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投资发展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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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投资发展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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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投资发展部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促进集团及投资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扬州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运用集团对外进行的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是指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在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本制度、公司章程中有关投资管理的内容及公司关于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参与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采用集中领导、科学决策、分级管理、及时反馈的投资管理模式。
第二章投资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投资管理制度的总体目标:
(一)保证公司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
投资管理须覆盖公司投资相关的各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投资业务的全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投资决策流程,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投资决策的有效执行。
(三)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投资管理成本实现最大的投资产出。
第三章投资管理流程、管理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八条投资管理流程应包括六个阶段:
(一)项目甄选阶段。
包括项目寻找和项目投资机会研究(制定实地考察计划—实地调查—填写项目说明书—资料归档—项目说明书审核)。
(二)项目初审阶段。
包括项目立项和项目论证。
(三)重点项目推进阶段。
包括项目资料补充搜集、财税建议、实施计划书、项目合作方案、尽职调查等。
(四)决策审核阶段。
将项目相关材料提交班子会、董事会决策。
(五)合同签署阶段。
包括起草项目合同、审批项目合同、签署合同。
(六)项目投资后管理阶段。
包括年度投资总结报告和投资风险管控。
第九条投资发展部是公司对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审与决策的常设机构,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参与公司投资业务决策和项目的投资管理等。
第十条投资发展部成员应当包含金融、法律、财务方面的专业人士,可以聘请公司外人士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十一条投资发展部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规定时间报送董事会。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
集团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适时调整年度投资计划,通过相关决策程序后,报董事会会。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内容主要包括:
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投资结构分析、投资项目清单、重大投资项目情况、投资资金来源等,以及金融资产投资的存量和年度增量控制额度、投资项目后评价计划等。
第十二条编制的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经公司班子会、董事会研究批准后,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的提交审批权限:
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子公司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提交审批;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项目,由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由总经理室审批;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凡500万以上的项目报国资委。
第十四条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应由项目提交人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总经理室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五条总经理室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
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按投资额权限由公司予以审批确立。
第四章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六条禁止类投资项目
1、不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
3、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4、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5、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6、项目资本金低于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7、未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
8、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同期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9、市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投资项目(债务风险管控企业由市国资委确定)。
10、市国资委公布的主业中没有房地产业务的市属国有企业新购土地开展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
除市政府批准的投资外,企业投资以下项目,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市国资委履行审核把关程序。
1、市属国有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值50亿元(含5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至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该企业及所属子公司单项总投资分别超过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2、单项投资额或分期出资累计计划投资额大于市属国有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值25%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列入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公司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项目实施前向市国资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其中受理表一式四份):
1、《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材料受理表》(表式见附件);
2、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复印件;
3、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议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等同类材料及论证意见,本企业法律顾问及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双重法律审核意见书,被投资方的财务报表,有关投资合作方的情况介绍和证明文件,拟签订的投资协议;
4、投资涉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应提交相应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备案表(或有关审核村料);
5、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风险分析及防范化解预案(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的除外)。
第五章投资风险管控
第十九条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审慎性原则。
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三)独立性原则。
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四)有效性原则。
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五)适时性原则。
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条风险管理的业务流程由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五个步骤组成,是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及防范措施的重要基础。
(一)风险识别指对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内部及外部风险的来源进行辨别。
(二)风险测量是对风险的严重程度及发生概率进行科学合理的量化。
(三)风险分析主要对风险的驱动因素进行归因分析,并评估其影响,提出避险建议和措施。
(四)风险控制是对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制定风险防范和处理措施。
(五)风险报告是指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根据职责范围和报告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的与风险评估分析相关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投资业务面临合规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多种风险。
第二十二条合规风险控制:
公司通过以下手段对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中控制:
(一)为保证投资业务合法、合规,制定、审查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二)制订、审阅投资业务的相关合同、协议,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三)监督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执行;
(四)确保投资业务投资决策服从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通过以下手段对投资项目进行事后控制:
(一)制定投资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
(二)对投资业务运作和内部管理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并向公司通报;
(三)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确保资产管理业务遵守公司内部制度。
第二十三条市场风险控制:
市场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体现在投资立项环节上。
(一)公司制订项目立项标准。
立项标准应该参照国家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关于投资范围的相关规定。
(二)投资发展部应当根据立项标准和投资范围,对备选企业进行筛选形成项目池。
项目人员应当在广泛收集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材料的基础上,对入选项目池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风险收益分析。
符合立项条件的,根据公司规定申请立项审批。
第二十四条法律风险控制:
审计部应当对公司签定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核,防范法律风险。
必要时,可申请引入外部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十五条操作风险控制:
(一)公司制定专门的项目管理和投资决策制度,明确项目投资的业务流程和具体要求。
(二)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对投资项目重大风险事项的处置进行决策。
项目组在跟踪过程中发现公司在项目公司中的权益发生变动、或者项目公司的财务指标恶化、亏损等重大事项的,项目组应当及时报告。
