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着名商标.docx
- 文档编号:24803284
- 上传时间:2023-06-01
- 格式:DOCX
- 页数:26
- 大小:107.99KB
广州市着名商标.docx
《广州市着名商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着名商标.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州市着名商标
广州市着名商标
广州市工商局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公开表
办事项目名称
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
办事部门
商标处
服务内容概述
广州市著名商标:
神农百草膏指在广州具有较咼市场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广州市著名商标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认定。
办事依据
《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1、神农百草膏第二代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注册商标或外国企业(含自然人)在中国注册并许可广州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
的商标;
2、商标持续使用三年以上;
3、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巾场内具有较咼的知名度;
4、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质量优良,并保持稳定;
5、商标所有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行为。
办理程序
1、筋络速汇市工商局设立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著名商标认定实行集中与个案相结合,并实施特殊保护;
2、认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各分局商标广告科著名商
标集中认定的具体时间,并由各分局商标广告科发动所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
3、在申请受理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向市工商局商标
处或各分局商标广告科提交申请材料,报认定委员
会审批;
4、需要个案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可以向市工商局商标处提交申请材料,报认定委员会审批。
收费标准
及依据
1、广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以不收费为原则;
2、经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局发布认定公告,并核发证书。
刊登广州市者名商标的公告及制作牌匾的费用由获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的申请人负责。
3、收费依据:
《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办理期限及
服务承诺
1、认定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人上报申请材料之日起,
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认定委员会对已受理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在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认定与不认定的决xHo
办事需提交
材料目录
1、少林活络膏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提交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证、
人身份证件的原件);
2、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如有变更、续展、转让的,还须提交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原件;
3、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4、申请人单位近三年的产品年销售量、营业额的情
况(须提交企业财务报表);
5、商标使用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销售量、营业额的证
明材料(须提交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或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原件);
6、该商标申请认定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的证
明材料;
7、该商标申请认定的商品销售区域(含境外)的证明材料;
8、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犯情况的证明材料;
9、市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商标使用商品
主要经济指标的同行业排名证明;
10、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获奖情况的证明;
11、认定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料。
联系电话
85596566-1410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路112号广州市工商局商标管理处
受理窗口
一
办事网址
一
投诉电话
85596566-1408
投诉处理时限
一
备注
一
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强化著名商标的保护,引导企业实施广州商标发展战略,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州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广州市具有较高市场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广州市商标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不限额、不分企业性质、不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著名商标认定实行集中认定和个案认定相结合,以集中认定为主。
第六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认定和管理著名商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七条著名商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注册商标或外国企业(含
自然人)在中国注册并许可广州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商
标;
(二)商标持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质量优良,并保持稳定;
(五)商标所有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行为。
第八条认定著名商标,还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利润、税收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发展良好;
(二)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
(三)商标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或使用;
(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出口量较大;
(五)“老字号”企业长期使用的主要商标;
(六)近三年获国家、施市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名牌产品的商标;
(七)高新技术商品上使用的商标;
(八)获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使用的商标。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证、自然人身份证的原件);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如有变更、续展、转让的,还须提交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原件;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四)申请人近三年的商品年销售量、营业额的情况(须提交企业财务报表);
(五)商标使用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销售量、营业额的证明材料(须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原件);
(六)该商标申请认定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的证明材料;
(七)该商标申请认定的商品销售区域(含境外)的证明材料;
(八)市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商标使用商品主要经济指标的同行业排名证明;
(九)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获奖情况的证明;
(十)市工商局认为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市工商局自收到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条市工商局对已受理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在受理之日起90个
工作日内作出认定。
第十二条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征询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三条市工商局对初审予以认定的商标在《广州日报》公示。
第十四条经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局在《广州日报》上发布认定公告,并核发证书。
不予认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告知不认定的主要理由及依据,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刊登著名商标公告及制作证书、牌匾的费用由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申请人负责。
第十六条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后,可申请延续。
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有效期满需保留“广州市著名商标”的,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
延续申请的提起和审查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十八条获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的,市工商局向省工商局推荐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
获认定为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商标,自然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与著名商标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以上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开V事责任。
第三章著名商标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市工商局依托经济户口管理系统和企业信用监督网络,对著名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监控,进行信用累计,实行诚信公示,促进和规范著名商标的使用、管理。
第二^一条著名商标的所有人,应当依法使用商标和加强商标管理、保护,提高商品质量,自觉维护著名商标的信誉。
第二十二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该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及其包装、装
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广州市著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未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
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广州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或标志。
第二十三条著名商标所有人申请转让其著名商标的,应当报市工商局批准。
第二十四条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其商标注册及企业注册登记事项或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应当自核准变更或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工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著名商标的;
(二)使用著名商标超出该商标认定的商品使用范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出仍不予改正的;
(三)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四)转让著名商标不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州市工商局注销其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二)著名商标所有人死亡或者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被撤销著名商标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第四章著名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著名商标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著名商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受下列保护: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著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随时投诉,随时受理,随时发现,随时查处。
(二)著名商标认定使用的商品视为“知名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进行保护。
(三)自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在其有效期内,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属同行业的,企业注册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虽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或者暗示其与著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注册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著名商标所有人对认定后核准的与其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字号,可以向企业注册登记主管机关提出变更该企业名称字号的请求。
企业注册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争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抄告全国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五)著名商标的合法权益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严重侵害的,可以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帮助,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提供帮助。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指南
一、什么是广州市著名商标?
