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办事工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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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办事工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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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办事工作流程
开发公司办事
流程目录
一、施工前证件办理
1、规划许可证办理
2、施工许可证办理
3、质检、安监办理
二、预售许可证的办理
1、预售许可证办理
2、销售入网办理
三、联合验收备案
1、验收条件
2、验收程序
3、验收准备资料
四、不动产办理
1、不动产办理资料
五、退还资金
1、退还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退还住房质量保证金
第一章
施工前证件办理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灌南县行政审批局
1、规划申请表(需盖单位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明;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出让的:
发改委批文;划拨的:
《选址意见书》、立项批准文件;
4、用地红线图(电子版)及规划设计条件;
5、出让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含地籍测量报告)和土地批准文件(土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
划拨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籍测量报告、用地批准通知书;
6、市审图中心核准的建筑施工图图纸一份和总平面图图纸(蓝图及CAD格式,施工电子版要求匡算每一层建筑面积);
7、核准的建筑施工图及有关部门(市审查中心、人防、防雷等)审查合格的文件,其中人防联系单报人防办确认;
8、提供审定意见通知书;
9、提供批前公示彩色照片和公式报纸,待项目审批后报法规股做批后公式;
10、缴纳规费,先核算面积,根据建筑面积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放线费等,规费缴清,图纸经公示结束后受理申请材料,公示无异议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
灌南县行政审批局
1、用地批准手续(一体化平台上传扫描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体化平台上传扫描件);
3、施工图审查合格证(需提前上传一体化平台待系统调取);
4、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需提前上传一体化平台待系统调取);
5、施工条件报告附现场照片(一体化平台上进行填写);
6、质量监督通知书(需提前上传一体化平台待系统调取);
7、安全监督通知书(需提前上传一体化平台待系统调取);
8、工程资金证明或银行保函(需近期银行开具有工程名称、具体金额,工期一年以的需开中标价50%的金额,一年以上的需开中标价30%的金额,及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一体化平台上传扫描件,原件上交);
9、其他材料:
(1)、配套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相关规费缴纳票据原件(一体化平台上传扫描件);
(2)、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报告表或登记表)
(3)、消防机构审核意见或消防设计备案告知书(一体化平台上传扫描件)
(4)、发改委项目备案或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原件(一体化平台上传扫描件)。
注:
所有工程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与施工合同一致;
一体化平台网址58.213.147.230:
8090/Yzssb/。
第二章
预售许可证的办理
一、预售证办理
1、商品房预售申请书。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项目批文。
3、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明。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规划审定意见通知书。
5、总承包合同或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备案表、中标通知书或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
6、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土地出让金除外)的25%以上证明。
7、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结构、结构、用途、层次、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实施方案等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总规划图或效果图。
8、公共设施、设备情况表。
9、灌南县商品房预收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10、房地产开发项目物业管理事项完成情况表。
11、白蚁防治合同。
12、单幢楼预售均价,楼盘预售明细表(包括分摊面积)及配套设施情况。
13、测绘部门出具的预(售)面积报告。
14、公告(市级以上报纸)。
15、工程施工进度表。
16、销售代理机构备案证明;预(销)售人员及上岗证提供原件收复印件。
售楼现场符合规要求证明。
17、申请预售楼盘上网证明。
18、商品房预(销)售投资情况证明。
19、人防办证明。
20、物价局批文。
二、销售入网办理
纸质材料:
1、入网申请表;
2、测绘报告;
3、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看原件收复印件)。
电子材料:
1、幢房屋数据表(格式不改,一幢楼一个表);
2、户型图(JPG格式不大于200K)。
第三章
联合验收工作
一、联合验收条件
1、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各项工程容及规定事项已全部竣工、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条件;
2、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符合验收规、标准和图纸设计要求,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3、建设工程按消防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建设项目已按照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建设,落实污染防治工作,配套污染治理设施;
5、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防雷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6、公用绿化全部竣工完成,已具备通水、通气、通电要求;
7、检测中心出具的沉降、节能、保温、钻心、路灯所接地等功能性检测报告;
8、除上述容外,其它规定的测量和监测工作均已完成。
二、联合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根据联合验收办提供的联合验收告知单准备验收资料;
2、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办提出验收申请;
3、联合验收办接收资料,材料不齐的出具补正清单;
4、联合验收办组织人员审查资料;
5、联合验收办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提出验收意见,不合格的当场书面告知;
6、建设单位提出复验申请;
7、联合验收办组织人员进行复验并提出验收意见;
8、联合验收办统一发放各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法律文书;
9、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办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资料
1、规划核实(规划局)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土地使用证及出让合同);
(2)用地红线图、设计要点和核准的总平面图;
(3)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竣工测绘图(含电子文档)和房管处房屋成果认签表;
(4)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现场公示情况资料和建设工程变更的相关图件。
相关人员:
建设局五楼
2、工程竣工验收(住建局质监站)
(1)、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2)、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