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三)投资项目实施过程应加强对各风险点的监控,相应执行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六章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
第二十六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触发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一)项目预计总投资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经济评价由可行变为不可行,或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二)政策调整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的;
(三)其它原因导致原决策边界条件或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项目预期收益难以实现的;
(四)项目产品市场发生重大改变,导致项目在较长时期内无法达到设计产能的;
(五)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六)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投资中止、终止或退出原则上由集团责任部门或责任子公司提出申请,按照谁审批谁决策的原则,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根据影响程度提交相关决策会议决定采取相关处置方式。
第二十八条投资中止的项目应积极开展方案优化工作,由集团投资发展部申报优化期内所涉及的管理及财务等刚需费用。
第二十九条投资终止或退出的项目,原则上在半年之内完成项目处置,由集团投资发展部申报处置期内所涉及的管理及财务等刚需费用。
第七章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
第三十条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是指在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和项目审计完成后,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总结项目的经验和教训,为投资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十一条投资后评价主要内容:
(一)投资目标达成评价。
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并提供投资项目相关数据,投资发展部通过对项目投资目标、投资规划、投资回收期、投资回报率、预期投资效果等数据进行测算,与项目投资目标对比,以分析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的投资目标和战略目标,找出与投资目标的差距和原因。
(二)投资效益评价。
对投资项目实际取得的投资效益进行评价和总结。
(三)投资过程管理评价。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管理、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四)公司投资发展部汇总项目相关资料,编写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并提交分管领导审核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投资发展部当在年末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规定时间内报送董事会和市国资委。
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投资效果分析、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八章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实行投资考核及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制,在投资项目完成验收后和评价后,根据投资评价结果及审计意见由公司各归口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效果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意见,上报公司相关会议审核定稿。
第三十四条项目后评价报告、项目责任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计报告是考核和界定项目相关责任人及其责任的依据,由公司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效果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和处罚。
(一)对完全达到或超过预定目标的投资项目,根据项目责任书相关内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上报公司投资发展部审议,通过后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扬。
(二)对未达到预期目标或因各种原因造成投资损失的,根据相关验收和评价结果由公司相应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罚措施和方案,对其追究责任。
公司投资发展部对处罚方案进行批准,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处罚方案和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五条由于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投资损失的也视为违规投资:
(一)在投资项目建议书中提供情况严重失真或违规立项。
(二)在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中弄虚作假、隐瞒、篡改相关部门或专家评估意见。
(三)投资项目未经审批程序违规报批。
(四)投资项目违背集团规定越权批准或擅自启动项目实施。
(五)项目实施时严重背离进度计划和资金预算越权操作。
(六)项目实施时不执行监控规定或监督失控。
(七)项目竣工后不执行验收规定的。
(八)项目营运后不执行评估规定或在评估时隐瞒、谎报、虚报营运效果的。
(九)其他造成投资损失的行为。
第九章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集团所属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
总体原则是:
授权管理,服务监督,降低成本,保值创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所称所属企业是集团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相对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八条所属企业各项投资和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法规,并根据集团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投资和经营管理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计划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投资和经营目标。
第三十九条所属企业应定期组织编制投资经营及资源需求情况报告上报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
报告主要包括月报、季报、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月报上报时间为月度结束后10日内,季报上报时间为季度结束后10日内,半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每年7月15日前,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
第四十条所属企业应于每年度结束前由总经理组织编制本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投资经营计划提交至投资发展部。
由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实施。
所属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投资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经济指标计划总表,包括当年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二)当年投资经营实际情况、与计划差异的说明,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市场营销策略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措施;
(三)当年投资经营成本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
(四)当年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下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
(五)集团公司要求说明或者所属企业认为有必要列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所属企业应依据集团的投资管理制度,接受集团公司的督导,建立起相应的投资经营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所属企业有义务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合同以及其它可能对集团公司品牌形象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统称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以下重大事项所属企业应当及时如实报告集团公司: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收购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3、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或受赠、承包、租赁、担保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4、大额银行退票;
5、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6、遭受重大损失(包括施工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等);
7、重大行政处罚;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监管部门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提供的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所属企业领导签字、加盖公章提交至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投资发展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材料受理表
(一)
项目名称
投资主体(市属国有企业或子企业)、投资额、持股数、持股比例
其他股东(股比前三位)名称、投资额、持股数、持股比例
所投资企业主业、注册地、注册资本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
会决议情况
决议时间:
年月日
表决结果:
同意票数,反对票数。
填报单位
(盖章):
年月日
企业联系人
及联系电话
意见
受理材料清单
1.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会议)决议;□
2.董事会会议记录;□
3.议案;□
4.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等同类材料及论证意见;□
5.双重法律审核意见书;□
6.被投资方财务报表;□
7.有关投资合作方的情况介绍和证明文件;□
8.拟签订的投资协议;□
9.审计、评估报告及备案表;□
10.有资质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风险分析及防范化解预案;□
11.其他。
□
注:
表一填报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及非金融企业参与设立或发起设立各类基金的投资、委托贷款等债权投资项目。
附件二: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材料受理表
(二)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主体
名称(市属国有企
业或子企业)
项目所属行业
项目所在地
项目建设期
投资额及
进度安排
设计能力、规
模等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决议情况
决议时间:
年月日
表决结果:
同意票数,反对票数。
填报单位
(盖章):
年月日
企业联系人
及联系电话
意见
受理材料清单
12.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会议)决议;□
13.董事会会议记录;□
14.议案;□
15.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等同类材料及论证意见;□
16.双重法律审核意见书;□
17.被投资方财务报表;□
18.有关投资合作方的情况介绍和证明文件;□
19.拟签订的投资协议的主要条款;□
20.审计、评估报告及备案表;□
21.有资质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风险分析及防范化解预案;□
22.其他。
□
注:
表二填报基本建设投资、自建自用以及以持有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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