不少于3天;每月组织集体学习不少于1次、学时不少于3小时。
五、水政监察人员的培训(军训)、学习内容为:
1、法律知识,重点是行政和水事法律法规知识;
2、水利工作基本知识;
3、行政管理基础知识;
4、办公自动化基本知识和技能;
5、执法和办公装备的使用技能;
6、水行政征收及财务相关知识和技能;
7、其他应掌握的知识;
8、军训。
六、水政监察队伍培训的方式为:
举办培训班、学校进修、现场观摩、外出考察等;学习方式为:
集体学习、自学等。
七、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培训水政监察骨干。
对水政监察人员的培训应结合工作岗位进行。
八、水政监察培训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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