广州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广州市具有较高市场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二、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的法律依据
1、《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实施名牌战略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3]59号)文转发)
2、《关于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三、广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1、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广州市商标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广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2、市工商局设立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广州市著名商标的评审和认定工作。
3、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标管理处,负责广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和认定的日常工作。
四、广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原则和方式
1、认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不限额、不分企业性质、不收费的原则。
2、认定方式--实行集中认定和个案认定相结合,以集中认定为主。
五、广州市著名商标的必备条件
根据《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注册商标或外国企业(含自然人)在中国注册
并许可广州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商标;
(二)、商标持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质量优良,并保持稳定;
(五)、商标所有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行为。
申请著名商标具体要求为:
1、商标注册人和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商标注册人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
(2)、商标注册人是广州户籍自然人,申请人可以是该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取得该商标许
可使用权,以及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商标注册人是境外企业或自然人的,申请人应当是取得该商标许可使用权的、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共同注册的商标,各商标注册人和申请人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2、申请认定商标应当是连续使用时间满3年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且不处于变更、转让、移转等状态。
3、申请认定的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
4、申请认定的商品应当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且是申请人主营业务范围内知名度较高的1-3项商品。
5、申请认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岀口销售额占申请人经营额50%以上的,该商标应当在主要岀口地的国家(地区)取得注册或已提岀注册申请。
6、申请人应当确保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良好,申请认定商品近3年抽检质量合格。
7、申请人及申请认定商标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近3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管理、
产品质量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商品进岀口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行为,且近1年内未被行政
机关处罚或因商标侵权被法院判决败诉。
8、在同一申请类别上,申请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和使用多件商标或在不同商品上注册和使用同一商标的,可以一并提岀申请。
六、延续认定申请广州市著名商标的条件
1、已认定的市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即将届满3年。
2、申请延续的商标和商品与原认定的商标和商品一致。
3、符合市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条件。
七、申请认定广州市著名商标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新申请:
1、申请人和商标注册人的资格证明。
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自然人的身份证或其它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等。
2、商标注册人岀具的授权证明。
由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提岀申请的,须提交商标注册人岀具的同意其申请市著名商标的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3、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及连续使用时间满3年的证明材料。
包括:
(1)、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含由商标局岀具的变更、续展、转让、移转证明)。
(2)、最早使用以及连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发票、合同、广告或者《商标注册证》等。
4、申请认定商标的图样电子版(黑白图样,BMP或者JPEG图形格式,分辨率不低于150像
素/英寸,宽度为4.5cm—5.5cm;如申请商标为指定颜色的,按其指定的颜色提交,并在图样下方注明指定颜色”。
5、在申请认定商品上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标识,以及商品实物照片。
6、申请认定商标有关核定使用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
(1)、主要经济指标如包含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被许可人的资格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局岀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2)、申请认定商标是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总商标或者唯一使用商标的,提交由会计师
事务所岀具的近3年审计报告;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多件商标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认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专项审计报告。
(3)、税务部门岀具的近3年完税证明。
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岀具的行业内具体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7、申请认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近3年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1)、国内销售的,提交每一销售地区应提交每年1-2张销售发票复印件;
(2)、境外销售的,提交每一销售国家或地区应提交每年1-2张销售发票或者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8、申请认定商标近3年的广告发布情况。
主要提交每年每一地区每一媒体发布广告的1—2张发票复印件。
9、申请人在国内外商标注册情况。
其中,已注册的商标提交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正在申请注册的提交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10、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主要提交申请人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商标专(兼)职管理机构名称及组成人员名单、商标发展说明等证明材料。
