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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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祁连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保证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合理调配资源〜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逐步使车辆管理正规化、规范化〜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为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车辆编制
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公务用车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数依据《祁连县党政机关单位公务用车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部门主要职责、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实际工作需要加以核定。
第三章车辆购置
第六条各单位、各部门更新、购置编制内车辆时〜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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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县财政局提出申请。
申请中注明:
1、更新车辆的理由,2、更新车辆的资金来源。
申请报告由县监察局、审计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统一上报县政府〜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县财政安排专项购车经费。
第七条单位处置车辆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财政处置〜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各单位无论是财政性资金或单位资金购买的车辆〜还是无偿调拨、捐助的车辆〜都必须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帐目〜严格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未经同意擅自购买、处置、调拨的车辆一律追回收缴县财政局〜并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给予处罚。
第十条各单位公务用车严格按核定的车辆编制数配备。
第十一条车辆配备严格按国家有关公务用车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车辆配备原则上为国产车。
第十三条车辆更新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行驶里程达30万公里或年限到期的,
二,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报废无法修复的,
三,破损严重无法正常行驶的,
四,其它。
第十四条凡经批准更新车辆的部门和单位〜在购置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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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和处置车辆前〜将需要更新和处置的车辆上交县财政局。
对经车管所鉴定〜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县财政局委托州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格变卖〜并将变卖款上缴国库〜对未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统一调剂使用〜或由县财政局委托州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上缴财政。
第十五条所有车辆的购置必须通过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车辆编制内〜购置更新越野车和轿车的〜经县政府批准后〜财政每辆补助分别不超过10万元和5万元〜超出部分由购置和更新车辆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争取到上级补助资金的单位〜优先安排购置车辆。
第四章车辆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车辆费用包括:
机动车辆保险费、燃料费、修理费、审验费等。
第十九条根据工作量大小将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分为五类:
即县委、县政府
正县级为一类,县人大、县政协正县级〜县委、县政府副县级为二类,县人大、县政协及县委常委副县级为三类,乡镇、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为四类〜事业单位为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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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车辆费用标准核定为五类〜经费按不同类别分别核定。
第二十一条编内车辆费用按不同类别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
公检法司车辆费用因已包含在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内〜另外不再增加车辆费用。
第二十二条编外车辆费用财政一律不承担费用。
第五章单位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车辆的调度、维修、保养、加油等统一由分管车辆调度的领导进行管理〜并建立相关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四条车辆使用按先上级、后下级,先急事、后一般事,先满足工作任务、接待任务〜后其他事的原则安排。
除各单位领导或各部门到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公事外〜单独一人在城区办事〜原则上不安排车辆。
第二十五条外单位借车〜需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安排。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车辆驾驶实行专人专车〜专车专管〜由专职驾驶员统一领油、维修、持有手续、承担责任。
如有临时安排〜其他部门用车〜在用车期间内承担责任〜保持车况完好。
坚决杜绝司机因饮酒或非工作时间用车。
第二十七条车辆用油各单位推行公务油卡〜油卡由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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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负责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八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需维修的项目由驾驶员列出清单后〜由办公室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九条车辆在外加油须经各单位领导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车辆在下班后或节假日严格按规定停放入库〜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开回家私自使用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严防车辆被盗。
第三十一条违规与事故处理
1、下列情况〜违反交通规则或事故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私自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3)违反交通规则引起的交通肇事,
(4)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员承担〜不予报销,
(5)未按照规定妥善使用、保养、停放车辆的。
2、意外事故、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车辆事故由各单位酌情研究处理。
3、发生上述违规情况的驾驶员〜由各单位依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分别处以批评教育、警告、记大过、调离、开除5种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的派遣、使用、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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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加油等相关制度〜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以往出台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下面是赠送的合同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教育机构劳动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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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训学校聘请籍(外文姓名)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
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年
月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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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
(另附2)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至的来回机票
(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元人民币。
六、聘方的义务: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七、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
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
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a、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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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a、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
b、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
当事人以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
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仲裁:
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案局申请仲裁。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一式两
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时有效。
聘方(签章)
受聘方(签章)
签订时间:
年月日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由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卖方:
(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方:
(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
8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市区
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平
方米。
(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
单价:
人民币元/平方米,总价:
人民
币元整(大写:
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本
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
民币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
度,乙方应在
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给甲方,
剩余房款
人民币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
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
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方承担,中介
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
所有。
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日内应以乙方所付
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共人,委托代理人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代表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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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
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一份、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
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
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
购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代理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鉴证方:
鉴证机关: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人代表:
代表:
经办人:
日期:
年月日
鉴证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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