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审计和监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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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审计和监督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审计和监督
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具体概念进行认识。
微观层次上“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种角度进行诠释,狭义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不同所有制经济联合的企业组织,而广义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多元化产权主体共存的个体企业组织,它不仅包括不同所有制经济联合的企业组织,更包括同一经济性质的不同主体联合的企业组织。
宏观层次上“混合所有制经济”指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混合,在现阶段就是指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在共同发展中相互联系、相互渗透、优势互补的一种经济格局,从这个层面上看,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构成了一个大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审计产生的影响
审计不是存在于真空之中,而是存在于一定的大环境中,各种环境因素都是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审计发生着这样或那样的影响:
有直接的,有间接的,有职业界或事务所内部的,也有职业界或事务所外部的,这些因素交融在一起,就构成了审计环境。
随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对我国审计工作也产生了新的影响。
依据传统的审计理论,从企业资本所有者权益角度考查混合所有制企业审计监督的主体地位时,代表所有者权利份额的标准只能是股本的数量价值。
当国有资本投资数量达到企业股本的50%以上或国有资本投资数量虽达不到50%但实质上处于控制地位时,企业股东的权益则掌握在国有股东手中,维护国有资本权益的政府审计机关理所当然地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监督主体。
然而当国有股本处于参股地位时,国有股权在企业股东中只能处于服从地位。
因此,如果依据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理论来制定企业监督的法律政策,则只能弱化政府审计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监督行为。
这就与政府职能产生了矛盾,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职能已从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转向社会管理,政府从企业的直接管理者转变为社会管理者,政府是以社会管理者和国家资本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对企业经济行为实行社会管理的。
政府审计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审计机关职能只能是政府职能的细化和分工,决不能超越或背离政府职能而产生其他内涵。
因此,审计机关对企业的监督,特别是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审计监督职能,除了代表国有资本的所有者身份履行监督职能外,更主要的是代表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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