11、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主要是提交行政或司法部门的法律文书作为商标被保护的证明材料。
12、证明该商标知名度的其他材料:
(1)、申请人市场信誉、相关认证资质等证明。
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老字号”称号、守合同、重信用”称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证明文件。
(2)、申请人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证明。
近3年获得的国家重点新产品、星火计划项目、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起草单位、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明专利证书等证明文件。
13、反映申请人经营和申请认定商标使用状况的演示幻灯片。
演示文件须用PowerPoint软
件制作,文件大小不超过1.5MB,主要内容:
(1)、申请人名称、申请认定商品名称和图样。
(2)、企业外景、生产线、办公场地照片各1张。
(3)、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实物照片2张(须能清晰反映申请认定商标图样)。
(4)、申请人亮点的证明材料1张。
14、《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延续认定申请:
1、按照新申请”的第1、2、3
(1)、4、5、6、9、12点要求提交证明材料,其中第9和12点仅须提交近3年新增加的证明材料。
2、《广州市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
八、广州市著名商标申报和认定程序:
1、申请人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网上业务大厅一著名商标申请",免费注册用户后,按要求在著名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中完成网上申报(具体操作方法可参考著名商标网上申请"系统首页的操作指南)。
并在网上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递交到申请
人所属区工商分局商标广告科。
递交纸质申请材料时,须带上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审计报
告、税务部门岀具的纳税证明、行业协会排名证明、相关的销售发票、广告发票、荣誉证书等原件(延续认定申请无须核对销售和广告发票)。
2、各工商分局收到企业申请报告及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同意受理名单及材料送市
局商标处。
初审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征求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市质监局、市食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等相关单位的意见。
4、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已受理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实地考察和情况核实,并提岀初审意见。
5、认定委员会召开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会,审查、认定广州市著名商标。
6、公示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结果,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7、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发布公告,颁发证书、牌匾;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经核实后,不予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退回申请材料。
九、广州市著名商标的评审标准有哪些?
(一)、应当具备认定申请的必备条件;
(二)、参考因素包括:
1、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利润、税收等)在市内
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发展良好;
2、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
3、商标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或使用;
4、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岀口量较大;
5、老字号”企业长期使用的主要商标;
6、近三年获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名牌产品的商标;
7、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的商标;获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使用的商标。
8、获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参考因素的具体要求包括:
1、知名程度
(1)、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申请人提交了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老字号”称
号、守合同、重信用”称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市场知名度证明的;或提交了国家重点新产品、星火计划项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起草单位、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自主创新能力证明的,应予重点扶持,优先考虑。
(2)、为相关公众广为熟知。
申请认定商标的近3年宣传广告费原则上不低于当年营业收
入的1%(烟草等禁止广告的商品除外)。
属于中间商品、专业器材商品、岀口商品、涉农商品、老
字号”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可适当放宽广告费用指标。
(3)、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区域应当涵盖3个以上地级市或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属于涉农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老字号”商品,销售区域可适当降低为2个以上地级市或者1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申请认定不动产事务、餐饮、学校等特殊性的服务项目和延续认定商标,其销售(服务)区域
不适用上述规定。
2、经济指标
(1)、经营额。
申请认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近3年的经营额原则上应当逐年增长,在市内
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最后1年的经营额不低于前3年认定的市著名商标同类商品的平均值。
属于涉农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老字号”商品,可认定单项特色商品,经
营额可按前款标准降低20%。
首次认定的商品,经济额应当位居同行业前列。
(2)、净利润。
申请认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近3年的净利润原则上应逐年增长,没有亏损。
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净利润亏损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
(3)、纳税额。
申请人应当依法缴纳税款,纳税额在同行业位居前列。
3、商标管理
(1)、申请人重视商标管理,有健全的商标管理机构、商标管理制度和专职(兼职)商标管理
人员。
(2)、申请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在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能及时主动向行政机关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准备申报材料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1、申请人应当在《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上盖章;
2、所属区是指申请人营业地址的所属行政区域;
3、申请人性质”、注册人性质”一栏应当选择填写:
国有、民营、合资、外资、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外国企业、自然人。
(二)、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1、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州市 商标