(3)、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4)、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5)、《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工程);
(6)、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7)、建设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施工许可证;
(10)、商品房质量保证金收据;
(11)、工程款已支付且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资料;
(12)、检测报告(防雷、沉降);
(13)、施工单位分公司资质资料;
(14)、正式用电证明
(15)、水电四项检测合格报告
(16)、防雷检测原件。
相关人员:
建设局二楼
3、绿化竣工验收(住建局园林所)
(1)、竣工图和工程决算;
(2)、绿化施工合同;
(3)、绿化施工总结报告;
(4)、绿化设计变更文件;
(5)、单位绿化工程验收记录;
(6)、单位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相关人员:
房管局四楼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住建局公共事业科)
(1)、规划审查意见书;
(2)、施工合同;(3)、监理合同;(4)、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5)、施工说明及施工蓝图;
(6)、包括燃气、雨污水、给水、强电、弱电、消防、路灯等地下管线的带状地形图及电子文档;
(7)、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报告;
(8)、监理评估报告;
(9)、竣工验收备案表;
(10)、市政工程交接书;
(1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相关人员:
建设局四楼
5、联合验收办备案资料(联合验收办)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5)、《工程竣工报告》;
(6)、《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
(7)、《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8)、《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0)、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11)、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12)、《工程质量保修书》;
(13)、《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
(14)、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6)、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17)、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证明;
(18)、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证明。
相关人员:
行政审批局二楼
6、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住建局)注:
由施工单位完成
(1)、《建设单位工程文件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所需资料;
(2)、《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所需资料;
(3)、《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档案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所需资料;
(4)、《城镇道路工程施工档案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所需资料;
(5)、《管道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所需资料。
7、建设工程消费验收(消防大队)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3)、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
(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5)、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6)、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第四章
商品房及业主不动产办理登记
灌南县房管局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机构提供)
2、营业执照(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4、登记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书;
1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表;
1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14、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15、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及宗地图CAD电子档);
16、房产调查或测绘报告、楼盘总平面图(蓝图原件及电子文档);
17、现场勘察表(登记机构提供,调查科兵:
);
18、土地出让价款缴税凭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19、契税完税证明或减免税凭证;
20、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缴纳凭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21、问询及风险告知单(登记机构提供)。
第五章
退还资金
一、退返墙改专项资金
1、建设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省认定的非黏土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节能要求,外省、市材料经市墙改办备案登记。
2、建设工程(含基础部分)使用合格非黏土新型墙体材料与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60%(含60%)以上,并达到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返还。
3、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下列情况下不予返还
(1)、使用淘汰禁止的黏土砖的,或使用非黏土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低于60%的或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
(2)、未经县墙改办基础、主体工程墙体材料验收的。
(3)、使用未经认定新型墙体材料和外省、市未经市墙改办备案登记、或使用质量不能达到要求的。
(4)、逾期未申请返退的。
(5)、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了禁用、淘汰的墙体材料产品的。
(6)、在办理结算手续时,发现有以欺骗专项基金返退款为目的的弄虚作假行为的。
4、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验收30天向县墙改办提出墙改专项基金返退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专项基金预售收款票据(收据联)或其他有关接纳凭证。
(2)、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发票或送货单)、认定证书原件复印件。
(3)、工程招标预算书(工程量清单)。
(4)、建设工程节能设计文件(有关维护结构节能设计文件)。
(5)、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6)、墙改专项基金返退管理申请表。
(7)、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核定单)。
(8)、基础、主体验收申请报告及提供墙改办参与基础和主体验收证明。
(9)、墙体材料进场登记表。
(10)、使用墙材产品合格证及备案证。
(11)、墙体材料检测报告。
(12)、上述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规;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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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 办事 工作 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