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重点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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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重点知识点
劳动法重点知识点整合
重要名词解释:
1.劳动法:
狭义上理解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
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上理解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2.劳动关系:
是指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3.劳动法律关系: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劳动法律事实: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5.劳动合同:
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PS我校(华政)老师说因为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要颁布了,因此劳动合同这一部分比较重要,很可能出大题目)
6.集体协商:
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协商的行为。
7.集体合同:
亦称团体契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8.劳动就业:
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9.工资:
是指基本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10.工资总量:
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总额。
11.最低工资:
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
12.计时工资:
是按照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计时工资可分为:
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
13.计件工资:
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工作,从而计发工资的一种形式。
14.津贴:
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
15.工作日:
也称劳动日,是指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一般情况下,工作日可分为四种:
①标准工作日;②缩短工作日;③延长工作日;④不定时工作日。
16.标准工作日:
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
我国现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
17.不定时工作日:
是指每日工作时间不能确定,实行非固定工作时间的工作日。
18.缩短工作日:
是指少于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19.工作时间:
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质工作的时间。
20.劳动安全卫生:
又称劳动保护,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
21.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其主要内容:
①防止粉尘危害的规定;②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规定;③防止噪音和强光的规定;④防暑降温和防寒的规定;⑤通风照明的规定;⑥个人防护用品的规定;⑦职工健康管理的规定。
22.职业病:
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有害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长期影响所造成的人体器官的疾病。
23.劳动纪律: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
24.职业道德:
是指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完成岗位职责活动中形成的评价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真、善、美与假、恶丑,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文明与愚昧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25.社会保险:
是劳动者因年老、失业、伤病、残疾、生育等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工作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26.职工福利:
是指用人单位和国家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设立各种补贴、提供服务等形式,为职工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所提供的物质帮助。
27.职工民主管理:
是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企业行政领导,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的企业管理制度。
28.工会:
是代表和维护公人利益的组织,是工人运动发展和阶级斗争的必然产物。
29.劳动争议:
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
劳动争议的概念主要包含的内容:
①劳动争议的实质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有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方面的冲突。
②劳动争议是发生在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用工方和职工之间的争议。
③当事人争议的标的必须是属于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法律:
1.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与1994年7月5日通过并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限制工作长度的法律。
(现代意义上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3.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劳动法是北洋政府于1923年由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
4.国际劳动法思想发源于19世纪上半叶。
第一次由国家政府提出召开国际劳动会议、开展国际劳动立法的倡议是瑞士。
1890年在柏林召开.《国际劳动宪章》是国际劳动立法的重要依据。
5.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
6.1960年,瑞士召开国际劳动立法会议,并通过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
《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的公约》、《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的公约》(又称《伯尔尼公约》)
7.1944年6月在美国费城召开第二十六届劳工大会,通过著名的《费城宣言》.
注意要点:
1.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都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关系,因此,应由民法而不是劳动法进行调整。
2.特殊群体包括:
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等。
3.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6.劳动合同的变更,只限于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不抱括当事人的变更。
7.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力的,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育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8.1995年5月1日起我国已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工作制。
9.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满16周岁至18周岁的少年工人。
10.在破财清偿中,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11.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政权替代货币支付。
12.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13.公休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内。
14.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标准处罚。
15.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6.我国处理劳动争议适用下列形式:
调解、仲裁、诉讼。
解决劳动争议徒径:
调解----->仲裁------->诉讼.未经仲裁不能直接诉讼.
司法考试劳动法知识点汇总{文字+图表}
2011-1-279:
18来源:
法律教育网 【大中小】【我要纠错】
编者前话:
司法考试的劳动法虽然分值不高,但是这个部门法还是很好拿分的。
我们在类似于这种科目的复习上,一定要保证牢固地记忆,不轻易丢分。
小编为大家汇总了司法考试劳动法的知识点,有助于大家记忆。
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注意:
不适用本法调整的范围有: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在中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我国劳动法。
二、劳动合同
内容
特征
主体具有特定性;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统一性、对应性;客体具有单一性;具有要式有偿合同特性;具有涉及第三人利益的特性
形式
书面形式
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具有涉及第在人利益的特性
期限
1、劳动合同可以议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2、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3年、5年,不宜太长;3、劳动者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
但是,用人单位不得也农民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效力
1、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劳动合同一定生效;
2、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3、需要公证的劳动合同,公证之日起生效
4、违反法律、行政法的劳动合同无效
5、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履行原则
亲自履行原则;权利义务统一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
变更条件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的;
2、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已经修改或废止;
3、劳动合同条款与集体合同规定不同的;
4、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
5、企业严重亏损或因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按照原约定的条件履行劳动合同的;
6、因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7、劳动者因健康状况而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8、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况
变更程序
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说明变更合同的理由、内容条件以及请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项内容;
2、当事人一方得知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建议,应在对方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可以依法表示同意,不完全同意或不同意;
3、双方当事人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变更劳动合同书面协议
用工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
1、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严重过错或触犯刑律,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3、因经济性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终止条件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2、企业宣告破产或者依法解散、关闭、撤销;
3、劳动者被开除、除名或因违纪被辞退;
4、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5、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一)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的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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